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题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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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课入门第一章

法理课入门第一章
六、法学与逻辑学 1、逻辑学: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2、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习题:法社会学 历史法学派
法经济学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一、体系与分科背景介绍 二、划分
1、其他国家的分科 英国——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日本——公法、私法、刑事法、基础法 学(包括了法理学);前苏联 2、我国 从法律部门划分角度 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边缘法学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 应用法学
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
三、法学的方法论 1、方法论的重要性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 哲学的发展就是一个认识方法发展的过程。认识论问题地位 并不轻于本体论。 2、法学领域方法论的作用与发展 (1)新法学理论或学说与方法的更新密不可分。 (2)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环境法体系比较
四、法学与社会学
1、社会学的界定: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 (一百多年前初创)以整个社会为研究对象——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的宏 观问题(如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社会冲突、越 轨与社会控制等等) “在科学中最没有价值的理论并不是遭到人们批评的理论,而是不值得人 们理睬的理论” ——【美】爱德华•奥斯本•威尔逊:《论契合》,田洺译,译者序,北 京,三联书店,2002。 2、学科上的相互促进 相互促进(法的社会功能、社会根源、法律职业等问题)——法律社会学 (庞德:法社会学代表人物)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三、法学与经济学 例子:《比较过失的经济分析》
住在旅馆里被人施暴,凶手逍遥法外,受害人状告旅馆老板。老板 有无过失?受害人能否得到法律救济?如果她也存在过错的话,结果将 如何? 原告苏珊与迈克订婚,迈克入海军,在芝加哥北部大湖海军培训基 地受训。他们约定受训结束后结婚,当时苏珊21岁。苏珊入住一家便宜 的汽车旅馆,旅馆所有人是亚当斯夫妇,也就是本案被告。汽车旅馆附 近是一个犯罪高发区,谋杀、卖淫、抢劫和毒品泛滥。亚当斯夫妇有时 告诫女顾客晚上不要步行出门,但并未告知苏珊。一天晚上苏珊被敲门 声惊醒,开灯发现是晚上1点。她从门上的猫眼望,没见到人,她以为是 迈克从基地回来,开了门发现站着一个陌生的男子。他说要杯水喝,苏 珊去取,男子坐在桌子旁说水不够凉,还说自己没钱,男子自己起身去 浴室取水,苏珊开始紧张。

1法律第一讲、绪论

1法律第一讲、绪论

(四)法律基础课的基本内容
1、法学基础理论
2、宪法
3、实体法(民法、刑法、行政法)
4、诉讼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 讼)
二、法的基本原理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作用 (五) 法的渊源与分类 (六)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的行为规范。
内容小结
一、了解法与道德、法与自由的关系
二、掌握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的作用和
本质。
三、懂得作为一名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程
的重要意义。
告人陆安安、王震震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3、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 法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违法者 加以制裁,强迫其遵守。
(三)法的本质
• 1、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 2、国家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施
• 3、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 2.法的预测作用
3.法的强制作用 4.法的评价作用 5.法的教育作用
(五)法的渊源与分类
• 法的正式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制定 法;非正式渊源如正义的标准、理性原则、 公共政策、道道观念、习惯等。 大陆法系(以法国法和德国 法为基础)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 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某些已经存在 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等加以确认,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提示】价值位阶(价值排序):为了价值高的,可以牺牲价值低的。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法理学课件第一讲(2010年秋季)

法理学课件第一讲(2010年秋季)

第一讲 导论:法理学的概念和体系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概念:
(一)法理学的含义 1、相当于广义的“法律科学”或“法学” 2、相当于“法哲学”,是指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 3、对法律的一种庄重的称呼。如法医学、衡平法学等 4、指判例或判决的理由,如在法国和英格兰法中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基本范畴 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1、关于法的本质 2、关于法律的结构 3、关于法律的价值 4、关于法学方法论 (三)法理学的学科特点:1、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是 法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3、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
人文主义法学派(一)
人文主义法学派( Legal humanism)15~16
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 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 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旧译博古学派,又 称法国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 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 源;但它反对注释法学派,特别是反对以巴 尔多鲁(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 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 解罗马法。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赵 承 寿 zhaocs@
HONESTE VIVERE ALTERUM NON LAEDERE SUUM CUIQUE TRIBUERE
荣耀地生活 不伤害他人 各得其所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赵承寿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zhaocs@
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英文:Ideology,也写作“意识型态”)是指 一种观念的集合。英文Ideology这个词是德崔希伯爵(Count Destutt de Tracy)在1796年所创造的,被用来界定一种“观 念的科学”。拿破仑称帝之际,发现欧陆的哲学家多数对他 有所批评,高傲的拿破仑遂以“意识形态家”轻蔑地称呼他 们,自后在言语的使用上,“意识形态”偶尔会表现出负面 的意涵。在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系谱上,其可追溯至柏拉 图《理想国》中的“高贵谎言”(the noble lie)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 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 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 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 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 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 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 社会科学等,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科学及其法律系统与集合的一门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关注法律的本性、法律的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法律思维的规律以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等问题。

