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2(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医院、商店、旅馆、影剧 院、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 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 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3)各类专业人员,如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 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 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该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 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 1.告知 (1)告知定义 狭义的告知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 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 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最大诚信中所言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告知并非保险合同 的组成部分,但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至关重要,目前许 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 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有可原,可不追究其责任,但应将其不当得利即王 某支付给其的2000元残车代价收回归保险公司。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又一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导航】保险法的原则
考点1.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提示: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告知义务拒赔,法律对此严格限制,具体体现为四个“限于”:A限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B限于重要事实,即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风险评估)的事实。
C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询问告知主义,not主动申告)
D限于投保人明知的有关情况(超纲)
补充1: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
■无具体内容,不属于询问范围,无告知义务;
■有具体内容,属于询问范围,有告知义务;
例如:
■您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无具体内容)
■您是否曾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无具体内容)
■您是否患过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有具体内容)
补充2: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风险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是合同无效/可撤销)。
第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 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 保险人。但投保人、 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 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 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 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4 )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 保险标的危 险增加, 险增加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 加保险费, 加保险费 , 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放弃合 继续收取保险费时, 则视为保险人放弃 继续收取保险费时 , 则视为保险人 放弃 合 同的解除权 解除权。 同的,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 保证 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 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 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合同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合同 中载明。 中载明。 如免责条款 默示保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的惯 默示保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的惯 例规则。 如海上保险的船舶适航能力、 例规则。 如海上保险的船舶适航能力、
案例2 案例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 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 单上有“ 单上有“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 记录”一项。 L填写为 没有” 填写为“ 记录”一项。Miss L填写为“没有”。在 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 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 Miss L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调查中发 L向保险人索赔。 向保险人索赔 L的丈夫 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 现, 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 付保险金。 L不服 上告法院。 不服, 付保险金。 Miss L不服,上告法院。法院 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 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等利益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保险法,并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的,即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保险人自愿投保和被保险人自愿接受保险。
这个原则确保了保险关系的平等性和自主性,保证了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自由选择。
第二,公平原则。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必须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拒绝理赔。
这个原则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这个原则保证了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四,互利原则。
保险合同应当基于互利的原则进行,既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也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双方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持保险关系,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五,合法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是通过集中大量风险投保形成共同基金,实现风险分散和共担,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个原则保证了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并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提供及时的赔偿。
第七,公共利益原则。
保险业是国家重要的金融服务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石,为保险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保证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杨林的父亲与杨林的外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
系,杨林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杨林
的父亲为杨林投保。
在该案中,杨林的外公并不是“代”杨林的
父亲为杨林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杨林 投保。因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杨林不具
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
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 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标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杨林,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 活。2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 承担。4岁时,杨林的父亲再婚,杨林便与其父亲 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 在杨林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他买了一份少儿平 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杨林的父亲再 婚,并把孩子接到了B城。杨林到B城后不久,在 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杨林的外公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 以杨林的外公对杨林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 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
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 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广东欲争取试点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
款
2012-03-05 南方都市报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
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
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 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 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法的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初期,双方要求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公正的合同缔结和履行。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客观事实,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依据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其义务,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本身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的本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合同双方都得以
承担责任。
4、有效性原则
即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内容应具有有效性,以便双方履
行义务,使其有效地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
5、保费支付原则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其中一
种关联,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支付保费,以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
6、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要求的诚实守信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业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对保险业实行较深程度的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险业也要求各方当事人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善良风俗,不得损人利己。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
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3.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专门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利益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该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必须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肯定了保险的经济功能,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一、互助原则:保险法的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应相互帮助和支持,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保险的经济功能。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风险或损失情况,通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分担风险和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赔偿,实现了风险共担和风险分散。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公平合理,当事人的权益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地位优势对被保险人进行不合理的制约,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等原则进行不正当行为。
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不得违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费用等信息,并根据自身的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合理的决策。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应公开透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应清晰、明确。
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被保险人有权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隐瞒重要的事实。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当诚实合作、守信经营,保持对方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总结起来,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互助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原则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2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 《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 条规定: 保险法》 条规定 人身保险“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 本人; 配偶、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 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除前款规定外,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订立合同时, 益的,合同无效。 益的,合同无效。” • 《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法》 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条规定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2)告知的形式 ) • 各国所采用的告知的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各国所采用的告知的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 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即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 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 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之外的问 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形式对投保人来说, 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形式对投保人来说, 要求比较宽松,显然对保险人不利。 要求比较宽松,显然对保险人不利。我国新保险法采用 询问告知主义”。(第16条第 条第1 订立保险合同, 了“询问告知主义”。(第16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 二是采用无限告知 无限告知, 二是采用无限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的 规定, 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 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不科学、不恰当, 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不科学、不恰当, 我国保险法未采用此“无限告知主义” 我国保险法未采用此“无限告知主义”。
