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拨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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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拨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的通知【标 签】基本医疗保险经费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1﹞231号
【发文日期】2001-11-09
【实施时间】2001-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东部稽查分局、西部稽查分局:
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地税系统经费垂直管理的原则,将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划归系统统一拨付,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医疗保险经费人员范围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区局东部稽查分局和西部稽查分局的正式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
二、此次所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为各单位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所承担的部分。
三、此次核定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基数是以2001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的人员基数为准。
四、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的核定方式为:
(一)正式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系统正式在职及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退休费)892元/人为基数,按基数的6%核定所需经费;
(二)离休人员按每人3000元/年核定所需经费。
五、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及区局东、西部稽查分局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六、此次所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各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医疗保险征缴机构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八、系统内各参保单位人员及工资变动,应及时报区局备案,以便区局准确核定基本医
疗保险经费。因各参保单位虚报或少报人员及工资基数所造成的经费差额,由所报单位自行负担。
附: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费核拨明细表(明细表略)
关联知识: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