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解答
• 本案的先决问题:婚姻效力
• 本案的主要问题: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的独立性
• 先决问题独立于主要问题。二者之间是一种 并列关系 。 • 第一 ,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 的涉外民事关系, 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 以就先决问题独 立 的向法院起诉 。 • 第二,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 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 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 • 第三,从时 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 题产生 的,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
Q1
• 本案第一审裁判所在判决理由中虽依照通则法第36 条适用韩国法,但并未提及先决问题之事。相关部 分判旨如下:“关于C的继承问题即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及继承份额依通则法第36条适用韩国法之结果, 可知Y1及Y2在继承这一问题上应当与Y3、Y4、Y5等 人处于同等顺序且与他们拥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据 此,Y1就本案大楼应当拥有9/60的继承份额。”对 此,第二审判决除解释了韩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之 外也未就国际私法的问题有所提及。凡此种种,第 一审和第二审判决仅仅解释了继承的准据法,即仅 涉及主问题部分。 • 那么是否可以说前两审的裁判所在先决问题上是采 用了准据实质法说的立场呢?
• 本案采用了法院地法说: 符合先决问题的独立性,照顾了法院地法 间接规范的适用。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prerequisite problem)是指在解决一个问题或者达成一个目标之前,必须先解决的关键问题或具备的条件。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相互依赖性:先决问题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即解决一个问题或者满足一个条件,需要先解决其他相关的问题或者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2. 优先级:先决问题应该有一定的优先级次序,即哪个问题或条件是首先需要解决或满足的,哪个是次要的等等。
3. 必要性:先决问题必须是解决或满足的关键问题或条件,没有解决或满足这些问题或条件,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或达成目标。
4. 独立性:先决问题应该是独立的,即解决或满足一个问题或条件不依赖于其他问题或条件的解决或满足。
通过确定先决问题,可以在解决复杂问题或达成复杂目标时,合理规划和分解任务,确保按照正确的顺序依次解决问题或满足条件,从而达到预期的结果。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实用版)目录一、先决问题概述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四、总结正文一、先决问题概述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某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的其他相关问题。
这些先决问题可能涉及到技术、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解决主要问题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确保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城市在规划建设一座新的污水处理厂时,发现选址附近存在大量地下管线,这些管线包括污水、雨水、燃气等多种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安全地避开这些地下管线,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顺利进行。
案例二:一家企业计划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以提高生产效率。
但在引进生产线之前,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新生产线的要求;如何培训员工掌握新生产线的操作技能等。
这些技术问题都是企业在引进生产线之前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1.充分调查与分析。
在解决先决问题之前,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2.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调查与分析的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3.落实责任。
对于每个先决问题,都要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跟进与评估。
在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及时的跟进与评估,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
四、总结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对于保证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阐述了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分析了“先决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指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关准据法的使用,这样才能对先决问题进行有效的合法的解决。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准据法;处理方法一、“先决问题”——是什么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样就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构成要件首先,用法院所在国解决冲突的相关办法或者准则来解决问题,也要使用于外国法。
其次,此问题就自身而言,相对于本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准据法的确定,并且准据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1、准据法地说此学说认为,先决问题应该受到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
其理由是,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我们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拆开来看。
从各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都离不开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内容提要先决问题是涉外婚姻、涉外继承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先哲们对先决问题已有论及。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的理论。
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重新作了阐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主张。
关键词先决问题质疑构成条件法律适用引言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被称为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德国法学家梅尔基奥尔(Melchionor)和溫格勒尔(Wengler)先后于1932年和1934年提出来的,此后受到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法学家莫里斯(J. H.C.Morris)的观点:认为先决问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须由外国法支配,即以外国法为准据法;第二,会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个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有独立的冲突规则可供适用;第三,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与支配主要问题的国家(主要问题准据法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不同,并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
对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张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或者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 用以支持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定的判例也是莫里斯在《冲突法》一书中所列举的被我国国际私法学者舶来的Schwebel v. Ungar 案[2] 和R.v. Brentwood Marrige registrar案。
应当说,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理论的正确性在我国从未受到怀疑和质疑。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阐述了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分析了“先决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指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关准据法的使用,这样才能对先决问题进行有效的合法的解决。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准据法;处理方法一、“先决问题”——是什么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样就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构成要件首先,用法院所在国解决冲突的相关办法或者准则来解决问题,也要使用于外国法。
