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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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流程-(适用于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

财税实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流程-(适用于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

财税实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流程(适用于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验机流程】1、企业首先到服务单位窗口领取《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填写企业信息后进行开票系统验机。

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对企业的计算机和专用设备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的计算机和专业设备是否正常,当月是否开票,检验通过后对开票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2、如果企业在升级安装当月已经开具了发票并且没有进行征(非征)期抄税,由服务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抄税将企业当月开具的发票数据抄入IC卡(报税盘),以便随后进行报税处理。

3、验机完成后,根据验机各环节情况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然后将金税卡(盘)、IC卡(报税盘)交给企业进入下一流程。

【报税流程】1、如果是征期升级,则企业持征期抄税后的IC卡(报税盘)到税务机关报税窗口正常报税,成功后报税岗位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

2、如果是非征期升级,则企业持非征期抄税后的IC卡(报税盘)到税务机关报税窗口正常报税,成功后报税岗位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

【发票验旧及退票流程】企业持有退票信息的IC卡(报税盘)、《增值税发票汇总表》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到税务机关发售窗口进行发票验旧工作,由发售岗位核对电子发票与《增值税发票汇总表》是否相符,对于有剩余发票的执行退票,完成后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

【加载】(该流程只针对原使用金税盘、报税盘的企业)服务单位加载岗对报税盘进行加载,成功后加载岗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

【回收旧设备流程】企业将更换下来的设备交由税务机关统一保存,以便后续统一销毁,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

【更换发行流程】企业持新旧专用设备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到发行工作窗口进行更换发行,将更换下来的设备交由税务机关统一保存,以便后续统一销毁,企业发行岗填写《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工作交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常见问题汇总及解决办法(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常见问题汇总及解决办法(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常见问题汇总及解决办法(二)一、防伪税控问题汇总1.问题描述:按照业务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申报,是否可以按季报税和清卡?解决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和清卡同一般纳税人,必须每月进行报税和清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独立的参数控制是否需要进行“一窗式”比对(由省局设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季申报,则建议设置为不需要进行“一窗式”比对,这样企业报税之后会直接清卡。

2.问题描述:企业数字证书由于口令多次输入错误,导致锁死,如何处理?解决方法:携带证书锁死的专用设备,到企业发行岗,使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重签证书”功能,给企业进行证书重签,重签之后证书口令恢复默认值,默认口令为88888888。

3.问题描述:一体化发售时,提示203错。

问题原因: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没有企业认定授权信息。

解决方法:进入“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进行认定授权信息维护。

4.问题描述:认证发票时提示“当前认证发票(代码:,号码:)程序发生错误,错误信息为:7001:7001 is not a valid integer value),已取消当前发票的认证处理”。

问题原因:在认证子系统客户端中设置端口号格式错误。

解决方法: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客户端中“设置金税卡解密方式”中设置正确的端口号。

例如:7001。

5.问题描述:防伪税控支持发行18位税号的企业吗?解决方法:防伪税控不支持发行18位税号的企业,只支持15、17、20位的发行。

原来使用身份证号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身份证号后面加两位顺序码,01~99即可。

6.问题描述:企业新办证书时提示;正在处理中,没有反应。

解决方法:(1)IE6:设置“IE安全选项”,添加防伪税控服务器地址为受信任站点,在IE6的“自定义级别”中将安全级别设置为“低”,点击“重置”按钮。

(2)IE8:设置“IE安全选项”,添加防伪税控服务器地址为受信任站点,在IE6的“自定义级别”中将安全级别设置为“低”,点击“重置”按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

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常见问题汇总及解决办法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常见问题汇总及解决办法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常见问题汇总及解决办法(二)一、防伪税控问题汇总1.问题描述:按照业务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申报,是否可以按季报税和清卡?解决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和清卡同一般纳税人,必须每月进行报税和清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独立的参数控制是否需要进行“一窗式”比对(由省局设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季申报,则建议设置为不需要进行“一窗式”比对,这样企业报税之后会直接清卡。

