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道的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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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美国法律制度的理解1

你对美国法律制度的理解1

你对美国法律制度的理解1你对美国法律制度的理解1美国法律制度是指在美国领土范围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规范国家行为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由多个层级和不同的法律机构组成,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法律。

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整个美国的法律体系。

首先,美国宪法是美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确立美国政治体系和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还确立了三个分立的政府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实现权力的制衡。

在联邦层面,美国制定了许多联邦法律以规范整个国家的事务。

国会是立法部门,负责通过法律。

总统是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法律并管理政府。

联邦法院系统由数个层级的法院组成,包括联邦最高法院。

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处理纠纷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联邦法律适用于整个国家,覆盖范围广泛。

另一方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州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州法律,州政府执行这些法律。

各州的法院系统负责审理在本州内发生的案件。

州法律适用于该州范围内的事务,并且有时可以与联邦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如果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发生冲突,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

除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美国还有地方法律。

地方法律适用于县和市一级的事务,并由地方法院系统负责审理。

地方法律通常是根据州法律制定的,以适应当地特定的需求和要求。

它们涵盖了从土地规划、建筑规定到治安管理等各种问题。

在整个美国法律制度中,司法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门不仅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还负责解决争议、保护公民权利和陪审团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法律权威,有权终审所有案件,并对宪法进行最终解释。

此外,美国还有许多联邦和州的中级和地方法院,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普通法和法定法的并存。

普通法是司法判决的积淀和传统,它以先例为基础,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解释和发展法律。

作文素材:美国史上最硬核女法官金斯伯格:用法律给女性一个公平

作文素材:美国史上最硬核女法官金斯伯格:用法律给女性一个公平

作文素材:美国史上最硬核女法官金斯伯格:用法律给女性一个公平最近,围绕一位传奇女性的一条悲伤的新闻刷屏朋友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当地时间2020年9月18日,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华盛顿的家中过世,享年87岁。

金斯伯格是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之一,也是继桑德拉·戴·奥康纳之后最高法院的第二位女性大法官,也是唯一一位美国犹太人女性大法官。

在得知金斯伯格去世的消息后,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当天发文悼念:“金斯伯格大法官为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女性铺平了道路。

再也不会有像她一样的人了,谢谢金斯伯格。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追悼会上说:“她配得上世界上所有最美好的词汇:勇敢、斗士、坚强、诚实、热情、细心……法庭就是她的舞台,她柔和的声音带着令人信服的力量,她使美国更加接近法治平等。

”最高法院中另一位女性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说:“她对美国和美国法律的影响是非凡的。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以及后来的法官,她改变了美国反歧视法的面貌。

……能让这个国家的法律为女性服务,她功不可没。

”白宫也为金斯伯格降半旗致哀。

无数民众自发聚集在法庭外,为她唱挽歌。

国内的社交网络上,也有许多人不断谈及这个名字,让你觉得她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那么远,又这么近。

也许这时不了解的同学会问金斯伯格是谁,为什么她会受到这么多人的敬爱?如果你想知道一位被世人低估的女性如何改变了这个世界,那就请不要错过金斯伯格的传奇一生!一、备受歧视的成长环境金斯伯格用87年把自己活成了一种信仰。

在她年轻的时候,美国社会的性别歧视很严重,一位身高仅1.52米的女性能走到如今的巅峰,着实不易。

20世纪是一个性别歧视横行的年代,绝大多数的女人都是依附于男人,读书、就业的机会很少,她们的使命就是做家庭主妇。

而金斯伯格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里成长起来的,但她却没有就此向世俗的偏见低头,而是想要通过自己改变这种局面,这一切都源于她的母亲。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美国法律的结构

美国法律的结构

美国法律的结构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也是十分庞大而复杂的。

美国法律的结构由多层次的法律体系组成,其中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以及地方法律等。

这些法律的相互关系和权威性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结构,为美国社会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一、宪法宪法是美国法律的最高法源,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石。

美国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修正程序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同时,宪法还为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权力划定了明确的边界,确保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

二、联邦法律在宪法下,联邦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邦法律由美国国会制定,主要以法案的形式通过,然后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联邦法律涵盖了许多领域,如刑法、民事法、商法、就业法等。

最高法院是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最终裁决机构,它通过各类案例为法律提供具体适用的指导。

三、州法律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每个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

因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即州法律。

州法律包括由各个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州宪法以及州法庭的司法判决。

州法律主要管辖各州内的民事和刑事事务,同时在许多领域与联邦法律相互作用。

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的关系由宪法的“合同条款”原则控制,即如果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存在冲突,联邦法律具有优先权。

四、地方法律除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地方法律也是美国法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法律由城市、县和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其领域通常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

地方法律由当地政府机构负责执行和维护。

在地方法律与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通常会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权衡和解决。

五、案例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案例法也占据着重要地位。

案例法是以案例和之前的判决作为基础,通过对类似案件的比较和分析,发展法律的一种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和其他众多案例通过先例的方式,对未来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指导。

案例法有助于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米兰达告诫

米兰达告诫

米兰达告诫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绑架被捕。

在审问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保持沉默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米兰达文化程度也不高,从不知道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还赋予他这么一个权利。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都招了,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在法庭上,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由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

