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要求,根据省、市现有“三旧”改造政策,结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需要编制单元规划的情况
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三旧”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二、单元规划管理分工
用地规划科、村镇科:分别负责相关镇街“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查的牵头工作,其中用地规划科负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其他镇由村镇科负责。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三旧”办审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
规划编制科:负责因“三旧”改造须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部分的审查,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规委审议的程序。
交通市政科:负责“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交通、市政部分的审查。
三、单元规划管理程序
编制计划审查——规划方案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规划成果审查——规划公示并征求职能部门意见——规划成果复核——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三旧”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规划成果验收、公告和归档
四、各程序具体要求
(一)编制计划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
1、必备资料
(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1)。
(2)《××ד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项目建议书2份。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原因、背景、要求和依据;规划范围内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范围(附“三旧”用地范围图,以航拍图为底图,标示出经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范围和单元规划范围);上层次及相关规划对该地区要求(附编制区规划图,分别以土规、生态控制线规划、总规、控规或基础设施协调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关规划为底图,套上单元规划范围);地区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编制规划的技术路线与工作重点;规划设计单位选择情况(附设计单位规划资质、建筑资质证明复印件);编制工作组织计划;任务书。
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操作办法(试行)
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操作办法
(试行)
为指导我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明确相关操作流程和要求,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顺德区关于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2010‟19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预申请
(一)提出申请
有改造意向的镇(街道)相关部门、用地单位、市场主体持《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预申请表》(附件1)以及项目的相关情况资料向项目所在镇(街道)“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三改办”)提出申请,镇街三改办会同国土房产管理所、规划办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改造意向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提供申报资料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审核。
(二)初步认定
区三改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指导申请单位做好后续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准备、“三旧”改造方案编制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三)资料要求
1.三旧改造项目改造预申请表;
2.申请改造范围内的用地、房产权属依据,包括自有的房地产权登记证件、购(租)地协议、收购(安置)协议等;
3.初步改造方案;
4.相关图表:
(1)带地形的项目范围内权属界线图
(2)城乡总体规划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5)项目及周边区域卫星影像图
(6)《改造项目范围内地块改造前用地权属明细表》(附件17)
5.若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用地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内)的,提供相关资料;
6.改造项目拆迁前的多角度照片、摄影资料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号】中府〔2018〕55号
•【施行日期】201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中府〔2018〕5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规范“三旧”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用地上盖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
“三旧”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
第三条“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创新发展空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特色风貌。
第五条“三旧”改造可以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2019年整理】“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一、基础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村民的认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和程序、居民委员会财产的认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事项决定程序、集体财产的认定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及其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委托代理行为、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所有权性质的认定、不动产所有权认定、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方式、共有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宅基地认定、担保法律关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合同订立主体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转让、合同全面履行的认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认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及其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结婚的法律效力、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和分割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容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权丧失、遗产认定及分割等。
二、土地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6
•【字号】东府〔2009〕144号
•【施行日期】2009.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9〕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第四章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第五章鼓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府[2010]3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三日
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
为积极推进实施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1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旧”改造的范围
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国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等的改造。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改造。包括市区产业发展需要“退二进三”的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重点改
“三旧”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
一、“三旧”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
建设用地报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
[2005]70号);
3、《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
府〔2009〕78号);
4、《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5、《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
号);
6、《增城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增府〔2010〕10
号)。
【办理条件】
1、纳入增城市“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收件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
份数材料提供主体
备 注原件
复印
件
11
纳入增城市“三
旧”改造的批准文
件
13市“三旧”办
2关于将旧村庄建设
用地改变为国有建
设用地的申请
13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
参考格式见资
料样式附件;
