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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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媒体的日益发展,各种信息更加迅速地传播到公众之中,媒体报道对刑事案件的影响也变得更加深远。

在过去,媒体报道往往是审判过程中的一种监督机制,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随着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的逐渐增多和过度渲染,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对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被告和证人的心理健康也可能受到影响。

有必要深入研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探讨如何规范媒体报道行为,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0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并分析其背后的机制和原因。

通过对媒体报道在公众舆论、被告和证人心理、司法公正、法庭审判公正性和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其对刑事裁判的影响程度和方式,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加强司法公正的保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规范媒体报道行为,促进公众对刑事案件的正确理解和司法机构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裁判受到媒体报道消极影响的可能性,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稳定。

1.3 意义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媒体报道在公众舆论、被告和证人心理、司法公正、法庭审判公正性以及司法程序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影响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研究和分析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对于加强司法公正保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媒体报道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而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只有深入分析和研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为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浅议“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

浅议“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

浅议“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关键词】媒体审判;媒体实务;媒体环境近年来,随着传媒行业的发展以及受众参与度的提高,“媒体审判”现象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一个十分具有探讨价值的课题。

从很多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审判”的出现对于司法审判有很多负面影响,主要有二: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

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

因此,如何应对愈演愈烈的“媒体审判”现象是当今新闻界必须正视的话题。

本文就将以“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为突破口进行探讨。

一、从新闻报道的内容层面来说,有媒体审判倾向的报道在内容上大多存在某种程度的失实(一)放弃真实性原则,合理想象由于采访过程的客观条件限制或记者自身的主观因素等原因,记者获取的信息有时无法满足报道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记者会进行建立在现已掌握的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合理想象”,即凭借自身经验和自己的想象力还原案件,这种写作方法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新闻真实性损害很大。

放弃新闻真实性的新闻报道会导致受众的误解,从而引发错误的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很多重大刑事案件中,媒体关注的现象是真实的,但是媒体透过现象解释的本质却不一定真实。

例如“我爸是李刚案”,李启铭是说过“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很多媒体将其解释为是富二代、官二代猖狂的叫嚣,但是河北媒体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车祸当晚李启铭说话时是边哭边说,态度很是害怕,还说出了事他愿意负责任,千万别跟他爸李刚说,样子很恐慌,并无张狂的态度。

”而正是媒体“不求甚解”的报道,使得李启铭面对舆论的一片讨伐之声,这不利于李启铭在法庭上接受公正的司法审判。

(三)局部真实与整体真实媒体坚持新闻真实性,还必须在处理好局部真实的同时,也必须注意整体真实。

媒体不能厚此薄彼,仅聚焦于某一个部分,而忽视整体。

最新整理网络媒体信息传播中的负面效果及其治理.docx

最新整理网络媒体信息传播中的负面效果及其治理.docx

最新整理网络媒体信息传播中的负面效果及其治理网络媒体信息传播中的负面效果及其治理研究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兴传媒形态,其信息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

近年来,网络媒体凭借其技术上的特殊优势发展势头迅猛,对我国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网络媒体在我国信息传播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效果。

1 信息污染严重网络媒体给网民带来海量的信息,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信息垃圾。

这些垃圾信息严重干扰了广大网民对网络资源的获取,并造成了多种多样的网络信息污染。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垃圾信息。

这些信息对受众而言没有任何价值,甚至有些属于病毒信息。

这些信息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人们正常利用网络资源,如广大网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垃圾邮件、垃圾广告的泛滥成灾。

中国互联网反垃圾邮件(信息)中心公布的《中国反垃圾邮件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xx年第三季度:中国网民每周收到垃圾邮件的数量为12.8封,比例33.1%”。

[1]这些垃圾邮件大量浪费了用户的时间,有些垃圾邮件还会造成用户被误导欺骗,受到经济损失,甚至造成用户的电脑中病毒无法运行。

2)虚假信息。

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网络作为信息发布最大、最快速的平台,一旦被虚假信息所利用,其传播效率会呈几何数级的增长。

同时,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虚假信息缺乏严格的把关,其造成的影响也更为广泛,危害也更为深刻。

3)色情、低俗信息。

多媒体技术在日常工作于学习中的广泛应用和网络宽带的普及,在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色情、低俗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便利。

近年来,国家公安部曾联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多次开展打击网络色情、淫秽信息法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是一些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受众xxx,信息的低俗化倾向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2 媒体公信力偏低媒体的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