而为米兰达辩护的律师声称,米兰达的证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的第五修正案。

经过激烈的辩论,陪审团最终裁定米兰达有罪。

米兰达和其律师不服,并将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定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

理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之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

由于警方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

这种供词在审判时一概无效。

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为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疑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1963年,美国青年埃尔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对一名银行职员进行盗窃被捕。

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

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

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历史与当下关键词: 美国,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内容提要: 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作为一项普通法的传统,它在美国确立后经历了一个联邦强制适用与各州选择适用并存这一局面被明确和强化的过程。

虽然饱受质疑,但是从一致裁决原则对陪审团司法工具价值和政治民主价值的发挥及对审判成本控制的影响这三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其在一定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下去。

“你为什么会认为他无罪?”“虽然你们11个都认为他有罪,但我想先和你们好好谈谈,否则我很难说服自己举手认同你们的观点,送这个男孩去死。

”[1]作为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陪审团制度曾为其赢得了广泛的赞[2]。

陪审团审理案件时,在就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秘密评议”[3]后,无论要做出有罪还是无罪裁决,均需首先在其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会导致无效审判(mistrial)的出现(此时陪审团相应地被称作“悬置陪审团”(hung ju-ry)—这就是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4]。

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作为普通法的传统为美国所接受后,长期以来被视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5]、“统治性的规则”[6],并作为陪审团制度的“基石”[7]、裁决规则的“底线”[8]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被严格遵行。

然而,随着一系列具有争议的陪审团裁决的出现[9],美国民众对陪审团审判“不准确、不公正”的印象日益滋生,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0]。

在这种整体性的不满之中,指向一致裁决原则的自然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过时的传统”[11],甚至认为它所带来的危害正是现在陪审团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12]。

与民众的呼声和学界的议论相伴,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已有所松动。

虽然在联邦层面,依然继续严格要求使用一致裁决,但是在各州,情况则发生了变化。

就刑事案件而言,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已经在州宪法中明确规定,除死刑案件外,其他案件允许非一致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谈法学教育和法治精神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谈法学教育和法治精神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谈法学教育和法治精神10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应邀出席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行的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nsitional Law)创院典礼并发表演讲。

以下是演讲稿的译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行的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创院典礼上发表讲话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美国最高法院2008年10月22日深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定讲稿李[国能]首席大法官、吴院长、金瑞柏(Goldberg)总领事、雷蒙(Lehman)院长、迪金森(Dickinson)先生,以及要求通过法治促进和平与公正的全世界同胞们,谢谢你们给我如此殊荣出席今天上午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创院典礼,也谢谢你们邀我发表演讲。

如同其他大多数人文机构和企业一样,大学必须经常为执行自身的基本使命不断地寻求新的体系、新的模式和新的方式。

这就是为什么这所学院的兴旺与成功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意义。

这所学院如取得成功,你们的模式就可以激发你们整个伟大国家的法律教育不断进行变革。

你们的成功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你们学院对希望依靠法律和法律行业为取得共同进步找到共同目标的其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在美国,我们的法学教授拥有很高的才智,法学院对政府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影响力。

你们有些人知道,我国的法律审察制度依靠刚开始学习和探索法律的学生以规范的方式对法官做出的裁决提出批评意见。

当然,法官比学生年长且富有更多的经验,但法官尊重并欢迎初学法律的人提出批评。

法官们不仅仅视法学院师生的批评为培养下一代法律思想家的一种必要手段。

法官乃至整个法律界都认识到批评是制约法官和律师权力的重要手段。

我们依靠法学院学生的批评,试图发现一些新的见解,借此阐释有助于增强法治的新原则。

美国法官的作用

美国法官的作用

伯吉斯法官说,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相当于一个州的法院,但是法官的任命却有所不同。他说,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法官都不是终身制。各州的情况是,有些州实行法官选举制,就像他们选举州长一样,也有些州由州长提名交由州议会确认。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是任命的,首先由国会、总统、市议会和律师协会任命的成员组成一个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法官申请后,从中选出三位候选人名单递交总统,总统再从中挑选一名他认为合适的法官人选送交参议院确认。这一点和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相似。哥伦比亚特区法官任期15年,任期结束后,再由另一个司法委员会对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任命。
书记员:法庭现在休庭。)
*法官的判案标准*
这虽然是模拟刑事法庭判案的一出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案子却并不少见。我在采访加尔比斯法官时,还亲眼目睹了他主持对一起商业欺诈行为的判刑。由于在我去之前,陪审团审讯已经确定此人犯有欺诈行为,因此我看到的是最后的判刑。当时,被告面无表情地坐在被告席上,听检方和被告律师在那里辩来辩去,加尔比斯法官仔细倾听,时而提出并回答问题,最后宣布被告有罪并判处其三年徒刑。从前,只是在电影或电视上看到法官断案,现在身临其境,既紧张又好奇。
*联邦法官的任命*
我们已经从前几期节目中了解到,美国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州法院则又分最高法院、上诉和初审三级。涉及州宪法和法律的问题由州法院处理,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问题则由联邦法院处理。
加尔比斯法官说,联邦法院的法官最终由总统任命,法官终身制,也就是说,只要身体状况允许,法官可以一直干下去。如果法官犯了罪,那么他就会被弹劾或解职,但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从美国建国到现在的二百多年里,大概只出现过二十多次。原因是,美国是一个注重诚实和品格的国家而且引以为豪。美国总统根据各州律师协会、律师、最主要是参议员的推荐提名法官。但是这并不能保障此人最后就一定能做法官。美国是一个分权制衡的国家,总统的任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不能因为某人是他的朋友就任命他做法官,也不能任命得不到参议院批准的人为法官。

