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7日【正文】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市场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协助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继续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得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产地;(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等。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 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释性规定,只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 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 款作出相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 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 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上海市近些年对本市公务用车、出租车等 购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 纳免收控办费 10000 元,其他车照收;桑塔 纳私人牌照只需 2 万元,外地车上牌照底价 8 万元等。针对上海市政府的汽车地方保护主义, 武汉市政府在“无奈”之下作出相应规定: “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应 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 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需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必须购买‘富康’轿车。 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市交通 管理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 法解释,足球裁判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将 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黑哨”是中国足球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的 一个顽疾,它损害了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 精神,玷污了足球场的真实比赛,让众多 的球迷和电视观众“欣赏”虚假的比赛。 “黑哨”问题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话题, 在社会各方的要求下,最高检专门为此做 出司法解释,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 为司法介入“黑哨”扫清了障碍。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在“84消毒液”一案中,1984年研究成功后被 定名为“84消毒液”对一种新产品而言这样的命 名具有特殊性,体现了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性 特征,而原告所研制出“84消毒液”后,以技术 许可证方式许可多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全国诉讼 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有四五十家,产品大 都使用“84消毒液”名称,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的审查核准,这样“84消毒液”实际被作为该 类产品的统称而被管理和使用。在“84消毒液” 产品10多年的市场过程中,已经成相关产品的含 义,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名称显著性特征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一 个特有的名称也可转化为通用名称,一旦出现这 样情况,就失去法律保护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与合规管理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与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全部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以及其他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和机构。
第三条定义•不正当竞争: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用欺诈、虚假宣传、恶意垄断、搭售、不正当低价销售、恶意抹黑竞争对手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获得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合规管理: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客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第四条禁止行为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1. 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虚假的宣传广告、销售信息及其他虚假宣传料子,不得有意误导消费者,造成误导性购买行为。
2. 恶意垄断不得利用市场影响力,掌控市场价格、限制市场准入或排斥竞争对手,阻碍、限制、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3. 不正当低价销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迫使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以低于本钱价或正常市场价格销售产品或供应服务,破坏正常市场秩序。
4. 恶意抹黑竞争对手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抹黑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5.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采取其他损害竞争公平的行为,如商业诽谤、商业贿赂、恶意抬价等。
第五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企业将建立举报机制,鼓舞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乐观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规管理第六条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商业道德,理性经营,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诚信守约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坚守契约精神,恪守承诺,履行企业承诺的义务,保证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护客户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如同一场激烈的角力赛。
为了确保这场比赛的公平、公正与有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显得至关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便是守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道坚固防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为维护市场的健康生态注入了新的活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单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那些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这些行为五花八门,比如假冒他人的商标、商业标识,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等。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对这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以假冒他人商标为例,细则不仅明确了何为“近似商标”,还对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这使得执法部门在判断和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更为清晰和准确的依据,大大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再说说商业秘密。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成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新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同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这无疑为企业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虚假宣传也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顽疾。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性能,甚至编造虚假信息。
最新实施细则对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完善。
不仅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虚假描述,还包括对企业的资质、荣誉、规模等方面的虚假宣传。
此外,对于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进行的虚假宣传,细则也有相应的规定,确保在互联网时代,虚假宣传无处遁形。
商业诋毁同样是一种不可忽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通过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或者声誉,来达到自己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之一、多个或者多方之间的行为或者交易,违反消费者利益保护、破坏市场秩序等原则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2.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恶意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等行为;4.不正当价格手段:包括恶意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5.不正当竞争协议: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竞争秩序的维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界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骗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机密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4.执法机构的设立: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和职责,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5.赔偿机制的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方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2.原则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特殊情况进行灵活调整;3.多层次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涵盖了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等,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4.执法与司法并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既强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也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6月27日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8.11.28
•【字号】津司发〔2008〕49号
•【施行日期】2008.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对1979年至今我系统自行制定的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与监狱局、劳教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有关联合发文单位反复核实确认,决定废止59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司法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9件)
附件。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4•【文号】新出联[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我国报刊出版的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势头。
然而,随着报刊发行竞争日趋激烈,发行秩序混乱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有些都市报、晚报表现得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报刊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重要意义从近几年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看,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媒体公信力受到损害,对党报党刊的发行也造成了严重冲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刊发行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地报刊社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报刊业健康发展的危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以质取胜,促进报刊业健康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要抓好以下环节:在定价方面,报刊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在征订销售中,报刊单位不得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促销;在促销活动中,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发行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各种名目的排行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或指责其他报刊单位。
计价(1999)1283号