它是媒体自身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占据的位置,是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也是媒体赢得受众信赖的能力。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3.媒体过分追逐经济利益
在新媒体背景下,新闻行业出现了激烈程度前所未有的商业化竞争,不管是网络新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还是报纸媒体,都鼓足了一股劲想要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获取更多的收入。
其实新闻行业的“编”“营”分离早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我们知道,一定的市场化与商业化能够合理地配置市场内的有效资源,市场内个体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就能够将整个市场的效率提升到一个最佳的水平,但是这同时也需要以国家在最高层面进行管理监督和引导为前提。由于我国传媒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缺失和不完善,这就使得一些媒体不顾相关法律或者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受众喜欢什么就报道什么,以此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从而提高媒体的发行量和收视率。收视率和发行量的提高势必会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这也就会产生对司法独立造成干预的媒介审判。
三、新媒体背景下“媒介审判”的对策
1.填补网络司法空白
两年前,最高法和最高检就通过了一项关于网络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是国家针对网络谣言所制定的第一条法律。这条法律当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效地控制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也产生了重要的意义。所以国家还应该依照网络的现状多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媒介审判”扼杀在源头。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扶持建设重点新闻网站,将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些重点新闻网站应该是有影响、有权威,百姓信得过的网站,这样就可以引导网民理性思考、合理发声,形成良性的舆论环境。2.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2.网民行为助长“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言论自由化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打开了言论自由的魔盒,网络让普通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借助微博、博客等“个人媒体”就热点案件直接发表观点。

一般情况下,网民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这个保护伞,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无需担心是否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

这使得他们在对舆情案件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因此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某些现象心有愤懑但是由于害怕遭到压制或者报复很少在公众空间将之表露。

在网上人们可以没有顾忌,坦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热点事件常常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出口,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讽刺、谩骂和攻击来发泄心中的郁闷,进而有可能对这些事件进行“审判”。

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又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对司法的审判造成压力。

(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再加上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就业压力、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

在这种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的情境之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

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

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在“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

(三)网络传播--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与低门槛化网络传播中信息发布的便捷与低门槛化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社会精英、领袖人物和权威媒体的话语霸权被消解。

新闻学概论——《“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新闻学概论——《“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2)媒体表现: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
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 代”的猜测,对民众力主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 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 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 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 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的影响着受众,影 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而央视的《新闻1+1》节目— —《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这个节目中,从主持人到嘉宾都在刻意弱化着药家 鑫的犯罪事实,称药家鑫为“这个孩子”,嘉宾李玫 瑾教授更是提出了“弹钢琴强迫杀人”的理论,认为 药家鑫迫于父母压力,心理扭曲,但罪不至死。而对 事件了另一方张妙的家庭却几乎没有着墨,倾向性十 分明显。
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
特点
1. 媒介情绪“失控”,语言煽情化、暴力 化。媒介在报道中大量倾注了个人情感、好恶等主观意
象,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理性。另外,媒介用 “灭绝 人性”、“罪不容诛”等词语来形容犯罪嫌疑人,首先给 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即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这无疑使受 众对事实的公正判决产生先入为主的坏影响。
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负面影响
——小组成员:张晨 钟攀
赵梦婷 张云云 朴晨博 刘中伟
内容
含义 特点 案例 原因 负面影响
“许霆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 “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关建军涉黑”案等等一系列案件相信大家并不陌 生,这些案件曾经一度占据各大媒体报刊的首要位 置,引发过全民大讨论的局面。有人感慨于此,甚 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 “盛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案件其实都是案 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地点明确具体, 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些案件 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 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在 司法与舆论的博弈过程中,许多学者再次把眼光投 向“媒介审判”现象。

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传 媒e 时 代 I N E W S W O R L D
网络 时代 “ 媒介审判 " 现象 的成 因
。魏 居娴 赵 丽ຫໍສະໝຸດ 【 摘要 】网络让每个人都 能够发表 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 网络成为舆 论的一种新 的载体 。 许 多 司法案件在 网络舆论 的关注 下, 迅
速演变为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 媒介审判也在网络时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 本文从网民、 新媒体、 社会环境、 历史传统等方面分析了
场”。 ④
由博客 、 论坛 、 微博 、 微信等组成 的以
“ 自发I 生” 为基本特征的融合 了人际传播 、
1 、 媒 介审判 新 闻传 播法 学者魏永 征将 媒介 审判 概括为 : “ 超越 司法程序 抢先对案 情作 出 判断 , 对涉案人员作 出定性 、 定罪 、 定量刑 以及 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 审判的报道
在事 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 、 夸 张的乃至是
场 ”与 “ 司法场 ”等其 他场 的关 系时 , 布 组织传播 、 大众传播等诸多传播形式 的新
媒体, 形成 了传统大众传媒之外 “ 媒 介审
根据 C N N I C的 《 第3 3次 中国互联 网 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至 2 0 1 3年 1 2 月底 , 我 国微博用 户规模为 2 . 8 1 亿, 网 民 中微博使用 率为 4 5 . 5 %。 微博 已经成 为大
“ 媒介审判”现象 出现 的原 因
【 关键词 】 网络时代
媒介 审判
群体极化


