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范围”是200海里吗?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即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勘探和开发,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将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活动、损害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是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相对其存在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海洋自然和非自然的全部要素的整体。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小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海峡是海洋中相邻海区之间的宽度较窄的水道。
其特点是流急,沉淀物粗化,多为沙砾。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2、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3、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六个月的;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
法律责任:警告、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审批应报送的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是为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分配和海洋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领海是指各国陆地向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为不超过12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2公里),且领海内的水域完全受到沿海国的管辖。
领海的建立和扩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并向国际社会宣布。
在领海内,沿海国享有主权和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制定适用于领海内的法律法规,并对领海内的人员、船只和资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其他国家在领海内只能依照沿海国法律的规定行事,包括航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外延伸的海洋区域,是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益区域。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该区域内的资源的主权和管辖权。
与领海相比,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复杂。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对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包括渔业、矿产资源和能源等。
同时,沿海国也有责任保护和管理该区域的海洋环境。
然而,专属经济区并不赋予沿海国领土主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仍享有航行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与争议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对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和利益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为沿海国提供了资源开发的空间和权益保障。
沿海国可以通过合理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繁荣。
同时,沿海国可以通过领海的主权和管辖权行使对该区域内的安全和治理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然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利益分配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存在领土争端,导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难以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的有限性和开发压力也可能导致沿海国之间的资源竞争和冲突。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
高一必修二地理专属经济区知识点地理专属经济区(EEZ)是指在国家领海基线外的200海里(370.4公里)范围内,该国享有特定的权益和主权。
每个国家根据领土和海洋条件不同,都有自己的EEZ。
这些EEZ的划定对于国家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高一必修二地理教材中关于地理专属经济区的相关知识点。
1.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地理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涉及到各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
划定EEZ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自1994年开始生效。
UNCLOS规定,向外延伸200海里的范围内,国家对该区域内的经济资源拥有专属权。
2. EEZ的权益和主权在自己的EEZ内,国家享有以下权益和主权:- 划定和实施渔业管理区域;- 制定和执行环境法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开展科学研究和资源勘探;- 制定和实施有关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政策;- 审批和控制海洋活动,如航运和海底资源开发。
3. EEZ的重要性地理专属经济区对各国的经济和资源开发至关重要,具有以下重要性:- 经济利益:EEZ内的渔业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 能源安全:EEZ的划定使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能源资源,确保其能源供应的安全性。
- 地缘政治:控制和利用地理专属经济区可以增强国家的地缘政治地位和影响力。
- 环境保护:划定EEZ也为国家提供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机会。
4.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争端由于EEZ的划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和资源利益,因此在一些海域存在着争端和纠纷。
例如,中国与日本、菲律宾和越南在南海和东海存在着有关EEZ的争议。
5. 地理专属经济区的案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地理专属经济区,如中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这些国家通过充分利用EEZ内的资源,推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总结:地理专属经济区是国家在领海基线外200海里范围内的特定的经济和海洋权益区域。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1.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在领海之外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内对外政策,处理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主权权利: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资源所必要的一切权利。
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b.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性质a.不具有岛屿地位b.没有自己的领海c.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对设置人工岛屿等的要求a.可设置距其不超过500m宽的安全地带b.不得设在对国际航行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c.应公布, 维持永久性警告方法d.已弃置不用者,应予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
e.未完全撤除者,亦应公布(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①有权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②正常情况下,对专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研究应予同意。
③对提出的计划的要求:时间:至少6个月以前提出内容:☆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舶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主要船到达和离开日期,装备的设置和拆除日期;☆主持机构的名称及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④可拒绝同意的情况:a.与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b.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c.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况不正确;e.先前进行的研究对沿海国尚有未履行的义务。
⑤沿海国可参与研究,无须分担费用⑥沿海国有权要求提供科研资料、样品、成果、结论及其评价等。
⑦如科研活动不按提出的计划进行或不履行应尽义务,沿海国有权暂停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对海洋海域的划分主要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
UNCLOS规定了海洋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海域。
1. 海洋领土: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向外延伸12海里的部分,该部分归该国主权管辖。
2.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家从其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部分,该部分内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权归该国所有,但其他国家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和渔业活动等非经济性活动。
3. 大陆架:指沿海国家领土延伸至海底的延伸部分,包括该国领海以外水深不超过200米的海域和该国领海以外水深超过200米但距离海岸线不超过350海里的海域。
该部分内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权归该国所有。
4. 公海:指距离任何沿海国家12海里以上的海域。
公海为国际空间,除了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任何国家都没有领土主权和管辖权。
UNCLOS对海洋海域的划分是为了平衡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和全球共同利益,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和平稳定。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海域划分标准
海域划分标准介绍海域划分标准是指根据特定的准则将全球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于海上活动的管理、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等目的。
