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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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国税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2003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2005-03-1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税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税函[2010]148号

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5-4 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

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工作要求,试点【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2﹞35号【发文日期】2002-05-08【实施时间】2002-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证、分类管理的治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几年来全省推行纳税申报分类管理的有效经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纳税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我们正在确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信用体现的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诚信纳税,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客观需要,既是构建新型征纳关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一方面,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广大纳税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激发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热情;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依法治税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而改善治税环境。

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我省地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实施是否顺利,成效是否明显,取决于广大地税干部的认识和对其内涵的把握程序,取决于广大纳税人的参与和认同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今年税法宣传的主题,开展多层次、多方面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大家深刻领会推行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税务工作总结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_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总结

税务工作总结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_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总结

税务工作总结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_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总结内黄县地方税务局XX年,在市局、内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期“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管理思想,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严格治税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广大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单务争先,综合创一流”,圆满完成市税务局确定的税务任务。

我局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一、以组织征收为中心,狠抓征收管理。

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弘扬“四条铁路”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应收账款全部收回。

截至12月18日,该局共组织收入2350万元,其中全省收入150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2200万元,占全年计划的91.67%。

为完成上述任务,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XX年,我局全省税收任务150万元,县乡税收计划2400万元。

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

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

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局领导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川地税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所 得税汇 算清缴质量 直接关系到新
法 的贯 彻执行 和 国家税 收 收入 的完
。 各级 税务机 关要 通 过 汇算清缴 工
, 认 真 审核 申报 资 料 是 否 完 备 、 数 据
否完整 、 逻 辑 关 系是 否准确 , 进一 步
提 高企 业 所 得 税 申报 质 量 。 各 级 税 务 机 关可 结 合 当地 实际 情 况 , 推 广 电子 申报 模 式 提 , 高 申报 质 量 和 效 率 。 目前 国 家 税务 总局 已开 发完成满足 基本功能 的 电子 申报软 件 , 免 费提 供 给 纳 税 人 使 用 , 并 向纳税人 提供 免 费远 程 电话 支 持 服 务 , 同 时鼓 励 纳 税 人 自行选 择 符合 纳 税 申报 接 口 的 商 用 申报 软件 。
:管理 。 提 高企 业 所 得 税 管理 质 量 现 ,
:做 好 2 0 0 8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缴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 高度重视 2 0 0 8 年度的企业 所
I税汇 算清 缴 工 作
20 0 8 年是 实施新税法 的第一 年 ,
)0 8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
三 、 有关企业 所得税 政策和征 管问题 对 新 税 法 实施 以前 财政部 、 国 家 税务 总局 发布 的企 业 所 得税 有关 管理 性、 程序性文件 ,凡 不违背新税法规定 原 则 ,在 没 有制定 新 的规 定 前 , 可 以继 续 参 照执 行 ; 对 新税法 实施 以前 财政 部 、 国 家税务 总局 发 布的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的 政 策 ’眭文 件 , 应 以新 税 法 以 及 新税法实施后 发布的相 关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为准 。

纳税评估管理规定

纳税评估管理规定

纳税评估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第六条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5﹞93号【发文日期】2005-07-01【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井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风险,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的需要;是改善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税务稽查针对性,降低税收成本的需要。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工作协作 纳税评估工作不仅是摹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更是地税机关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地税机关内部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完成。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蓓实,对相关业务评估工作进行组织、联系和协调,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机制;计统部门负责对税收收入情况、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关系、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评估方法制定,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流转税评估方法按照总局的规定试行;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电子税源档案及税收综合分析系统的技术支持;基层地税机关的综合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井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直接参与对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行业的专项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对本辖区的税源实施动态分析监测;各级稽查部门则通过稽查案件来验证评估的准确性,并向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实行查管互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税收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处理纳税评估的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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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5﹞472号【发文日期】2005-12-19【实施时间】2005-1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2005年,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方法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到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各个方面,政策性强、计算复杂。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强化税源管理,从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强化税收征管责任,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税收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地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岗位,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具体负责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纳税评估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

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并注重审核以下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适用的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地税机关登记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扣除等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属相关的报批资料,如各项减免税、国产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

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纳税申报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

案头分析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 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纳税人; 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 连续三年以上申报亏损的; 纳税信誉等级低下的; 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 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 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2.案头分析方法。

应充分运用《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约谈举证的方式进一步核实,通过核实,事实清楚并属于一般性问题的,提请纳税人自行纠正。

(三)纳税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核实。

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

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四)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一般性申报问题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对一般性违章依据《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

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三、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要求高、技术要求精的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正确选择纳税评估对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从当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选择部分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具体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据计统部门的税收宏观分析数据、所得税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二)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其评估的重点是各项税前扣除项目。

各级地税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实现和增值税等税种评估成果共享,尽量避免不同税种之间重复评估,减少工作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日常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保证企业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

所得税纳税评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地税部门及税收管理员采集的相关信息,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和评估额,通过与预警值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

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域、生产经营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在纳税评估的指标运用中,除《办法》中所附的纳税评估指标可选用外,各地可结合实际增添新的评估指标,并及时向省局反映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提供依据。

(四)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要采用计算机或人工评析等方式,通过纳税申报表与其附表、附报资料、财务报表等数据的逻辑关系分析,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与指标预警值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以及关联配比分析,生产经营情况的数学模型分析,税收管理员的经验判断等,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同时,及时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

(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期限。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纳税申报期(指预缴期或汇算清缴期,下同)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往期或以前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可分为预缴评估和汇算清缴评估,通过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要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工作计划应与其他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相互结合,统一进行。

省局要求,各地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面应占到当地查账征收纳税人5%以上,对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必须进行汇算清缴评估分析。

四、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有关工作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其他税收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只有正确地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才能最终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当前,各级地税机关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

当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汇算清缴移送过来的资料,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指标标准值(峰值)进行审核评估,确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正确处理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

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主要是依据所得税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企业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因此,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与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相互结合,同时抓好。

(三)正确处理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

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

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中的问题,正确区分其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

(四)正确处理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纳税评估工作必须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要因地制宜,人机结合。

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筛选、批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实际经验的积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五、做好纳税评估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

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和发布、案件移送、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等各项制度。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监控与考核,对各部门评估工作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各部门信息采集、计算机评析、人工审核、评估对象的确定、约谈和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移送案源、结果反馈等环节,从时间、质量、转递手续等方面进行及时监控。

绩效考核指标要量化,指标之间的内容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体系,全面系统客观地考核所得税评估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效果,严格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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