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置、变更、注销,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施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以及大中都市工商行政治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置登记第五条设置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治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 字样。
第七条设置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托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宅、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置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置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宅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托付代理人申请设置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宅;(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实施日期】2019.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的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独资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那么,下⾯就随⼩编⼀起来看看吧。
【1】个⼈独资企业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份证明。
3.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登记申请的⼈。
【2】个⼈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件,以及变更后投资⼈的⾝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7.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
【3】个⼈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或者清算⼈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民间非盈利组织注销流程
民间非盈利组织注销流程
民间非盈利组织注销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提出注销申请
民间非盈利组织要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组织负责人需要书面提出注销申请,并说明注销原因,向民政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
2. 进行清算
民政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组织需要成立清算组,对组织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3. 公告注销
清算结束后,组织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注销,公告期不少于60日。
公告内容包括:注销原因、清算情况、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和联系方式等。
4. 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公告期内,组织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制作债权债务清单。
5. 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应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先清偿债务,再按
照章程规定返还捐赠财产。
若章程没有规定,剩余财产归所在地财政。
6. 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组织负责人需向民政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申请。
民政部门会将组织的注销登记在案并公告。
7. 缴销证书
组织注销后,需将登记证书等证件交民政部门缴销。
至此,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注销手续完成。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的变更。
六、申请材料(一)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四)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五)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七)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八)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九)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盐都工商局流程图
一、盐都工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服务电话:88412763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经检大队、公平科、消保科、监管科、市合科、各基层分局盐都工商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服务电话:88412763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经检大队、公平科、消保科、监管科、市合科、各基层分局二、盐都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 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 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6243110(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6243110(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8412790(区局监察室)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撤销企业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8412790(区局监察室)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各基层分局登记大厅 88412790(区局监察室)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各基层分局登记大厅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各基层分局登记大厅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服务电话: 88406761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监督管理科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盐都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8412790(区局监察室)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8412790(区局监察室)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116002(区公开办)承办岗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8412790(区局监察室)三、盐都工商局行政强制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强制服务电话:88412763、88406761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经检大队、公平科、监管科、消保科、市合科、各基层分局四、盐都工商局动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服务电话:88412761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市场合同科盐都工商局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88406761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监督管理科五、盐都工商局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救济法定时限:2个月承诺期限:2个月服务电话:88415102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法制科盐都工商局企业名称裁决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救济法定时限:6个月承诺期限:6个月服务电话:88585207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监管科、注册科盐都工商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救济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88415315、88422315 举报投诉电话:88412790(区局监察室)承办岗位:消保科。
跨区税源登记注销流程
跨区税源登记注销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认注销条件(1)税务登记信息①企业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2)注销原因①企业迁移②企业解散③其他原因2.收集相关材料(1)企业基本信息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注销申请材料①跨区注销申请书②企业章程或决议(3)其他证明材料①债务清偿证明(如需)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提交注销申请1.填写注销申请表(1)下载申请表(2)填写申请信息①企业名称②注销原因2.提交申请材料(1)线上提交①登录税务局官网②上传申请材料(2)线下提交①前往当地税务局②提交纸质材料三、审核阶段1.初步审核(1)材料完整性审核①检查申请表②检查身份证明(2)合法性审核①核实税务登记合法性②检查注销原因的合理性2.现场核查(如需)(1)企业现场检查①检查财务记录②核实债务情况(2)相关部门协查①配合工商部门核实②配合银行了解账户情况3.审核结果通知(1)通过审核通知①发送电子邮件②短信通知(2)不通过审核通知及整改要求①说明不通过原因②提供整改建议四、办理注销手续1.领取注销证明(1)前往税务局领取(2)确认注销信息①核对企业名称②核对纳税人识别号2.注销相关登记(1)办理工商注销①提交工商注销申请②领取注销证明(2)注销银行账户①提交银行注销申请②确认账户结清五、后续管理1.保存注销证明(1)纸质文件保存(2)电子文件备份2.更新企业信息(1)通知相关合作方(2)更新商业系统信息3.处理注销相关问题(1)咨询税务部门(2)提交问题反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1 月 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号公布根据 2014年 2 月 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的,那么,下面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详细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企业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指南第一步录入企业信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点击注销登记模块,进行注销登记。
如上图所示,录入企业信息,根据页面提示内容进行填写:①类别:根据需要注销的企业类型进行选择,可选择: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输入需要注销的企业完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③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输入需要注销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的证件号码。
以上三项必须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相关材料页面。
④如果申报的企业满足简易注销的,点击下一步将提醒该企业满足简易注销流程,可点击“是”进入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的流程操作。
在公示系统上公示期限为45个自然日(济南和日照为20个自然日),期间该企业没有收到任何异议的话,可以到业务办理大厅进行办理简易注销业务,如果期间收到任何异议的话,则该企业不能进行简易注销,需要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办理或者到业务办理大厅进行注销。
⑤如果申报的企业尚未进行清算组备案的,点击下一步将提醒该企业请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登记机关窗口进行清算组备案。
可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入该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
⑥完成清算组备案后,点击下一步,如果没有再公示系统做过债权人公告,则需要补充登报公告情况,债权人的公告日期必须满足45个自然日(个人独资为60个自然日)。
如下图所示点击确认将进入第二步填写相关材料第二步填写相关材料填写注销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信息,该页面分为三部分:注销信息、多证合一信息、授权委托信息,如下图所示:①注销信息:根据页面字段填写选择相应的信息,标*的为必填项,填完完成注销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行多证合一的查看。
②多证合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相关部门同步注销相关内容。
③授权委托: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委托权点击暂存后,可返回上一步查看修改上一步的信息,返回该页面的时候之前填写的信息将保存住,如果不点击暂存直接返回上一步,该页面信息将不会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