其次,此问题就自身而言,相对于本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准据法的确定,并且准据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1、准据法地说此学说认为,先决问题应该受到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
其理由是,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我们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拆开来看。
从各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都离不开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preliminary issue)的解决对于案件的整体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先决问题是指解决实体问题所必须先解决的问题,其存在与否、解决方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类型、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实体问题之前,必须先解决的问题。
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于实体问题的解决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事实认定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3)法律关系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类型根据先决问题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律适用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事实认定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3)法律关系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如果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原则。
即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2. 合理解释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遵循合理解释原则。
即对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解释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优先适用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最高效、最公正、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而甲公司未履行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
2. 先决问题本案的先决问题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是否成立?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国际私法》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一节反致1.反致的概念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
转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
2.反致产生的原因(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第二节先决问题1.先决问题概念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 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2) 先行解决的问题具相对独立性,可作为一项单独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另有冲突规范可供援引。
(3) 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同,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
第三节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不考)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概念法域,指具体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
论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
论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先决问题作为国际私法制度之一,理应为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服务。
因此,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应以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为核心考量。
具体而言,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该说摒弃依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
[13](P433)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
”[14](P103)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
[15]而且,“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的确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16]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体现。
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服务于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
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17]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先决问题”
浅析先决问题·摘要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的问题。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在调整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之间会产生适用时的矛盾,冲突规范就是在法律适用矛盾时指明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并调整实体法律问题。
但在实际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实体问题时,还必须先解决一系列其它问题诸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问题。
然而这其中先决问题是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冲突法律规范,准据法,先决问题,主要问题先决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梅西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间提出来的。
对于先决问题的确切涵义主要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并且把争讼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说要解决的问题称之为“先决问题”。
对于什么是先决问题,怎样才能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我国一般认为要构成冲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具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其本身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可以根据一条冲突规范找到确切的准据法,解决实体问题。
第二,主要问题以法院过的冲突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那么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呢?这是因为如果适用内国法而不适用外国法,则主要问题将不再具有涉外因素,无法产生法律冲突,更无法构成国际私法领域的先决问题。
第三,依照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应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和以法院过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会选择出不同的国家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在完整认识了先决问题之后,关键是究竟援引法院国的冲突规范还是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
目前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学说上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派。
一派是以梅西奥、汪格尔为代表的主张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适用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认为这样才能协调与主要问题的一致判决;另一派是以拉布、莫利为代表的主张以法院国的冲突法来适用准据法,这种主张等于把先决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来对待,其优点在于可以实现判决的内部统一。
