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2016年8月24日附件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
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浅议经济增加值中“研究与开发费调整项”的计算方法
浅议经济增加值中“研究与开发费调整项”的计算方法作者:徐顺来源:《时代经贸》2017年第34期【摘要】2016年12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33号令《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于2016年12月22日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将经济增加值指标列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之一,并介绍了经济增加值的考核规则。
很多财务人员在学习和计算该指标的过程中,对于该指标的意义感到困惑,特别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调整方法产生歧义。
笔者通过介绍经济增加值的由来及内涵,经济增加值作为考核指标的优势,国资委下发经济增加值的考核规则来说明该指标的意义,最后通过举例解释“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的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国资委;考核指标;经济增加值;研究开发费用一、经济增加值的由来及内涵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巨大变化,美国Stern & Steward咨询公司于1982年提出了一套以经济增加值理念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系统,决策机制及激励报酬制度,以及新的财务业绩评价指标。
提出经济增加值(EVA - economic value added)的目的在于克服传统财务指标的缺陷,准确反映公司为股东创造的价值。
经济增加值=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企业占用的资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企业占用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
企业使用资本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
EVA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债务成本和权益成本,是所有成本被扣除后的剩余收入。
EV A的基本理念是:资本获得的收益至少要能补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就是说,股东必须赚取至少等于资本市场上类似风险的投资回报。
如果EVA的值为正,则表明公司获得的收益高于为获得此项收益而投入的资本成本,即公司为股东创造了新价值;相反,如果EVA 的值为负,则表明股东的财富在减少。
举例说明:A企业总资本1000万元,企业当年税后净营业利润80万元。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国央企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定原则
由于其稀缺性,职业经理人在人才市场上处于被争夺的地位,因此其薪酬水平必然要市场化。
同时,《“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操作指引》也明确提出职业经理人的薪酬要“对标外部市场”。
从这个角度上,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是要突破现有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结构、薪酬水平,充分体现薪酬差异性,意味着其薪酬水平不应该受现有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的限制,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同时,还需要强调其薪酬结构也不应该受年薪制的限制,应该灵活、创新处理,加大中长期激励(如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丰富其薪酬结构。
我们今天就来谈谈职业经理人改革中最灵魂的话题,市场化薪酬如何确定,在讨论薪酬的制定前,我们需要明确,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应该由谁来制定,其薪酬应该是怎么的构成。
一、谁来定,明确薪酬制定主体在推行职业经理人改革前,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往往需要由上级审批通过后才发放。
如果将薪酬决策权保留在上级单位,就会导致操作流程冗长、决策效率慢、市场化程度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在董事会决策的过程中,上级集团可以通过控制其在下属企业董事会中的席位,对各种意见进行表决,就实现了向下管控的目的,无需完全占据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决定权。
另一方面,《操作指引》中明确规定,上级控股股东方要对企业的相关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那么,上级控股股东方是可以要求试点企业对于经理层成员薪酬的水平、结构、差异化、业绩挂钩机制、兑现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上级控股股东方通过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其本身就是方案执行的决策依据,而不必再在薪酬兑现过程中再强调上级的审批权了。
其实,职业经理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的制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律规定。
关于高管人员的薪酬问题,《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网络安全成为考核指标
News · 市场观察6 · 自动化博览·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专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网络安全成为考核指标工信部:发布《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该办法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的考核办法不同的是,新的考核办法中增加了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考核要求。
具体体现在新办法的第34条和48条。
如下:“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2019年6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漏洞管理,保证网络产品、服务、系统的漏“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相信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实施,将极大增强相关企业负责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并增加网络安全相关的投入,为《网络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提供支撑,为专业从事网络安全的企业或机构带来新的机遇。
洞得到及时修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产品及服务指南(2019版)》和《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专刊(第六辑)》正式出版“十三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科学构建工控信息安全战略布局,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战略规划和指导意见,规范我国工控信息安全市场的同时,也激发了市场的潜力。
2018年,我国工控信息安全产业规模为70.32亿元,市场增长率达33.55%,工控信息安全产业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黄金期,也因此带动了工控信息安全领域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升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国资委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7-13
2018-8-30
肖亚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38
国资委令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9-22
2018-9-22
肖亚庆
39
国资委令第39号
35
国资委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36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5-16
2018-7-1
肖亚庆
刘昆
刘士余
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7
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8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3-18
2012-5-1
王勇
29
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制作日期:2019-2-21
序号
是否废止
废止日期
文件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李荣融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作的通知颁布⽇期:2016-01-19执⾏⽇期:2016-01-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中央企业:为深⼊贯彻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国资委负责⼈会议精神,全⾯落实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重要功能作⽤,引导企业准确把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努⼒做强做优做⼤,现就做好2016年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业绩考核办法中央企业要按照新修订业绩考核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发展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企业内部考核制度,更加精准、科学、有效地发挥业绩考核的功能作⽤。
⼀要科学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合理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认真梳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进⼀步增强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企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
⼆要准确把握业绩考核的主攻⽅向,着⼒引导企业加快打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速处置“僵⼫企业”,不断提质增效升级。
三要坚持增活⼒与强监管相结合,进⼀步强化考核激励约束。
