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摘要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内幕交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运作,损害了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给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证券市场变得纷繁复杂,内幕交易也变得更加多变和隐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预防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92-02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概述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对其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理解。
我国《证券法》第75条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结合各种定义,笔者赞同杨亮学者的观点: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①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作为一种破坏正常证券市场秩序行为,其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一)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即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其一般具有特定身份。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知晓价格敏感信息的内部人员,一般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这部分人相对比较固定;一类为通过一定的业务联系或工作性质而知晓公司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这类人相对不固定,包括:(1)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的工作职责而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3)因业务联系而可能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新闻记者、报刊的编辑等。
②(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即内幕交易行为的载体,是内幕交易的基础,其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相对保密性。
也就是说内幕信息首先应该是未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的内幕信息,其应该属于保密信息。
第二,具有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价值。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中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
本文将对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非公平交易利润或者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利用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信息的行为、获得非公平交易利润或使他人免遭损失。
二、内幕信息的含义和标准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配股、转让股份的决策,以及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的标准是指该信息是否能够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业绩变动、合并收购等信息。
三、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内幕信息的持有人是指获取了内幕信息并且知悉该信息非公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持有人不仅包括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士等。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信息持有人将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对于违法行为者,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我国既有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也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具有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而投资者和受害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哪些请分别论述之
4)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行为
(一)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主要表现形式:
⑴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联合操纵)
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相对委托或合谋、 对敲)
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洗售或对冲)
(二)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2)客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3)客观方面
具体表现有:行为人谎报、虚构重要事实;行为人遗漏、隐瞒事实;行为人预测不实;虚假允诺。
(4)内容
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发行、上市公司以财务会计报表为主的重大信息;二是有关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情况
四)欺诈客户行为
1.概念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其特殊地位,违背委托人、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从事有损利益的证券交易,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渔利的不法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1.概念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以获利或减损为目的的活动。
(二)操纵市场行为
1.概念
所谓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经济法真题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试题经济法(50分)一、概念比较(每题6分,共18分)1、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3、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简述税收法定主义。
2、试述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16分)1、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要求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度,即金融机构要严格两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申购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2、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强调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如贷款收付款限制;二套住房贷款等,并提出,对贷款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贷款收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3、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即通常所说“国八条”)进一步加强了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即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此后,一些地方政府据此出台了更为严厉的限贷措施。
1)上述限贷措施是否属于金融调控措施?请回答并阐释理由。
2)上述限贷措施是否属于金融监管?请回答并阐释理由。
3)有观点认为,“上述限贷措施更接近于经济稳定法的紧急状态应对措施”,试对该观点予以评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商法(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2分)1、商事变更登记2、授权资本制3、票据的背书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简述非货币财产出资。
经济法律基础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的规定,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有如下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答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5名以上成员。
(2) 有合作社章程。
(3) 有组织机构。
(4) 有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成员出资。
4.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答案: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社会公众查 阅。根据该条规定 , 义务人如果没有指定
媒体或没有指定地点公布信息 , 即使公布了信息 , 该
信 息仍属 于未 公开信 息 , 属于 内幕信 息 。 实质 意义 上 的公 开 。有 关 信 息按 照 上 述 法定 方 式 公开后 , 属于 内幕信 息 吗?持 实质 意义 的公 开 观 就 点 的人认 为 , 信息按 照形 式 意 义公 开 时 , 资 人 还 没 投 有 足够 的时 间来消 化 吸收这些 信息 , 这些 信息 只有被 被 投资者 消化 吸收 时 , 算是 有效公 开 , 才 真正 的公开 。 否 则就仍 然 属于 内幕信 息 。 笔 者认 为 , 目前 的 中国证券业 实施 实质 标准 的 在
以下两个 条 件 : 1 消 息持 有 人 所 知 悉 的消 息 , () 尚未 被 市场其 他 投 资 人 获 悉 ; 2 这 项 消 息 本 身 相 当 重 () 要 , 以使 得相 关公 司 的股 票价 格 在 消 息 公 开 之后 , 足