先决问题及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预备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的存在是普遍的,它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1. 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它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是独立的,但又是相互关联的。
(2)必要性:解决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条件。
(3)可分性:先决问题可以从主要问题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
2. 类型根据先决问题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律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法律问题。
(2)事实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事实问题。
(3)程序先决问题:指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程序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定。
”此条款明确了先决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2. 适用原则(1)法定原则:先决问题的解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公平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其合法权益。
(3)证据原则:解决先决问题应当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3. 具体适用(1)法律先决问题:在解决法律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事实先决问题:在解决事实先决问题时,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如侵权纠纷中,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应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3)程序先决问题:在解决程序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管辖权异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
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
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住所在希腊的希腊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并在英国遗留有动产。
死者之“妻”甲诉至英国法院请求继承该希腊人遗留于英国的动产。
对于该动产遗嘱继承诉讼,在英国法官看来,属于涉外遗产继承诉讼,该涉外遗产继承诉讼(主问题)无论依照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还是依照希腊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主问题)准据法是希腊法,即希腊的继承法,死者之“妻”甲均有权继承该死者的部分动产遗产。
但甲欲继承死者动产遗产,其前提是甲与死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先决问题)英国法官查明,死者生前于英国登记官面前与甲登记结婚,但双方并未举行宗教结婚仪式。
那么如何判定双方以此方式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呢?(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本身可作为一个独立于主问题的涉外民事诉讼,其也需要确定准据法。
该结婚形式问题(先决问题)若依照希腊(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法规定(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国法),准据法为希腊法(希腊法以举行宗教结婚形式为结婚的必备形式条件,不承认以登记方式缔结的婚姻),该婚姻不合法且无效,甲不是死者的“妻子”,因而不享有对死者动产遗产的继承权;该结婚形式问题(先决问题)若依照英国(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国)冲突法规定(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准据法为英国法(英国法承认以登记方式缔结婚姻),死者生前与甲结婚时满足英国法所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要求,该结婚合法有效,甲是死者的“妻子”,享有对死者动产遗产的继承权。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若依照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希腊)之冲突法指引,将得到一个准据法,按该准据法审理先决问题将得到结果为A;若依照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所属国(英国)之冲突法指引,将得到另一个准据法,按该另一准据法审理先决问题将得到的结果为B,A≠B,并且先决问题的不同审理结果也将直接影响到主问题的审理结果。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条件较苛刻)一是主问题依照审理法院地国的冲突法,主问题的准据法为某一外国法;二是先决问题独立于主问题,其本身也构成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需要为其确定准据法;三是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时,依照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国冲突法指引、所得到的准据法将不同于依照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法指引所得到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7、法律规避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名词解释题汇总
五、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2.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国际私法2.领事婚姻3.法则区别说4.识别5.最密切联系原则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一些国家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
3、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
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中“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
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为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4、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
5、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据此,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固定的连结点,而是弹性的联系概念。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需要特别考虑的先决问题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需要特别考虑的先决问题作者:梁嘉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需要特别考虑的先决问题已经被提出多时,但是无论在各国的国内法中还是在国际条约中,或是在实践中都很少被提及,这与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准据法的确定都还没有清晰有关。
本文将分析学界中关于这些问题的一些学者们的观点,再加以评论,最后形成关于国际私法中需要特别考虑的先决问题的这些问题的结论。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概念区分准据法确定作者简介:梁嘉慧,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41-03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最早为德国法学家梅尔希奥(Melchior)和温格勒(Wengler)在1932-1934年间提出的。
豍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是指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某一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豎其实,先决问题通俗地说,就是解决一个问题前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因此,不仅是在处理国际私法争议时,而是在处理纯国内争议时,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先决问题。
因此,一方面,先决问题并不是国际私法独有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先决问题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都需要加以特别考虑,我们必须认识到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的特殊性。
纯国内案件中的先决问题都适用国内法进行解决。
与纯国内案件中的先决问题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由于国际私法的特性及其与主要问题的关系,在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方面应当给予特别的考虑。
