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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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松政发[2013]1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松政发[2013]1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松政发[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将《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来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2013年市政府计划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涉及15个部门,共25件。

凡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除特殊原因外,均应当在年内确保出台。

二、要认真落实《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松政发〔2012〕28号)要求,不断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增强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要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审查任务。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市政府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四、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市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列入年度计划,如因特殊原因本年度内不能出台的,列入下年制定计划。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松政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松政令4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松原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

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松原市城市公交管理办法

松原市城市公交管理办法

松原市城市公交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交管理,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秩序,提高公交服务水准,确保公交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有关政策和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路线、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收费的公共汽车及相应的停车场、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组成的交通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其委托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建设、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发展原则。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松原市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松原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交规划第七条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臵、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松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松原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1【实施日期】202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松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10日由松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1月25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0日松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区域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展与本市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松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发〔2010〕7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公用事业、规划、司法、民政、卫生、环保、公安、财政、价格监督、税务、供电、广播电影电视、邮政、工商、电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自治管理。

对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楼房,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对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楼房、庭院卫生,要组织专人进行保洁,保洁人员工资及基础设施维护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宁江区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一)有相对独立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房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m2;(二)位于同一社区或位置接近,宜于统一服务与管理的;(三)原有住宅物业界线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按照原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物业划分;(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体住宅楼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9月18日经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2月1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1日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9月18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松政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创建美好家园,维护市容整洁,加强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第三条施工总、专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将文明施工作为一个单项编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交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文明施工的管理内容。

(一)施工场地管理:1.现场围挡;2.封闭管理;3.施工场地;4.材料堆放;5.施工现场标牌。

(二)辅助施工区管理:6.现场住宿;7.现场防火;8.治安综合治理;9.生活设施;10.保健急救;11.社区服务。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第五条施工现场管理平面布置图:包括各功能分区,主要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道路及排水系统;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设计。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松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松原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备案后并报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市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市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市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松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市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松政发〔200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城区供地计划管理,适度控制土地供应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规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前提。

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科学的年度供地计划,确定土地供应指标并将经营性用地指标分解落实到地块,年度供地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经营性用地申报,并根据计划和市场需求向规划部门申请供应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适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供地。

市规划部门不直接审批经营性用地报件,确保年度供地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净地”供应比例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客观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落实《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松政发〔2006〕12号)规定,市财政要保证从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0%作为土地收储专项基金,收储机构还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土地收储资金,不断提高收储土地能力。

同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短期内能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有计划地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然后以“净地”推向市场,优化用地环境,加快城市建设,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三、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硬化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硬化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硬化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松政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硬化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松政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级园林城市建设,推进“五城”创建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绿化条例》,现就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区硬化、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在城市道路(含规划中确定但未形成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报送新建建筑物门前(指从建筑物至人行道路边石)或小区内硬化、绿化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例会审查。

二、新建建筑物门前或小区内硬化、绿化方案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硬化、绿化施工图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足额交纳硬化、绿化保证金。

硬化、绿化保证金数额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交纳(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四、按时完成硬化、绿化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全额返还保证金;没有完成或没有按时完成硬化、绿化任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五、凡未按要求报送硬化、绿化方案和施工图的,硬化、绿化方案和施工图未获批准的,以及没足额交纳硬化、绿化保证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筑物不予“放线”。

凡未按施工图标准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筑物不予验收,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照。

六、现有道路两侧原建筑物或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工的工程,有产权单位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制定硬化、绿化方案并实施;无产权单位的,由市公用事业局制定硬化、绿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24年7月26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电联产是指热电厂同时生产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松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松政发〔200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出现了住宅用地供应数量较大和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寻求集资合作建房等问题。

为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住宅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住宅用地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是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效手段,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处、市发改委等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上年度供地项目完成情况等科学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市城区2008年住宅用地供应总量要严格控制在50万平方米以内(不含沿江开发地段),确保我市住宅供应的供需平衡。

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住宅开发建设。

三、加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在合理确定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的基础上,所有新的供地土地出让金均采取一次性收缴办法,取消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政策。

对原欠缴土地出让金企业要采取措施,停办规划、建设、土地审批等一切手续;对欠缴企业不再接受新的用地申请;也可申请法院强制追缴等办法,加大土地出让金收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足额收缴到位。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0〕47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包括乡政府所在地)、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划拨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一)商品房开发用地;(二)商业、金融、旅游、饮食、娱乐、服务、工业,以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用地。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松政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56号宁江区、前郭县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松原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松原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为解决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布局无序、设施陈旧、管理滞后问题,切实改善农贸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市民消费安全,从而提升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两个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形成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六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两个城市”建设目标,按照“升级一批、并转一批、新建一批”的总体思路,用3年时间,通过改造提升、综合治理、硬件提档、强化管理,促进城区内农贸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环境更加优良、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全力打造规模化发展、专业化经营、标准化管理的现代化市场,营造健康、文明、安全、舒适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政策扶持原则。

属地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全面推进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升级改造资金投入原则坚持“业主自筹一部分、县区补助一部分、市级扶持一部分”。

新建市场应坚持市场化运作,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二)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

