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最高法院对集团仲裁的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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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集团仲裁制度

论美国集团仲裁制度

邦巡 回法院 和州 法院 涉及合 并仲 裁和集 团仲裁 的判决 , B zI案 的判 决之后 , 国仲裁协 会 建立 了一 系列集 团仲裁 的规 在 az e 美 则并且 由仲裁 专 门小组作 出集 团仲 裁的裁 决。本 文在 此就 美国 集团仲裁 制度作 了简要 的论 述 。
关键词 集团诉讼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21 D 0年 7月( 下)
{占 I 轧金 } I
论 美 国集 团仲裁制 度

摘 要

美 国联邦 最 高法院 关 于绿 树金 融公 司诉 B zl一案 的判 决 , az e 导致 了现 在集 团仲裁 的迅速 扩散 。 B zl之前 , 在 az e 联
之 间具有共 同 的法 律 问题或者 事实 问题 :3 集 团代 表提 出的请 和 L ces az () aky 。B zl e与为 了贷款 与绿树 公 司签订 了贷款 协议 , 这
求具有 代表 性 :4 集团代 表能 够公 正而充 分地保 护集 团定到 :涉 及本 合同 的争议 , “ 将



法 院将排 除那 些要求 退 出集 团诉讼 的成 员, 告知成 员在什
么 时候 、 怎样退出 集 团诉讼 。

集 团诉讼 的判决 对所有成 员有 效【 成员是指 那些没有 这些
而提 出仲裁 , 这种仲 裁类 似于 集 团诉 讼 。在 另外 一个 案件 中, 哈 选择 将他们 自己从集 团成员 中排 除出来 的人】 。 佛大 学试 图将在 俄 国石 油天然 气公 司中 的所有 投 资者的利 益进
满足 的情 况下 , 一步 要求法 院认 定, 进 集团成 员 的共 同法 律 问题 险 的形式 的要求 去 做。而 绿树 公 司则要 求这 两个 案件分 别进行 这两个 案件 在上诉 中被 合并 了, 然后 到南卡 罗来纳 或事实 问题相 对于仅 影响个 别成员 的问题 占优 势地位 , 而且集 团 仲裁 。最后 , 诉讼 对纠 纷作 出公 正和有 效 的判决优 先于 其他 可 以被采纳 的方 州最 高法 院时 , 出了 “ 提 当当事人 的仲 裁协议 关于集 团诉 讼的 问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法院的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A.某铁路局与某煤矿企业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B.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C.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D.当事人对海事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服,可以上诉至中级法院【答案】B2、沈阳市东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经营,总公司以下设有专门生产微波炉、冰箱、热水器的分公司。

在日本、马来西亚设有负责销售的分支机构。

后该公司被债权人依法向北京市某法院申请破产。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则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该公司在日本、马来西亚的财产发生效力B.如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该和解协议应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法院裁定认可C.如该公司申请重整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则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应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D.如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为该公司继续营业而支付劳动报酬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答案】C3、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回避,只能以书面方式申请B.审判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C.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D.证人也适用回避制度【答案】B4、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

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答案】A5、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把自己的红墨水倒入乙的红酒中B.甲在自家的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楼房C.甲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而镶嵌在自己的戒指上D.甲村的河滩地因遭遇洪水、泥沙堆积而与乙村河滩地相连【答案】C6、(三)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7、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异议成立的,则应当移送案件C.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D8、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会产生哪种法律后果?()A.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B.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而且也不能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D.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而且可就同一事实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答案】A9、甲、乙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省江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乙公司上诉,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理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因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故这次一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涉外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审判工作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

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分工日益深化,涉跨境电商、跨境破产、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中欧班列运单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亟需明晰交易规则、规范行为界限、平衡各方权益。

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_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

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_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

[文章编号]1009-8003(2004)06-0091-07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杨炳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000)[摘要]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已经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该原则可区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虽然程序性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的含义不同,但是对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经济自由和公民权利,在美国宪政史上都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

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缺乏程序正义的观念,这对于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不利的。

研究正当程序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我们的制度选择与宪政体制的结构调整,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增进我国程序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宪法;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712.1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4-09-16[作者简介]杨炳超,男,山东德州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美国法渊源有关正当程序原则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