“ 媒 介审判” 的重新认识
和影 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的行为 。 ③ 二、 网络环 境下 “ 媒 介 审判 ” 出现 的 1 、 媒介 的特殊性
的属性从 一开始就与它背后的 “ 权力 ”密

“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

“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

“⽹络媒介审判”的负⾯效果成因2019-08-13【摘要】本⽂分析⽹民在“⽹络媒介审判”中所起的负⾯作⽤及成因,包括⽹络匿名性、集体⽆意识、从众⼼理、BBS议程设置等。

【关键词】⽹络媒介审判集体⽆意识从众⼼理议程设置根据中国互联⽹络信息中⼼的报告,截⾄2009年6⽉,我国⽹民总⼈数达到3.38亿,互联⽹普及率达到25.5%;宽带⽹民数达3.2亿,使⽤⼿机上⽹的⽹民已有1.55亿。

①⽹络⼏乎成了我们⽣活的⼀部分,从对政府决策,对社会影响来说,⽹民的⼒量和呼声已不容忽视。

“⽹友的⼒量”很容易形成互联⽹环境中的“媒介审判”,与现实世界产⽣了种种联系,影响着事件在现实⽣活中的⾛向。

09年12⽉20⽇中央电视台《经济半⼩时》播发了《⽹络“灌⽔雇佣军”操纵舆论5万元可左右判决》,披露了⽹络公关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不惜利⽤互联⽹炮制各种谣⾔,捏造事实诋毁对⼿,让互联⽹被泛滥的谣⾔、谎⾔所充斥,将不知情的⽹民控制在为⾃⼰左右的舆论之中,这些组织被专家称之为“⽹络⿊社会”。

他们造成的铺天盖地的⽹络舆论压⼒对⽹民的 “媒介审判”造成了巨⼤影响。

⽹络媒介对于各种不正之风的讨论、质疑和批评,都是正常的,它们对于社会信息公开、普通民众“虚拟参政议政”、推进民主进程都⼤有裨益。

然⽽,如果掺杂了过多的商业利益,让感性代替了理性,辱骂代替了探讨,那么⽹络就有从公共领域堕落为“⾮理性舆论场”的危险。

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不禁要问:⽹民有时候为什么会对“审判”产⽣负⾯影响?⼀、何谓“⽹络媒介审判”“媒介审判”这⼀概念的界定,学者有普遍的共同认识。

⽐如,陈绚认为:“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原是西⽅新闻传播法中的⼀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预、影响审判独⽴和公正的现象。

②吴献举认为:“媒体审判”⼀语出⾃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妨碍和影响司法独⽴和公正的⾏为。

③“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暴⼒”,如某媒介说犯罪嫌疑⼈“灭绝⼈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报道有关群众团体“建议对⽍徒从重从快严惩”;报道众多群众表⽰“对于犯罪分⼦⼀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在报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的同时,强调故意伤害罪最⾼是死刑,等等类似语句在媒介上频频出现。

浅谈舆论审判的形成及消极影响

浅谈舆论审判的形成及消极影响

学市揺讨SfHWxl 浅谈舆论审判的形成及消极影响曾紫薇(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摘要:随着时代发展,媒体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以新媒体为标志对舆论的形成方式也有了新 的变化,同时对司法的关注更密切,干预更无秩序。

新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如果传播出现了倾向 或偏差,由此形成的舆论审判与司法理念会偏离,同时给审判进行的干扰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新的背景 需要新的手段,新的媒体形式带来新的影响,需要在结合以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延伸。

关键词:舆论;审判;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883 ( 2019 ) 23-0058-02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播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公共话语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和高效。