美国监狱人满为患

美国监狱人满为患

监狱人满为患不得不控制入狱人数美国的末日还远吗?时间:2011-05-26 来源:中华网论坛美国最高法院23日判定,加利福尼亚州监狱在押囚犯数量远超设计规模,严重影响囚犯生活和医疗卫生,州立监狱系统应在两年内减少囚犯大约3.3万人。

按照法律“原理”,罪犯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个惩罚是由法律规定的,对罪犯的惩罚就是对其他人的保护和警告。

不过美国的事情有些例外,因为美国是最“民主人权”的(中国西方民主派标志性语录)。

实在罪犯太多了,不得不释放了。

因为连狱卒都受不了了,据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监狱向来住宿环境恶劣,导致囚犯自杀率居高不下,囚犯斗殴事件时常发生。

就在今年10月,加州一所监狱还发生了120名囚犯群殴的恶性事件。

其中,由于囚犯人数过多必然导致监狱拥挤不堪,加州奇诺市监狱的一间巨型牢房,居然是由一个大型健身房改装而成的。

牢房里共关押了213名囚犯。

美国占有世界最大的监狱中美都有监狱,不过中国最大的监狱容量才3000多人。

美国的厉害,一个监狱关押几万人。

例如报道说:美国加州监狱屡遭医疗卫生服务不达标诉讼,第一起诉讼在1990年。

2009年,加州3名法官判定,根源在于囚犯数量过多,应着手减少。

当时大约15.6万人关押在设计容量为8万人的州立监狱系统内。

也就是说,额定容量是8万,实际容量是其两倍,也不知道美国哪里来的那么多罪犯。

8万人的监狱,比中国最大的监狱多了26倍之多。

美国罪犯方面有三多:监狱多、罪犯多、躲猫猫多。

其中,罪犯之多,仍然是全球第一。

据报道,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监狱,其人均囚犯是全世界最高的。

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最近30年间,美国囚犯人数增加了500%。

2006年,监狱共关押了超过226万犯人,比2005年底增加了2.8%,是过去6年来最高的。

美国人口仅占全世界人口的5%,而囚犯占全球囚犯总数的25%。

平均每10万美国居民中就有751名囚犯。

这还不算,在囚犯中,有96%的罪犯刑期在1年以上,这意味着每200名美国居民中就有1人在监狱中服刑1年以上。

浅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

浅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

浅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美国巡回法院史(一)巡回法院的产生巡回法院作为联邦司法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建立过程需回溯美国建国史。

美国1776年宣布独立后成立邦联,立国13州签订的《邦联条例》并未设立国家层面的司法分支,成为邦联制的重大缺陷。

随后1787年制宪会议重塑联邦政府时也未对司法分支进行足够的讨论,联邦《宪法》中仅规定了最高法院,下级法院则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

1789年首届国会着手制定司法基本法,希望建立强大联邦政府的联邦党人和代表州权的反联邦党人在设立下级法院问题上争论不止。

联邦党人希望建立一个完善的联邦司法体系,提出参照英国十二世纪的全国大巡回,设立一个庞大的联邦法院,并分为多个小合议庭全国巡回审判;反联邦党人则担心联邦司法权的扩大会使其通过宪法解释和联邦立法,逐步扩展国家的司法管辖,削弱州权,提议由州法院负责联邦案件的初审和多数上诉审。

两派相持不下,最终1789年《司法法》采纳折衷方案:每州设立一个地方法院及其地方法官;并将全国分为三个巡回区,设立巡回法院,由两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地方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巡回审判。

巡回法院管辖权包括大额案件的一审和地区法院案件的二审。

除了基于联邦制之下联邦和州权力平衡这一政治考虑之外,设立巡回法院还有如下几个考虑因素:1.经济成本较低。

一方面联邦财政有限,大法官与地方法官共同审案,可以避免单设一级法官所带来的开销。

另一个方面,法官巡回到当地审案,使得大案可以直接在当地一审,而地方法院一审的小案可以直接在当地进行二审,纠纷在州内解决。

因此巡回法院节约了国家和诉讼当事人的经济成本。

2.增加法官对于国家的了解。

常年在一个地方审判会导致法官观点趋于狭隘,偏向当地,无法接触全国各地不同的实践,反映不同的诉求。

巡回使得法官能走出首都,了解各地的地情、习俗和观点,接触初审案件;此外还可以熟悉各州的法律,这对于最高法院的上诉审颇有助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国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的比较研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国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的比较研究

