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2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人员聘用机制,提高人才选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聘用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绩效为导向,注重人才选拔和绩效评价的有效衔接,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二条聘用类型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定向培养和内部选拔三种类型。
公开招聘适用于外部人员;定向培养适用于具备特定学历和能力的人员;内部选拔适用于在单位内有较好绩效表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聘用程序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程序包括岗位公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综合评定等环节。
对于专业技术岗位,还需进行技能测试,以确保人员的专业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第四条聘用依据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依据包括岗位职责、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绩效考核结果等。
聘用依据应当合法、合理、充分,并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批和公示。
第三章公开招聘第五条公示和报名县直事业单位在进行公开招聘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岗位公示和报名。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的主要职责、招聘条件、报名方式和截止时间等。
第六条资格审查县直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对报名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学历等材料。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其退回报名申请。
第七条笔试和面试县直事业单位在进行笔试和面试时,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制定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面试环节应当注重对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是由有关部门根据报名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四章定向培养第九条培养计划县直事业单位进行定向培养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期限等。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范文最新推荐------------------------------------------------------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xx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1 / 23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1号)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通知》(州办发[*]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1、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实行人员聘用制对象包括单位在编在册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含工勤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中未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3、被有关部门列入中介机构和协会清理整顿范围的事业单位,按鄂政发[*]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组织实施。
5、对于职能基本消失,长期不能运转或因其它原因不便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进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从今年9月起启动,至12月底结束,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年9、10月)1、宣传发动。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4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根据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要求,特制定如下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选拔和录用。
第三条聘用对象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符合相关岗位的职位要求。
同时,应具备较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聘用程序应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参加考试、进行面试或考核、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等。
第五条招聘公告应在适当的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发布,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职位要求、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并参加面试或考核。
第七条面试或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根据面试或考核结果,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并与聘用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完成选岗或岗位分配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
第十条聘用人员需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经过审核后正式聘用,表现不佳者予以解雇。
第十一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行为,依法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考核选拔等方式,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县直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例》的规定,依法聘用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聘用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2023年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程序和流程,提高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县级人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聘用人员的选拔、考核、录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并监督审核下级单位的聘用工作。
第四条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并经过遵守程序的考试和面试。
第五条单位聘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选拔优秀和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利益输送等不正之风。
第六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七条招聘程序应当经过充分公开、竞争和选拔的环节,具体步骤如下:1. 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并发布聘用条件和程序;2. 报名阶段,应当按照报名条件和要求,逐一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材料;3.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4. 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5. 面试合格者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录用。
第八条招聘岗位的设置和人数应当符合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超过编制规定的岗位数。
第九条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薪酬待遇应当明确并公开,报考者应当明示自己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第十条笔试的内容应当与招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相符,涵盖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测试。
第十一条面试应当面向招聘岗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充分考察报考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考察制度,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经历和道德品质,确保录用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三条单位通过竞争选拔的方式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公示聘用结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招聘程序的结果,及时通知最终录用人员,并发放书面聘用通知。
第十五条未被录用的报名人员可以提出申诉,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录用。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方式和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七)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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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和×××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字[20xx]8号)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员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制原则及基本程序第四条人员聘用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聘用条件等,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五条除涉密岗位和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配置以外,都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选聘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聘用工作由单位领导集。
一条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与续订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考核合格、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2023年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2023年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方针,加强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推动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依法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人才,提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招聘人员的权益,促进县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县直事业单位,是指直接隶属于县级政府、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县直事业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聘用,是指县直事业单位根据招聘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录用合格人员。
第七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精细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聘条件和程序第八条招聘条件是指招聘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
招聘条件应当公开、明确,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示。
第九条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环节。
第十条招聘公告应当在县直事业单位官方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考试科目和比例、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资格初审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一条考试科目和比例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设置,同时应当注重综合素质的考量和岗位职责的匹配。
第十二条笔试和面试环节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招聘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十三条笔试考试成绩和面试表现综合排名前若干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参加体检、考察环节。
考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录用方式可采取公开招聘推优、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
第十五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库,积极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供更多的晋升通道和机会。
第三章人员聘用及管理第十六条聘用合格人员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标题: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xx]28号)的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办发[20xx]35号》和十办发[20xx]28号文件为根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立。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以绩取酬的原那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展人事管理以外的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并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按企业人事制度管理。
二、科学设置聘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人员构造、领导职数,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那么设置各类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三类。
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任条件和薪酬待遇等,作为岗位人员聘用、考核、培训的依据。
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其专技岗位按县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技岗位构造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其它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_]XXX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__]XXX号)的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办发[20__]XXX号》和十办发[20__]XXX号文件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以绩取酬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办事的原则。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并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按企业人事制度管理。
二、科学设置聘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人员结构、领导职数,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类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三类。
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任条件和薪酬待遇等,作为岗位人员聘用、考核、培训的依据。
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其专技岗位按县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其它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4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
第三条县直事业单位应按照合法、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聘用,以适应县直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
第四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两种,根据具体岗位的需要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聘用。
第五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本、尊重人才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择优录用原则,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特征,制定相应的聘用计划。
第七条县直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专家等的意见,确保聘用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聘用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录用等环节。
第九条招聘公告应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薪酬待遇、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应通过县直事业单位的官方网站、报社、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告。