特别是自媒体的 发展,个人也有了左右社会舆论的能力而不仅是大众 传媒。

社会舆论不仅影响力更大,而且更容易左右公 众。

近几年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公众对司法审判的 关注度提高,社会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也更加亲密。

新 的媒体体系下的社会舆论是一股强大而不稳定的力 量,在没有正确引导的情况下,是极具破坏力的。

一、 舆论的新发展趋势中国传统文化中,“舆”指修车之人,舆论就是社 会普通劳动人民的言论。

“听舆人之诵”“或得之舆 论”,舆论是民意的反映,在古代,君主为了民心所向,常常会听取舆论。

在西方,舆论的含义与中国类似,指 的是公众的意见。

但是西方的舆论来自卢梭的《社会 契约论》,因而具有更多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含义。

现 代舆论本意总体来说指的是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具有 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大众传媒以有组织、有公信力的报纸广播等为代 表引导舆论,被称为“第四权力”,有媒体监督的作用。

超过了监督的作用和其影响范围,对司法进行不当的 干预,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时,就被称为“媒体审判”,即“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 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浅谈舆论审判的形成及消极影响

浅谈舆论审判的形成及消极影响

五、总结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实践 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注意防范其可能带来的 负面影响。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 的信任和理解;我们也需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引导,确保网络舆论的健康和理性 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网络舆论的力量,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 建设的发展。
四、药家鑫案的反思
药家鑫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 看到,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 公正,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可能干扰司法独立, 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判断。因此,在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我们也需 要重视网络舆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加以防范和引导。
首先,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司法程序是一个复杂而严 谨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然而,媒体和公众舆论往往会基于 主观感受和个人立场对案件进行评判,甚至通过片面或不实的报道制造舆论压 力,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这种情况下,司法裁判往往会变成舆论的牺牲品, 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媒体的报道可 能会给法官带来压力,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媒体的报道 可能会给公众带来误导,导致他们对司法审判的不信任。事实上,在李昌奎案 的审理过程中,就有人质疑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幸运的是,最终的判决结 果并未受到媒体舆论的明显影响。
二、消极影响
舆论审判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新闻报道的扭曲:舆论审判往往导致新闻报道的扭曲和片面化。为了迎 合公众口味,一些媒体可能会过度某些细节或渲染情绪,从而忽略事实真相和 全面报道。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媒介对司法案件的学习和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日益明显,并形成所谓的“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加大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但由于媒体自身具有信息放大器的特征,其报道也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了司法公正。

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不规范报道作为社会公器,媒体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司法案件更应如此。

但在传媒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些媒体过度追求噱头和影响力,不注重真实性与客观性,对报道内容缺乏规制。

虽然有《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等行业自律性条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效果,约束性不强。

二、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是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之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媒体与司法机构都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冲突,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受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扰与影响。

而媒体作为社会风险的瞭望者,理应行使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的权利。

司法机构不希望媒体过多地采访报道,以此引导民众舆论,进而影响审判过程。

媒体则希望利用自己的报道追求司法公开、公正。

司法机构审判案件是一个持续的静态的过程,而媒体的新闻报道即追求新颖又要求时效性。

所以媒体与司法机构往往处于一种对立冲突的关系中。

当媒体将本来没有定性的案件信息先于司法机构公布于世,并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就会产生媒介审判的现象。

三、媒体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淡薄媒体从业者法制意识的淡薄,往往也是造成媒介审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至于在盲目追求新闻时效与新奇性的同时,全然置司法程序于不顾。

作为报道司法案件的媒体从业者,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司法常识,比如我国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等。

有这些常识为基础,就能避免媒介抢在司法机构之前对案件与涉案人员下定论,也有利于保持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性。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让“媒介审判”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这样就有悖于法治精神。

关键词:媒体媒介审判新闻报道近几年,我国法治较昌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新闻界也应时而动,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而当下新闻界的现状是:新闻媒介不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难以全面掌握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出现了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

其中“媒介审判”或称“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

就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一、“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一)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不过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因此,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又比较缺乏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二)媒介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媒介难辞其咎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常常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等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在网络时代,许多社会事件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成为全民瞩目的热点。

网络信息的隐匿性,消息碎片化,分散等特性使媒介审判在网络时代出现了新的流变。

本文运用传播学、伦理学和传播法规的相关理论的文献梳理法和新近案例分析,试图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从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分析其特征,并且从媒介报道方面、司法和受众的参与等方面找出原因,进而从媒介报道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责任,司法的及时性和公正以及受众应该理性参与等方面找出应对之策。