2.问题描述:企业数字证书由于口令多次输入错误,导致锁死,如何处理?解决方法:携带证书锁死的专用设备,到企业发行岗,使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重签证书”功能,给企业进行证书重签,重签之后证书口令恢复默认值,默认口令为88888888。

3.问题描述:一体化发售时,提示203错。

问题原因: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没有企业认定授权信息。

解决方法:进入“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进行认定授权信息维护。

4.问题描述:认证发票时提示“当前认证发票(代码:,号码:)程序发生错误,错误信息为:7001:7001 is not a valid integer value),已取消当前发票的认证处理”。

问题原因:在认证子系统客户端中设置端口号格式错误。

解决方法: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客户端中“设置金税卡解密方式”中设置正确的端口号。

例如:7001。

5.问题描述:防伪税控支持发行18位税号的企业吗?解决方法:防伪税控不支持发行18位税号的企业,只支持15、17、20位的发行。

原来使用身份证号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身份证号后面加两位顺序码,01~99即可。

6.问题描述:企业新办证书时提示;正在处理中,没有反应。

解决方法:(1)IE6:设置“IE安全选项”,添加防伪税控服务器地址为受信任站点,在IE6的“自定义级别”中将安全级别设置为“低”,点击“重置”按钮。

(2)IE8:设置“IE安全选项”,添加防伪税控服务器地址为受信任站点,在IE6的“自定义级别”中将安全级别设置为“低”,点击“重置”按钮。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业务需求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业务需求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业务需求1. 自动化开票目前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人工输入开票信息,效率低下且容易出错。

新版本的系统需要具备自动化开票的功能,能够从核心业务系统中获取开票信息,并自动填充到发票中。

通过智能算法,系统能够判断客户的开票要求(如发票类型、抬头、税率等),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开票效率和准确度。

2. 税控设备接口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与税务局的税控设备接口对接,实时获取税控设备的状态和数据,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系统需要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则和要求,确保企业的合规性,避免因为法规变化导致的税务风险。

3. 客户管理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具备完善的客户管理功能,能够对客户信息进行维护和查询。

系统需要支持客户档案的建立、修改和删除,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开票信息等。

同时,系统需要支持客户的分类和分级管理,以便企业能够根据不同的客户进行差异化的发票管理。

4. 发票查询与打印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支持客户自主查询发票的功能,客户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历史发票记录,了解发票的开具情况和详情。

同时,系统还需要支持发票的在线打印功能,客户可以通过系统直接打印发票,避免了手工复制和打印的繁琐过程。

5. 报表分析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支持多样化的报表分析功能,能够根据企业的需求生成不同维度和层次的报表。

例如,企业可以根据客户分类进行发票的统计分析,了解不同客户的开票情况和贡献度;还可以根据时间维度进行发票的统计分析,了解不同时间段的开票情况和趋势。

6. 数据备份与恢复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确保发票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系统需要支持定期自动备份发票数据,并能够在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快速恢复数据,减少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和损失。

7. 安全性与权限管理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和权限管理功能,确保发票数据的保密性和可控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 号 V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 号 V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目录目录 (2)第1章接口概述 (3)1.1.接口概述 (3)1.2.适用范围 (3)第2章金税盘/税控盘接口说明 (3)2.1.发票开具 (3)第3章税控开票服务器接口说明 (6)3.1.登记信息查询 (6)3.2.发票库存查询 (7)3.3.发票开具 (8)3.4.发票查询 (11)第1章接口概述1.1.接口概述本接口用于电子发票系统对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的接口说明。

接口设计为以XML格式字符串作为参数传递。

1.2.适用范围该接口规范适用于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及其开票软件和税控开票服务器两种开具模式实现电子发票与升级版系统的对接,仅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