1354年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使用了“正当程序”一词,它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1]此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英国在北美殖民的历史给新大陆造就了深厚的普通法传统,正当程序由此也传入美国。

美国独立革命前,有的殖民州的“特许状”(Charters )就出现了隐含有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规定。

独立后,有的州的宪法也作出类似的规定。

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

他的提议包括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了后来成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这是在美国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正当程序”一语,也成为联邦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渊源。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4.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2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 USA.Inc.(伊卡姆美国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Agroindustrial Corp.Ltd.(瑞士伊卡姆农工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海仲京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12.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美国争议解决中心26—435—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6.3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4.2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9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2.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发布日期201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路易达孚商品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作出的第3980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9.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7.2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6.2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2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18)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1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蒙古国家仲裁法庭73/23-06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0.29)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4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作出的50 114 T 00171 0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2.2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长沙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Metals plus 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11.18)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与长春市元大汽车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10.2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不予执行[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0)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8.0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7.24)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6.02)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5.27)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5.0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4.07)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3.03)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2.27)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香港欧亚科技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1.2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6.2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5.09)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3.22)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22)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10)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5)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博而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4)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成伟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16)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7)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1)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2.23)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9.25)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8.11)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7.13)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28)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15)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字第0105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11.30)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30)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销[2002]深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09)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8.30)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7.05)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2.24)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2.10)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4)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2)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0)8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8.05)8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30)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8)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6.12)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5.08)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3.10)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2.28)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展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黎明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11.20)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7.22)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4.20)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1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2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11)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7)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3.06)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发布日期1997.12.26)。

第18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综述

第18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综述

20 年至 2 1 09 02年海事仲裁业的发展 情况 , 强调 实施 情 况 。立 法 增加 这 一条 款 是 为 了保 护 加 拿

1 ・
大的进 出口商 , 利 于对加 拿 大托 运人 和保 险人 法 院 不 予 承 认 和 执 行 。 澳 大 利 亚 的 司 法 判 例 进 有
I 誊 、 第 4 第8 2 2 月 工 一 哩 3卷 期 0 年8 1
第1 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综述 8
蔡 鸿 达
由温哥 华海事仲 裁 员协会 主 办的 第 1 国 美 国联 邦仲裁 法从 宽对待 仲裁 条款 , 8届 坚决执 行仲
际海事仲 裁 员大会 于 2 1 年 5月 1 02 3日至 5月 l 裁裁 决 的政 策 。美 国法院对 败诉 方 以 “ 意 漠视 8 故 日在 加拿 大温哥 华泛 太平洋 大酒店 召开 , 自 1 法律” 由要 求撤 销仲 裁裁 决的抗 辨 予 以严格 限 来 7 为
合 同 中船 舶 或 货 物 的保 险人 不 受 仲裁 条 款 的约 束 , 国际通行 做 法拿 大代表 Jh B o y 发 言 中介 o n rml 在
美 国代 表 Jh o b l 在 发 言 中回顾 纽约 绍加拿 大 2 0 年颁 布 的海事 责任 法案第 4 条 的 o nK m a l 01 6
人作 了演讲 。
事仲裁 , 以及 3个主要 仲裁 机构 , 即印度仲 裁委
印度 争议 解 决 国际委 员会 和 印度仲 裁 与调 本 届 大会 虽然是在 受全 球金 融危机 影 响 、 员会 、 航 海事 仲裁 由印度 仲 裁委 员会 专 门受理 。 值 运业 仍 未走 出低 迷 的经济 背景 下 召开的 , 但在 与 解庭 。
讼 程序 , 重 当事人 经济 负担 , 加 为航 运界 所诟 病 。 An rw ae 评论 了波 罗的 海航 运 公会 2 0 年 de B k r 09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 最高法院认为: 提单正面未明确租约仲裁条款已经合并到 提单中,进而约束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租约中的仲裁条 款对中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 有异议权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 示案的复函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 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 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 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 在伦敦仲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 (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 • 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
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 • 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