通过系统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本质属性,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和理论依据。

二、法的本质与区别1. 法的概念与本质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体系,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2. 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与道德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和国家行为背书的特点,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个人的自觉遵守。

法律是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和设立刑事、民事等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管理和治理的手段,而道德更注重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及适用1. 法律规范的分类根据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等。

每个法律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规范主体、规范内容和规范效力。

2. 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法律规范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规范主体、规范对象、规范内容和规范效力。

只有当具体情形符合这些条件时,法律规范才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效力。

四、法律解释与法理学1. 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和说明的过程。

它是通过理性思考和推理推导,解决法律规范具体适用中的问题,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法理学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法理学为法律解释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和理论指导。

在法律解释中,法理学通过运用逻辑学、语义学、哲学等基础知识,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含义和涵盖范围,帮助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模糊、难点问题。

五、法律推理1. 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它通过运用逻辑的方法,从已有的法律规则和事实前提出发,推导出结果的过程。

北大法理学讲义

北大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导论主讲人:周旺生教授一、法理学的两种含义:(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二、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三、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一)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二)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四、法理学与法哲学(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1、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

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汀(John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2、作为法理学的同位语。

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1、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2、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3、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4、分析法学派奥斯汀:《法理学讲演录》(1885)五、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 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分为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有可以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用,分为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 根据概念的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自由说;意思说;范围说;利益说;折中说;法力说;资格说;主张说;可能性说;选择 说。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 个人需求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必然 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 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司法裁判都 是衡量、平衡的结果。 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法律决定的制度。司法者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抉择的原则

法理学第一课

法理学第一课

法理学课程安排一、法律概念与方法:法的概念与本质、产生发展、价值、渊源效力、权利义务、关系行为、责任、方法二、法律制度:立法、实施、监督、法制三、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法律思想法理学的分支一、法哲学: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什么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二、法社会学:法律的实际效力是什么样?哪些因素影响法律效力?三、法律理论:法律的组成结构与逻辑?四、法史学:什么法律曾经有效?五、比较法学:国外有哪些法律有效?部门法学:比如宪法学(国家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学、诉讼法学和综合性的或跨部门的法学,如军事法学等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一、法律的本质(本体论)——本质主义思维(形而上学)二、如何认识法律的本质(认识论)——经验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理性主义(自然法学)三、法律制定、实施、研究的方法(方法论)四、旧:法律思想(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利理论、法治理论)五、新:开辟未知的法律领域(法律与科学、法律与社会科学)六、个案:研究最疑难、最复杂、最棘手的法律问题法理学的核心内容法律是什么?一、命令(普遍适用)二、意志——卢梭,康德,黑格尔三、理性——自然法学派四、规范五、判决——普通法学者六、行为——社会法学者七、事业——法是使人们的行动符合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调整哪些领域?一、人、其他生物、自然界、宇宙二、人=行为(外在的、客观的)+意识(内在的、主观的)三、人的行为:生理行为、感情行为、经济行为等等四、法律、习俗、伦理道德、宗教、政策、命令等等辨识法律的调整领域一、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二、法律应该调整,而没有调整的三、法律不该调整,而加以调整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一讲 法律是什么?

第一讲  法律是什么?