不存 在 由司法 机关 来行 使违 宪 审查权 以制约 议会 立 法 权的理念 。 自 18 79年法 国大革命 以来 相 当长的 时
间里 , 议会 在法 国国家权 力的结构 中一直 居于 主导地
位 。议会 权力 的膨胀 必然 导 致行 政权 力 的萎缩 。虽
州对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的解释奠定了基础。此后, 美 国又通过 一系列判 例 , 逐步确立 了联邦 最高法 院对 州法律 和州宪法 的违 宪审查权 。正如 2 世 纪初美 国 ( J 著名 的法 官霍尔 姆斯 所言 : 假 如我们 失 去 了宣布 国 “ 会法 案无 效的权 力 , 并不 认 为合 众 国会 寿终 正寝 , 我 但如果我们不能审查诸州法律, 我真的认为联邦将会 受 到威胁 。 _ ”J 叫
驾齐驱 的三架 马车之一 。就纵 向维度而 言 , 1 马 1 6年 8
议或 等级会议 作 为咨 询机 构 。随着资 产 阶级 的逐 渐 成长 , 国新兴 的资产 阶级 逐渐掌握 了三级 会议 或等 法
级会议 的领导权 , 并通过 等级会议 和代表封 建势力 的 国王展 开斗争①。在二 者 的斗争 中 , 由于 当 时法 国的 司法机关为封 建势力所盘踞 , 巴黎高 等法 院常常利 用 登记程 序来 审查议会 的立 法 , 阻挠 资产阶级 实行新 法
丁诉 亨特 的租 户案 树立 了联 邦最 高法 院对 联 邦法 律 和联邦宪法解释 的权威 , 从而为联 邦最高 法院统一 各
律 , J因而法 国资产 阶级对 司法权 产生 了一 种不信 任
和防范 的心理 。后在卢梭人 民主权思 想 的影响下 , 法
国资产阶级通过革 命推翻 了封建 君 主专制 , 建立 了议 会 内阁制 的政 治体 制 , 而确 立 了议 会 至 上 的原则 , 从 强 调对司法权进行 制约 以防止法 院专横 , 以在 法 国 所

大法官斯卡利亚,不止是异议者

大法官斯卡利亚,不止是异议者

大法官斯卡利亚,不止是异议者还是在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宣布即将退休,参议院正为敲定首席大法官的继任者吵得不可开交。

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8名大法官组成,时任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提名已经是大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担任首席大法官一职,又提名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补齐空缺,两人都是保守派法官。

大法官的提名需要参议院简单多数通过才能生效,1986年的参议院由共和党籍参议员稍占多数(53-47),自由派的民主党籍参议员把火力集中到了伦奎斯特身上,而没怎么找斯卡利亚的麻烦,不惹人注意的斯卡利亚获得了98-0的全票通过(不过最后伦奎斯特以65-33也获得通过)。

1986年9月26日,斯卡利亚在白宫宣誓,正式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AP 30年前投下赞成票的参议员应该想象不到,今天人们对斯卡利亚的突然离世会做出怎样的反应:《纽约时报》称,斯卡利亚是保守派法律巨人;美国企业研究所悲痛地表示,美国失去了一名爱国者和坚定的宪法守护者;《大西洋月刊》认为,斯卡利亚永久改变了美国人思考宪法的方式,如今自由派、保守派都得按照他的游戏规则来行事;《经济学人》则观察,斯卡利亚的去世造成的政治、法律影响要比05年伦奎斯特的去世大得多。

身为美国最重要的保守派人物之一,斯卡利亚究竟有什么能耐,能让自由世界的媒体放下政治立场,纷纷对其进行整版的缅怀和纪念?斯卡利亚到底有多么与众不同,让那些常常反对他的自由派媒体对其做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的评价?斯卡利亚认为与时俱进的“活的宪法”十分愚蠢,他称“唯一好的宪法是死的宪法。

” 从1986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来,斯卡利亚最为人所熟知的形象,就是他作为一名冷酷无情的异议者。

20世纪80年代,沃伦·伯格的最高法院还有各大法学院流行的宪法理论是“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这种理论认为宪法的解释应该随着时代与时俱进。

外国著名法官简介

外国著名法官简介

曼斯菲尔德勋爵曼斯菲尔德:罪恶奴隶制的终结者英格兰自由的空气不能让奴隶制玷污。

——曼斯菲尔德曼斯菲尔德(William Mwrray Mansfield,1705~1793),英国法学家。

生于苏格兰珀思郡的一个贵族家庭。

早年受教育于珀思中学、威斯敏特学校和牛津基督教会。

1730年被林肯律师学院授予律师资格。

1756年至1788年任皇家法院首席法官。

他是使英国法适应国家工业化要求、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殖民地关系的第一位法学家。

其功绩在于对英国商法的贡献。

为了适应殖民统治和国际贸易的需要,他打破英国法律以土地为中心、依附于土地并受到根深蒂固的司法传统限制的模式,并力图使国际商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这一改革动摇了英国商法依附于封建主义基础的状况。