美国罚款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罚款制度及其启示
美 国是 典 型 的普 通 法 系 国 家 , 其 在 法 律 名 称 上 并 没 有 如 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所 称 的罚 款 或 行 政 罚 制 度 。 一
行 政 罚 款 是 我 国行 政 执 法 运 用 最 为 频 繁 的 一 种 制
裁方式 , 同 时 存 在 的 问 题 也 最 多 ①。 近 年 来 , 因 罚 款 泛
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 费专项 资金 资助 项 目( N u s T 2 0 1 2 Y B x M 0 4 2 )
作者简介 : 陈太清 , 南京 理 工 大 学 法律 系讲 师 , 法 学博 士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4 ) 。


问题 的缘起
二、 美 国罚款制 度 的界定
滥、 罚不止禁等引发 的社会 公共事件 频仍 。事实 说 明,
我 国 本 土 的罚 款 制 度 已进 入 一 个 瓶 颈 期 , 亟 待 吸 收 新
些 学者在翻译美 国法典 与著作 时 , 时有 罚款 与罚 金混
用 的 现 象 。 如有 学 者认 为 , “ 罚 款是 美 国 使 用 较 为 普 遍
比较研 究》, 《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 ) 2 o o 9年 第 3期。 ③ 刘强 : 《美国刑事执 法的理论与实践》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 0 0 0年 , 第2 3 5页。 ④ 参 见[ 日] 大木雅夫《 比较 法》( 修订译本), 范愉 译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6年 , 第8 4页。
“ 我们对行政法一无所 知, 而且我们 希望一无 所知 。 ” ⑧
因此 , 一 般而言 , 美 国处罚 之种类 , 若 非刑 事罚 即属 于
民 事罚 ⑨。美 国 刑 事 案 件 起 诉 权 专 属 司 法 部 长 , 而 无 论 是 行 政 机 关 的罚 款 起 诉 , 还 是 直 接 的罚 款 决 定 , 在 性

论麦格理银行诉万达公司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基于公共政策司法审查的视角

论麦格理银行诉万达公司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基于公共政策司法审查的视角

论麦格理银行诉万达公司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基于公共政策司法审查的视角邱杓丹(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00)摘 要:本文聚焦麦格理银行与万达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案中的公共政策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论述。

即使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并未因本案涉及制裁和中国企业利益就支持万达公司的公共政策抗辩。

解析《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中公共政策的定义和各缔约国的实践,经济制裁被纳入公共政策只限于特定场域和条件。

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济制裁和以《阻断办法》为代表的强制性规则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共政策,中国的公共政策是以法律基本原则、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护为司法审查标准。

关键词:仲裁裁决;单边制裁;公共政策;《纽约公约》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24)03-0086-12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近几年采取系列反制裁措施,《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简称《阻断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简称《反制裁法》)相继出台,必然对国际经贸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继而影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马光和毛启扬,2023)。

中国外交部在2021年3月26日决定对英国9名个人和4个实体进行制裁(简称“3•26制裁”),①英国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是其中被制裁实体之一。

2021年11月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1)沪74协外认1号裁定书,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简称“麦格理银行”)申请的与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的仲裁裁决被承认与执行(简称“麦格理银行案”),②其中被制裁的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是麦格理银行案中的英国首席仲裁员。

③中国法院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如何解释和适用《阻断办法》的有关条款?这些条款是否会成为中国公共政策的一部分而导致涉制裁裁决无法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否会因仲作者简介:邱杓丹,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温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合同法。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全解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全解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译解仰融案中,不仅能看到美国法院是如何运用先例判决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来适用国会的制定法。

另外,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的这部《外国主权豁免法》可以看作其长臂管辖传统的体现。

当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研究时,首先就必须从美国法院的判决开始。

本案已经经过两审法院的判决,目前还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

一审、二审分别于2005年3月3日和2006年7月7日作出判决。

两审法院都持同一判决意见:基于主权行为豁免原则,法院驳回仰融的起诉,即认为法院在主权行为下无管辖权。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两审法院分别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上诉法院。

这个哥伦比亚因为是特区,所以两者地位相当于美国联邦初审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这涉及美国两大法院系统的划分,可以参见相关资料。

接下来,需要了解本案的事实部分,这对于判决的做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事实:仰融和沈阳市政府达成协议,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合资公司有两大股东,分别为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和沈阳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华博公司在香港注册,为仰融独资。

沈阳金杯控股有限公司为沈阳市政府独资所有。

起初,合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华博占25%,金杯控股占60%,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占15%。