建⽴健全⼯资效益联动机制,切实发挥⼯资总额“四两拨千⽄”的杠杆作⽤;完善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薪酬机制,企业负责⼈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相匹配。
四要抓好董事会职责的落实。
董事会既要充分体现出资⼈意志,认真⾏权履责;⼜要加强对经理层的考核,与经理层签订业绩合同,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
⼆、积极合理地确定2016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业绩考核⽬标中央企业要牢固树⽴稳增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柱和⾻⼲作⽤,紧紧围绕“⼒争中央企业2016年经济效益实现恢复性增长、第五任期实现平稳增长”总体⽬标,加强形势研判,坚持稳中求进、⾃我加压,按照考核⽬标分档管理要求,积极合理地确定本企业2016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第五任期)业绩考核⽬标,努⼒追求“步步⾼”。
央企财报应该公开得更详细些
央企财报应该公开得更详细些作者:暂无来源:《领导文萃》 2018年第1期◇ 朱迅垚2017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披露了对20家央企的审计情况,其中18家采取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等方式,近年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
20家央企审计,就有18家存在问题,概率不是一般的高。
有意思的是,审计署查出的央企问题也是与时俱变的。
譬如,2014年审计署对11家央企的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显示,11家央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多计成本、少报利润问题。
当年审计报告显示,9家央企及其所属企业,2012财年光利润就少计29.48亿元。
这似乎让人摸不着头脑,当年少报收入和利润,如今虚增收入增报利润,这是要闹哪样。
了解央企运作逻辑,其实可以理解。
在2014年的审计报告里,与少报收入和利润相伴随的问题表述还有滥发福利和内部利益输送。
少报收入和利润,可是这些收入和利润都真实发生了,它们哪里去了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如今的虚增收入虚报利润呢?一般来说,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也有虚增收入虚报利润的问题,主要是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有经营压力。
央企,同样有这样的考虑,央企多数是上市公司,也有资本市场的压力,虚增收入,可以获得资本市场的更多青睐,这一行为逻辑与民企没有什么区别。
但央企相对民企还有一个更大的压力,那就是国资委的业绩考核。
对央企高管层来说,恐怕这一压力不会比资本市场压力小。
国资委系统对央企的业绩考核体系不断在优化,对央企的业绩考核压力不断加大。
2016年12月,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济增加值(EVA)成为央企业绩考察的核心指标经济。
这种考核方法比此前单纯注重税后利润的考核机制,更注重资本成本,相对来说是更加严格的考核制度,并且它直接与领导业绩和员工薪酬挂钩,这使得一些央企从领导到员工,都有了业绩造假的动力。
审计署的报告显示,18家央企虚报的收入未超过总收入的1%,虚增的利润未超过总利润的2%。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第十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分类考核第十一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
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01028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日期】2009-12-28【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年度业绩、任期业绩与国企高管晋升——基于央企控股公司样本的研究
年度业绩、任期业绩与国企高管晋升——基于央企控股公司样本的研究丁肇启;萧鸣政【摘要】国有企业行业和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单一的、以盈利为核心的业绩考核方式不能起到提升其经营能力和竞争力的作用.目前国有企业实施的年度业绩与任期业绩相结合的业绩考评模式,意在激励企业更加重视运营水平和经营效率的提升,而非仅关注短期盈利.然而,这一业绩考评模式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尚不明确.本文基于2005-2016年央企控股公司的相关数据,研究了年度业绩、任期业绩与高管晋升之间的关系,实证分析显示,只有企业利润对高管的晋升概率有显著正向影响,在控制内生性及进行稳健性检验后,这一关系仍是显著的.其他年度业绩指标与任期业绩指标对高管晋升概率并无显著影响.国有企业利润的重要性以及任期业绩与高管之间对应的模糊性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实证研究还表明,国企高管晋升中存在“相机抉择”的机制,国家整体经济状况不同,利润在国企高管晋升中的权重也有变化,这也印证了利润在业绩考核中的核心地位,回答了为什么利润在国企高管晋升中有如此重要的作用.近期已付诸实施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或许能改变这种局面.【期刊名称】《南开管理评论》【年(卷),期】2018(021)003【总页数】10页(P142-151)【关键词】年度业绩;任期业绩;晋升【作者】丁肇启;萧鸣政【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正文语种】中文引言在中国,国有企业高管不仅受到货币薪酬的激励,还受到晋升的激励。
“把激励搞对”[1]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国企高管晋升和国有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成为众多研究者关注的问题。
已有研究证实,[2-9]国企的经营业绩对国企高管的晋升有显著影响,这也就意味着可以通过建立业绩—晋升关系来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
国有企业行业和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单一的、以利润为核心的业绩考核是不利于提升经营水平与竞争力的,构建多元化的业绩考核模式以及相应的业绩—晋升关系就成为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水平的重要手段。
经济增加值法试题及答案
经济增加值法试题及答案1、()是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引导企业注重价值创造,并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的方法。
A、创造价值法B、战略布局法C、价值分析法D、经济增加值法【正确答案】D2、(),是指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全部投入资本的成本后的剩余收益。
A、创造价值B、战略布局C、价值分析D、经济增加值【正确答案】D3、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法,应遵循()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A、《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3号——平衡计分卡》B、《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2号——经济增加值法》C、《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1号——关键绩效指标法》D、《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正确答案】D4、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
A、2015年12月12日B、2016年1月1日C、2016年5月5日D、2016年12月12日【正确答案】D5、建立以()为核心的决策、运营管理体系,使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都能围绕创造价值这样一个共同目标开展工作。
A、效果创新B、效率提高C、价值创新D、价值创造【正确答案】D6、通过()转型新增一批效益点,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向现代物流业转变。
A、强二B、进三C、强三D、进二【正确答案】B7、综合运用低成本融资工具,先后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和超短融资券等,保障集团公司的财务(),进一步降低了主业发展的综合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
A、准确性B、弹性C、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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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第十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分类考核第十一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
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
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
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目标管理第十七条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国家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八条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也称经济利润,下同)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业总体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将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二条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高于上年水平。
超额完成目标的,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实施特别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二十三条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综合确定。
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考核实施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董事会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等级。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
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三十八条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
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四条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