因此,正确处理先决问题,关系到主要问题的解决,因此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
但是,在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国际私法中需要特别考虑的先决问题”以下简称“先决问题”)在构成要件和应当适用的准据法上,无论在学界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国际私法先决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及对中国的立法建议
te h prlm ia y u si . Th y x r s e a ei n r q e t on e e p e s d di e e t iw, a d om e a fe e t h eo . Sud i g h e f r n ve n f r d di r n t r y t y n t pr lmi ay ue ho wi h l o ei n r q s。n l ep t l
Ab t a tT e p e i n r u s o S t e r s l o h e eo me t o n e ai n l ii r l t n c oa s h v o n fr v e n sr c: h rl mi a y q e t n i h e u t f te d v l p n f it r t a cvl e a o ;s h lr a e n u i m iw o i n o i o
f ci ey s f g ad n h itr ss o h at s e t l ae u r i g t e ne e t f t e p ri . v e Ke r s r a e ne n t n l lw; r l n r u sin; p i a l a y wo d :P i t it r ai a a P ei a y q e t v o mi o Ap l be L w c
2 世纪 3 O O年代 , 德国的著名 学者 M lh r梅尔希奥 ) We — 法 , eci ( o 和 n 对案件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 的作用 。 。 g r温格勒 ) 出了先决问题 。它后来成为冲突规范中的一项基本 ]( e 提 1 决问题的含 义及其构成 的要件 先 制度 。 先决问题主要涉及 的是 民商 领域 , 多体现在婚姻 和继承等案 先 决问题还 有另外一 种说法就是 附带 问题 , 是指一个 国家的法 件中 。因此 , 在很长 的一段时期 内 , 并没有太 多的学者关注 这一问 院在进行某一个诉讼问题的判决 时 , 与案件相关的某一问题 在适 用 题, 在这一问题上 还有很多 的空间可以研究探讨 。 法律 问题上有争议 , 而这一 问题又必须先得到解决才能审理案件的 在我 国, 要满 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被认为构成先决问题 , 首先 , 其他 问题 , 案 这时候 这个 问题就被称为先决问题@ 。从根本上来讲 , 先 件中的主要 的问题依据 相应的其所属 于的法 院地 所在 的国家的冲 决问题是独立 于案件 的争讼 问题而在法律选择 上产 生冲突 的那 些 突规则 , 规定以他 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 其次 , 案件 中涉及 的主要问 问题 。这些问题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如果使用的法 院地法律不 同, 会 题, 是一个独 立的问题 , 在通常情况下可 以独立 的向法 院提起诉讼 , 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本质 上的不 同甚至截然相反 , 那么 , 对先 决 同时还要满足在规贝 的适用上 ,这一 问题能够找 到 自己的规范 ; 4 第 问题探讨和研究有着重要 的意 义 , 因为不论诉 讼的主要 问题 适用何 三,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 同的适用原 则会 导致适用法律或 者选择 种法律 国法还是法 院地法都要先解决先决 问题才可以。@ 不 外 法律 的不 同, 同时也会 因此 而得出不同 的法律结论 , 会对 主要问题 在理解 和掌 握先决 问题 的构成要件时 , 首先 , 要认 真研究先 决 的判决起到重要 的影响。⑦ 问题的特点 , 不能仅仅关注 内国法或者适用主要问题的准据 法这两 我们 先来看一个案例 , 被告 昂加 ( ) 女 出生在匈牙利 , 与约瑟 方面。通 常情况下 , 她 如果 国家之间有相关的双边或者多边的 国际条 夫・ 威克多托在 14 9 5年按犹太人婚姻仪式在 匈牙利结婚 。当时 , 约存在 , 约 那么 , 在适 用冲突问题 的准据法 的时候 就可以不考虑 内国 瑟夫・ 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 。 结婚 没多长时 间, 他们俩就决定离 法的冲突规范 的指引 , 也可 以忽略法院地所在 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 开匈牙利去 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的路上 , 他们在几个难 民的集 中营 这样更有利于 冲突问题的解决 。其 次 , 在一 国的内 国法成为适用 主 住过 , 也在意大利 的难 民集 中营住过。 在意 大利集 中营时 , 双方按照 要问题 的法律依据时 , 多数情况下会 出现先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 “ 盖特 ” 方式( , 音译 犹太人一种 司法外 的离婚方式) 。当时 , 离婚 双方 主要是指 主要 问题 以 内国法作为依据 而需要解 决的先决 问题 又含 假设 当前的情况下 , 在他 国已经做出 , 在这个时 在匈牙利有住所 。 几个星期后 , 14 年 1 , 即 98 2月 他们两个人都到达 有涉外的相关 因素 。 了 以色列。 候, 根据冲突规范 的指 引就很 有可能适用 内国的 冲突规则 , 或者适 之后 昂加一直与她的父母住在一起 , 大概 7 年半时间 。 有一次 , 用判决的承认 与执行 的有关的冲突规则 ; 如果不存在需要事先解决 她去多伦 多探 望亲戚 ,在多伦多认识 了原 告斯 齐威伯尔 ,两人于 的问题那 么有会适用 内国的实体法。通 过以上可以看 出 , 先决问题 15 9 7年 4月成为夫妻 。不久 以后 , 斯齐威 伯尔提 出离婚请求 , 向 应该具备 以下几个条件: 并 在加拿大 向加 拿大的法院提 出诉讼 , 诉讼请求为 , 希望法 院判决他 首先 ,要有两个争议 问题同时存在 于一 个涉外民商事案件 中, 与 昂加 的婚姻 不成立。具体 的理 由就是 : 在他与 昂加 结婚时 , 约瑟 而且 这个 问题要具有涉外因素。要 构成 国际私法 中的问题 , 涉外性 是一个很重要 的要素 , 如果 一个案件中完全没有涉外 因素 , 可以根 夫・ 威克 多托仍然活着 , 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 那么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 , 被告 与其前夫在意 大利集 中营 据 内国法就能解决 , 这个时候也就没有探讨先决 问题的必要了。 的离婚安 大 其次 , 相对独立性 以及 附随性作为先决 问题 的两个特 点是同时 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 , 判决原告斯齐 存在 的。先所谓 的附随性 , 主要是 因为它是为 了要解决争讼 的主要 威伯尔胜诉。被告不服 , 提起上诉 。 问题 而出现的 , 只能从属于 主问题 , 它 没有主问题 的存在也 就谈 不 上诉法院认为, 约瑟夫・ 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 上先决问题。换句话说 , 问题 的存在是 以主问题的存在而存在 先决 都 已在 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 , 被告 的再婚 能 的。 同时它又能够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 ,先决问题 中所涉及的当 力应依其住所地法 即以色列法。 而要 判定 昂加是否有再次结婚 的权 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院 可独立就这一问题做 出判决 。 利 ,前提就是先解决她与其约瑟夫 ・ 威克多托 的离婚行 为是否具有 还有人 有这种观点 , 立性 是先决 问题 的当然构成要 件 , 独 因为 法律效力 , 就是一个先决问题。 么对这个先决问题 , 这 那 是依主要 问 如果这个问题并不 能独立 的适用法律 , 就不会存在规则选择 的冲 也 题 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 的冲突法 , 还是依 法院地即安大略省 冲 突, 自然也就不能称为先决问题 , 只能算是一般 的案件争议 问题 。 同 突法 ? 时, 先决 问题有没有独立性 在国际私 法学界也是有争论 的。有 的人 法 院表述 了如下观点 : 如果根据她没有住 所所 在的安大略省 法 认为 , 先决 问题本质 上是一种证据构成 , 它是先决 问题所具 有的性 如果不承认先决问题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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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据国际私法中的相关理论,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2](P224)一、先决问题处理方法的理论纷争不断有学者对如何处理先决问题提出主张,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先决问题虽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但它们毕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
“对主要问题所适用者,既为外国法,而附随问题又属于主要法律关系之一部,且附属于主要问题。
”[3](P252)因此,“只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才能避免把一起案件中密切关联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求得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
”[4](P82)而且,这样可以帮助“取得诉讼地国的法院和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一致。
”[5](P309)(二)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前述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的方法所取得的所谓国际间一致,“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即牺牲了内国的一致而得到的。
”同时,“有些先决问题自身性质决定其与法院地法联系更紧密。