法的概念
(一)法和命令 由于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 在着巨大的差异,使得我们必须仔细审查 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那种试图通过命 令来明确法的含义的做法必须以如下条件 的成就作为基础,这就是必须能够证明命 令引起的强制与法所带来的义务能够等同。 但是,这个任务的最终实现具有相当程度 的困难。
法的概念
(三)法与规范 1.法是否仅仅由规范组成?与规范相对的实际 情况能否被视为法的组成部分? 2.法官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律规范 做出判断;否则,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于是, 问题就出现了,“法官运用法律规范做出判断” 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法官真的受到法律规范的 约束吗?或者说,“依法律规范判决”是否仅仅 是为了掩饰判决实质上不过是法官个人喜好的结 果?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法律规范与行为之间的 关系。
法的形式特征
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 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 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按 照行为是否具有行为人以外的对象,我们 可以将行为划分为关系行为与个体行为。 所谓关系行为,是指行为必然会涉及行为 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相反,当某人的行为 绝对不涉及其他主体的时候,这就是个体 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 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例如:A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 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之规定,判处 A 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 赡养义务。除了相关的、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 定之外,法官还引用“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 德”之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 务性质。 法官之所以做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 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 父母”之法律义务的来源,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 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之上。将法律义务视为某 种特殊道德义务的看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 是普遍存在的。

法理学(朱苏力) 修正版

法理学(朱苏力) 修正版

《法理学》朱苏力教学大纲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1、2一、制定法二、习惯法三、法理与情理四、自然法五、权限内的裁量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3、4一、功能二、法律的功能三、法律的特点四、后果主义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二、复仇三、复仇的弱点?四、复仇弱点之校正五、制度化的复仇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7、8一、前提条件1.劳动分工2.剩余劳动3.国家统一?二、新问题1.代理问题2.信息问题3.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9、10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一、基本观点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三、法治四、自由:消极与积极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六、自由的责任七、个人主义八、自由主义的发生九、自由主义对法律的贡献十、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第八讲社群主义法理学视频15、16一、针对的问题(背景)二、什么是社群三、主要观点与主张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视频17、18一、问题二、被遗忘的利维坦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四、人治到法治五、法理学中国的经验第十讲利维坦问题视频19、20一、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二、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1.魅力型政治(人治)2.传统型政治(法治)3.法理型政治(法治)三、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视频21、22一、职业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三、核心主张1.法律的治理2.司法独立3.法律形式主义4.法律论证及推理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一、概述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三、制度需求四、法律制度供给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六、弱点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视频25、26一、现代化1.经济发展2.人的解放(社会结构的变化)二、制度需求1.防止各种机会主义2.管理各类新问题3.立法、执法、司法的变化4.职业伦理三、政府的法治2.控制权力3.防止腐败4.知识与信息第十四讲法治与空间视频27、28一、空间问题二、大国与小国1.古希腊罗马2.现代欧洲3.美国三、中国作为大国1.政治2.经济3.文化四、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第十五讲法律与时间视频29、30一、法律中的时间变量核心是预期的成本问题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刑法、民事经济法律三、法治中的时间维度1.稳定现状的神圣化2.革命、改革与时间四、中国法治中的时间问题1.时代问题2.理论逻辑的实践逻辑3.社会心态调整第十六讲法律的人性基础视频31、32一、人性基础1.意义2.人性的含义二、人性的基本假定1.理性人2.有限认知能力3.常人标准三、经验考量1.法律中的经验传统2.早期研究3.社会生物学发现四、社会生物学的法律制度启示第十七讲法律与科技视频33、34一、法律为什么关心科技二、科学对法律的影响三、法律限制科学因果关系四、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五、法律的因果关系第十八讲法律、国家、政治视频35、36一、什么是政治1.政治2.国家3.政党政治二、革命时期的法律与政治1.革命2.建国3.转型三、常规时期的法律与政治1.宪政2.经济建设3.管理公共事物4.民生与福利第十九讲司法的边界视频37、38一、校正正义为司法1.分配正义(立法)2.校正正义(司法)3.司法的特点二、司法的社会制约1.政府的资源2.信息获得的难易3.交通与人员流动三、制度供给与纠纷者的特点1.纠纷者、政府、解决纠纷者2.外在性问题、收费问题提四、原则1.重大2.有利于非正式制度3.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一致性第二十讲司法独立问题视频39、40一、两种司法独立1.宪政的、司法的2.防范政党用胡萝卜和大棒两种方式来影响司法独立二、司法为什么独立1.孟德斯鸠2.联邦党人3.比较制度能力司法独立是因为相对于检察、公安而言它实力最弱,只能保证它的独立。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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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林倩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2.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布雷维克2011 与死刑制度上访妈妈唐慧与劳教制度社会现象之农民工艰难讨薪:河北农民工刘德军三、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围绕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2.法学具有务实性,面向世俗生活,为其中的冲突寻找法律解决方法3.法学具有职业性,其语言与“日常语言”有差异4.法学研究体现了价值取向的特点,如正义等第二讲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Jurisprudence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Philosophy, Legal Theory)国家和法权理论(40-50年代) →国家与法的理论(70年代) →法学基础理论(80年代) →法理学(90年代至今)二、法学体系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中外法律思想史)2.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3.国内应用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外国宪法学等5.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6.法学交叉学科:法医学、犯罪心理学等三、法理学是什么?1.定义是否可能?2.定义有无必要?3.定义的意义:A.给初学者提供一个方向;B.为学习法律历史提供材料,窥见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定义一: 法理学是关于神圣与人类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知识(Ulpian, cited from L.B. Curzon, Jurisprudence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London, 2001), p.10)定义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说明”(J. Austin)“法理学所关注的就是这些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J. Austin)定义三:法理学指的是对法律与正义的一般理论性反思。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新分析法学
哈特(H.L.A.Hart,1907-1992 年),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他 出生于一个犹太人家庭,曾长期 任衡平法大律师,二战时任英国 军事情报部门文职官员,并信仰 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主义。 1952年继古特哈德 (A.Goodhard,1891-1978)之后 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职。哈 特的著作很多,1961年出版的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他在法理 学方面的主要著作。该书中文版 由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郑成良 等人译,1996年由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出版(《外国法律文 库》之一)。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
罗马法复兴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 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1135年,一个偶然的 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 《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 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 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 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 和第一个中心。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 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 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 时期(1400—1600年)。
法 关 联 论
法 运 行 论
法 范 畴 论
法 价 值 论
法 发 展 论
法 本 体 论
法 学 导 论
法 理 学 体 系 概 览







