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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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1 —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上海政府80号令

上海政府80号令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8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第一篇: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上海技防对防盗门、电控锁锁、闭门器的要求

上海技防对防盗门、电控锁锁、闭门器的要求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2005,以下简称《电控门技术条件》)颁布实施2年多来,在预防和制止入室盗窃等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工作中发现,该标准与上海治安防范工作实际有诸多不相适应之处:如未对闭门器、电控锁、门铰链等构件的技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等。

为确保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等单位场所安全,根据《电控门技术条件》以及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栅栏、玻璃类电控防盗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自2008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控防盗门,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7月1日以后评审的技防工程中使用电控防盗门的,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

栅栏及玻璃类电控防盗门技术规范一、本规范对栅栏及玻璃类电控防盗门及其门体、铰链、电控锁、闭门器、门口机等主要构件提出了统一要求,是制造、验收和检查电控防盗门的依据。

二、基本要求1、电控防盗门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标志性铭牌,注明生产厂家全称和联系电话。

2、电控防盗门的结构和开门方式应保证锁具的正常使用和门体的各功能正常。

3、电控防盗门所选用的板材材质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4、所有构件表面均应进行防腐镀锌处理,涂层表面应无气泡和漆渣,焊接部分应牢固,不应有裂缝、夹渣、漏焊等缺陷。

5、电控防盗门及其构件应符合下述要求外,其他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2005)的有关规定。

6、电控防盗门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供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电控锁及闭门器应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应证明。

三、各构件要求(一)门体1、栅栏门(1)金属栅栏门应采用镀锌或不锈钢方管,门框、门扇框方管规格不应低于:30mmx30mmx2mm,栅栏方管规格不应低于25mmx25mmx1.5mm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第二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展览会,简称展会
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
3.2 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
举办展会的场所。
3.3 展区
展示展品的区域。
3.4 展品
展示物的总称。
3.5 特殊展品
贵重金银珠宝饰品、字画、钟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文物(含)以上的展品。
5.2.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2.1.10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
5.2.2.4 其他入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6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5.2.2.7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5.2.2.8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2.2.9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2.10 系统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2022年一级消防继续教育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真题及答案

2022年一级消防继续教育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真题及答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学习1、【判断题】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包括负责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1分)A、正确B、错误2、【判断题】体育场馆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5m。

(B)(1分)A、正确B、错误3、【判断题】商场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A)(1分)A、正确B、错误4、【多选题】某制衣生产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严格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E)。

(2分)A、员工集体宿舍与制衣生产车间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相互之间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B、禁止员工在宿舍内使用炉灶做饭。

C、宿舍房间内使用双层床铺。

D、宿舍每间房间的使用人数为14人。

E、宿舍房间之间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分隔,且砌至梁、板底部。

5、【多选题】某商场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2分)A、营业厅最不利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行走距离为40m。

B、营业厅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为25mC、餐饮店铺的厨房靠外墙布置,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D、餐饮场所厨房内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E、防火卷帘下方两侧距离防火卷帘各0.3m处用黄色标识线划出不能放置物品的范围6、【单选题】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职责,下列说法中不属于的是(D)。

(1分)A、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B、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C、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能力D、发生火灾事故后,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7、【单选题】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下列说法中,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是(C)。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021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试题答案

2021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试题答案

2021年消防工程师石油化工继续教育部分试题答案1、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说法正确的是(C)A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10LB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9LC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喷淋强度不宜低于9LD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喷淋强度不宜低于6L2、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置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上述规定针对进、出装置的管道输送的气体包括(ABC)A、可燃气体、B、液化烃C、可燃液体D蒸汽E压缩空气3、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与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是指到工艺装置的(B)A、最外侧设备外壁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B、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4、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的要求有(ABCE)A、辅助生产设施的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B、工艺装置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C、空分站的消防用水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D、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为4hE、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5、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D)A.0.5hB.1.0hC.2.0hD.3.0h6、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浮顶罐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错)7、可燃液体的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计算如下:(1)防火堤内容积不应小罐区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

(2)一个500m3的固定顶储罐和一个1000m3的内浮顶罐组成的罐组,防火堤内容积不应小于500m3;(3)浮顶、内浮顶罐的防火堤内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4)隔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防火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D)A、(1),B(2,3)C(4)D以上都不对8、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械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C)A、采用3h的防火卷帘B、采用甲级防火门窗C、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D、采用乙级防火门窗9、有关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ACDE)A、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B、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C、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D、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E、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10、有关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的说法正确的有(ADE)A、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B、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0个C、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4个D、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E、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旨在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该条例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以确保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一、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1. 特种行业的分类和管理a. 酒店、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b. 网吧、游戏厅等互联网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c. 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要求2.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a. 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b. 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c. 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的治安管理措施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建设a. 人员准入制度和管理要求b. 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要求c. 突发事件处理和报警机制二、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安全责任a.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b.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措施c.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2.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义务a. 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b. 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和服务c.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3. 公共场所员工的安全责任a. 掌握安全应急流程和操作方法b. 守法经营,积极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c. 保护自身安全和客人安全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1. 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2. 治安巡逻和安保力量的配置与管理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机制4. 对违规经营和失职失责行为的处罚措施5. 维护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良好治安秩序的措施和举措四、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社会参与和监督1. 公众参与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方式和途径2. 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3. 公众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4. 媒体监督和曝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问题行为五、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效果和展望1. 经过条例实施后的改善和成效2. 针对存在的问题的进一步改进举措3. 未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发展方向和挑战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确立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强化了治安管理措施,促进了社会参与和监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惩处违规行为,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特种行业管理1. 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2. 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审批程序3. 特种行业的经营规范及相关要求4.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5. 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二、公共场所管理1.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范围2. 公共场所的布局设计和安全要求3. 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4.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和灾害防范措施5. 公共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1. 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 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3. 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和处罚措施4. 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防范措施5. 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和督察机制四、市民权益保障1. 市民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中的权利和义务2. 市民的举报和申诉渠道3. 市民受侵害时的保护和救助措施4. 市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5. 市民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五、条例实施和效果评估1. 条例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2. 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3. 条例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调整4. 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5. 条例的补充和修订措施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2007年01月0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想规范G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建筑设想防火规范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GB 、GB 、GB、GB 、GB 、GB 、GBJ 16、48、GA 503、GA 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共娱乐场合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合。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合,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合,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合,游艺、游乐场合,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合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