他还沿用国际习惯发展了有关汇票、期票和银行支票的理论与实践,并开辟了海上保险法这一新领域。

被誉为英国“商法之父”。

他于1783年辞去内阁职位,任上院议长。

1788年辞去首席法官职位。

废除英国的奴隶制是曼斯菲尔德的重要贡献。

200多年以前,一位黑奴从非洲被带到了伦敦。

在那里,他伺候主人近两年之后潜逃了。

主人抓获他,给他带上铁镣。

事件被交付为曼斯菲尔德法官——英国法律史上一个界碑式人物。

全国都关注着这一案件,因为当时在英国约有15000名奴隶,每个奴隶价值50英镑。

如果曼斯菲尔德法官判决这个黑奴是个自由人,那么,在判例法的英国,这意味着奴隶们都将获得自由,奴隶所有者将损失75万英镑。

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奴隶买卖。

结果,曼斯菲尔德法官以惊人的勇气,判决奴隶具有人身自由,他在判决中以坚定的口气说,英国自由的空气决不允许被奴隶制度所污染。

曼斯菲尔德法官的判决如是说:“奴隶制度的状况是如此丑恶,以至除了明确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东西支持它。

因此,不管这个判决造成何种不便,我都不能说,这种情况是英格兰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

因此必须释放这个黑人。

……每个来到英格兰的人都有权得到我们法律的保护,不管他在此之前受过何种压迫,他的皮肤是何种颜色。

美国最高法院对凯洛案的判决与财产权运动的复兴

美国最高法院对凯洛案的判决与财产权运动的复兴

美国最高法院对凯洛案的判决与财产权运动的复兴作者:孙群郎来源:《外国问题研究》2023年第01期[内容摘要]财产权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但是20世纪以后,由于各级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用和管制,私人财产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因此,到20世纪80、90年代兴起了一场财产权运动,并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正当财产权倡导者庆祝的时候,2005年的凯洛案给予财产权运动当头一棒,于是在美国再次出现了财产权运动的新高潮,广大民众、公民组织和各大媒体纷纷进行了抗议,学术界再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联邦和州政府的各部门也纷纷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措施,但取得的成就并不十分理想。

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政府的管制权,仍然是美国各界所面临的一个艰巨的挑战。

[关键词]财产权;最高法院;征用;管制;凯洛案[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01(2023)01-0099-15财产权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堪与生命与自由相提并論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美国宪法的第5条修正案明文规定,“如无合理赔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然而,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各级政府对经济生活和私人财产的规制骤然加强,政府的经济发展、城市改造、环境保护等各类政策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私人财产权。

于是,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兴起了一场反对政府征用和管制,以维护私人财产权为宗旨的运动,并于90年代中期达到高潮。

正当财产权运动的倡导者为其成就庆祝之时,他们却突然遭到一次迎头痛击:最高法院于2005年在一次判决中,对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用条款的“公用”一词作出宽泛解释。

这个解释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因而激起了全国众多公民、媒体、学者、官员等多方面的猛烈抨击,从而推动了21世纪财产权运动的新高潮。

一、第一次财产权运动的兴起及其成就政府对私人地产进行征用和管制是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其目的在于政府对征用地产的公共使用或控制私人地产使用的外部效应。

美国大法官,从异见者到网红

美国大法官,从异见者到网红

M C看世界她是美国联邦法院9名德高望重的大法官之一,她一生与性别歧视作斗争。

由于她的努力,法律中诸多领域的性别歧视问题成为终结。

她就是美国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鲁思·拜德·金斯伯格。

她身材瘦小,却透着惊人的干练和勇气,一生阅案无数,受到人们的爱戴。

我最大的成就,就是让你成为现在的样子1933年,金斯伯格出生于纽约布鲁克林,父母是犹太人,家境平常。

姐姐早逝,让她成为家里唯一的女孩,备受家人宠爱。

当时的美国,性别歧视相当严重,女性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遭到不公平待遇。

金斯伯格的母亲就是这种不平等待遇的受害者。

母亲极聪明,却因为是女性,没能接受更高的教育。

母亲富有远见,并没因为金斯伯格是女儿而怠慢她,相反,她让金斯伯格最大限度地接受教育,并且一有空,就带着孩子们去图书馆阅读。

就在金斯伯格高中毕业的前一天,母亲因为癌症去世了。

金斯伯格十分忧伤,站在母亲的遗像前,泪流满面。

回想母亲一生坚强勇敢,却没有机会走入社会,施展才华,带着遗憾离开人世,金斯伯格暗下决心,一定要用自己的行动,改变这世界对女人的看法。

多年以后,在金斯伯格被任命为大法官的典礼上,她曾致辞母亲:“致我的母亲,她离开我太早,愿我可以达到她本可以达到的高度……”在康奈尔大学读书时,金斯伯格出落得美丽大方,成为众多男孩心中的偶像。

但是,那时的她忙于学习,并没有时间考虑儿女情长。

直到有一天,她遇到心目中的白马王子马丁,两人迅速坠入爱河,毕业后便结婚了。

女儿的出生让金斯伯格更忙碌了。

原本想继续学业,考虑到孩子太小,她打算放弃。

她对丈夫说:“你那么有才华,应该继续学习,我回家照顾孩子。

”马丁非常感动,“我知道你也非常想学习,放心,我会帮你一起带孩子。

相信我,会成为一个好父亲。

”1956年,两人带着孩子,一起来到哈佛法学院继续深造。

虽然日子过得紧张忙碌,小两口相亲相爱,倒也甜蜜。

但不幸的是,很快马丁被查出得了睾丸癌。

那段艰难的日子里,金斯伯格既要照顾患病的丈夫、年幼的女儿,又要学习法学院的课程,每天只有两个小时的睡眠。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威克斯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该案中,申诉人威克思(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