国家计委1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值竞争的若干规定(1 993年1 O月4日我国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制止不正值竞争,订正行业不正之风,法律规范医药市场行为,保证医药产品的平安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和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各级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鼓舞支持和爰护全部单位和个人对医药行业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社会监督。
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值竞争行为。
第三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方法或《医疗器械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经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查批准,认定资格,取得合法地位,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医药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医药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药品批准文号和医疗器械批准号。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一般不得直接向医疗单位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医药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购进所需的药品。
一般不得直接从医药生产企业进货。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准同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以''联营〃、''合作〃、''托付代销〃等名义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不准雇用个体工商户为本企业推销药品。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制划分方法》,购销人员必需具有企业法人代表托付代理证书进行购销活动,仔细履行购销合同,不得以赊销作为竞争手段,不准虚报在途损耗或损失。
第八条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采纳送钱、送物、供应旅游、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段诱使对方购买医药商品。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给对方折扣,必需照实入帐,接受折扣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需照实入帐。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的通知-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陕西省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
现予以印发。
欢迎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举报电话:************。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附: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执业行为,特制定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自律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特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以压价竞争、支付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
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另行约定。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自觉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公众利益。
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不正当竞争的案例【篇一: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周年之际,记者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各级工商管理机关10年来依法查处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以及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工商机关连续多次开展了“反仿冒、反误导”专项执法活动,对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了重点检查,在近3年的专项执法活动中,共立案查处各种仿冒案件39663件,案值近11.2亿元;立案查处虚假宣传案件2976件,案值23亿元;对电信、供水、供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行为,开展了3年的专项整治,共查处垄断行业强制交易案件2815件;对严重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重点治理,共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11041件,案值41.6亿元;还加大了对利用企业名称制造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清查,依法处理了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针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一贯表现,区分绿(守信)、蓝(警示)、黄(失信)、黑(严重失信)四种情况,分别建立激励、警示、惩戒和淘汰机制。
对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据悉,10年来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5万多件,案值150.27亿元,罚没金额达21.89亿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体系日益走向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年来,该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发布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发布
丁晓冰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24()17
【摘要】为加强合规指引、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2024年5月11日发布,9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坚
持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
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
大创新潜能。
二是着力规范竞争。
保障不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促进各
类企业协同发展,防止竞争失序,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页数】1页(P53-53)
【作者】丁晓冰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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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
福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地产估价过低的收费或因回扣导致的实际低收费以及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主观忽视,致使估价报告水准越来越低,已经危及行业生存。
为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专业性和社会公信力,制止不正当竞争,构建良好的执业环境。
经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广泛认真讨论,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协会会员单位均有约束力,会员单位无条件签订本公约,对拒绝签订本公约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放弃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承揽业务以低于本公约约定的最低收费界限压价竞争、通过各种形式的回扣,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给予委托方或估价利害关系人好处,以及不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报告质量低劣、迎合或求证估价当事方意愿,丧失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等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以“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最低收费界限第五条估价机构在承揽业务时,应该执行福建省物价局﹝2003﹞房36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标准。
所有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第六条特殊情况的评估收费,实行最低收费界限。
(一)受托个人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评估收费,不低于标准收费的70%,单宗估价收费按标准收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二)受托企业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评估费,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60%收取,从出具报告之日起,在三年内再次估价的,可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30%收取。
(三)拆迁分户估价单宗估价费按文件标准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区位价及拟建安置房每宗估价收费均不低于8000元。
(五)装修项目估价收费按重置全价3%收费,单宗估价收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第三章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检查第七条协会实行估价报告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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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
规定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执业市场秩序,扼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省注协制定了《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并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执业市场秩序,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并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不顾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以降低收费为手段争揽业务,或以支付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行业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和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五条执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
字(1999)第5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收费。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要求:对老客户,本年度收费水平不得低于上年度收费水平。
对于新客户,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当年收费水平不得低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费水平。
第六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途径对自身业务能力进行夸大或不实宣传。
第七条执业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得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变相回扣,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以及报销发票等。
第八条执业机构获悉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招标,应及时向省注协报告,以便事前协调。
执业机构不得恶意竞标,即投标标底不得低于收费标准下限。
第九条执业机构不得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以收取中间业务费为目的的中介业务合作活动。
执业机构获悉有关部门的业务合作意向,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以便事前协调。
第十条各市执业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本区域的行业自律公约建设。
第十一条各地区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由协会向全省执业机构转发。
外地执业机构如果到已经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的地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前向省注协报告,做到诚信执业,自觉遵守当地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执业机构应当与客户及时签订业务约定书,对具体的收费金额在业务约定书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执业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台帐,将每项业务出具的报告编号、业务类型、收费金额明确列示。
第十四条执业机构应当规范各类业务的报告编号,严禁出现漏号、重号、套号的现象,并严格遵守业务报备制度,将业务信息如实上报省注协。
第十五条执业机构应当向客户开具从税务部门领取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严禁使用收据。
发票上应注明客户的全称、业务收费类型和业务报告编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如果违背上述规定,省注协将按照《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协会每年将组织对执业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各所收费水平向行业公示。
第十八条执业机构未能建立业务台帐、业务报告编号混乱,省注协将视情况对该机构进行谈话提醒、限期纠正等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执业机构未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具发票,省注协将视情况予以谈话提醒、限期纠正等惩戒措施。
如果发现执业机构仍然向客户开具收据,协会将向有关税务部门通
报。
第二十条协会将在会刊、网站开辟专栏,就我省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每次的检查情况向行业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