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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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详细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详细计算方法

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 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 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 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 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 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迫切需要 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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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 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 起最长赔偿30年;
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 等民
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 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 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 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
。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 程度; (三)医疗事
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 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进行治 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 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二)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第20』的规定,您反映的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该《条例》第50条规定了11项赔偿项目,其中的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没有死亡赔偿金。

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就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审理的,所以,即便你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也不能得到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赔偿。

这涉及我国目前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和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特殊性问题,所以,你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在现阶段的法制体系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保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

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李某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55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春莹【审理法官】赵春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光斌;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当事人】李光斌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光斌【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万立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立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立军【代理律所】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光斌;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本院观点】关于李光斌主张一审法院对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错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赔礼道歉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李光斌的残疾等级作出鉴定,虽然相关鉴定机构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了鉴定结论。

但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开庭并进行了法庭辩论。

对李光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确定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故上一年度应为2018年,而非一审法院确定的2017年。

据此李光斌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为:52525元(2018年度城镇批发和零售行业年工资)×20年×50%(5级残)×55%=288887.5元。

误工费应为:(3200元×34月×55%)+(3200元÷30天×10天×55%)=60426元。

护理费应为:2015年为50275元÷365天×3天×2人=822元;2016年为(55411元÷365天×110天×2人)+(55411元÷365天×255天)=71725元;2017年为58569元÷365天×362天=57920元。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2018年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内容包括:(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项目2018年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一般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一)医疗费(二)营养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护理费(五)误工费(六)被扶养人生活费(七)交通费(八)住宿费及伙食费(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残疾用具费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还有:(一)、丧葬费(二)、死亡赔偿金(三)、其他,如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双鸭山医疗事故计算方式2018年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计算: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2018年双鸭山医疗事故赔偿参考数据:2018年双鸭山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1、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2、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元3、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元4、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13.6元5、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794元/年6、上一年度2013年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 23793 元采矿业 58079 元制造业 39668 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4355 元建筑业 36581 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8346 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0817 元批发和零售业 43308 元住宿和餐饮业 55780 元金融业 57385 元房地产业 36849 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722 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60617 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855 元。

2018年黑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黑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黑龙江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二、医疗事故赔偿的主要标准1. 一般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赔偿的一般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具体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丧失劳动能力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费用的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康复费等。

这些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

3.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患者的工龄、职业、工资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赔偿。

4.伤残赔偿金的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发生伤残而需要进行赔偿。

伤残程度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定,然后由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5.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因医疗事故导致精神伤害而需要进行赔偿。

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程序1. 报案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事故后,应尽快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报案。

相关部门应对报案进行核实,并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等情况。

3. 协商赔偿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4. 接受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仲裁或判决。

四、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完善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不完善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 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完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加大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研究和修订,使之更加公正、合理。

3. 提高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事故不再发生。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1【实施日期】1988.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医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事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第五条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责任事故:(一)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又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五)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麻醉发生过失的;(六)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交接不清,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七)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八)在各种辅助检查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九)不执行消毒、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事故,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

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

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瑕疵造成的患者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当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进行详细论述。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通常分为经济损失赔偿和非经济损失赔偿两部分。

1.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

护理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接受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

交通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前往医院就诊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2. 非经济损失赔偿非经济损失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阴影等不良后果所获得的赔偿。

残疾赔偿是指导致患者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或其他功能障碍所获得的赔偿。

死亡赔偿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故而给予其家属的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往往由专业评估机构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1. 申请赔偿患者或其家属首先需要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医疗事故经过、医疗费用明细、相关证据等。

2. 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将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及损害程度。

3. 协商和调解在鉴定结果确定后,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进行赔偿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商议赔偿金额及方式。

4.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判断是否应给予赔偿,并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等因素有所不同。

患者或其家属在进行赔偿申请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法律专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

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第37条规定“(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 1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这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但实际情况却⾮常复杂,⽽《条例》规定的部分赔偿项⽬计算⼜缺乏⼀定的可操作性。

为此,笔者根据《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的办案经验,就医疗事故的赔偿项⽬、计算⽅法及应考虑的各种因素进⾏简要的介绍,供医疗机构在实际⼯作中参考。