随后华银将所有股份转让给华博,华博的股份数额遂上升至40%。

因此,此时金杯公司只有两大股东,一个占60%,一个占40%。

为扩大业务,金杯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华博公司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Brillianc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称其为华晨汽车)华晨控股有限公司。

为了达到上市要求,金杯控股将其在金杯汽车11%的股份转让给华晨汽车,华晨汽车从而持有51%的金杯汽车的股权。

作为报偿,金杯控股获得21.57%的华晨汽车股权。

仰融因而持有的华晨汽车股份降至78.43%。

在向美国证券委员会登记和准备上市期间,中国政府官员通知仰融,第一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中国公司,而非仰融的私人公司。

上海新华集团遭美国通用公司天价索赔 留下六点警示

上海新华集团遭美国通用公司天价索赔 留下六点警示

上海新华集团遭美国通用公司天价索赔留下六点警示新华集团正是基于对通用电气的高度信任,认为通用电气不会做任何违背商业道德的事情,答应了高额的托管金,答应了对通用电气针对托管金的索赔不做任何限制,从而造成了目前十分被动的情况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在2004年底基于对500强企业的高度信赖,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合作,进行了股权并购交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同意了很多不公平条款。

股权交易完成后的第二年,由于通用电气的天价索赔,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新华集团损失惨重。

截至目前,双方仲裁程序已走了七个月,而仲裁庭刚刚组成。

围绕着双方的纠纷,新华集团有关法律费用支出已近数百万元,而因纠纷投入的人力及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则无法估算,这起纠纷也给国内企业在与国外大企业合作时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敲响了警钟。

3月26日,记者赶往上海新华集团总部了解这次法律纠纷的始末。

股权转让始末1988年8月,新华控制技术联合开发中心(新华集团前身)、华能发电公司、香港永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建沪港合资高新技术企业“新华电站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工程),致力于当时完全依赖进口的“数字电液调节系统成套装置(DEH)”国产化。

经过研发,新华集团把PC机技术用到了工业控制中,这也是世界上最先用工业PC机代替专门的工业控制器的厂家之一,在这个领域里,中国走到了世界前列。

新华工程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引起了国际上知名制造业企业的兴趣,通用电气、西门子、霍尼韦尔都表达了强烈的合作意向。

这时,拥有新华工程41%股权的中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卖给通用电气。

考虑到通用电气没有DCS 技术和产品,把股权转让给通用电气在产品上有互补性,有利于新华DCS技术和产品本身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可借助通用电气把“新华”品牌推向国际市场,可以说达到了双赢、互补的局面。

经过和通用电气3年时间的多次谈判,新华集团作出了股权转让的决定。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一、概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

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法院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选。

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其中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国籍,根据规约,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的基础。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

(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一)、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

1、对国家的管辖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

诉讼到国际法院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上述两类国家都不是,那么一个国家与别国发生争端后,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审判,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2、对案件的管辖,有三类案件法院有权受理:第一类是自愿提交的案件。

2023-2024学年湖北省武汉六中高三(上)第二次月考政治试卷+答案解析(附后)

2023-2024学年湖北省武汉六中高三(上)第二次月考政治试卷+答案解析(附后)

2023-2024学年湖北省武汉六中高三(上)第二次月考政治试卷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共48分。

1.某农场的“空中草莓”生长在连栋温室里的半空中,实行无土栽培、自动滴灌,空间得到充分利用,不仅产量大幅增加,而且方便游客观光采摘。

所产草莓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价格比普通草莓高出1.5倍,仍然供不应求。

“空中草莓”受热捧的原因有( )①供给增加,价格下降②提升了游客的消费体验③科学种植,成本降低④满足了消费者对安全优质食品的需求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2.地方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2022年,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某地即将发放一批消费券。

请你设计这批消费券,使其促消费助企业的效果最好。

下列组合最优的是( )①券面设计为一次消费满100元抵扣20元和满200元抵扣40元两种②券面设计为一次消费满200元抵扣20元和满400元抵扣40元两种③消费券主要用于价格每下降一个单位,销量增幅更大的商品④消费券主要用于价格每下降一个单位,销量增幅很小的商品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3.人口抚养比是指总体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的非劳动年龄人口数量。

