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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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监管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银发﹝1998﹞465号【发文日期】1998-12-25【实施时间】1998-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分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国库各代理支库,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税务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大国库工作的监管力度,必须认真做好两点。

第一,坚决做到不积压、延解税款,要及时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

对于积压、延解税款和无故拖延财政资金拨付的行为,将予以严肃认真处理。

第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对辖内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要经常、及时和深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定期检查;对日常核算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掌握,认真处理,积极反映。

二、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上划以及预算支出的拨付,切实认真履行代理国库的职责。

今年6月,在对代理支库实地业务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行要督促认真整改,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若再次检查发现未纠正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取消代理国库资格。

三、各级财政、税务、国库要密切配合,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

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合签发的《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银发[1998]454号)精神,认真、全面、彻底地对各种不合规的过渡帐户进行清理、撤销,要防止前清后犯。

四、凡在核算上违反国库核算操作规程,仍将税票交税务部门清分后再送国库录入、报解等情况,在年内未纠正的代理支库,取消其竞赛评比资格,明年工作仍未见起色的,取消其代理国库资格。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2.重庆市国税系统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审核表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5.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6.委托代开发票授权书7.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8.外出经营纳税人领用发票担保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2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第四条代开发票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实施,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文件的通知【标 签】贯彻规范有关文件,黄金制品零售市场【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渝银发﹝2001﹞222号【发文日期】2001-01-11【实施时间】2001-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中心支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各区、市、县经委、商委(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国家税务分局: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提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区、市、县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报经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

申请单位持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

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 件的库房。

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渝地税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68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为加强我市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市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金融业发票的种类及式样金融业发票分为“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和“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两种。

凡涉及国税管辖税收范围的代收水电气费业务,使用“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见附件1),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凡涉及地税管辖税收范围的金融业税目应税收入和各种代理业务,使用“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见附件2),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两种发票式样在发票名称的冠名上加以区别。

二、金融业发票的规格及联次“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和“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实行电脑打印开票,手写无效,发票一式二联,其规格均为190mmx110mm。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二联式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专用防伪压感水印纸。

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渝财预[2002]1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日期】2002.06.17【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预[2002]138号)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支金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时间。

从2002年1月1日起,“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三代”手续费退库。

二、“三代”手续费项目及比例。

实行“三代”手续费的项目包括:法律、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文件中规定的“三代”手续费项目。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自行实施的“三代”行为不予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5‰(详见附件一)三、“三代”手续费的承担及预算管理。

(一)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区县(自治县、市)级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享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各自分享的比例分别承担;地税机关征收市级固定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影创作生产繁荣发展,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国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支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开展本土市民、本土企业、本土院校电影扶持计划(简称扶垚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资金来源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60%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土市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本土企业是指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视企业;本土院校是指办学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土电影剧本是指本土市民、本土企业及本土院校所创作的电影剧本。

本土影片是指本土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所拍摄的影片。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第四条扶持“一站式”服务平台。

平台由市文化委命名,委托市电影制片人协会实施。

功能主要包括,影视基地、人才推介、设备器材、剧组餐宿以及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业务,配合市文化委开展人才培训,积极向外推介影视作品和推荐影视基地等。

扶持金额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对由市文化委及其上级政府、部门命名的本市重点电影工业园区、制片基地予以扶持。

(一)对电影创客小镇、电影剧本孵化中心等重点电影工业园区给予资助,每个工业园区扶持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年限最长3年。

(二)根据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等考核结果,对其建设运营予以适当扶持,支持其提高社会服务效能。

(三)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扶持,参考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扶持金额最高为建设资金总量的3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及应税行为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1日征收期起,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月份增值税。

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有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渝银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各银保监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重庆市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担保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20年7月10日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案为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重庆发挥连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纽带作用,按照重庆市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统一部署和《重庆市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西部陆海新通道连接我国西部地区腹地和“一带一路”,在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推动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的重要举措,对推进陆海双向开放和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以坚持服务实体、防范风险、政策协同、创新联动、互利共赢为原则,以服务通道、物流、贸易和产业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组织、产品和服务体系,增强区域金融市场集聚辐射和跨境联通能力,支撑重庆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内陆国际金融中心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统筹推进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积极促进和参与通道沿线国家、国内沿线省市和成渝城市群的金融合作,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重庆建成内陆开放高地,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开发开放。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包括实名认证和实名验证。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经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和自然人纳税人。

实名办税实施后,在办税人员首次办理相关依申请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确认,完成实名认证。

办税人员每次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密码、动态口令或者数字证书与首次采集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完成实名验证。

已通过实名认证或者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关依申请涉税事项时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可以免于报送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身份信息的含义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人像信息,以及与姓名、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其他辅助身份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责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责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责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10.26
•【字号】2018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18.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
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责范围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职责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长寿区、梁平区、垫江县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重庆国家税务局

重庆国家税务局

重庆国家税务局重庆国家税务局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重庆市设立的税务机构,负责实施税收政策、管理税收征管工作,确保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重庆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税收服务和税收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税收征收是重庆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之一。

重庆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组织实施各项税收征收工作,包括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环节。

税务局还负责监督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通过税收征收工作,重庆国家税务局能够有效地提供税收收入,为国家财政提供坚实支持。

税收管理是重庆国家税务局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税务局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税务局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解答纳税人的税务问题,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税收收入。

税收服务是重庆国家税务局的另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局积极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联系,提供及时、便捷的税收服务。

重庆国家税务局设立了纳税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咨询、申报、缴纳等一站式服务。

税务局还通过建设税收服务平台,提供在线申报、查询等服务,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办理税务事项。

通过税收服务工作,重庆国家税务局能够有效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加强与纳税人的合作。

税收执法是重庆国家税务局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税务局通过加强税收执法,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收执法工作包括税收稽查和税收调查等方面,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法律制裁范围。

同时,税务局还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税收执法的有效开展,能够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净化经济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重庆国家税务局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重庆市设立的税务机构,主要负责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税收服务和税收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的有机配合,重庆国家税务局能够实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国家财政提供可靠支持,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4.10【实施日期】2015.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的要求,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10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各级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渝地税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7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做出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展微型企业,有着试行性、特殊性和地域性。

微型企业创业者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不少人缺乏经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在税收方面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合理把握税收征管“宽”“严”尺度,关系到我市微型企业的后续发展。

税务部门对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征管中既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又要有利于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到“宽”“严”相济。

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税所得率。

(二)对管理较为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要积极辅导建账,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管辖范围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管辖范围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庆市国家税
务局第二稽查局管辖范围的公告
正文: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管辖范围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的批复》(税总函〔2013〕11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主要负责北碚区国家税务局、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主要负责江北区国家税务局、渝北区国家税务局和直属税务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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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
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扣缴纳税扣缴义务人,关于查核暂停支付
【颁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文 号】渝银发﹝1998﹞278号
【发文日期】1998-07-31
【实施时间】1998-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分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信托投资公司;各财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程序和手续合法的条 件下负有配合税务机关行动的义务。

现将 “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纳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8]31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8]312号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但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关于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
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关于各单位协调与配合问题
两家以上的执法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在协助执行时,如因协助执行通知同时到达或其他情况导致有关执法机关对金融机构应协助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手续不合法的,有关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协助执行。

出现争议应当由双方上级单位协商解决。

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
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帐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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