第2章金税盘/税控盘接口说明2.1.发票开具1)接口说明:金税盘、税控盘配套开票软件使用。

开票软件完成蓝字发票和红字发票开具。

项目条数最大100条。

2)使用说明:通过税控发票开票软件中的手工导入开具和自动导入开具功能,将待开发票的信息批量导入到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完成发票开具。

选择手工导入开具时,首先选择要导入的XML文件,再对导入发票信息逐张开具。

选择自动导入开具时,首先设置文件存储路径和轮询时间。

自动导入开具功能开启后,系统自动轮询指定路径下的XML文件,自动完成发票开具,并将开具结果写入指定文件目录。

3)导入的XML文件格式如下:<?xml version="1.0"encoding="gbk"?><business id="FPKJ"comment="发票开具"><REQUEST_COMMON_FPKJ class="REQUEST_COMMON_FPKJ"><COMMON_FPKJ_FPT class="COMMON_FPKJ_FPT"><FPQQLSH>发票请求流水号</FPQQLSH><KPLX>开票类型</KPLX><XSF_NSRSBH>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XSF_NSRSBH><XSF_MC>销售方名称</XSF_MC><XSF_DZDH>销售方地址、电话</XSF_DZDH><XSF_YHZH>销售方银行账号</XSF_YHZH><GMF_NSRSBH>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GMF_NSRSBH><GMF_MC>购买方名称</GMF_MC><GMF_DZDH>购买方地址、电话</GMF_DZDH><GMF_YHZH>购买方银行账号</GMF_YHZH><KPR>开票人</KPR><SKR>收款人</SKR><FHR>复核人</FHR><YFP_DM>原发票代码</YFP_DM><YFP_HM>原发票号码</YFP_HM><JSHJ>价税合计</JSHJ><HJJE>合计金额</HJJE><HJSE>合计税额</HJSE><BZ>备注</BZ></COMMON_FPKJ_FPT><COMMON_FPKJ_XMXXS class="COMMON_FPKJ_XMXX"size="1"> <COMMON_FPKJ_XMXX><FPHXZ>发票行性质</FPHXZ><XMMC>项目名称</XMMC><GGXH>规格型号</GGXH><DW>单位</DW><XMSL>项目数量</XMSL><XMDJ>项目单价</XMDJ><XMJE>项目金额</XMJE><SL>税率</SL><SE>税额</SE></COMMON_FPKJ_XMXX></COMMON_FPKJ_XMXXS></REQUEST_COMMON_FPKJ></business>参数说明:索引ID名称长度必须说明1FPQQLSH发票请求流水号20是2KPLX开票类型1是0-蓝字发票;1-红字发票3XSF_NSRSBH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20是4XSF_MC销售方名称100是5XSF_DZDH销售方地址、电话100是6XSF_YHZH销售方银行账号100否7GMF_NSRSBH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20否8GMF_MC购买方名称100是9GMF_DZDH购买方地址、电话100否10GMF_YHZH购买方银行账号100否11KPR开票人8是12SKR收款人8否13FHR复核人8否14YFP_DM原发票代码12红字发票时必须15YFP_HM原发票号码8红字发票时必须16JSHJ价税合计是单位:元(2位小数)17HJJE合计金额是不含税,单位:元(2位小数)18HJSE合计税额是单位:元(2位小数)19BZ备注200否备注长度应减去“机器编号:ZZZZZZZZZZZ”,”对应正数发票代码:XXXXXXXXXXXX号码:YYYYYYYY”字样长度,长度剩余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 , 消费税 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价格 ( 不含增值税) 7 0 %以 下, 属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情
形, 应该按照《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加强 白酒 消 费税 征 收管 理
2 . 所属期为2 0 1 5 年5 月1 0日至2 0 1 5 年5 月3 1 日的卷烟消 费税, 纳税 ^ 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 -) 纳税人于 2 0 1 5 年6 月申报期 内, 将纸质 申报资料及 《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 。纳税 申报资料不完整、 逻辑关系不符 的, 纳税人 应补充、 修改后重新报送。
将 有关事 项公 告如 下 :