如图反映了某地人口抚养比变化趋势,从图中可以推断出该地( )①2025年后养老支出将远超过少儿抚养支出②1980年至2010年间,劳动年龄人口逐年递减③需要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基本养老服务④需要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4.在传统金融体系之下,稀缺性的金融资源往往集中于中心城市,对乡村和偏远地区产业发展支撑乏力。

近年来,以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为代表的数字金融蓬勃发展,成为推动包容性增长的有生力量和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


( 一 )支持仲裁的禁诉令 法 院对仲裁 程序 的支 持一般有 主动 的形式和被动 的形 式 。被动 的形式是指 ,法 院减少对争议案件 的管辖 ,让位于 仲裁 。主动的形式是指 , 法院对违反仲裁协议 的一方发布禁 诉令 作为对仲 裁程 序的救济 ,被动的形式的运用 比较普遍 ,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运用 。 主动 的形式则主要 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 禁诉令起源于英国 , 禁诉令在英 国的运用最 为普遍和成 熟 。英 国 1 9 8 1 年 《 最 高法 院法》第 3 7条规 定,在所有案件 中,任何 情况下,只要法 院认 为公正而且做 起来方便,高等
法 院可以决定签 发禁诉令 。这是英 国签发禁诉 令的法律 依 据, 并且英 国法 院通过判例对该条款进行 了解释 。 在 最近 的
个 案 子 Us t - Ka me n o g o r s k H y d r o p o we r P l nt a J S C v AE S Us t . Ka me n o g o r s k H y d r o p o we r P l nt a L L P 中 ,英 国最 高 法 院 确认 了禁诉令 的效 力,即:只有在违反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

பைடு நூலகம்
能颁布禁诉令 ,以限制 当事一方在国外法 院的诉讼程序 ,即 使双 方没有 实际开始仲 裁程 序。双方当事人 J S C和 A E S , 在特许协 定中包含 了一个国际商会仲裁条款, 规定仲裁地在 伦敦 。纠纷发生后 J S C 向哈萨克斯坦法院起诉 ,A E S遂诉 诸 英 国法 院 ,要 求 签 发 禁诉 令 阻 止 J S C。英 国法 院发 布 了 临 时禁令,J S C撤销 了起诉 。但其声称 当事双方在没有 开始仲 裁程序时英 国法庭没有权利颁布禁诉令 。依据 《 1 9 9 6仲 裁 法案》第 4 4条 ,当事一方只有在 已经提起 或正在进行仲 裁 时才能得到禁诉令救济 。B u r t o n大法官否定 了 J S C的抗辩 , 确定 《 1 9 9 6 年仲裁法》在这里不适用 ,因为这 里没 有实际 的仲裁或 已经提起 的仲裁 。J S C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 法 院最后 的判决 :( 1 )仲 裁协议的强制性权利 。( 2 )《 最高 法 院法 》第 3 7条授 予法 院在 当事一方违反仲裁协议的情况 下签发禁诉令 ,《 1 9 9 6年仲裁法 》中无相关规定能阻止法这 项权利 。 最 高法 院的最后判 决是具有 重要意义的,理清 了 《 最高 法 院法 》第 3 7条和 《 1 9 9 6年仲裁法 》第 4 4条的关系 ,即 方 当事人 需根据 1 9 8 1 年《 最高法 院法 》 第3 7条 向法 院申

美国消费集团仲裁“放弃条款”研

美国消费集团仲裁“放弃条款”研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8年10月(第10期,总第258期)Oct.,2018(No.10,General No.258)收稿日期:2018-08-23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究”(16JJD820009)中期成果之一作者简介:王盛哲(1989-),河南信阳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欧盟法。

美国消费集团仲裁“放弃条款”研究王盛哲(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美国司法实践对消费集团仲裁放弃条款的态度一直处于分化状态。

但Conception和AmericanExp.案过度强调《联邦仲裁法案》的优先适用并确保仲裁协议的严格执行,最终导致放弃条款的滥用并使放弃条款在事实上成为经营者规避自己责任、剥夺消费者救济途径的工具。