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了美国刑法第217条。

警察在被告人在的工作地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被告人,后来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他家里进行搜查。

在被告人没有同意开门的情况下,警察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

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了被告人的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当这些被扣押的信被提出作为证据时,被告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

被告人请求法院发还这些文件、信件和其他被搜查扣押的物品,但审判法院没有同意。

后来,威克思向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大法官戴先生(Mr. JusticeDya)代表最高法院写出意见,认定: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

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

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

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写道:国家执行刑事法律的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以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通常将被告人置于不经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活动中,这是违反由联邦宪法所保证的个人权利的,这种倾向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

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担负着维护宪法的职责。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要求维护其基本权利。

这是对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限制。

法院还认为:如果法院肯定了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家的非法进入就意味着司法判决首肯了这种违法行为,这如果不是公开地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权利,至少也是很明显的疏忽。

隐私权

隐私权

二隐私权(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产生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年提出,即一种“不受打扰的权利”。

在遵守公共利益准则的条件下,它坚持人们有权因私生活受到出于获利、好奇或恶意的动机进行的不合理的侵犯而获得损害赔偿或规定的救济。

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与的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侮慢和搔扰他的宁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②另外,独处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保留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let alone);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的本旨在于保障个人私密关系(intimacy)不受侵害;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权系在维护人性尊严;资料保留说认为隐私权在于保护个人相关资讯,而不及于其他与个人无关的利益或领域。

③史尚宽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

”④王泽鉴先生指出“隐私权是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

”个人隐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不非法为人知;2、隐私不被人恶意利用进行侵害隐私针对人;3、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一种保留个人隐私不为人知的权利。

隐私的内涵前面已经陈述过,不再细谈。

这是满足了隐私针对人第一个层次需求的权利,“不为人知”是指不为隐私针对人所不希望其知晓的特定或不特定个体所知晓。

“保留”的目的在于不希望别人因知晓其个人隐私而改变对其的看法或者说给隐私针对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精神压力,但这种保留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合法的程序第三人可以知晓;其次,个人隐私不被人恶意利用进行侵害隐私针对人。

这里的侵害包括对隐私针对人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侵害。

这一层次个人隐私权的效力较高,只有当“侵害的价值”大于“保护隐私的价值”时,前者具有优先性;再次,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称之为权利。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哪里?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哪里?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哪里?
作为美国司法系统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美国最高法院一直被人们所关注。

那么,美国的最高法院究竟能够在哪里找到呢?
1. 所在地:美国华盛顿特区
美国最高法院坐落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上,正对着美国国
会大厦,是美国司法部门的最高机构。

2. 历史渊源:前身来自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前身为联邦最高法院,于1789年在美国建国后的1年成立,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

1900年的时候,为了满足与日俱增的
工作量和日益繁肃的纠纷,美国最高法院逐渐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机构。

3. 职责:审理高级别案件,评估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审理高级别的
案件并对美国宪法进行评估。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被认为是美国法律
的最终决定,可以对活动在美国领土上的每个人和组织生效。

同时,
美国最高法院还要对司法制度前进方向作出判断和决策。

4. 组成:以大法官为核心,共九人
美国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每位大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由美国国会批准就任。

这些大法官中的一位被选为首席大法官。

每名大法官都需要终身任职。

5. 权威性:裁决具有不可撤销性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结果具有不可撤销性,而且在司法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其他法院、政府机构和公民都要遵守最高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总结:
作为美国司法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美国最高法院具备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因为它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高无上的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对于美国政治和法律确保了一大批的正确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充当了世界法治的典型代表之一。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

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

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

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

奥康纳:美国首位女大法官

奥康纳:美国首位女大法官

奥康纳:美国首位女大法官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3期文/王笑红1981年9月25日,时年51岁的桑德拉·戴·奥康纳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挽着她,一步步走下联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台阶。

奥康纳是美国历史上首位女大法官,她的任职向全美乃至全世界表明,女性同样可以在最高层级的政府机构服务。

奥康纳的任职源起于里根总统在竞选期间的承诺,即在总统任期之内,联邦最高法院出现的第一个职位空缺,将选择由一位女性来填补。

奥康纳生于1930年,正值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她的父亲哈利在位于新墨西哥州和亚利桑那州交界处经营着一个名为Lazy B的农场,她在那里度过了与世隔绝的童年,养成了不怕操劳也不怕挑战的坚毅性格。

哈利苛刻地要求自己的女儿,教育她凡事靠自己,勿对别人寄予过高期望。

她15岁时曾独自给卡车换轮胎,满心以为会得到父亲的表扬,而父亲却责备她迟到了,说:“你应当早一点出发,应当事先想到途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状况。

