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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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 姻 家 庭 法
(自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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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3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4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6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7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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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 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子女成长和家庭教育。
家庭暴力的危害与后果
引发社会问题,如犯罪率上升、社会秩序混乱等 。
家庭暴力的后果
民事责任:施暴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 偿受害者损失等。
家庭暴力的危害与后果
行政责任
施暴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等 。
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施暴者 将受到刑事制裁。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保障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 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 关报案,请求保护。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保障
• 受害者可以向妇联、居委会等组织求助。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
法院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制裁,包括判决离婚、赔偿 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者提供了全面 的法律保障。
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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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 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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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法律责任
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 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和谐。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介绍一些国家或地区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所采取 的法律措施,如制定反性别歧视法、建立性别平 等委员会等。
婚姻法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
01
解释家庭暴力的概念,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不
同类型的暴力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02
阐述婚姻法中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如禁止家庭暴力、保
护受害者权益等。
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无配偶;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申请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 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 婚登记;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 申请进行审查;
登记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 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
婚姻的效力与无效婚姻
有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
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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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法
以家族为本位,注重家族 利益和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近现代婚姻法
逐渐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 位转变,强调婚姻自由和 男女平等。
当代婚姻法
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加注 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 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02 结婚制度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双方自愿;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什么是结婚?•(一)概念•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广义:包括订婚和结婚.•2、狭义:专指结婚。

•(二)特征•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三)性质•1、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身份民事行为(法律行为)•3、是否为契约行为?二、结婚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一)实质要件1、结婚必备条件:(1)公益要件(2)私益要件2、禁止性条件(二)形式要件宗教婚、法律婚娉娶婚等三、从古代婚制到现代婚制(一)古代婚制1、个体婚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掠夺婚:产生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阶段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无偿婚: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2、中国古代的娉娶婚•按礼制的要求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意义:•3、欧洲各国古代的婚制•(1)罗马法:•时效婚:•共食婚•(2)寺院法:宗教婚•(二)近现代婚制•共诺婚+形式要件第二节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的合意•指双方当事人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缔结婚姻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法定的形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受两个因素的制约:(1)自然因素;(2)社会因素。

•我国大陆: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当鼓励•1、法定婚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2、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性规定。

•3、晚婚晚育是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即无配偶者才具有结婚的资格•无配偶者:未婚、丧偶、离婚二、结婚的禁止性要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其他国家:规定不一我国古代:实行宗族外婚制,同姓不婚,至清末,改为同宗不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禁婚亲规定(婚姻法第7条):•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特殊问题讨论:•1、决定不生育的表兄妹能否结婚?•2、姻亲能否结婚?•直系姻亲•旁系姻亲•3、拟制血亲能否结婚?•拟制直系血亲•拟制旁系血亲•(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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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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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以下三 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 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 系。
关于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学说有契约说、制 度说、状态说和合一行为说等。
3.因婚姻即可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效果。
4.因欺诈或误解而导致婚姻无效时,则需要有力的 证据。
5.因婚姻契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无让与性。
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 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普通法上的契 约虽也须合意,却是以给付、交换契约上的标的 物为其目的的。可见,婚姻契约与通常契约有不 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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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一、立法意义 二、法律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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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已成
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 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事由。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 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 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 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 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994年1986年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994年1986年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994年1986年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994年和1986年的演变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其法律规定和登记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探讨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994年和1986年的演变过程,分析其中的法律内容和背后的社会影响。

一、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2003年是中国婚姻登记条例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全面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和标准。

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例如,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申请书等。

此外,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登记和婚姻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和许可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监督。

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婚姻登记流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迅速,婚姻观念的多样化和多元化,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逐渐与现实相脱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1994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产物。

该法规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当时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婚姻观念的转变。

在1994年修订的条例中,取消了一些过时的限制,例如取消了特殊婚姻登记条件、禁止单方面提出离婚等。

婚姻登记制度更加注重确保双方自愿、合意和平等的结婚。

此外,1994年的条例还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这一改革推动了中外人民之间的婚姻自由交往,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认知观念的变化,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在一些方面显示出了滞后。