保险法基本原则
2.说明义务的违反及其后果 说明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 是不实说明,即错误说明或夸大说明;另 一种是应说明而未说明,包括隐瞒和遗漏。 保险人对合同内容的不实说明,并不当然 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只有关于重要事项的 不实说明,投保人才可以据以追究其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 免责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 1998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情绪波动,未 将真实病情各诉本人.9月,龙某经领居张某推荐,与之一同 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保险单 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 定对此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 约按时交纳保险费。1999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 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 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 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 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 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 因此发生纠纷。
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 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 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 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解除权 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应有除斥期间的限 制。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前款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 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 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 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 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 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 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 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 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一门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
第一,保险行业须遵守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应尊重投保人的权利,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一切有关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三,保险行业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公司不得采取损害其他公司的垄断行为,使其他公司无法参与竞争。
第四,保险行业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原则。
保险公司应遵守当地保险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五,保险行业必须遵守社会责任原则。
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法律和法规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指导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
正如前述,任何交易行为皆存在风险,只不过保险以风险的发生为交易条件。
对于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
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标的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成立后,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较之保险人更为清楚;并且,保险标的风险的预防、减轻等事项亦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完成。
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的诚实信用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受利益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自我保护措施。
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得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信息。
最大诚信一般被强调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义务。
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亦存在此项义务。
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
在进入特定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告知与说明。
显然,在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控制方面,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又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由此则导致法律对保险人的高度诚实信用要求。
因此,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关系中确保公平、公正和可靠的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应当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自由协商,相互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确保了保险合同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也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多样化的产品。
其次,平等原则是保险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包括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为由拒绝投保或提高保费。
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的信息,而被保险人也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情况。
这能够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防止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合同纠纷。
此外,公共利益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照这一原则,保
险业务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提供公平的保险保障,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
这些原则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框架,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自主选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而不应当被强制或欺骗。
2.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活动中保持诚信,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故意误导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设计和制定保险产品,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权益。
4. 合理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确保保险费用与风险成正比。
5. 风险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和转移,减少单个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6. 赔偿优先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权益放在首位,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措施,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保险活动公平、公正、诚信、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 1 -。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一个国家关于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法规,其目的是调整保险活动,保障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互助、共同和善意。
首先,公平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益平等、互惠互利。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拒绝承保等方式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自愿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自由选择性。
根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建立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都应当有权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不得采取强制要约或其他强制手段进行销售和订立保险合同。
互助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互助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共同性和互助性。
根据互助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中的互助原则旨在通过共同参与保险活动,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共同承担。
共同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共同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社会性和共同性。
根据共同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任何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人都有权利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也应当根据德、智、勇的原则,为各类人群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善意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性和善意性。
根据善意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地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事故、危险或故意引发事故、危险,不得故意进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善意和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互助、共同和善意。
这些原则为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旨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法律咨询: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店铺律师解答:1.⾃愿原则相对于社会保险⽽⾔的原则。
2.最⼤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有调整)《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对下列⼈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②配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订⽴合同时,投保⼈对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效。
4.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的原因,即属近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才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知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法的依据,⼜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种危险管理制度,⽬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到最低程度,由此产⽣此⼀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主要适⽤于保险事故发⽣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管理,具体内容包括:①调查分析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投保⼈采取防范措施,并进⾏检查监督;②向投保⼈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③与社会各⽅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④必要时,经被保险⼈同意,由保险⽅采取安全预防措施;⑤对不同的投保⽅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
保险法第二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导论篇 ○
法律应用
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原告
为其所有的宝来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八项险种, 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224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3 月19日至2014年3月19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部分的规 定为:‘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或已经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 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2014年1月13日,原告的朋友庞江平驾驶原告的宝来轿车在东 营市河口区遭抢劫。2014年10月28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 事警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案件未能侦破。庞江平驾驶证有效期 自2007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3日。原告就保险赔偿问题与被告 协商,被告以庞江平的驾驶证超过审验的有效期,根据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 第八项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免除,因而拒绝原告的赔偿要 求。 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适当?