第一讲
第一节

法学导论 —法学的“灵魂”与“四肢”
法学的品格:法学的灵魂
法学是治国之学

三 四
法学是强国之学
法学是正义之学 法学是权利之学

教学课件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教学课件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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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
新中国的法学学科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非常有 限,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 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 (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 益密切,这样,中国与国外学者就有相互对 话与交流的渠道与空间。中国的法理学也逐 步从一个相对比较狭隘的环境中走出,为中 国法理学的繁荣与发展,为中国法理学走向 国际奠定了基础。当然与国际法学学者交流 不是抛弃中国的法理学,更不是屈服于西方, 而是弘扬中国法学理论,并使之在国际法理 学界有一席之地,有发言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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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不同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就在于他研究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比如权利
一词在宪法、民法等领域中的内涵并不完全
一样,他们都分别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研究权
利问题,而法理学上的所谓权利主要从权利
的最基本的意义来进行探讨与回答,何为权
利,人类为什么需要权利与应当具备哪些最
基本的权利,等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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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 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 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 向前迈进。
(一)树立学科形象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学科落后于 其他一些社会学科,今后,我们彻底摆脱影 响,使法律科学按照自己的基本规律运行, 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 法律至上的 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 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
特认为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
律的思考,所以法理也成为法学领域中最具
有理论性、思想性的一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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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既是 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法理学是世 界观,他研究法学最基本的理论、原则;同 时他又是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一系列法学研 究的基本方法。这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认识。1、 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理学通过法律现象来对社会进行思考并积 极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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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国之学 • 日本明治维新(穗积陈重、梅谦次郎、美 浓部达吉等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 • 法律对社会变革的意义(为法律变革提供 知识支援、论证变法的正当性、发现改革 在现行法律体制中的可能空间) • 法学-自然科学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 • 法学-制度经济学-产权制度(英国、荷兰发 展与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五、当今中国需要法理学?!
• a.法律制度的频繁更替 • b.法学的信任危机与自我信任危机 • c.法律教育的危机(不能培养出独立思考的 法学家,只能培养技术熟练的法律匠) • d.社会变迁的复杂性 • e.法律制度的复杂性 • f.价值变迁
• “Jurisprudence is the general part of adjudication, silent prologue to any decision at law”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 p. 90) • 「法理学是司法裁判的总论,是任何 法律判決的沉默的序言」
• 权利之学 权利是人的主体属性的要求( 人是世界的主 体, 权利是主体的内在需求。) 离开了人权 概念, 公法学将成为无根的浮萍, 离开了私权利,私法学也将无所适从。
• 正义之学 • 正义问题是隐藏在法学骨髓里的无法消解 的文化基因。 • 正义对法律的重要作用
• 2. 法学学科体系 • 牛津法律指南的划分 • 理论法学: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 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 • 应用法学: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 附属学科(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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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理学发展中的重大事件举例 杨兆龙:“法律继承论” 徐盼秋:“刀把子”风波 周凤举:法律社会性 吕世伦:“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义”
四、法理学发展规律探究
• • • • • 社会发展的需求 优秀的法律共同体 宽容的政治 所有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进步 法学研究者立足生活的常人情感
• 法理学中的理论意味观察和认知,法哲学中的哲 学指对知识的爱。对知识的爱要以观察和认知为 前提,因此法理学要认知与表达法在各个法律系 统中的实际作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理 学应列于法哲学之前。(魏德士)
• 法哲学是探讨正义的学说,是哲学的分支, 而不是法学的分支。法律哲学并不局限于 现行法的范围内,是对现行法采取的超越 体制的立场。(考夫曼)
• 2.法理学三种类型 • 普通法理学: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 意义的理论 • 特殊法理学:以某一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 象 • 比较法理学:分析来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 材料,研究其相互关系
• • • • • • •
3.法理学的任务和主要问题: 什么是法 法起什么作用 我们在哪里找到法 法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体现公平 法为什么有效 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