为促进节约能源, 鼓励使用新能源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车船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 经国务院批准 , 现将节

升级版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
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 税发票 系统升级版税控发票开票软件 ( 金税盘版 ) 和税控发 约能源、 票开票软件( 税控盘版) 。
年5 月1 日至 2 0 1 5 年5 月3 1 日的消费税 , 按以下过渡方式办 装升级版开票软件过程中, 如有问题 , 请联系当地税控技术 理纳税申报 : 。
( 一) 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 卷烟批发环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过渡期) 》 ( 附件 1 ) , 其中:
1 . 所属期 为 2 0 1 5 年5 月1 日 至2 0 1 5 年5 月 9日的卷烟消 费 税, 纳税人 依据调整 前的卷烟批 发环节 消费税税率计算 填写 。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附件)V2.1.20.160825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附件)V2.1.20.160825
是 是
说明 0-蓝字发票;1-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时必须 红字发票时必须 单位:元(2 位小数) 不含税,单位:元(2 位小
第4页
18 HJSE 19 BZ
合计税额 备注
项目明细,可多条(最大 100 条)
20 FPHXZ
发票行性质
21 XMMC
项目名称
22 DW 23 GGXH 24 XMSL 25 XMDJ 26 XMJE
票结பைடு நூலகம்.TXT。内容为: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k"?> <business id="FPKJ" comment="发票开具"> <RESPONSE_COMMON_FPKJ class="RESPONSE_COMMON_FPKJ">
<FPQQLSH>发票请求流水号</FPQQLSH> <JQBH>税控设备编号</JQBH>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k"?> <business id="FPKJ" comment="发票开具"> <REQUEST_COMMON_FPKJ class="REQUEST_COMMON_FPKJ">
<COMMON_FPKJ_FPT class="COMMON_FPKJ_FPT"> <FPQQLSH>发票请求流水号</FPQQLSH> <KPLX>开票类型</KPLX> <XSF_NSRSBH>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XSF_NSRSBH> <XSF_MC>销售方名称</XSF_MC> <XSF_DZDH>销售方地址、电话</XSF_DZDH> <XSF_YHZH>销售方银行账号</XSF_YHZH> <GMF_NSRSBH>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GMF_NSRSBH>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月4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2月5日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票填写税号、开票明细、购物小票、税收项目编码等开票10问(老会计人的经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票填写税号、开票明细、购物小票、税收项目编码等开票10问(老会计人的经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票填写税号、开票明细、购物小票、税收项目编码等开票10问(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

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发票助手”软件,提供和开具税号便捷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消除购销双方提供、填写税号的不便。

购买方使用该软件将税号、名称等信息提前生成二维码,保存在手机或打印出来,在购物时便捷携带;销售方使用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计算机连线手机或扫描枪,识读购买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将购方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5•【文号】国税函[2008]76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系统培训(一)税务端培训工作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

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具体培训安排如下:1.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

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一)税务端升级工作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业端升级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对于不同版本的开票系统,升级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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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
件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发票系统,软件升级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5-20
【实施时间】2016-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要求,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前升级开票软件,内容如下:
一、升级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明确,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纳税人范围
我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凡开票软件不具备上述编码功能的,均应在2016年8月1日前,将开票软件升级为具有编码功能。

上述纳税人包含使用金税盘和税控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升级方式
此次升级工作由纳税人自主完成,纳税人可任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升级:
1.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联接互联网,开票软件将实现自动升级;
2. 纳税人登录税控服务商互联网网站,下载升级程序包并自行安装升级。

金税盘用户登录“诺诺服务网”(),税控盘用户登录“天津百望金赋
网”()下载升级程序包。

考虑在升级工作启动后,纳税人大多会采取联网升级方式,众多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同时在线更新软件,会造成升级进度缓慢,故建议纳税人采取下载升级程序包自行安装的升级方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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