与商业仲裁契约合意判断标准不同,知情合意更适于消费仲裁。

放弃条款的强制性与消费仲裁的特殊性亦使得“合意”成为新的对抗放弃条款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消费集团仲裁;放弃条款;消费仲裁;合意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8)10-0119-07美国消费集团仲裁“放弃条款”(classarbitration/actionwaiverclauses,以下简称:放弃条款)是消费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同意放弃提起集团仲裁和集团诉讼的“强制性”仲裁条款。

美国司法实践对放弃条款效力的态度一直处于分化状态,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考量美国放弃条款的实际应用状况及可能救济途径,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消费仲裁合意标准的特殊性。

一、美国“放弃条款”概况在美国消费合同中,仲裁条款最早被经营者用来限制消费集团诉讼的适用。

仲裁条款的普遍使用最终导致20世纪80年代美国集团诉讼的衰落,集团仲裁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成为集团诉讼的替代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3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7年1月22日[2006]民四他字第3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6] 328号《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确立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申请人彼得·舒德应在 2003年7月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03年10月30日,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对此申请人彼得·舒德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1)本案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后再审查执行期限,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爱德华·雷门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视为其接受执行期限问题;(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领事认证是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做出认证的时间是 2002年11月5日,应从2002年11月5日起算申请执行期限;(3)2003年3月北京正值非典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治"非典"耽误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爱德华·雷门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不能表明其认可申请人彼得·舒德可以在法定申请期限之外对裁决提出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在爱德华·雷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其仍然有权就彼得·舒德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07•【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4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7日[2006]民四他字第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鲁民四他字第1号“关于原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还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第二十三条中约定:“双方应寻求通过快捷、诚信的协商来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

若该协商未能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迅速对剩余争端进行调解,调解由一位有经验的公正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员由双方选择,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选择。

所有通过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争议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业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

”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已经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所确认。

本案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提起诉讼,相对于《生产协议》而言,还款协议确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但该还款协议中所涉及的债务是双方当事人履行生产协议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基于《生产协议》而产生,与《生产协议》密切相关,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是与《生产协议》有关的争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与《生产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无管辖权。

你院关于新形成的欠款法律关系不受原《生产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意见不能成立。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 D2、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答案】 A3、(三)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买了一栋老房屋,张某将房屋翻修时发现房屋的顶梁上藏有金条,原来的卖主已经出国,音信全无,无法确认金条的所有人,金条应归张某所有B.某地突降大雨,王某发现一头牛顺河漂流,王某不顾河水湍急,将牛捞起,牛应归王某所有C.陈某将坏录音机丢人垃圾箱,于某发现后将录音机捡回,修理后仍可使用,录音机应归于某所有D.孙某的宠物狗走失,蒋某捡到后,将小狗归还孙某,蒋某要求孙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孙某有权拒绝【答案】 C5、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

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

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古黛4* 摘要关于仲裁裁决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导致裁决撤销或不 予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文归纳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三种裁判思路,认为该等情形并不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法定事由之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是涉及忡裁机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裁判思路实体问题Abstract:Regarding the question whether an arbitration award tha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res judicata"leads to withdrawal or non­enforcement of the award,Chinese courts have not formulated a unifiedopinion at present.By analyzing the three typical rationales in practice,this article advocates that this vio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legalgrounds—either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goes beyond its arbitralauthority" or"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wa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古黛,广东一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〇北京仲裁(第113辑)statutory procedure” 一 to vacate or not to enforce awards.Whetherthe principle is violated relates to arbitral tribunal’s finding of fact andapplication of law,and such substantive issues do not belong to the scopeof j udicial review.Keywords:res judicata,ruling rationales,substantive issues“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标的不得重复 请求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 “一裁终局”通常被认为是该原则在仲裁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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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最高法院对集团仲裁的进一步限制作者:钱红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集团仲裁制度是美国目前非常流行的一种仲裁制度。

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置可否,到随后的积极鼓励,乃至晚近的突然限制。

2011年美国电话电报移动公司诉康赛普西翁一案的判决,更是表达了对集团仲裁制度的不赞成,进一步限制集团仲裁的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仲裁制度发展不是很完善的国家,不能贸然引入集团仲裁制度来解决国内的群体性纠纷,应该密切关注集团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予以考虑。

关键词:集团仲裁;集团仲裁弃权;Concepcion案;显失公平中图分类号:D971.2;D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81-02作者简介:钱红,女,广西南宁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13级科学硕士研究生,国际法专业。