特别是在个性化要求、同性婚姻、家庭暴力等问题上,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三、1986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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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简单,所以会显得冷清。而且如果不符合传统的婚礼习 俗,很难讨得父母及其他长辈的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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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宴
中国人一般都在婚宴所在地举办结婚典礼。中式婚宴的酒席很 大一部分的内容是亲朋好友热闹地聚在一起进餐,另外还设有一 些余兴节目。
在西方国家,婚宴通常是在教堂的结婚典礼结束之后举行。婚宴 中通常伴随着舞会。宴会会在互相敬酒与庆祝中进行,一直到新 人们坐上车子在家人朋友的欢送下开始蜜月旅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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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婚礼 双喜方庆亲、友热的闹个、人感情动感。,热体闹现的出场具面有能中充国分传照统顾意到义新的娘文新化郎。以及
繁文缛节比较多,新人会感到很疲惫。而且忌讳太多,稍不 小心就会触霉头。凤冠霞帔又重又厚,穿戴起来很沉,尤其是 夏天的时候,会很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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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式婚礼
简洁、浪漫。在牧师、亲朋见证下的肺腑誓言,让婚礼显得 庄重而浪漫。西式婚礼更注重结婚当事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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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婚礼是纯洁浪漫的,而中国的婚礼是喜气洋洋的
西方的婚礼看重的是感觉,而中国看重的是仪式
中西方文华的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婚礼是其中之一,这主要来 自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在不同的思想和风俗的作用下,慢 慢演化而成的。但是无论是哪里,婚礼都同样充满了祝福和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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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婚姻家庭法的法 律责任
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 为。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 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2 结婚制度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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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婚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
结婚程序
包括申请结婚登记、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与批 准等步骤。
涉外结婚
涉及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 居民的结婚,需符合特别 规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情形
01
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
可撤销婚姻情形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
继承的种类与顺序
法定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 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 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或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结婚的概念,理解婚姻成立和婚姻有效的区别。掌 握婚姻成立和婚姻有效的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由和法律后果。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婚约解除所产生的财产纠纷,熟练 掌握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定程序,熟练掌握事实婚 姻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 首先,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必须发生在异性之间,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
所决定的。同性婚姻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 其次,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例如,在我国未经民政
部门合法登记,婚姻不成立,当事人间不发生配偶法律关系。 • 最后,婚姻行为的结果是配偶关系。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双方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和
负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继承权利等等。
过饱和曲线与溶解度曲线不同,溶解度曲线是恒定的, 而过饱和曲线的位置不是固定的。对于一定的系统,它的位 置至少与三个因素有关:①产生过饱和度的速度(冷却和蒸 发速度);②加晶种的情况;③机械搅拌的强度。冷却或蒸 发的速度越慢,晶种越小,机械搅拌越激烈,则过饱和曲线 越向溶解度曲线靠近。在生产中应尽量控制各种条件,使曲 线AB和C′D′之间有一个比较宽的区域,便于结晶操作的控制。
是否承认同性婚姻?
是否承认同性婚姻不同国家的态度迥异: 域外立法对于同性关系的态度又分为三种,一是完全认可,即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允许同
性恋者结婚,如挪威、丹麦、荷兰等。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裁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 法。二是认可同居伴侣的法律地位。同性恋者可以通过登记取得同居伴侣身份。较之同性婚姻,同居伴 侣不能像同性婚姻一样受到与传统婚姻一样的法律保护,其在人身权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享有领 养子女的权利。法国于2000年1月颁布《公民互助契约》,确认了同性结合关系的同居伴侣地位。2013 年4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开放同性伴侣结婚344法案》,确认的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三是完全不认 可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如我国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不认可同性姻的合法性。

婚丧嫁娶制度

婚丧嫁娶制度

婚丧嫁娶制度婚丧嫁娶制度是指社会中关于婚姻、丧葬和嫁娶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婚丧嫁娶制度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定。

本文将就婚丧嫁娶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现行形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婚丧嫁娶制度的基本概念婚丧嫁娶制度是指社会对于婚姻、丧葬和嫁娶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婚姻是指男女在社会上建立家庭关系的行为,丧葬是指人们在亲友去世后进行的一系列仪式和活动,嫁娶是指女性离开原家庭加入丈夫家庭的过程。

婚丧嫁娶制度涉及到人们的家庭、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对于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丧嫁娶制度的历史发展婚丧嫁娶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起源。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婚丧嫁娶制度有着不同的形式和规定。

古代社会中,婚姻多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嫁娶多以彩礼和聘礼为主要形式。

而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可,丧葬仪式也趋向简约化。

三、婚丧嫁娶制度的现行形式现代社会中,婚丧嫁娶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婚姻方面,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可,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婚姻登记制度也得到普及。

在丧葬方面,丧葬仪式趋向简约化,人们更加注重尊重逝者的意愿和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嫁娶方面,传统的彩礼和聘礼逐渐减少,而注重婚姻的平等和和谐。

四、婚丧嫁娶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婚丧嫁娶制度对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丧葬制度的规范和规定对于社会的道德风尚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影响。

适当的丧葬仪式和规范可以帮助人们缓解丧亲之痛,维护社会的稳定。

最后,嫁娶制度的平等和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男女平等、婚姻和谐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观,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婚丧嫁娶制度是社会中关于婚姻、丧葬和嫁娶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结婚规章制度

结婚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婚姻行为,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结婚规章制度。

二、婚姻登记1. 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3. 不得有下列行为:(1)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2)隐瞒真实婚姻状况;(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婚前准备1. 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商定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并签订婚前协议。

2. 婚前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婚姻中的财产归属;(2)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3)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3.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确保婚姻健康。

四、婚礼仪式1. 婚礼仪式应当遵循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个人意愿,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2. 婚礼仪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迎亲;(2)拜堂;(3)敬酒;(4)交换戒指;(5)婚礼宴席。