海域划分标准的制定对于国际合作、海上安全和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1. 划分根据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海域主要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四个部分。
1.领海:指沿海国家从其基线向海面内划定的范围。
领海的宽度通常为12海里,但也有些国家将其扩展至24海里。
2.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家在领海外的200海里内拥有有限的主权权利,包括经济开发、科研、环境保护等。
3.大陆架:指陆地延伸至海洋下方的部分。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家可以在其大陆架上享有权益。
4.公海:指任何国家都没有主权的海域,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2. 划分准则为了准确、公正地划定海域边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则和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准则包括:1.地理准则:根据地理特征,例如海岸线、岛屿等,确定划界线的位置。
这一准则主要适用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2.距离准则:根据一定的距离范围,例如12海里或200海里,来划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边界。
3.公平原则:考虑到国际社会的利益平衡,尤其是海洋资源的分配公平性,划分海域边界时需要遵循公平原则。
4.共同利益原则: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共同开发海底矿产资源,需要根据共同利益原则来划定相关海域的边界。
区域海域划分标准除了国际海域划分标准外,各个国家还制定了各自的区域海域划分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海上治理、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国内事务。
1. 国内海域划分每个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划定国内海域的范围。
一般来说,国内海域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内水。
1.领海:通常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划定,但也有些国家在特定海域对领海的宽度进行了调整。
2.专属经济区:根据国际法规定的200海里范围划定,但也有些国家将其扩展至更远的距离。
3.内水:包括半封闭或完全封闭的海湾、湖泊和河口等水域,由国家完全控制。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比较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一、不同点:1、定义不同: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范围不同: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小于等于12海里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的水域3、法律地位不同:领海属于国家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不是自然存在的权利,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只对其享有某些权利。
4、包含的内容不同:领海包括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包括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不包括上空。
5、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同:对于领海,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司法管辖权。
但是,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再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刑事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它不应为对外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
另外,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国防保卫权和战时中立权。
对于专属经济区而言,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也享有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
5、他国对其权利的不同:对于领海而言,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控制权。
海域使用权是各国根据国际法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国家主权和维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联合国于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根据该公约,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拥有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法律、管辖和行政措施。
领海范围通常被划定为从海岸线起始点向外延伸的12海里范围,同时国家还有权利和义务在其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内开展经济活动。
在国际法上,专属经济区是指位于一个国家领海外的22海里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利,包括利用、管理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权利。
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渔业和资源开发等活动时,需要得到该国家的同意或者与之协商。
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主体是各国政府,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和授权机构来管理和监管海洋事务。
海洋事务管理涉及到海上运输、港口建设、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能源开发等多个领域。
各国基于海洋利益和保护海洋资源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管理和利用海域资源。
海域使用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国家主权,还在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库之一,其中蕴藏着众多的能源、矿产和生物资源。
通过合理开发和利用海域资源,国家可以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也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因素。
国际法规定了各国对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领海的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国际航行自由等。
各国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协定来确保在海洋事务中的和平合作和互惠互利。
此外,海域使用权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物多样性和全球气候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服务提供了基础。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资源时需要对环境进行保护和可持续经营。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三、《海洋法公约》 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海洋法公约》 74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经济区如何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以下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 便得到公平解决。 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即 应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按照不同的问题, 或者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或就解释或适 用本条约而发生的争端交换意见,或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 序和平解决。 序和平解决。 3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 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4有关国家在未就专属经济区界限正式划定达成协 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 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海洋法公约》 74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 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所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 成协议则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一、外部界限
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限即是领海的外部 界限,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的 基线量起200海里。 基线量起200海里。
二、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问题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 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 区域重叠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那么,这些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和 标准来加以划分,这就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 划界问题,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始终有争论的 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 济区是按照等距原则达成的。有些则是按照公平原则达成 的。另外还有一些由于情况简单是按照经纬度划分的。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
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 专属经济区地图(2)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EEZ)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它的宗旨是为每个国家创建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控制和管理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该条约于1994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1997年5月16日经168个签字国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82个签字国和签署国。
专属经济区是指主权国家在其海岸线以外的一定范围,以营造海洋生态环境和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所建立的权利空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专属经济区的界定,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其距海岸线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该海岸线是从每一个国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执行的。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有权利为其建立一个海洋法律制度,以建立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制。