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表决同
意材料。
3规划选址意见书13市城乡规划局
4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证
13
5集体土地权属证
明
13
合作社盖章,
产权地籍科确
认。
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附宗地图)
13产权地籍科
7土地勘测定界技
术报告书
4地籍测量队
附地块坐标电
子光盘一件、
正射影像图四
份,红笔勾勒
地块位置。
8征地红线图4地籍测量队比例1:500
92006、2007年度土
地利用现状图
4地籍测量队比例1:10000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图
4规划科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编制指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2015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目的和依据 (1)
2、“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定义 (1)
3、适用范围 (1)
4、法定效力 (1)
5、其他 (2)
第二章改造单元规划格式 (3)
第三章改造单元规划编写指南 (4)
1、改造单元概况 (4)
2、规划方案 (4)
3、城市设计 (4)
4、控规调整论证 (5)
5、专项研究 (5)
6、图集 (6)
第四章报送资料要求 (7)
1、技术审查报送资料要求 (7)
2、规委会报送资料要求 (7)
第一章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指引。
根据“三旧”改造单元前期研究报告(下也称“前期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三旧”改造单元为单位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下也称“改造单元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须根据前期研究报告确定并经批准的内容编制。
根据前期研究报告的批复,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也称“控规”)实施或只对控规申请微调的,可不再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2、“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定义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是指依据前期研究报告的批复,为规范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程序,细化和完善“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而编制的规划。是在控规的基础上,对改造单元的土地利用、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等的安排。
3、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
4、法定效力
改造单元规划包含控规调的内容,并按控规调整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让“旧貌”换“新颜”——全国第一部“三旧”政府规章
让“旧貌”换“新颜”——全国第一部“三旧”政府规章《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8T01:43:34.090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8期作者:林 琴[导读] 2021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79号令《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政府规章。《管理办法》总结归纳广东省近十年来“三旧”改造实践经验,从立法层面对“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进行提炼,对“三旧”改造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比之前出台的“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存在如下六大亮点
让“旧貌”换“新颜”——全国第一部“三旧”政府规章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解读
林 琴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79号令《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政府规章。《管理办法》总结归纳广东省近十年来“三旧”改造实践经验,从立法层面对“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进行提炼,对“三旧”改造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比之前出台的“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存在如下六大亮点: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广东省“三旧”改造典型案例分析
广东省“三旧”改造典型案例分析
今年3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广东省“三旧”改造典型案例汇编》,该文件从项目基本情况、改造模式、规划思路等多个方面,介绍了广东省多个城市的“三旧”改造典型案例,共涉及项目21个。
其中,旧村改造项目7个,包括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城中村综合开发项目、茂名市旧塘村改造项目、南海区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改造项目、文冲城中村改造项目、阳江市排后村改造项目、东城区牛山钟屋围旧村项目、坂田天安云谷项目。
旧厂房改造项目7个,其中佛山市2个,分别是佛山市容桂恒鼎工业园改造项目、佛山市天富科技城项目;中山市2个,分别是中山大涌红木文化博览城项目、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旧厂房改造项目。在旧城镇改造方面,佛山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湛江市华都汇项目、阳江市百利广场改造项目等列入案例汇编。
以下选取3个旧村改造案例,以供学习借鉴之用。
01
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城中村综合开发项目
——拆除重建和局部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更新模式
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目前广东省内最大的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项目占地 68.5万平方米,涉及近 1000 户原村民、300 多户非村民的动迁、约7万居住人口的搬迁及 1500 多栋房屋(近110 万平方米)的拆除,由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大冲村改造前为城中村 , 地处深南大道沿线城市景观带上,毗邻科技园。村内楼房密集、小巷狭窄、街道凌乱、居室昏暗,与周边现代、整洁的城市风貌形成鲜明反差。村民的“握手楼” 存在一定的消防隐患,公共设施匮乏,成为基层社会难点。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2009〕1号附件2)
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成片改造
“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塑造功能,公共优先
“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成熟一片,改造一片
“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24
•【字号】惠府[2010]98号
•【施行日期】201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
实施意见
(惠府〔201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
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三旧“改造流程
”三旧“改造流程
“三旧”改造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
1、由改造主体将项目申请资料报所在区“三旧”办,
2、区“三旧”办初审后报市“三旧”办,市“三旧”办出具是否符合"三旧"专项规划的意见。
3、符合的项目需书面通知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单元规划
二、“三旧”改造项目审批
1、改造主体取得项目单元规划后将项目申请资料报送所属的区"三旧"办。
2、区“三旧”办初审后报市“三旧”办,市“三旧”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三、“三旧”改造方案审批
1、改造主体开展土地及房屋收购补偿工作,签订土地及房屋收购补偿协议书。
2、改造主体提交资料,区政府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各部门意见。
3、区政府将资料报市“三旧”办,市"三旧"办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4、市"三旧"办将项目改造方案报"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5、涉及到完善用地手续(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改造方案,由市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涉及到完善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由市政府备案。
6、涉及历史用地(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涉及到完善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注意事项:
1、改造主体与土地登记权属人不一致,还需提交土地登记权属人同意将土地交由改造主体进行“三旧”改造的意向书;
2、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的企业的土地申请“三旧”改造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和时限,
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
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
[2010]42号)、委员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
(以下简称《基本程序》)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1.2 【与《基本程序》的关系】本规则是《基本程序》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方面
的细化与补充。本规则与《基本程序》及其补充通知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
规则为准。
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列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及城市更新年
度实施计划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2 审批职能分工