我们在呼吁舆论监督的同时,更要理性、科学参与监督,媒体报道注重其导向性和责任感,坚决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

新媒体,媒体审判,司法公正,网络舆论Talking about the “media trial” phenomenon of new mediaenvironmentIn the Internet age , there are many social events , driven by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twork becoming a national focus of attention . Occult network , the message fragmentation , dispersion and other properties make trial by media in the Internet age there is a new rheology . So this article will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cluded in the study, using the theory of media environmental studies , trying to study in today's new media environment,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a phenomenon of the trial , and binding characteristics to find countermeasures. We appeal to public opinion , but also can not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media trial .new media, the media trial, justice, public networks目录1 绪论 (2)2 “媒介审判”的现状 (3)2.1 “媒介审判”起源 (3)2.2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 (4)2.2.1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 (4)2.2.2 媒介审判出现的问题分析 (5)2.2.3媒介审判的现状分析 (6)3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分析 (9)3.1司法的不完善与不及时 (9)3.2媒体过度报道 (9)3.3受众缺乏理性 (10)4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13)4.1 影响报道客观性,甚至接受法律制裁 (13)4.2导致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14)4.3 影响司法公正 (14)5 寻求新闻与司法平衡,反对“媒介审判” (16)5.1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16)5.1.1正视媒介身份、明确自身责任 (16)5.1.2媒介进行新闻报道要理性有原则 (16)5.2受众理性参与舆论 (19)5.3加强司法公正 (19)结论 (22)1 绪论2013 年2 月发生在北京市的“李天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强大的响。

“媒介审判”现象背后的人文关怀缺失造成的二次伤害

“媒介审判”现象背后的人文关怀缺失造成的二次伤害
2.1 采访环节的“媒介审判”现象 记者素有“无冕之王”“社会瞭望者” 的称号,这就给新闻工作者提出了要求, 新闻工作者应该客观、实事求是。在新 闻采写环节要注意事实,避免记者的主 观倾向,坚持事实和观点分离,避免因 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而带偏受众对事件 本身的认识。某些新闻工作者为追求轰 动效应,违背了新闻专业精神,在真实
和虚假之间迷失了方向。 新闻采访要求有独家意识,在同类
题材中要能够发现“独特视角”,但前 提都是尊重事实,客观报道。某些新闻 工作者为追求独家、轰动,在采访环节 加上了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尤其是在 刑事案件中,主观性较强,抢在法官之 前给事件定性,造成错误舆论导向,给 当事人及其亲属带来了伤害。
2015 年 12 月,《郑州晚报》报道了 一篇新闻,讲述的是“大学生掏鸟案”, 当事人闰某和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十年半和十年,并处罚款。随后,新京 报新媒体平台发布了一篇报道《掏鸟获 利千元为何与受贿千万同罚》。这篇报 道暴露出记者在采访环节出现的问题, 没有对新闻信息进行核准,没有亲自去 现场采访获得一手信息,使用的是别人 的成品,但在内容把握上显然断章取义。 这个标题运用了对比,将贪污千万的官 员与掏鸟的学生混为一谈,新京报这篇 报道实际上是带有偏向性的,舆论一边 倒,产生了错误的“舆论领袖”作用, 报道态度更偏向于学生。这样的报道会 激起大家的不满,引起大家对学生的怜 悯,甚至会影响到司法的判决。
关键词:媒介审判;人文关怀;二次伤害
1 一些新闻报道中存在着“媒介审判” 现象
“媒介审判”也叫新闻审判,是一 个舶来词,意指新闻媒介在报道正在审 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侵犯人权, 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这种现象 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1]。
“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以 人为中心,把维护人的价值、尊严和权 益放在第一位,新闻报道要多一点人文 关怀,少一点冷漠,打造有温度、有人 情味儿的新闻。当前,人文关怀已经渗 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成为新闻 报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元素 [2]。

“媒介审判”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负面效应与应对策略研究

“媒介审判”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负面效应与应对策略研究

“媒介审判”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负面效应与应对策略研究作者:吴慧敏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媒介审判”在中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媒介审判”对现阶段的公民道德建设有着巨大负面效应。

为此,可通过加强媒介自律、加强媒介传播监督、提高全民族道德素质等方法应对。

关键词:媒介审判;公民道德建设;媒介监督随着时代进步,大众传媒得到迅猛发展,其传播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日趋加深。

“媒介审判”作为其传播行为之一,不仅对司法独立构成威胁,还对公民道德产生负面效应,阻碍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有效推进。