宁江区政府、前郭县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原经开区”)管委会为农贸市场改造与管理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市场业主应作为建设主体。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松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6日松原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为优化提升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规范化的行政执法检查氛围,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推动“执法报备”工作在执法领域广泛应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科学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适时开展执法督查,定期对执法人员培训,指导各执法部门认真落实清单内容,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全面推动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清单梳理完毕后要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办事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完成清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开展行政执法“宜企行动”“执法创新实践案例”评选活动。

深化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加强对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公开检查执法、计划外检查执法、任性检查执法4项指标的跟进监督,全年执法备案率和核验率均达到95%以上。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松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保证城市生活、生产供水,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油田、前郭炼油厂)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设施外连接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贮水池、水塔、提升设施及管网等。

第三条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和改造工作应当纳入城市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凡小区开发、老区改造需新建或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在设计前到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委托设计。

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七条施工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第八条新建或需继续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贮水箱(池)必须设在单独房间内,所有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

坚决取缔供水间同锅炉房同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松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0〕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燃气产品或提供燃气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要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燃气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要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松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城管办《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舒适、有序、稳定、整洁的节日环境,让广大市民度过一个祥和、喜庆的新春佳节,现就加强“两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环卫保洁由于节日期间人流车流密集,加之今冬雪量较大,给节日期间的环卫保洁带来很大压力,环卫部门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调整好保洁时间,对市场周边、超市附近等人流较集中的路段要加大保洁力度,真正做到全天侯保洁,垃圾随产随清。

对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垃圾中转站要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中转站周边环境保持清洁,增加每天的清运次数,做到垃圾不外溢、不堆积。

对街路及绿化带内的白色垃圾要即时清理,随有随捡,确保街路干净整洁。

对节日期间产生的鞭炮废屑要及时清扫,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物业办、各街道要在节前集中组织住宅小区和居民区开展一次垃圾清理行动,让广大居民过上一个干干净净的新春佳节。

二、加强亮化管理凡临街的单位、商户,各公园、广场、桥梁等,有亮化设施的,从即日起,各责任部门要利用一周的时间,做好亮化设施检修工作,进一步落实好亮化责任,设专人负责节日期间的亮化管理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设施要抓紧时间进行维修,一周内完成维修任务。

街路、桥梁、公园、广场的亮化要严格按照松城管委办〔2009〕1号文件的统一安排进行开关灯。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松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松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办法、意见等的总称。

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一)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三)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四)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五)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六)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拟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由政府法制部门拟订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确定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确定起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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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着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恢复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市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二)任何商业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喊话器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群众性娱乐活动,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掏粪车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要佩戴明显的执法标志,出示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在执法经济处罚时应当实行执罚分离。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含门前三包),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塑料包装袋和其他废弃物。
(二)不准在非指定场所烧纸、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公共场所不准乱泼乱倒污水和垃圾,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雨水篦子上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生活垃圾要干湿分倒,实行袋装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倾倒垃圾的时间和地点,并安排环卫人员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准向生活垃圾点倾倒建筑垃圾、液体废弃物、动物尸体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排放烟尘、废水、废气、粉尘等,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收取排污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歌厅、浴池、加工厂、修理部、建筑工地以及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不得超标准排放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和学生学习。
第十四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畜禽。因科研、军事、教学、警务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在指定场所圈养。饲养场所不得污染周边环境,不得影响他人休息。饲养宠物的,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及时注射防疫疫苗。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期规划,同期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环卫设施,对整改不达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禁止居民往厕所倾倒垃圾、污水、杂物。掏粪车辆、工具要保持清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进出城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清运,将乱堆乱卸的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废弃物清运证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停止清运,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密闭或苫盖,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点、垃圾场内捡拾垃圾。垃圾场不得放养牲畜。
违反前款规定捡拾垃圾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捡拾物和工具,并处50元罚款;垃圾场放养畜禽的,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垃圾,由被拆除单位自行清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拆除单位清理,费用由被拆除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范的标准进行管理,水箱必须加锁、加盖,封闭严密,并定期消毒。
违反规定或者达不到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主管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要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清运申报登记手续,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抵押金,如不及时清运,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运,费用由抵押金充销,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从建筑物、汽车、火车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废弃物。
(四)客运车辆必须设置废票(物)箱,任何车辆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物)。
(五)沿街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做到车走地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街路上清扫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五、六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医院、制药厂、屠宰场等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及其他需要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处理,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处理垃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干净、美丽、舒适、文明的现代大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含市区县级政府,以下同)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城市实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规划与土地、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有偿服务与义务劳动相结合,教育、管理、奖励、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支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规划与土地、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的义务;都有宣传文明城市建设,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责任;都有举报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规划与土地、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行为的权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侵(损)害公民、法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对侮辱、殴打环卫工人和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者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或工具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九条 为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应加强市民的遵章守法教育。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违法案件的同时,应追究当事人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属未成年的,或者是单位职工、无职业居民,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市民道歉。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围圈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厕要保持清洁、卫生,化粪池要保持畅通,粪便不得满溢。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标准,部门负责制。责任区内确保无裸露垃圾、无污染、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滋生地。
(一)前郭县人民政府、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前郭炼油厂分别负责市区内所辖区域和使用范围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二)城市主街路及其人行道、绿化带、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巷路和平房区及其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楼房住宅小区和零散住宅楼的环境卫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马路边石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扫保洁,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门前三包”,由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水域、河道的日常保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公共绿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各类露天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其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环境卫生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预留地的环境卫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噪声、粉尘、烟尘、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由业主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搞好使用面积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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