3. 婚礼仪式中的婚宴应当合理控制规模,不得铺张浪费。

五、婚后生活1. 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家庭道德,履行家庭责任,共同承担家庭事务。

3. 双方当事人应当关心子女的成长,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六、离婚处理1. 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婚姻,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稳定。

2.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3. 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本规章制度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地区的结婚规章制度,旨在为婚姻双方提供指导,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婚姻当事人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营造美好的婚姻生活。

婚丧嫁娶制度

婚丧嫁娶制度

婚丧嫁娶制度婚丧嫁娶制度是一个社会文化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人们的婚姻、丧葬和嫁娶等方面。

婚丧嫁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制度是婚丧嫁娶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指人们结合为夫妻并建立家庭的一种法律和社会规范。

婚姻制度的内容包括婚姻的形式、婚姻的对象、婚姻的程序和婚姻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婚姻制度存在着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我国,婚姻制度主要包括结婚登记制度、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和禁止早婚、强迫婚姻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成立的必要程序,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夫妻关系才能够被法律承认。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任何成年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自主选择自己的配偶。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在婚姻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此外,我国还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婚姻权益。

丧葬制度是婚丧嫁娶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人们对逝者的尊重和对死者家庭的关怀。

丧葬制度的内容包括丧葬仪式、丧葬礼仪、丧葬费用等方面。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丧葬制度非常重要,人们通常会举行一系列的丧葬仪式和祭祀活动,以表达对逝者的敬意和哀悼之情。

同时,丧葬制度也规定了一些礼仪和规范,以确保丧葬活动的庄重和尊严。

嫁娶制度是婚丧嫁娶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人们的婚姻和家庭建设。

嫁娶制度的内容包括婚姻介绍、聘礼、婚礼仪式等方面。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嫁娶制度非常重要,人们通常会通过媒人介绍来寻找适合的配偶,同时还会进行一系列的聘礼和婚礼仪式,以表达对新婚夫妻的祝福和祝贺。

总之,婚丧嫁娶制度是社会文化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人们的婚姻、丧葬和嫁娶等方面。

婚丧嫁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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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 知女家。
(4)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 是定”,产生人身上的约束力。
(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仪式 后,婚礼告成。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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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以上的分析探讨中,我们可得出什么结
论、会得到哪些启示?
• 丁占二人的婚姻却导致了现实的家庭伦理 秩序变得紊乱,从而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对 于《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 构成了违法,因而应认定为无效 .
•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 婚为条件。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2005年中国十大出轨人物:丁全仁
(媳)占小东










二、结婚的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
2、结婚的形式要件。
• 婚姻成立的方式:
• 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 。
• 结婚方式:1)仪式制。 2)登记制。 3)登记与仪 式结合制。
结婚仪式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初 期的结婚方式 1.掠夺婚。 即抢婚,指男子以 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 婚姻。
2.有偿婚。指以男方向 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 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 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 式:
(1)买卖婚。
(2)互易婚。
(3)劳役婚。
3.无偿婚
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 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1)赠与婚,是指权力者或父母将其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义务 在家庭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其 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妹继嫁姐夫为顺 缘婚。
(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 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典型代表是“六礼”:六礼的具体意义为:
(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 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之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
(2)问名,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 日、时,以便“卜其吉凶”。






公 公
啼 笑 姻


• 2005年5月份,江苏省高邮市59岁的丁 全仁先生和33岁的占小东女士,在高邮 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 理此手续时,丁全仁先生已经丧偶,而 占小东女士则刚刚离婚。但是,占小东 女士在此之前曾是丁全仁先生长子丁桂 宏之妻,并和其前夫丁桂宏生有一子丁 小伟,而丁小伟目前随占女士与丁全仁 先生共同生活 .
假如你是婚姻登记机 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将 结婚证发给占小东(媳妇) 与丁全仁(公公)吗?
为什么?
思考
• (一)婚姻的效力和公序良俗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 关系?

(二)如果某个婚姻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

(三)作为一项私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
立法现状如何?有什么缺陷?应该怎样完善?
结婚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结 婚仅指婚姻关系的成立,不包括订婚等其他程 序。
广义认为,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两个方面。 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 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经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 序。
(二)结婚概念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 系。
第二,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 第三,婚约具有法律效力。
(二)晚期型婚约
其特征是:
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 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 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 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
第二,订立婚约的当事人由原来的监护人改为由男女 双方自行订立,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的婚约无效。
第五章 结婚制度
本章重点
1.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2.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结婚的程序。 4.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
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的要件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 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 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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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一、婚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
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
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 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订婚的契约; 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 为,是事实行为。
第三,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 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
• (三)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 (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
• (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 近代是本人。
• (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 则无。
• (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 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
(二)婚约的特征
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当事人亲自订立 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 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型婚约 早期型的婚约总体上看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 订婚的结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 要条件和手续。
•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
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 解决。
• 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 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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