”奥康纳的母亲艾达·梅对生活充满热爱,用美感把逼仄的房屋变成舒适的居所,用精美的餐具盛放美食,在心情愉快时在钢琴上弹奏一曲情歌。

艾达竭力让奥康纳感受到牧场生活中最好的方面,教她识字,灌输她对音乐的热爱,教会她款待客人的能力和玩牌的天才,培养她对冒险的热情。

牧场生活塑造了奥康纳的童年,也影响着她离开牧场之后的生活,母亲潜移默化中教给她的高超的社交技巧无疑是她日后取得事业成功的利器。

奥康纳语言天赋极高,又在拉德福女校接受了良好的修辞学训练,她积极参与学校的社交活动,热爱各种各样的运动和比赛。

她16岁考入斯坦福大学,在那里,经济学教授拉思本是她人生中首位重要的思想启蒙者,让她懂得个人对社会共同体负有责任,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每个人都能对世界发挥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年后,奥康纳进入法学院,与军人出身的伦奎斯特成为同学。

就连他们自己肯定也想不到,未来他们将在最高法院成为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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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美国最高法院——评《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是怎样的?它的首席大法官就像我们的最高法院院长吗?它是核准死刑的机构吗?它的权力有限,上面还有个政法委一类的机构?或者它的权力强劲,与总统、国会分庭抗礼乃至凌驾其上?这些问题大多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找到答案。

此书是勤奋的法政著作译者何帆的第8本译作。

他译此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同时不失去“事物本身的复杂与纠结”。

他盛赞此书的理性客观,既没有刻意神化美式司法独立,也没有避重就轻,放弃描述最高法院的复杂性。

此书作者琳达·格林豪斯从事了30多年的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撰写过2800多篇新闻稿,1998年曾获普利策新闻奖。

2008年她退休时,九位在任大法官全部出席了她的荣休仪式。

(资料图: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合影。

前排左起: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安东宁·斯卡利亚、首席大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安东尼·肯尼迪、鲁思·金斯伯格。

后排左起: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史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艾蕾娜·卡根。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全书分为八章。

第一章简述美国最高法院的起源以及司法独立的由来。

作者没有回避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判决——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判定国会无权废除“准州”实行奴隶制,从而殷勤地将国家推向内战。

不过本章的重心更在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国会的《司法法》违宪,从而主张自己有权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

马歇尔大法官在本案中彪悍对抗总统杰弗逊与国务卿麦迪逊,他说:“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当仁不让的职权与责任。

”从此,最高法院拿到了它最犀利的武器:司法审查。

随后两百多年时间内,最高法院先后150多次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第二章与第五章概述了最高法院的运转,并揭示了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

最高法院几乎可以全权决定选择什么案件来受理。

每年大法官批准受理的案子,只占上诉案件的1%。

主要是两大类:宪法解释案件,当事人通常会主张某项联邦法、州法或政策违反了宪法相关条款;另一类则是申请大法官判定某项联邦法律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

自主选案权来自19 25年的《司法法》,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塔夫脱(唯一一个曾担任总统的大法官)阐述说:“设置最高法院的目的,不是为纠正特定诉讼中的某个错误,而是要考虑那些判决结果涉及如下原则的案件——这些原则的应用事关广泛的公共利益或政府利益,并且应当由终审法院来宣布。

”最高法院从此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导者,并且设定着这个国家的法律议程。

在选案上,最高法院并不一定只选择“大案要案”,一些看上去细如发丝的案件也可能入选,只要大法官们认为它内涵着实质性的联邦问题。

例如,最高法院曾受理一项只涉及10美金罚款的案件:一个叫汤普逊的人在咖啡馆撒野被判妨碍公众治安,被处10美金的罚款。

他成功以证据不足的理由申请到最高法院的调卷令。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10美元罚金的原判,因为它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条款。

(转引自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在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款时,大法官们有两个主要倾向,“原旨主义”和“实用主义”。

前者坚信解释宪法的唯一正当基础在制宪先贤的原始意图,后者则认为,解释宪法不能局限于起草宪法的时代,而应将宪法蕴含的永恒价值观灵活运用到不断变化的现实中去。

宪法解释案件通常针对行政分支,在判断此类案件与讼争时,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方必须具备起诉权,这包括三个要素:原告必须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即将遭到损害;原告必须证明自己遭到的损害是由于被告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必须是法院切实能提供救济的。

这三个要求被浓缩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

这种管辖权原则,可以保证法院对行政分支行为的审查效率——后者若真是无辜的,不会陷入纷繁诉讼,可它若真有责任,那也别想逍遥法外。

最高法庭审是公开的,有300个旁听席位给公众。

最高法院前的旁听者通常会排成两队,一队是打酱油的观光游客,另一队是希望全程听完一小时庭审的人。

在言辞辩论中,大法官经常虚设多种情境,抛出许多错综复杂的假设性问题,而不像普通庭审中,法官通常只关心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观点。

这是因为,大法官想要从庭审辩论中得到一种确信,即支持任何一方的判决究竟会产生何种更深远的影响。

言辞辩论只是对外公开的环节,实质工作大部分发生在幕后,从选案、开会审议到撰写判决意见。

判决意见在开庭当天就会公开宣读,通常只宣读多数意见,有时也会让撰写异议意见的大法官宣读其要旨,如果他情绪激动、不吐不快的话。

不过后面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宣读几分钟后,判决意见的文本就会上传到最高法院的网站。