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基于物权:所有人、担保权人、使用人 基于债权:承揽人、承运人 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占有人
○ 导论篇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模式
英美:利益主义原则 大陆: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纯粹同意主义原则 / 利益与同意兼顾原则
法律应用
2001年10月28日,周嘉铖之父周光林(患有高血压)向
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 600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周嘉铖等。合同签订后, 周光林按约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3月27日,周光林死亡。 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周光林脑血管破裂出血使颅内压 升高、枕骨大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 2005年3月周 嘉铖向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索赔,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 认为周光林是因脑血管破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 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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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分类 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附 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保证其真实性,也 叫做“特约条款” 叫做“特约条款”或“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 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 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违背确认保证,保险合 同自始无效。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 或者不作为的保证。违背承诺保证,保险合同自违 背之时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 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 的除外。
(五)告知的范围 1、无限告知主义 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而且被认为保 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任何重要事实,均有告知义务。 这对于投保人未免有失公平。 2、询问回答主义 指投保人的告知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限,提出询问的要 如实回答,没有询问的,没有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什么是有效的询问方式?] 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 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 求。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 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 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 金。 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 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 务。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 适症状”的询问,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 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诚实知投保方信守保证
弃权
保险方
禁止反言
二、告知(representation) 二、告知(representation) (一)告知的含义与依据 1、含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 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 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 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告知义务人: 财产保险:投保人 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包括受益人
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 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 ”
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 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是该事 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之依据, 并且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一般情况下,法律 对默示保证做出规定。默示保证多见于海上保险。 主要包括三项: 1、保证有适航能力 2、保证不绕航 3、保证航程具有合法性
(三)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均须列入保险 单或其附件中;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 陈述,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将告知事项订入合同时, 其性质就转变为保证。 2、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而告知则在于使保险人能 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保险合同 无效;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 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
A与保险公司Y之间签订了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与保险公司Y之间签订了以A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A因患尿毒症而死亡。A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A因患尿毒症而死亡。A的保险金受益 人B,向Y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但是,Y保险公司 ,向Y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但是,Y 在理赔的过程申发现,A 在理赔的过程申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椎炎 的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的义务。Y 的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的义务。Y保险公司 因此以A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拒绝向B 因此以A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拒绝向B支付 死亡保险金。为此,B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A 死亡保险金。为此,B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A死于尿毒症, 并非死于隐瞒没有告知的梅毒性脊椎炎症,这两者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B 因果关系。B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商法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和不实告知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的事实得到证实的话,那么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义 务是无法避免的,Y 务是无法避免的,Y保险公司就有支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一 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B的主张,认定Y 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B的主张,认定Y保险公司有支付死亡保 险金的义务。但是,最高法院却对此案做出了由于该案的审 理违反了商法的法理,自相矛盾,发还重审的判决。结果, 此案以Y 此案以Y保险公司胜诉告终。
某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 某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 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汽 车轮胎,无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 车轮胎,无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 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 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对 仓库安全的意义。但某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 仓库安全的意义。但某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 某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某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在合同生效的第三个月, 在合同生效的第三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 20桶汽油 汽油属于高度危险物品, 桶汽油, 了20桶汽油,汽油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某 公司将汽油立即转移出去,但某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 公司将汽油立即转移出去,但某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 拒绝转移汽油。保险公司决定解除该保险合同。 拒绝转移汽油。保险公司决定解除该保险合同。 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 100万元 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 某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 某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 故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结合上述案例, 故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结合上述案例, 问: 1.某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1.某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某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3.某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某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3.某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4.如果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才知道仓库里还堆放了汽油 如果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才知道仓库里还堆放了汽油, 4.如果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才知道仓库里还堆放了汽油, 保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是否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是否退还保险费?
三、保证 (一)保证的定义 是指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者通过法 律规定的形式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 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存在 或不存在,以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的条款。
保证的原因: 1、确保“良好管理”的某方面能得以贯彻。如 在火灾保险中,垃圾应在每晚清除;在盗窃险中, 根据维修合同,使报警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等。 2、确保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进行某些风险较 大的活动。因为保险费是基于不存在这些活动的 前提下测算收取的。如某库房未储存燃油,火灾 保险测算收取的保险费就未包括储存燃油这一危 险因素,因此,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不得于该处储 存燃油。
第二章 保险法的 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rinciple of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rinciple the utmost Good Faith)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法第5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 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1906 海上保险法》 17条 1906《 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合 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合同 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合同,如 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 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 同无效。 同无效。
2、告知的理论依据 技术说(危险测定说) 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计 算保险费为条件。 危险大小的估计,应是保险人的责任,但 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重要事实来协助。
(二)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实 判断标准1 判断标准1: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保险法》 17条第2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判断标准2 判断标准2: 在保险人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中需要投保人填 写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