• 5.法理学研究方法(《牛津法律大辞典》) • ①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 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 从各种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 并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 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有时又称 作正义论。
• ②从历史的角度,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与 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的演化和变 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 历史发展为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 ⑤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 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控制制度,研究 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 而确立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三、中西法理学发达史
• • • • • 1. 西方法理学发达史 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古罗马(西塞罗、五大法学家) 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 阿奎那) 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边沁、康德) • 19世纪(黑格尔、萨维尼、梅因、奥斯丁、密尔) • 20世纪(凯尔森、哈特、庞德、富勒、德沃金、 波斯纳、昂格尔)
法理学专题
第一讲 法理学是什么
主要内容
• • • • 法学是什么 法理学是什么 法理学发达史 法理学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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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是什么 1.法学的品格 治国之学 强国之学 权利之学 正义之学
• 治国之学 韦伯认为, 西方职业政治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 来源, 就是大学里训练出来的法学家,这些 法学家 对欧洲大陆整个政治结构有着决定 性的意义。 法学通过对法律的阐释, 论证政治的合法性。 法学提供治国之道, 从而使法学成为治国之学
2.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建国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先秦(诸子百家、儒法墨道) 律学 西学东渐 民国法学家(吴经熊等人)
• 3.新中国法学发达史 • 建国后“苏化”的法理学——中国特色马 克思主义法理学(西方法理学的引进,以 及本土法理学的崛起) • 当代中国法理学现状:a.较改革开放前有较 大进步;b.无较大学派;c.国际化水平有待 加强、无国际大师;d.注重引进西方理论, 原创性的东西不多;e.学科互动有待加强。
• ③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 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于同一发展阶段, 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 构、概念及规则。
• ④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 论题、概念和规则,以把握法律制度赖以 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 基础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 威性材料,以作为依据。
• • • •
古希腊 苏格拉底:苏格拉底之死 柏拉图:人治与法治 (三个比喻:古各斯的宝石戒指、医生的 教科书与经验、金质的法律纽带) • 亚里士多德:法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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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 西塞罗 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法学阶梯》 帕比尼安:《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 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 乌尔比安: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最先提出公法 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 保罗:《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 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学说汇纂》 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 中世纪 • 奥古斯丁 • 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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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 霍布斯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边沁 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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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 密尔 奥斯丁 萨维尼 梅因 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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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 凯尔森 庞德 哈特 富勒 德沃金 波斯纳 昂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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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的划分 • 公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 • 私法学(民法学、商法学、民诉法学、劳 动法学、国际私法学) •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诉法学、刑事政策 学) • 基础法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 史学、比较法学)
二、法理学的定义
• 1.法理学的多重含义 • 广义: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或 “法律科学”,包括法律的研究与知识) • 狭义:与法律理论、法律科学与法哲学等 词相通,是广义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 别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 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 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 本的理论和问题。
• 4.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源于jurisprudentia
Jurisprudentia= juris(法)+prudentia(知识和学问)
• 法哲学( legal philosophy, philosophy of law),
philosophy(哲学)=philos(爱)+ sophia(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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