第十条县直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和人员需求,进行报名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面试。
第十一条笔试和面试应公平公正,采用机考或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选拔出合适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
第十二条体检要求符合县直事业单位相关规定的健康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人员岗位的特殊需要而定。
第十三条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将经过考核和面试的排名确定录用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县直事业单位将按照聘用计划和政策要求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岗位要求和薪酬待遇第十五条岗位要求是在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中,根据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要求制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专业技能等级。
第十六条岗位要求的核心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和学历、学位要求等。
第十七条薪酬待遇应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内容和人员能力等因素确定,确保合理、公正和有竞争力的薪酬标准。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第1篇: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doc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第1篇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3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和聘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和聘用工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细则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注重能力、素质、经验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本细则的基本要求是:聘用工作实行岗位设置、计划编制、条件确定、考核评价、聘任确定等程序。
第五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聘用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聘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工作应当依法实行,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计划编制第八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
第十条岗位设置应当公开,在单位内部或者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符合单位发展计划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合理分配编制,不得超编或者低编。
第十二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需求,制定具体的职位数和分配原则。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三条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员招聘应当以择优录取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确保人才的优质和多元。
第十五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泛吸引有才能、有素质、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六条人员招聘应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人员招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综合评价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人员招聘应当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条件确定和考核评价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是人员聘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人员聘用应当根据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标准。
2024年版事业单位聘用细则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事业单位聘用细则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2 聘用程序1.3 聘用结果公示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2.1 岗位设置2.2 岗位职责2.3 岗位说明书第三条:聘用人员资格及条件3.1 基本条件3.2 专业及技能要求3.3 任职资格第四条:聘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4.1 签订合同4.2 合同期限4.3 解除合同第五条:工资待遇与福利5.1 工资结构5.2 奖金与补贴5.3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5.4 休假制度第六条:培训与发展6.1 入职培训6.2 在职培训6.3 职业发展规划第七条:考核与评价7.1 考核制度7.2 考核标准7.3 考核结果运用第八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8.1 保密义务8.2 知识产权保护第九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9.1 违约责任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11.1 经济补偿11.2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转移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劳动关系12.2 劳动保护与安全12.3 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废止13.1 合同生效13.2 合同修改13.3 合同废止第十四条:附则14.1 名词解释14.2 合同的解释权14.3 合同的修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个人条件,乙方符合甲方招聘公告中所列的应聘条件。
1.2 聘用程序甲方对乙方进行面试、考核等程序,根据乙方表现和能力,决定是否聘用乙方。
1.3 聘用结果公示甲方在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2.1 岗位设置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在岗位说明书中所列的岗位上工作。
2.2 岗位职责乙方须按照岗位说明书中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聘用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工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聘用制实行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反对任人唯亲,重视实际能力和业绩。
- 党管干部原则,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扩大群众参与和监督。
-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单位不得未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但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
关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 根据相关条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连续旷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开除处分等,单位才能解除聘用合同。
-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一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在于:
- 聘用合同签订的对象一般为在编人员,需办理备案、人事、工资关系等手续。
- 聘用合同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非劳动合同法。
-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到年底,县直所有事业单位全部完成人员聘用制实施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事业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在事业单位改制中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上级规定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
三、方法步骤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严格按《乐亭县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实施。
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建立____。
县成立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张贺明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孟宪福同志,县委常____长郑银同志任副组长,纪检(监察)、____、人事、编制、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____按管理权限分别设在县____、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聘用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事业人员聘用制的____实施工作。
(二)制定方案。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前,首先要科学设置人员岗位。
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
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再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____研究形成,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____、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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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领导小组。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
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
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
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
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4、签订合同。
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后,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科学设岗第九条根据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同时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等多种因素,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资格条件,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聘用条件合理,严禁突破编制设置岗位。
第十条对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特点的等级序列。
设置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对职能相近和相似、工作量不足的岗位要精简合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举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形式产生人选,征求职工意愿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
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三条在岗位聘用期限内,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年度考核聘任制度。
即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
事业单位要按照人事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合理设置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自筹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适当扩大设岗的自主权,可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但须得到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学适用的岗位等级规范。
设置工勤岗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生产性岗位应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额的10%。
第十五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四章竞聘上岗第十六条在上级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单位内部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后,如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竞聘上岗的程序是:(一)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竞聘办法及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申请竞聘相应岗位。
每个应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岗位竞聘。
(三)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在竞聘范围或不符竞聘条件的,取消竞聘资格。
(四)演讲答辩。
演讲答辩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对竞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的认识,上岗后开展工作的思路以及目标措施等,同时考核竞聘人员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五)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分两个层次:单位领导班子测评。
即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给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分为领导班子测评分。
领导班子测评分占总分的45%。
全体工作人员测评。
即由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平均分为全员测评分。
全员测评分占总分数的35%。
领导班子测评,参加测评的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领导班子成员少于三人的,不再分层次测评,全员测评占总分数的80%。
全员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80%。
(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
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它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八)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可以排除的,履行聘用手续。
每五章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九条签订聘用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当面签订。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证金或其它财物。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短或新招用的人员,一般签订1-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少数业务骨干(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等特殊人才),如本人有要求,可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
流动岗位人员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此次竞聘未被聘用的,仍继续执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经竞聘被单位聘用的,可按本细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与此次受聘的同等条件非合同制人员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
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根据需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三)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无效,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不在岗职工,属身体健康方面原因的,经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务伤残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属其它特殊原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单位实施聘用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
符合辞退条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办理。
愿意调出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受聘人员待遇第二十九条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所在岗位确定。
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公休假、女职工保护、因工伤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按单位安排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记入个人档案。
遇到流动、退休或其它特殊需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仍可按原身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