3.2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ies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的城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生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损失,上海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

以下是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包括公安、城管、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场所管理、人员疏散、交通管制、伤员救治等具体工作。

3.人群密集公共场所应急救援队伍由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救援和救治工作。

二、预案内容2.事故发生:一旦事故发生,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封锁现场,紧急救治伤员,确保人员安全。

3.疏散和救援: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发现场,进行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工作。

人员疏散按照疏散路线图和应急指示进行,指定应急通道和集合点。

4.医疗救助:救援队伍根据伤员情况,将伤员送至附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同时,指定专门的医疗救援队伍,随时准备应对大规模伤员救治的需要。

5.损失恢复: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事故现场的功能,清理和处理现场残留物。

同时,组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研究改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6.公众应急救援意识提升:通过教育宣传活动、演练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救援意识和自救能力,增强应对灾害的能力。

三、预案执行1.预案的执行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和组织。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响应,协同配合,确保预案能够顺利执行。

2.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第一手资料的准确性。

3.预案执行过程中,应急救援队伍要组织决策、指挥、救援、协调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预案具有科学合理的预案组织机构、完善的预案内容和严谨有效的预案执行。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能够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防火设计图纸未经审核同意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核发证的除外。

第四条下列建筑物的内装修,其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一)营业性公共场所;(二)使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单位内部会场和娱乐场所;(三)计算机机房、档案室、图书馆(室)及放置精密仪器、重要设备的场所;(四)市公安局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场所。

单位内部场所需对外营业的,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报送审核。

第五条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

我国尚无技术规范,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的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沪公通字〔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7〕95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一、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的修改1.将文中第一段修改为“为严格控制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确保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优先、安全通行,便于群众识别避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2.将文中“二”的内容修改为“特种车辆的外观制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鼓励在工程救险车正副驾驶车门喷涂所属单位名称”;3.将文中“三”的内容修改为“特种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4.将文中“四”的内容修改为“特种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对《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规定》的修改: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经民警指出,违法行为人能够当场改正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2.删去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执勤”,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的”,以及第六项中“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主动改正”的表述;3.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道路之外的道路,驾驶机动车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第八项修改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道路之外的道路,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具体内容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道路之外的道路行驶时,后排座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具体内容为:对下列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民警首次发现或第二次发现,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经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接受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一)行人通过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而未走的;(二)行人不按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通行的;(三)行人在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未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四)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五)行人实施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会萃场所;(二)建造面积在 1000m2 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造面积在200m2 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造面积在 500 m2 以上的候车厅(楼),建造面积在 2000 m2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 500 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第二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者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 60 m2 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继续教育答题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继续教育答题

1、【判断题】人员密集场所可以自行开展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

(A)(1分)
2、【判断题】商场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A )(1分)
3、【判断题】商场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可以穿越办公室。

(B)(1分)
4、【单选题】根据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实行新的办理方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

(1分)
5、【单选题】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是(B )。

(1分)
6、【单选题】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是(A )。

(1分)
7、【多选题】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下列说法中符合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的是(ABCE )(2分)
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控制位置
使用的障碍物
火局部应用系统
8、【多选题】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的是(BE )(2分)
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为20s
用固定措施。

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技术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技术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技术暂行规定沪消〔2005〕448号1. 适用范围1.1 建筑面积在1000 m2(含,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的商场;1.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1.3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1.4 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4.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1.4.2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1.4.3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1.4.4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1.4.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5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1.6 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候船厅,民用机场候机楼(厅);1.7 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1.8 高层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公寓;1.9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生产车间;1.10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2. 设计要求2.1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应加装独立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2.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应加装联动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在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手动操作功能,能实现联动并显示防火门启闭状态。

2.3 装有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防火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应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2.4 单位在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产品时,应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国家法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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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技术暂行规

1. 适用范围
1.1 建筑面积在1000m2(含,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或建筑面积
在3000m2以上的商场;
1.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1.3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1.4 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4.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1.4.2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1.4.3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
1.4.4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1.4.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5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1.6 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候车厅、候船厅,民用机
场候机楼(厅);
1.7 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1.8 高层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公寓;
1.9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
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生产车间;
1.10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2. 设计要求
2.1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的防火门应加装独立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2.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应加装联动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在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手动操作功能,能实现联动并显示防火门启闭状态。

2.3 装有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防火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
强行推开,门边应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2.4 单位在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产品时,应要求销售单位提供
国家法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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