2.1 【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2.1.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①(以下简称“已批图则”)在用地性质、
开发强度、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下
同)、城市设计等方面相关规定的;
2.1.2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各建筑功能分项(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配套
设施用地规模(或有效使用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配套设施的
近期实施和优化布局、合理设计的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地块的
划分、地块容积率、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进行合理调整的;
2.1.3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建筑功能
分项指标进行合理调整且符合《深圳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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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要求,根据省、市现有“三旧”改造政策,结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需要编制单元规划的情况
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三旧”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二、单元规划管理分工
用地规划科、村镇科:分别负责相关镇街“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查的牵头工作,其中用地规划科负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其他镇由村镇科负责。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三旧”办审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
规划编制科:负责因“三旧”改造须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部分的审查,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规委审议的程序。
交通市政科:负责“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交通、市政部分的审查。
三、单元规划管理程序
编制计划审查——规划方案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规划成果审查——规划公示并征求职能部门意见——规划成果复核——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三旧”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规划成果验收、公告和归档
四、各程序具体要求
(一)编制计划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
1、必备资料
(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1)。
(2)《××ד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项目建议书2份。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原因、背景、要求和依据;规划范围内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范围(附“三旧”用地范围图,以航拍图为底图,标示出经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范围和单元规划范围);上层次及相关规划对该地区要求(附编制区规划图,分别以土规、生态控制线规划、总规、控规或基础设施协调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关规划为底图,套上单元规划范围);地区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编制规划的技术路线与工作重点;规划设计单位选择情况(附设计单位规划资质、建筑资质证明复印件);编制工作组织计划;任务书。
注:附图应单独附后,为A4或A3图幅。
(3)经镇街“三旧”办、国土分局、规划所三方盖章确认的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界线范围图1份(若存在用地界线调整置换的,也应一并确认)。
(4)电子文档1份。包括:项目建议书WORD格式,附图DW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PPT文档。
2、审查内容
(1)规划范围的划定是否综合考虑了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规图则界线、市政道路或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规划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5公顷。
(2)与“三旧”改造等相关政策是否冲突,改造界线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3)与城镇体系规划、总规、生态控制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规等上一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无原则性的矛盾,这种矛盾和冲突能否解决。
(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满足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已在规划局备案的要求。
(5)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目标、技术线路、工作重点与难点是否清晰和合理。
3、办理程序
(1)窗口收件;
(2)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审查,对不符合资料要求的经窗口退件;
(3)重要片区或有特殊情况的片区,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提交局控规审查小组或局务会审查;
(4)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草拟批复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规划方案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
1、必备资料
(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规划方案的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规划方案3套、简本6份(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深度要求详见附件2)。
(5)电子文档1份。包括:规划方案,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PPT文档。
(6)经镇街“三旧”办、国土分局、规划所三方盖章确认的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界线范围图1份,若存在用地界线调整置换的,也应一并确认。(若在编制计划时已提交,此阶段可不再重复提交。)
(7)镇政府出具的对拿地成本、土地评估情况说明的函(附拆迁安置方案、拿地成本审核表、土地评估报告、镇街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函件、拿地成本审核表加盖镇街政府公章,土地评估报告加盖评估单位公章)(详见附件3、4)。
2、审查内容
(1)相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备;
(2)对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
3、办理程序
(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交通市政科。
(2)各科室初审,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科室意见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汇总。
(3)如需召开方案汇报会的,会议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筹备和召集,局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局控规审查小组成员、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相关人员、镇街分管领导、镇街规划所同志、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4)如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向局务会汇报。
(5)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根据科室意见和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召开沟通协调会的增加5个工作日,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再增加5个工作日。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
单元规划在规划结构、功能、容积率等方面对原批准控规有较大调整的,
在规划成果报送前,应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由规划局和镇街政府联合组织,所需经费由镇街政府承担,涉及商业量大、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源保护等问题的,应邀请市经信、文化、环保、水务等部门专家参加。
(四)规划成果审查(单元规划与控规调整同时报送)
1、必备资料
A、单元规划部分(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
(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规划成果的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完整的规划成果3套、简本6份(含对上一轮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的回应说明,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成果深度要求详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5)电子文档1份。包括:规划成果,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PPT文档。
(6)专家评审会意见1份(须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提供)。
B、控规调整部分按现行规定(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
2、审查内容
(1)是否按照上一轮的审查意见和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深度是否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和控规调整的要求。
(3)电子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与其它相关规划的信息数据是否吻合。
3、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