集团仲裁,即class arbitration,是目前在美国非常流行的一种仲裁制度,它是一种将集团诉讼融入到仲裁中的混合程序。

由于运用集团仲裁的方法解决群体性纠纷,与诉讼方法相比较而言,更加快速、便捷和廉价,因此集团仲裁案件的数量在美国急剧增多。

但是由于集团仲裁毕竟是一个新的发明,而且相关的法律规范也不固定,同时缺乏相应的审查保障机制,造成了大量的法院、仲裁机构资源的浪费,所以美国最高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一直在支持和限制之间摇摆不定。

本文以美国最高法院2011年裁判的AT&T Mobility LLC V.Concepcion(以下简称Concepcion案)为视角,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对集团仲裁制度的进一步限制,密切关注集团仲裁制度的发展,以便将来时机成熟时为我国借鉴集团仲裁制度提供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集团仲裁的基本理论集团仲裁是指在一个集团中,其成员具有相同或特定的仲裁请求,针对的是一个共同的经济体,该集团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可作为该集团其他成员的代表,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对该集团的所有成员有效。

集团仲裁有四个重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美国联邦仲裁法》(FAA)、最高法院有关集团仲裁案件的判例,以及仲裁机构有关集团仲裁的仲裁规则,如美国仲裁协会(AAA)制定的《集团仲裁的补充规则》和司法仲裁协会和调节服务中心(JAMS)制定的《集团仲裁规则》。

学者长期争论最大的问题是集团仲裁是否能保护当事人正当程序的权利。

除了上述散落在各种法律规则中的正当程序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也是了解集团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美国集团仲裁已经出现将近30年,2003年Green Tree Financial Corp.V.Bazzle案(以下简称Bazzle案)在其发展历史中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就是以此案为契机美国开始对集团仲裁制度深入研究,并且仲裁机构开始制定相关的仲裁规则。

2003年7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对Bazzle案作出判决: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问题没有规定——即“沉默”时,当事人可以同意进行集团仲裁。

正是美国最高法院“‘沉默’等于允许集团仲裁”的判决,使得集团仲裁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tolt-Nielsen SA V.AnimalFeeds Int`l Corp.案认为,当事人在集团仲裁问题上沉默时,仲裁员不能推测当事人已经就允许用集团程序解决纠纷问题形成合意,即“沉默”不能推定为同意,要求当事人对集团仲裁的合意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明。

这一戏剧性的转变,一改之前支持集团仲裁的态度,打击了集团仲裁的发展。

2011年4月美国最高法院对Concepcion案作出裁定,认为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集团仲裁的约定是有效的,即集团仲裁弃权条款有效,进一步对集团仲裁作出实质性的限制。

二、concepcion案及其影响2002年2月,文森特(Vincent)和丽莎·康赛普西翁(Liza Concepcion)为了手机服务和购买新的手机,与美国电话电报移动有限公司(AT&T Mobility LCC,即AT&T)签订了一份无线服务协议(WSA)。

该无线服务协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所有纠纷都提交仲裁解决,并且还包括一项集团仲裁弃权条款。

除此之外,协议授予AT&T公司单方面修改协议的权利。

2006年12月,AT&T公司修改了仲裁条款,增加了一个新的保险费支付条款,即如果仲裁员给予消费者的判决优于AT&T提供的最终和解协议,那么公司会支付7500美元的奖金以及双倍的律师费。

2006年3月27日,在7500美元的保险费支付条款被增加之前,Concepcion向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控告AT&T通过收取免费手机的销售税进行虚假广告和欺诈。

2006年9月,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将Concepcion作为其他用户的代表,将此案与拉斯特案合并进行集团诉讼。

2008年3月,AT&T根据修改后的手机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强制Concepcion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个人仲裁。

联邦地区法院否定了AT&T的申请,认为基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仲裁协议中的集团弃权条款是显失公平和不合理的,并且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没有被《联邦仲裁法案》(FAA)取代。

2009年,AT&T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查对强制仲裁动议的拒绝。

第九巡回法院同意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意见,认为仲裁协议中的集团弃权条款是不合理的,并因而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2011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意见,撤销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Discover Bank规则支持集团仲裁,违反《联邦仲裁法案》的精神,是对仲裁的干扰,所以《联邦仲裁法案》应该取代它。

