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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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prerequisite problem)是指在解决一个问题或者达成一个目标之前,必须先解决的关键问题或具备的条件。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相互依赖性:先决问题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即解决一个问题或者满足一个条件,需要先解决其他相关的问题或者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2. 优先级:先决问题应该有一定的优先级次序,即哪个问题或条件是首先需要解决或满足的,哪个是次要的等等。

3. 必要性:先决问题必须是解决或满足的关键问题或条件,没有解决或满足这些问题或条件,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或达成目标。

4. 独立性:先决问题应该是独立的,即解决或满足一个问题或条件不依赖于其他问题或条件的解决或满足。

通过确定先决问题,可以在解决复杂问题或达成复杂目标时,合理规划和分解任务,确保按照正确的顺序依次解决问题或满足条件,从而达到预期的结果。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实用版)目录一、先决问题概述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四、总结正文一、先决问题概述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某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的其他相关问题。

这些先决问题可能涉及到技术、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解决主要问题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确保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城市在规划建设一座新的污水处理厂时,发现选址附近存在大量地下管线,这些管线包括污水、雨水、燃气等多种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安全地避开这些地下管线,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顺利进行。

案例二:一家企业计划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以提高生产效率。

但在引进生产线之前,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新生产线的要求;如何培训员工掌握新生产线的操作技能等。

这些技术问题都是企业在引进生产线之前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1.充分调查与分析。

在解决先决问题之前,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2.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调查与分析的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3.落实责任。

对于每个先决问题,都要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跟进与评估。

在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及时的跟进与评估,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

四、总结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对于保证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一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

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

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

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

其时,双方仍有住所在匈牙利。

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

有一次,她去纽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

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

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先决问题。

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

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为是单身女子。

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色列法为有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阐述了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分析了“先决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指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关准据法的使用,这样才能对先决问题进行有效的合法的解决。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准据法;处理方法一、“先决问题”——是什么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样就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构成要件首先,用法院所在国解决冲突的相关办法或者准则来解决问题,也要使用于外国法。

其次,此问题就自身而言,相对于本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准据法的确定,并且准据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1、准据法地说此学说认为,先决问题应该受到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

其理由是,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我们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拆开来看。

从各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都离不开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据国际私法中的相关理论,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内容提要先决问题是涉外婚姻、涉外继承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先哲们对先决问题已有论及。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的理论。

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重新作了阐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主张。

关键词先决问题质疑构成条件法律适用引言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被称为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德国法学家梅尔基奥尔(Melchionor)和溫格勒尔(Wengler)先后于1932年和1934年提出来的,此后受到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法学家莫里斯(J. H.C.Morris)的观点:认为先决问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须由外国法支配,即以外国法为准据法;第二,会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个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有独立的冲突规则可供适用;第三,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与支配主要问题的国家(主要问题准据法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不同,并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

对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张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或者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 用以支持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定的判例也是莫里斯在《冲突法》一书中所列举的被我国国际私法学者舶来的Schwebel v. Ungar 案[2] 和R.v. Brentwood Marrige registrar案。

应当说,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理论的正确性在我国从未受到怀疑和质疑。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阐述了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分析了“先决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指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关准据法的使用,这样才能对先决问题进行有效的合法的解决。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准据法;处理方法一、“先决问题”——是什么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样就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构成要件首先,用法院所在国解决冲突的相关办法或者准则来解决问题,也要使用于外国法。

其次,此问题就自身而言,相对于本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准据法的确定,并且准据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1、准据法地说此学说认为,先决问题应该受到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

其理由是,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我们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拆开来看。

从各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都离不开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国际私法》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一节反致1.反致的概念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

转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

2.反致产生的原因(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第二节先决问题1.先决问题概念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 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2) 先行解决的问题具相对独立性,可作为一项单独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另有冲突规范可供援引。

(3) 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同,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

第三节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不考)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概念法域,指具体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

论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

论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

论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先决问题作为国际私法制度之一,理应为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服务。

因此,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应以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为核心考量。

具体而言,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该说摒弃依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

[13](P433)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

”[14](P103)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

[15]而且,“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的确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16]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体现。

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服务于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

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17]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7、法律规避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简答题 (2)

国际私法简答题 (2)

1、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 1 )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 )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 1 ) 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2 ) 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而从内容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与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与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四章冲突法的⼏个基本概念 ⼀、冲突规范: 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它⼜叫法律适⽤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l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个特点: 第⼀,冲突规范不同于⼀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规范。

第⼆,冲突规范不同于⼀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第三,冲突规范是⼀种间接规范,因⽽缺乏⼀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第四,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般的法律规范。

具有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冲突规范的结构 语⾔结构常表现为:适⽤法律或依法律 例如: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侵权⾏为的损害赔偿-----范围 适⽤侵权⾏为地法律-----系属 范围,⼜称为连结对象、起作⽤的事实、问题的分类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于解决哪⼀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系属,⼜称为冲突原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法律,或允许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中系属的不同规定,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的冲突规范。

l 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外国法。

适⽤内国法,如1983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效⼒、解释、执⾏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中国的法律。

明确规定适⽤外国法,如《苏联和⽐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第13条规定,关于苏联驻⽐利时商务代表处订⽴或担保的贸易合同的⼀切争议,如在该合同内设有关于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利时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依⽐利时法解决。

自考国际私法第四章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私法第四章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第四章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a)反致: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因使用甲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许多国家只接受“一级反致”。

i.案例,中国国籍的人死在日本,其亲属在日本的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在中国的动产。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因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这时,日本法院按照中国冲突法的指引,又适用回了自己的继承法,这就是反致。

ii.相关,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b)转致:专制是反致的另一种形态,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乙国法因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判决,这称为转致。

i.案例,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因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照德国的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最终适用中国继承法判案,就构成了转致。

也成为二级转致。

c)间接反致:反致的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情况。

i.案例,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起诉,依据日本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法判决案件,这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作者:————————————————————————————————日期:ﻩ问题库1.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

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

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

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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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明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适用, 那么它的适用是否就依照主要问题的准据 法适用呢?
解答
• 本案的先决问题:婚姻效力
• 本案的主要问题: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的独立性
• 先决问题独立于主要问题。二者之间是一种 并列关系 。 • 第一 ,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 的涉外民事关系, 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 以就先决问题独 立 的向法院起诉 。 • 第二,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 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 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 • 第三,从时 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 题产生 的,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
Q1
• 本案第一审裁判所在判决理由中虽依照通则法第36 条适用韩国法,但并未提及先决问题之事。相关部 分判旨如下:“关于C的继承问题即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及继承份额依通则法第36条适用韩国法之结果, 可知Y1及Y2在继承这一问题上应当与Y3、Y4、Y5等 人处于同等顺序且与他们拥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据 此,Y1就本案大楼应当拥有9/60的继承份额。”对 此,第二审判决除解释了韩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之 外也未就国际私法的问题有所提及。凡此种种,第 一审和第二审判决仅仅解释了继承的准据法,即仅 涉及主问题部分。 • 那么是否可以说前两审的裁判所在先决问题上是采 用了准据实质法说的立场呢?
• 本案采用了法院地法说: 符合先决问题的独立性,照顾了法院地法 间接规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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