一、“媒介审判”的概念及其在中国的现状(一)“媒介审判”的概念“媒介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西方学者认为,它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西方的审判大多实行大陪审团制度,组成陪审团的成员为普通公民。

如果大众传媒在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负面报道和渲染,陪审团成员受报道影响,就会产生倾向性情绪,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国内学术界,对“媒介审判”的概念还没有做出准确、统一的界定。

但总体看来,我国知名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

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1](二)“媒介审判”产生的社会根源“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第一,司法缺位。

当前由于我国制度的不健全,某些领域出现法律空白和漏洞,无法可依,加之部分司法人员自律意识淡薄,自律能力较差等不容乐观的司法缺位现象,经常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

“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

“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一、本文概述“媒体审判”作为现代社会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

本文将围绕“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展开批判,旨在揭示其对社会公正、司法独立以及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构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和谐关系,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进步。

本文将概述“媒体审判”的概念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表现形式。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揭示“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和独立性的冲击,以及它如何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误解。

本文将批判性地分析“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

我们将关注它如何可能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如何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它如何可能破坏社会的法治秩序。

本文将提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和谐关系的建议。

我们将强调传媒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司法机关在面对媒体监督时应保持的态度。

我们还将探讨如何通过立法、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手段,促进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和谐共生,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剖析“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提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和谐关系的策略,以期为社会公正和法治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二、“媒体审判”的概念及特点“媒体审判”是一个具有描述性和贬义含义的术语,它指的是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超越其应有的角色和职责,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带有偏见的报道,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独立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愈发严重,尤其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使得“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更加显著。

报道偏见性: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容易受到自身立场、观点或公众舆论的影响,从而在报道中表现出明显的偏见。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理解产生误导,进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信息片面性:媒体在报道时,往往只关注案件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细节,而忽视了整个案件的全貌和背景。

这种片面的报道方式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理解产生偏差,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判断。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摘要:近年来,网络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然而由于网络匿名性和“把关人”缺失而产生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却妨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不利于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并严重影响了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

只有通过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把关力度、紧抓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网络舆论媒介审判;媒介生态;媒介素养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2-0031-03“‘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出判决,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1]。

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一种更为严重的“媒介审判”现象――“网络媒介审判”产生了。

一、“媒介审判”与网络“媒介审判”在我国,传统的“媒介审判”主要表现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就进行大量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主观舆论引导的报道,如1997年8月24日河南民警张金柱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最终被判死刑的案件,因张金柱在临刑前说“记者害了他“的话而备受关注,此案也成为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经典案例。

而“网络媒介审判”除了具备传统“媒介审判”的特点外,更多的是被赋予了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所衍生的新特点。

(一)“网络媒介审判”与“媒介审判”的异同“网络媒介审判”与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指媒介干预、影响审判独立的“越位”行为。

总结起来,其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案件的报道带有强烈感情色彩,以博得更多关注;2.主观臆断,只对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加以陈述;3.断章取义,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甚至刻意歪曲事实;4.发表大量指责批评性评论,言语犀利,严重影响大众对案件的感受;5.案件尚未正式审理,就给被告人定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摘要:司法的公正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神圣的,但是由于社会因素,特别是媒体的炒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得到正常的审判的情况在世界各地都屡有发生,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法学媒介审判负面效应1.概述所谓的“媒介审判”是指新闻界忽视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做一种前置预先性的“审判预设”。

这种“媒介审判”是在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环境下催生的产物,原本起源于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等地这种“媒介审判”往往会直接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最终结果,在我国现行的法学体系下是十分罕见的,但是随着“新闻娱乐化”产业的崛起,和“自媒体”新闻介质的产生,这种媒介审判也在我国悄然兴起。

这种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审判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弊端要远远大于其正面效应的。

2.“媒介审判”的兴起媒介审判的兴起是和西方司法制度中“大陪审团”形式密不可分的,这些大陪审团中的陪审员其实也是普通民众,如果在陪审团成员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定之前就使其对案件有一个主观上的认识,那么就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谢帕德医生杀妻案”,案件自发生以后,媒体就一直热炒,恰恰又因为警方整理的证据链不足,媒体就一边倒的将谢帕德医生圈定为凶手,并处于炒作的需要不断的制造新闻热点来对其进行烘托,最终导致法院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案件自1954年初审以后,谢帕德医生经过12年坚持不懈的上诉才让美国最高法院于1965年对案件进行重审,并最终做出无罪宣判。