最高法院的庭审也欢迎媒体,但是不允许摄像设备进入法庭。

苏特大法官曾说,摄像机要想进入法庭,除非跨过他的尸体。

第三、四章描绘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群体。

美国宪法要求出任总统须满35岁,出任参议员须满30岁,对大法官却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九人,其成分反映了这个国家政治、社会的多元结构:性别组成上有三位女性;种族组成上有一名非洲裔、一名拉美裔;宗教组成上有六名天主教徒,三名犹太人;教育组成上有六个来自哈佛法学院,三个来自耶鲁……大法官是终身任职制,理论上他们也可能因为犯下重罪或品行不端被弹劾,但至今没有一个大法官因弹劾而去职。

终身任职制引发广泛争议,但因为涉及修宪、人们对司法独立的理解以及对最高法院的期待等问题,这项制度至今没有动摇。

首席大法官有行政首脑的责任与权力,但与我们的院长完全不同。

比如说,首席大法官在决定判决结果的投票中也只有一票,他会分配撰写判决意见的任务,但基本无法影响大法官们的司法哲学与判决意见。

更重要的是,他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任何政党负责。

总统总是试图将与自己政治和法律观点一致的人送入最高法院,但法学家们通常都否认大法官的政党背景,人们不太以民主党人或共和党人来区分大法官,而更喜欢以自由派、保守派和中间派来区分。

换言之,大法官的党派属性,是远低于其司法哲学属性的。

第六章论述了作为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之间充满张力的关系。

一般人都知道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判定国会的某项立法违宪,但可能少有人知道,国会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推翻最高法院的某项判决。

斯德芬·布雷耶大法官曾这么解释“司法至上”的问题:美国政府的行政和立法分支都属于政治分支,因为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为公共事务作决策。

而制宪者设置司法分支,不是要让它成为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工具,因此,不能把法院当成政治机构。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向来认为,政治问题应该交给政治分支解决,法院不受理也不解决政治问题。

不过,尽管最高法院喜欢强调自己非政治分支的特性,但它仍处在政治的风暴眼中,面临着永久的两难困境,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说,是“参与到政治体系中,又不沦为政治的牺牲品”。

最高法院没有钱包,也没有枪,它所能凭借的,只有宪法以及人们对宪法的信仰。

在美国,司法是独立的,甚至是至上的,但并不是万能的。

1876年首席大法官怀特就称:“为避免立法机构的恣意,人们必须诉诸选举,而不是法院。

”八十多年后,道格拉斯法官也重申:“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国会有政策决定权,如果它不明智地行动,选民们可以改变这一状况。

”法学家亚伯拉罕就此评论说:这一原理正处于民主过程的核心,人民及其代表可以在这一过程中飞翔于智慧与高尚的顶点,也可能堕落至愚蠢和卑鄙的深渊。

这一过程位于法治之下。

法院禁止违宪的行为,但无法禁止愚蠢的行为,倘若其并未违宪。

(此段论述参见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那么,如何理解托克维尔的名言“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到最后都会成为司法问题”呢?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由于存在良好的政治参与途径与广泛的言论自由,几乎所有重要的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能依靠国会立法或司法判决来解决。

第七章讨论了最高法院与民意的关系。

卡多佐曾说,法官并非淡然伫立在偏远苦寒的山巅,那些席卷其他人的大浪潮,也不会刻意改道,从法官身旁绕行。

大法官们对民意也有自己的态度。

“我们法院的判决能否产生力量,取决于公众的信心和信任”,奥康纳大法官说:“所以,我们必须留意民意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态度,我们也必须尽力构建和维系这种信任。

”关注民意,并非简单地迎合民意或向公众投降。

作者指出,大法官考虑民意的方式,是将手中的案子不只视为抽象的法律论题,而是看作不仅在法律因素,也在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争论。

浮在民意的皮肤上的激情也许没那么重要,民意的骨骼和血管里流淌着什么,才是要紧之事。

民意或会影响最高法院,而后者也可以影响公众。

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最高法院是共和国的教师”的经典比喻。

大法官应该教化民众,这种看法深入人心,毕竟,在民主政体下,教化与裁判本身是密不可分的。

要之,《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做得不错,但对想要真正深入了解美国最高法院及司法传统的人们,也许还得进一步阅读这么几本书:《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的评介》、《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以及《誓言:奥巴马与最高法院》。

中国读者也许更想看到美国最高法院与中国最高法院的比较,但在上述书籍中无法找到答案。

我为这个问题请教了译者何帆,他简略回答说:“美国最高法院是法律审而非事实审,有违宪审查权,九位大法官集体出庭审理案件,并亲自撰写判决;中国最高法院也是最高审级,但同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没有违宪审查权,大法官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案件。

”进言之,美国法院享有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权,这在中国是虚弱乃至付之阙如的。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只能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因此是相当有限的。

此外,学者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仍要遵循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因此,中国的司法审查归根到底只是一种法律监督,而不能形成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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