医疗事故赔偿细则1.住院伙⾷补助住院伙⾷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医疗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应⽀付给患者的膳⾷补助费⽤,具体数额是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2.陪护费陪护费是指患者在因医疗事故接受治疗期间确需专⼈陪护⽽产⽣的相关费⽤,具体数额应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关于此项赔偿费⽤,应注意:(1)陪护费发⽣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陪护,例如患者⽣活⽆法⾃理等;(2)陪护⼈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护⼯),也可以是患者家属;(3)《条例》规定与最⾼⼈民法院《若⼲意见》有⼀定的差异。

最⾼法院《若⼲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称为“陪护⼈员的误⼯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其误⼯补助费可以按收⼊的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没有⼯资收⼊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般临时⼯的⼯资标准为限。

”3.残疾⽣活补助费残疾⽣活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时应获得的⽣活费⽤,具有明确的补偿性。

《条例》规定,残疾⽣活补助费计算⽅法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具体计算公式是:平均⽣活费×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相关项⽬的来源如下:(1)平均⽣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

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活费”表⽰,⽽是以“⼈均消费性⽀出”等概念表⽰。

2018年黑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黑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8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依法向患者或其家属支付的赔偿金。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误工费和护理费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休息或接受护理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支付相应的误工费和护理费。

3. 伤残赔偿金,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以补偿患者因伤残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损失。

4. 智力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出现智力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补偿患者因智力损害或精神损害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损失。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的性质、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同时,赔偿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对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事故的过错认定,对于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2. 患者的损害程度,对于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等情况,应当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确定赔偿标准。

3. 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对于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应当综合考虑其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患者和家属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以弥补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时所遵循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清单。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2. 误工费,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或无法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护理费,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进行长期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4. 伤残赔偿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永久性伤残的患者进行一次性赔偿。

5. 智力损害赔偿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智力受损的患者进行一次性赔偿。

6. 家庭抚慰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向其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程序。

1. 申请赔偿,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 调查鉴定,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协商赔偿,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

4. 诉讼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赔偿。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

1. 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3. 赔偿期限,医疗机构应当在确定赔偿责任后,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4. 赔偿方式,赔偿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注意事项。

1. 提供证据,患者或其家属在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程度。

2. 保留证据,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以备日后赔偿使用。

3. 主动赔偿,医疗机构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后,应当主动向患者或其家属提出赔偿,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安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安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安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安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安康医疗事故赔偿主要内容有:1、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

审理中通常要涉及四个方面的证据要件,即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

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于大部分的证据都掌握在医者手中,患者很难取证。

为使患者群体有更大的空间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We have to withstand the blows time and time again, and we must be resurrected with full blood time and time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应该包括哪些赔偿项目呢?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对应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有关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的知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赔偿项目: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医疗事故三级能赔多少钱

医疗事故三级能赔多少钱

医疗事故三级能赔多少钱医疗事故三级能赔多少钱?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50%。

其中费用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

下面让我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50%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表格)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表格)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农村、城镇标准)
注意事项
误工费的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工资;2、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
的平均收入的,则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1、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5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未成年的,至16周岁。

2、被抚养人有数人抚养的,则按每人平均分担额计算。

3、有多个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消费性支出。

残疾生活补助费——1、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1、死亡: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2、残疾: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行政处理(1年内)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县)不服(15日内)再次鉴定(省)
解决医疗纠纷1、协商确定
途径二、诉讼(需要事故鉴定)A、医学会专家鉴定组B、法定鉴定机构(优先)1年内2、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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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黑龙江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黑龙江省医疗事故赔偿内容包括: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
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
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
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
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
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黑龙江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2018年黑龙江省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一般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
(二)营养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
(五)误工费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交通费
(八)住宿费及伙食费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残疾用具费
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还有:
(一)、丧葬费
(二)、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如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黑龙江医疗事故计算方式
2018年黑龙江省医疗事故赔偿计算: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2018年黑龙江省医疗事故赔偿参考数据:
2018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1、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
2、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元
3、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元
4、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13.6元
5、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794元/年
6、上一年度2013年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3793 元
采矿业 58079 元
制造业 39668 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4355 元
建筑业 36581 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8346 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0817 元
批发和零售业 43308 元
住宿和餐饮业 55780 元
金融业 57385 元
房地产业 36849 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722 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60617 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85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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