法院同时认为,联邦仲裁法案的首要目标是根据其仲裁条款保证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以便简化程序,州要求集团仲裁程序有效性的做法是与《联邦仲裁法案》相矛盾的。

20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concepcion案中认为,裁定集团仲裁弃权条款不合理的Discover Bank规则,属于《联邦仲裁法》(FAA)第二条的保留条款,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看来,Discover Bank规则的问题是它太过于绝对,导致太多的集团仲裁弃权无效,而FAA的首要目标是保证仲裁协议依照其条款执行,因此它与《联邦仲裁法案》的目的相冲突,成为完成《联邦仲裁法案》目标的一个障碍,所以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裁定《联邦仲裁法案》在确定集团仲裁问题上的效力优先于与之冲突的加州法律。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concepcion案的判决,体现了这样一种新的趋势:在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出现微妙的不确定性和冲突性时,联邦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州法律。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通过推翻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关于集团仲裁弃权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表达了对集团仲裁的不赞成。

正如一位学者指出,concepcion案的综合效应是:给绝大多数针对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包含集团仲裁弃权条款的公司的集团仲裁决定性的打击。

这一结果,一方面受到了企业和商家的称赞,大多数公司期望利用这一情况,并且很多已经这样做了,例如银行、电脑销售商和有线电视公司等等,他们将仲裁协议与包含集团仲裁弃权条款的格式合同结合在一起,以此来排除集团程序。

相反,另一方面却受到小额索赔和受到公司欺诈的消费者的不满,他们认为,随着最高法院阻止各州通过驳回集团弃权所进行的努力和尝试,以及国会不愿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消费者已经没有什么所谓的求偿权和追索权而言了。

最高法院关于concepcion案的裁定,除了体现新的冲突法趋势和反应案件的综合效应,集团仲裁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需要今后予以关注并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concepcion案多数意见认为,集团仲裁违背仲裁的基本属性,成为完成《联邦仲裁法案》目标的障碍,那么到底什么是FAA目标的障碍、什么又不是FAA目标的障碍?这缺乏统一的定性条件和评判标准,值得法院继续努力探寻。

根据《联邦仲裁法案》的规定,concepcion案法院承认了集团弃权行为的效力。

当然,集团仲裁弃权行为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他们仅仅是通过双方合意对仲裁的缔约双方予以限制,并且没有“排除”他们寻求法定救助的权利。

但是鉴于受到欺诈的消费者难以寻求追索权的困境,我们是否应该讨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集团仲裁弃权行为进行限制?三、集团仲裁制度对我国的意义集团仲裁作为一种新兴发展的制度,成为美国法律界近来非常热门的话题。

加拿大、欧盟委员会也对该制度予以密切关注。

然而,集团仲裁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理论界学者的关注也仅仅是初探。

同时,随着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变,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以及产品欺诈等导致的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受害人的权益却难以通过有效的渠道得到救济。

因此,有很多学者开始提出应该借鉴美国的集团仲裁制度,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中加入集团仲裁的元素。

诚如上文所述,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置可否,到随后的积极鼓励,乃至晚近的突然限制。

由此可见,集团仲裁制度在美国仍然是一个颇受争议的制度,而且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所以,我们不能贸然的引进集团仲裁制度。

更何况,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作为集团仲裁基础的仲裁制度尚且未能顺利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深入研究集团仲裁的基本原理、基本程序,同时继续密切关注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等到该制度发展成熟之后再引进我国,运用该制度科学、合理、高速地解决群体性纠纷。

[ 参考文献 ][1]严红.美国集团仲裁的发展与挑战——以美国法院判例为视角[J].法学研究,2014(3).[2]AT&T Mobility LLC,Petitioner v.Vincent Concepcion et ux.No.09-893.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3]Liza Concepcion,Plaintiffs-Appellees,v.AT&T Mobility LLC,Defendant-Appellant.No.08-5639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4]肖永平,李韶华.美国集团仲裁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2011,7(4).[5]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2011:Twenty-Fifth AnnualSurve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60 p.L.291.[6]孟雁.论美国集团仲裁制度[J].法制与发展,2010(7).[7]郑文彬.美国集团仲裁制度微谈[J].东南司法评论,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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