其权利涵盖的范围有: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政府船只和民用船只都需遵守该条约的规定;参与海洋研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该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设立专用渔业管理区;规定有关重要渔业部门的管理与政策,有关该国船舶在海域中行驶、停靠等权利。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可限制任何国家的航行,飞行和停留的权利,因此任何符合国际海洋法的船只和民用船只都可以免受排放和进入禁令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各个活动有着非常全面的规管,使得每个国家都能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是每个国家以其本岛屿或本澳岛屿最远一点开始,以200海里的区域作为界限,从而使其拥有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具有义务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推动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
专属经济区多少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制度建立
在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国实行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
到1978年,所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有69个国家主张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相同。
到1981年,对152个国家和独立领土统计,主张国家管辖海域超过12海里领海的有119个,其中90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海洋管辖区域。
其中,主张200海里领海的有14个,200海里渔区的22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54个。
截
至1995年,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
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的海域内拥有特定的权益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延伸到200海里(370千米)的范围内。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才正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其海洋资源的机会。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与领土主权不同,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海洋权益。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排他性权利,包括经济利益与自然资源的开发权、环境保护与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权等。
这使得沿海国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这使得专属经济区成为近年来国际上能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拥有大片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开展石油勘探、渔业养殖等经济活动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福利改善。
此外,专属经济区还赋予沿海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系统的责任和权利。
包括对海洋污染、非法捕捞、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专属经济区能够为沿海国家提供可持续的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收益。
专属经济区不仅为沿海国家带来了机遇,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合作和竞争的议题。
在专属经济区划定方面,沿海国家之间可能会存在争端。
甚至可能因为争夺海洋资源而引发地缘政治上的紧张局势。
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和平谈判和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地区稳定和平衡的局面。
总的来说,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以外海域享有特定权益和管辖权的概念。
它的设立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合法、独立、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国际合作和竞争方面的挑战。
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成果,它在平衡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权益和责任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
专属经济区的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指的是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包括海上空间、水面和海底的自然资源。
专属经济区概念于1982年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提出并被广泛接受。
其目的是在国家领土以外的领海和大洋开辟贸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活动空间,以保障沿海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主权和权益。
专属经济区给予沿海国家权益与义务的综合体制。
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益:有权开发利用和管理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有权进行渔业开发和管理;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和保护环境;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控制该区域的环境污染、保障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际法,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应不超过200海里,但特定自然条件下(如陆缘海、深切海峡),宽度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通过国家沿海线的测量和计算得出的,其中包括陆地的基线、峡湾和领海等的边界,是一个专家团队集合测量、法律和地质等多学科的综合结果。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对沿海国家的资源开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拥有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合法开发和利用大量的海洋资源,并以此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专属经济区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科学研究空间,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和气候变化等。
同时,专属经济区的设立还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海洋管理能力和监管体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总之,专属经济区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给予沿海国家在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的范围内一定的权益和义务的海域区域。
它为沿海国家创造了更广阔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空间,也为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
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管理对沿海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1. 专属经济区是指什么?A. 一个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B. 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设立的特殊经济区C. 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共同管理的海域D. 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设立的经济特区2.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可以是多少海里?A. 12海里B. 200海里C. 300海里D. 500海里3.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哪些权利?A. 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享有主权权利B. 对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进行限制C. 可以完全禁止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D. 可以随意逮捕和拘留其他国家的渔船4. 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B.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C.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随意制定法律并执行,而不受国际法的约束。
D. 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是沿海国的重要责任。
5. 专属经济区与公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A.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责任,而在公海上则没有。
B.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而专属经济区只允许特定国家进入。
C.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而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不需要。
D. 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归沿海国所有,而公海上的资源则归全人类共同所有。
答案:1. A(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2. B(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可以是200海里。
)3. A(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享有主权权利。
)4. C(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仍需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5. A(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而在公海上,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
什么是毗连区?什么是专属经济区?海域的划分你了解多少?
