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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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着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
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具变更立项文件,经**工程指挥部审核后行文下达变更通知。
第四条立项申请的编报
(一)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申报表(A-27表,表格中应写明变更的原因、工程名称和具体项目名称、预计变更金额等内容);
(2)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3)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或依据。
(二)所有设计变更立项申请(业主提出的除外)均由施工单位编号,编号统一为标段号-变更编号,例如SFE-GZ-001(意为**工程第一号变更),同时注意兼顾变更报审情况,编号连续且不得重复或间断。
(三)设计变更立项申请一式四份。
第五条总监办立项审查
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进行审查,以B-14表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总监办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详细意见:
(1)设计变更的合理性;
(2)费用估算的准确性;
(3)编报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设计部门立项审查
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设计代表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G-3)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设计部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详细意见:
(1)从设计角度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2)对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复核确认;
第七条指挥部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一)指挥部现场工程部们签收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后,需对立项申报资料进行完备性检查,主要核查施工单位、总监办及设计部门审签手续是否齐全,附备图纸资料是否到位,涉及的现场签认资料是否完备,数量计算对比资料是否准确,新增单价费用估算细部工程量确认资料是否附备,对于有问题的申报及时退返总监办进行更正及补充,无异议时完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1表)等相应审签手续。报计划部门审核,计划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指挥部领导审签。
(二)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待指挥部审批同意后生效。
(三)设计变更立项办结后,由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书面通知总
监办,总监办根据书面通知签发总监理工程师通知(B1表)下发承包人,作为设计变更报审依据。
第八条承包商进场后,应立即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复核,按设计变更程序上报设计文件中的“差、错、漏”,报总监办审查、指挥部审批生效后,完善第一期现工程量清单的调整替换工作,作为今后计量支付的控制依据。
第三章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设计变更申报
(一)承包人在接到变更通知(或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在10天内以A-22表申报设计变更报审资料,报审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变更报审表(A-22表);
(2)变更原因和内容的说明;
(3)工程量清单变更前后对照表;
(4)变更工程量详细计算书;
(5)新增项目单价(若有)测算资料和依据;
(6)变更相关所有证明资料(图纸、清单及图片等);
(7)设计变更立项依据。
(二)设计变更报审资料一式四份报送指挥部,办结后,各退还一份给总监办及承包人。
第九条总监办审查和上报
(一)总监办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报审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审查完毕,按规定格式签署书面意见,同时完善相应表格的填报(注意签字人员相应变化及要求,签字盖章相应要求,具体见审核程序说明),并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G-2)相应内容后上报指挥部。
(二)为严肃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核程序,规范设计变更审核行为,特制定下列罚则,即:单份设计变更,监理初核与业主核定相比,如有项目工程数量偏差5%以上的,业主扣取总监办5000元;单价偏差15%以上的,业主扣总监办1000元;数量、单价均超出上述规定的,业主扣取总监办6000元。发生严重不负责任的,加倍处罚,上述费用在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