比如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对法院地来说甚至比主要问题更具意义。
”而且,既然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单独提出,其理应与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样,即“按先决问题本身的性质,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
[6](三)个案分析说该说认为,上述两种对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各有其不足,“准据法说牺牲了解决办法的内在协调性,在法院地国要根据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体系来承认或否认某种法律地位。
”[7](P6)“而法院地法说追求国内结果一致性的同时意味着导致国际判决的不和谐。
”[8](P435)并且,“附带问题不能用一个机械的办法解决,每个案件可以根据所涉及的特定因素来处理。
附带问题实在不构成单一的难题,有多少种出现附带问题的情况,就有多少种难题。
”[9]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现实注意倾向的发展,应当“将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而留待在具体案件中个别解决”,[10](P494-495)“即看某一先决问题究竟是同法院地法还是同本问题准据法关系更为密切”。
[11](P73)或“由法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12](P280)(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该说摒弃依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
[13](P433)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
”[14](P103)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
[15]而且,“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的确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16]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体现。
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服务于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
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17]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
具体到国际私法,其基本任务又因其国际性及私法性而衍生为协调不同国家(或曰法域)之利益及平衡不同私主体间的利益两个方面。
1、以倡导平等的方式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对一具体案件的处理涉及管辖权的确定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国际私法在协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冲突时的平等原则理应贯穿于上述两个方面。
在管辖权问题上,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包括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等。
[18](P22、427)各国立法往往在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出本国的管辖权规范。
而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国家间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出现冲突。
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双边及多边协定致力于统一规范行使国际管辖权,但现实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在全部领域内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处理规范,这使得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状况。
而国际私法以平等方式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在没有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对其他国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保有适当的尊重。
这也是国家间利益得以协调的前提。
在确立了管辖权后,法律适用就成为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首要考量。
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早已放弃了单纯对法院地法的推崇,并转向在合理的情况下适用有关外国法律处理案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社会伦理基础、历史传统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其法律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也大异其趣,竟至相去甚远。
在这种情况下,如仍运用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援用来的准据法,势必影响一国的公共秩序。
是故,公共秩序保留成为必需。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是对根据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违背适用国的国家利益或道德观念时,适用国就以该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对由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
”[19](P81)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内国与外国的平等,有利于国家间利益冲突的协调。
2、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方式平衡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国际私法之私法属性,决定其基本任务必将包含平衡不同私主体间利益冲突之层面。
而这国际私法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又以通过冲突规范援用准据法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表征。
国际私法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表现在诸多领域,在此笔者仅就与本文相关的两个方面略加阐述,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适用。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
”[20]其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杜摩兰(Dumoulin)提出。
其最初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
[21](P24)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合同、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22]可以说,扩张并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这种趋势也因应了国际私法在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过程中注重实质正义之实现的价值追求。
萌芽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3]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蕴涵着公平、合理等理性因素,出于体现平位协调精神的考虑,强调对多元利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际私法注意力由过去过分侧重于形式正义转移到了更加强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其目前已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其适用领域也已扩及合同、侵权、抚养、国籍及住所的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区际冲突等许多方面。
(二)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前文从合理分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实现途径。
笔者以为,在这四个方面中,管辖权的分配居于最核心的地位。
因为:首先,管辖权是一国处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不具有对该法律关系管辖权,那么其法院根本无权对该民商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表达意见,即使勉强表达,也无法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其次,管辖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目前,世界各国的冲突规范尚不统一,即使对同一条冲突规范各国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不同的冲突规范或对冲突规范的不同理解必然援用不同的准据法,这将直接影响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笔者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具有管辖权,只有恰当的管辖权安排,才有可能对先决问题适用恰当的准据法,并对主要问题作出恰当的认定。
所以,笔者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处理应以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