什么是毗连区?什么是专属经济区?海域的划分你了解多少?我国有四大领海,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具体的知识点我们已经有一篇专门的文章做了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
在以往的学习中,有些小伙伴反映不了解海域的划分,不了解什么是毗连区,什么是专属经济区,以及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其实在公考当中,关于海域的划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考察的那么细致,顶多考了考海域划分的范围、排序问题,但还是给大家说一说,方便理解,万一以后还考了呢!技多不压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关于海域的划分,建议小伙伴掌握不同海域的先后顺序、范围,以及国家在不同海域具有的权利。
海域的划分从内海开始向外延伸依次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内海:我国的渤海就是内海,指的就是四周被大陆或岛屿、群岛所包围,但是有狭窄水道或海峡与大洋相通的海域。
内海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海之内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内海和领海的分界线叫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
低潮线是指海水在海岸上退落的最低界线。
领海:它指的是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内水域,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对其享有主权,包括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对于领海,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
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权,就是一个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国家和平以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通过。
但是对于军事船只来说,只有在沿海国的许可下,才可以通过,毕竟涉及到军事会比较敏感。
毗连区:又称“连接区”、“特别区”,它是指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的海域。
毗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并不享有主权,只有某些特殊的管制权,比如进行反走私、反偷渡等涉及到海关、财政、移民等违法行为。
大家注意,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只包括领土和领海,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三支一扶考试公基备考:国际法之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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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
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活动,必须顾及沿海国的专属权利。
原文链接:/2017/0202/1544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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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
“专属经济区范围”教学中的两个注意点
“专属经济区范围”教学中的两个注意点浙江省余姚市职成教中心学校 黄兴刚 315400人教版高中地理(必修)上册第四单元第二节安排了“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阅读材料。
虽然只是阅读材料,但对于学生开阔视野,加强学生的海洋国土意识,很有意义。
特别是我国作为海洋大国,拥有广阔的海域,与领国之间还存在着海域界线和岛屿归属的争端,学习这部分内容可以使学生更加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但是由于教材中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甚至有误导学生的地方,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不包括领海根据教材中的文字资料和“图4.6专属经济区”,容易使学生和老师产生这样的错觉: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就是领海基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的全部范围。
人教版《高中地理图册》(第四单元的习题4)、2003年高考地理试卷(江苏卷)(第30题选择题)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应该除去领海的范围。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五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 ②可见专属经济区不能包括领海的范围(如下图所示)。
因为沿海国家在领海的权利是很大的,不仅具有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一条规定“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③而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开发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①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可以确保专属经济区范围的精确度。
二、补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大陆架的内容最近中日东海问题备受关注。
日本提出的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就是把中日两国重叠的部分平分,好象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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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范围”是200海里吗?
作者:王其权
来源:《地理教育》2009年第02期
一、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什么小于200海里
有人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应是200海里。
然而,《公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是规定了测量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即《公约》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这里所说的“200海里”算不算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呢?笔者认为不能算。
大家知道,《公约》所规定的国家管辖海域除了专属经济区以外,还有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
关于领海,《公约》第二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领海是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群岛国则是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即国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延伸,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陆地领土同等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主权也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在领海享有同陆地一样完全的主权。
这种主权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权,沿岸航运权,航运管辖权,国防保卫权,边防、关税和卫生监督权,领空权,管辖权,以及确定海上礼节权等。
关于毗连区,《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宽度为“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的区域。
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关于大陆架,《公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最远“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都是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它们具有不同的宽度,沿海国在这些不同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从领海往外直到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权利随不同的海域而越来越弱。
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的宽度都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重叠的区域,其中这四个区域在领海全部重叠。
专属经济区既然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那么它的宽度应该从领海外部界限量起小于200海里。
可见专属经济区不能包括领海的范围。
但是为什么从测量领海的基线量起,而不从领海的外部界限向海测量200海里呢?这要从各国的领海宽度说起。
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什么从测量领海的基线量起
关于领海宽度及其划定方法,在《公约》产生之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它属于一国主权范围。
世界各国规定了不同领海宽度,从最初的用加农炮的射程确定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到有的国家确定其领海为6海里、9海里、12海里、30海里,直到200海里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1982年《公约》对领海的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其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也就是说,沿海国可拥有最多12海里的领海。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领海宽度都是由各国自行确定的。
各沿海国可以按照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
到目前为止,虽然在《公约》产生后,有的国家对其领海宽度作了调整,如美国在“9.11”事件以后将领海确定为12海里,但仍然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大于《公约》规定的12海里,如汤加为30海里,刚果、贝宁、索马里、利比里亚等国主张的领海宽度达到200海里。
然而,各国的领海基线基本上差别并不太大,从测量领海的基线测量这几个区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按照《公约》的规定,领海最宽为12海里的国家比领海最窄为3海里的国家也就相差9海里。
但是,如果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外部界限向外量起200海里,那么领海宽度为3海里的国家的管辖海域就会只有203海里,而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国家就会拥有212海里的管辖海域,而领海宽度为200海里有的国家更会拥有400海里的管辖海域,那对领海窄的国家就太不公平了。
那么专属经济区到底有多宽?既然专属经济区同领海有重叠的区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就应从所测量出来的200海里减去领海的宽度。
这么一来,按照《公约》规定的测量方法,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实际上并没有200海里,一国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多也就是197海里,最少也应有188海里。
同理,因为这些海区都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它们的宽度也就打了折扣。
毗连区的宽度不是24海里,而是24海里减去领海的宽度;大陆架的宽度也不是200海里或350海里,也是这些数字减去领海的宽度。
《公约》上没有明确这么说,也许是《公约》的制定者们为沿海国在《公约》规定的12海里的上限之内调整自己的领海宽度留有余地,这不能不说是他们的高明之处。
综上所述,严格地说起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并不确切,只不过人们已经习惯于这样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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