本来这种新闻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在我国现有的体系下是并不存在的,但是随着近年来新闻娱乐化炒作的不断兴盛,许多原本较为严肃的案件被一些所谓的新闻人过度的关注之后就完全改变了其性质,进而导致一些令人十分不解的局面出现。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药家鑫案”了,原本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改变了其性质,程了刑事案件,而又是在媒体的关注下,“官二代”、“富二代”一些莫名其妙的帽子就给戴在了案件嫌疑人头上,司法机关不得不连续几次以公告的形式来公布案件的审理过程,即便是到了后期嫌疑人当庭进行忏悔的时候呼声也是一边倒的出现“药家鑫不死,国法难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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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作者:孔德钦陈鹏来源:《新闻世界》2010年第02期【摘要】本文分析网民在“网络媒介审判”中所起的负面作用及成因,包括网络匿名性、集体无意识、从众心理、BBS议程设置等。

【关键词】网络媒介审判集体无意识从众心理议程设置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截至2009年6月,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3.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5.5%;宽带网民数达3.2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已有1.55亿。

①网络几乎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从对政府决策,对社会影响来说,网民的力量和呼声已不容忽视。

“网友的力量”很容易形成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与现实世界产生了种种联系,影响着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的走向。

09年12月2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发了《网络“灌水雇佣军”操纵舆论5万元可左右判决》,披露了网络公关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不惜利用互联网炮制各种谣言,捏造事实诋毁对手,让互联网被泛滥的谣言、谎言所充斥,将不知情的网民控制在为自己左右的舆论之中,这些组织被专家称之为“网络黑社会”。

他们造成的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压力对网民的“媒介审判”造成了巨大影响。

网络媒介对于各种不正之风的讨论、质疑和批评,都是正常的,它们对于社会信息公开、普通民众“虚拟参政议政”、推进民主进程都大有裨益。

然而,如果掺杂了过多的商业利益,让感性代替了理性,辱骂代替了探讨,那么网络就有从公共领域堕落为“非理性舆论场”的危险。

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不禁要问:网民有时候为什么会对“审判”产生负面影响?一、何谓“网络媒介审判”“媒介审判”这一概念的界定,学者有普遍的共同认识。

比如,陈绚认为:“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②吴献举认为:“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③“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如某媒介说犯罪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报道有关群众团体“建议对歹徒从重从快严惩”;报道众多群众表示“对于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在报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的同时,强调故意伤害罪最高是死刑,等等类似语句在媒介上频频出现。

笔者认为,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是网民、网站编辑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社会性热点新闻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可能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正如许多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个伪命题一样,“网络媒介审判”也上升不到审判的高度。

在所谓的“网络媒介审判”中,网民通过互联网,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上常用的工具——搜索引擎进行调查,加上人海战术,充其量是一种在线的舆论方式,而非在线纠纷或者是在线的冲突解决方式。

从法理上说,“网络审判”当然属于“判了白判”,但构成的“舆论压力”的确实实在在地存在。

二、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使网民无需承担“网络媒介审判”的责任网络环境是造成“网络媒介审判”的重要因素。

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网民在线上会变得更加轻松自在,受到更少的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更容易放纵和过激。

针对这种网络行为的特点,研究者把这种现象称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

这种“去抑制性效应”能以两种相反的方式发生:“第一种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

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

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

第二种是过度自我暴露,人们在网络上的表达更直接和较少禁忌,更容易表露出个人内心的情感,暴露自己的弱点和隐私。

”④去抑制性效应的第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中表现为:网民也许会对现实社会中的阴暗、暴力事件心有愤懑,但是由于害怕遭到压制、报复,所以自己调适不满的情绪,很少会在公众空间将之表露。

而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使网民没有了这些顾虑,可以坦然地表露自己的观点、意见,匿名性也使网民觉得更为安全,他们通过谩骂、侮辱等方式发泄心中的郁闷,并以此减压,进而有可能对一些热点事件进行“审判”。

第二种去抑制性效应在网络环境中表现为:网民的自我表露心态,即将自己的真实、重要、隐私的信息向他人显示的过程,摘下面具。

向他人透露自我信息往往需要极大的勇气,但网民有时仍需这种宣泄,获得心灵上的慰藉。

三、网民的集体无意识与“网络媒介审判”“集体无意识”是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提出的分析心理学用语,指由遗传保留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

“集体无意识”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现象无处不在,并一直默默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

回到“网络媒介审判”,首先无论发布者披露的事件真实与否,至少它触动了国内大众的神经,引起公愤,否则不会有大规模的人自发参与。

大多数网民都秉持一颗善良的心,出于正义感而对当事者进行“审判”。

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主任谢新洲教授认为,“网民的反应是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表达出来的态度,证明了‘社会道德与良知的底线仍在’”。

尽管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是为了弘扬正义、惩奸罚恶,但其表达方式和采取的行动是否理性值得探讨。

而且“网络媒介审判”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将变成实现非法利益的工具。

某些商业网站为积聚人气、增加浏览量,故意炒作网络事件,煽动网民投入;网络公关公司雇佣大量“水军”以用户名义,带动网民对对手进行“群哄”,从而形成“合成谬误”,给对手进行“网络审判”,进而进行商业炒作。

四、从众心理与网民理性缺失导致“网络媒介审判”的不公正社会心理学认为,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

通常在人多集会的场合,个人受到周围气氛感染会做出许多和平时本人性格完全不同的事情。

人们在这种气氛感染下做出了许多疯狂的举动不但没有内疚感,反而有一种融入集体的陶醉与得到承认的快感。

就好像很多英国足球流氓,现实社会中都是温和的绅士,到了球场受气氛感染可以大打出手。

虽然网络传播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可以打消受众害怕表达不同意见而被群体孤立的疑虑。

但从传播学角度来看,人总是力图从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状态,当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更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之,则迫于群体压力少发表甚至不发表观点,最终形成一个以占上风观点为主的舆论场。

因此,从众心理在网络传播中还是普遍存在的,这也使得网民有了“法不责众”的心态,所发言辞更加肆无忌惮。

在“网络媒介审判”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是一小群中坚分子发表檄文,用义愤填膺的口号来煽动普通网民。

受信息来源不对称的限制,网民在煽动下,较少有人质疑、考究事件的真实性进而辨别真假,而是不假思索地投入到“审判”中。

即使少数网民确实以一种相当理性的态度参与网络舆论的形成,但是他们的理性却被整体的非理性所淹没。

不可否认,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也许是为了弘扬正义、惩罚奸恶,但在这旗号下,网民们或许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滥用所谓的“正义与善良”进行一场盲目的群体行动。

流传在网络上的事件,大多是部分网民的一面之词,即使他们没有虚张声势、伪造情节,但也抹杀不掉他们处在自己立场上的主观成分,如果我们偏听偏信一面之词,会使我们无法客观地看待问题。

这就折射出多数网民非理性的“网络媒介审判”的缺点——不公正。

许多网民一开始就有某种偏向,通过交流使得倾向性得到加强、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从而导致对谴责对象的不公平。

更为甚者,从众心理使大多数网民在网络舆论中盲目跟风,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人云亦云,形成庞大的舆论合力,造成对当事人更为恶劣的影响。

五、BBS议程设置致使“网络媒介审判”愈演愈烈在议程设置理论中,议程就是对当前问题进行报道的选择,对选中的事情进行不同程度的公开报道。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媒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物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某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对议论的先后顺序。

在传统媒介环境下,由于媒介组织受控于政治权力、经济资本、社会文化规范、社会价值等外在力量,媒介组织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报道方针对传播信息进行议程设置;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介受到技术、版面和时段的限制,其信息容量总是有一定限度的。

而在网络环境中,几乎没有这些方面的约束。

基本上大多受“审判”的事件都发端于BBS讨论区。

网民在此互相就事件交换观点意见,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它们在议程设置时,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越被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个人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转变成公众议题。

BBS把关人在议程设置时炒作热点议题,首要的手段是“立”,即讨论主题的设立,对“网络媒介审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BBS中议程设置的另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对主题论坛的严格控制与管理。

这其中包括对主题论坛的暂时性封锁、永久删除,以及对发表不恰当、反动言论的用户ID的封杀和对其帖子的删除。

事实上它是从“破”的角度进行议程的设置,类似于传播学中的“把关”。

综上所述,网民在“网络媒介审判”中起的负面作用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我们在对这种现象给予关注的时候,更应对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作进一步探寻,还要在尊重网络平台自由平等精神的前提下,探索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①《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9年7月16日②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49页③吴献举,《“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新闻记者》,2002年第9期④丁道群、伍艳,《国外有关互联网去抑制行为的研究》,《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作者:孔德钦、陈鹏均为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07级研究生)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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