受 到该项 消息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目的 。
一
如果 仅仅 依据 定 义 我们 还 是 很 难 准确 地 去 认 定
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 只有深入研究内幕信息
的构成要 件 , 能更 好地对 现 实 中哪些信 息属 于 内幕 才
信 息加 以认 定 。
关 于 内幕信 息 的构成 特征 , 国学界存 在 不 同的 我
学说。
形式意义上的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必须依法
进行 , 如无 法定 方式 , 应 以普 通 投 资者 最 容 易 获得 则
或虚假 陈述 的证 券 欺诈 罪 区别 开 来 。三 必 须是 与 可
大 的不 确定 性 , 于此 , 国 采 取 的 是 形 式 公 开 的 ③基 我 标 准 。《 证券 法 》 7 第 0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信 “ 息 , 当在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媒 体 发 应 布, 同时将其 置备 于公 司 的住 所 、 券交 易所 、 证 供社 会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一、引言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认定标准,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工作人员,在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地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传播未公开信息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具有重大价值、并且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一旦披露,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内幕交易的特征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的,这些信息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监管部门或其他渠道,而且具有一定的重大价值。
2. 利用职务之便:内幕交易者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并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3. 违法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其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为了便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指引中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的重大性:信息的重大性是内幕交易认定的第一要素,只有具有重大价值的信息才会构成内幕交易。
而信息的重大性通常体现在其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 信息的来源: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信息的来源,如果信息是合法获取的,则不构成内幕交易,反之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3. 交易行为的时机: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行为的时机,一般要求内幕交易者在持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4. 交易人的身份: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人的身份,主要是是否具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获取渠道和能力。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与构成要件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以实施非法占有为目的特殊侵权行为。
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其中的短线交易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而“老鼠仓”行为,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
而内幕信息被披露到市场消化是需要时间的,这个时间一般定为24小时。
《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则罗列了内幕信息范围及重大事件范围。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种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因此,《证券法》第76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分析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果。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且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要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持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可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该信息尚未公布或尚未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2.进行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的买入、卖出、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等行为。
3.利益追求: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以谋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具有投机性和非法性。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公开重要信息范围内买卖、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盗取或者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加大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分析尽管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问题。
首先,内幕信息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其次,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侦破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刑事制裁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相对较轻的刑罚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浅析
诈行 为, 对证券市场破坏最 为严重。内幕交 易的构 理人员 , 否则就不 能起到规范作用。其次 ,%股份 5
成要件问题是内幕交易规制的核心 内容 , 也是 我国 应包括事件发生时取 得 内幕信 息的关联公 司的股
《 证券法》 及相关法律 、 法规 的立法重点 。内幕交易 份 , 否则 , 内幕人员 就可 以通过关联 公司来规避 法
关于传统 内部人 , 国《 我 证券法》 禁止 证券 以上的股份的股东身份就可纳入 内幕人员范畴。 和《 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 也有相关规 112 关于传统 内部入的配偶、 ) .. 未成年子女是否为
定 。从《 券法》 6 证 第 8条规定前 五类 内幕人 员 来 内幕人 员, 立法没有规定 参照《 台湾证券交易法》
人持有人 民币特种 股票 和在境外 发行的股票 , 不受 通过此优势所获得的信息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员。具
收稿 日期 :0 5—1 20 2—2 7 修回 日期 :0 6—0 一l 20 1 l
作者简 介 : 文莉 (92 , , 泗县人 , 李 17 一)女 安徽 安徽警官 职业学 院政治部 讲师 , 律硕士 。 法
内幕 交 易 的构 成 要件 浅 析
李文莉
( 安徽警官职 业学院 政治部 , 合肥 203 ) 30 1
摘
要: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问题是 内 幕交易规制的核心内容, 也是我国《 证券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 的立法重点。
从 内幕 交易法律 责任 的构成要件 即行 为主体 、 内幕 消息、 内幕交 易行为 三方面入 手 , 过 中外立 法 比较和 最新理 通 论成果 的研 究, 出了一些较 为具体 可行的立法修 改建议 。 提
11 传统 内部人 即公司内部人员 , . 包括公 司董 达到 占全部表决权 股份 5 比例 时, % 应归入 内幕人 事、 监事、 经理、 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及公司一般职 员范畴。 公
证券高管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证券高管内幕交易案例分析一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例回顾(一)内幕交易的动机回归到内幕交易的概念上,内幕交易是内幕人获取内幕消息、,并进行股票交易获取超额利益或者规避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先决条件是内幕人能够获得内幕消息,而这种内幕消息使得内幕人占据一种信息优势的地位。
因此从这里我们可以分析出,内幕交易形成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股票市场环境中的信息不均勾分布,即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二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内幕人容易获得的重大消息的出现。
在非有效市场环境之下,投资者之间拥有的信息是处于不对称的情况,一些信息占优者对信息的占优方法在股票市场规则中属于合规合法的行为,另一些则属于违法违规的获取行为,内幕交易即是其中一种。
在内幕交易中,交易行为所依据的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核心因素,亦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关键性环节。
内幕人所利用的内幕信息涉及面很广,有宏观信息,比如2015年的宏观经济数据泄露案件就是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员泄露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并指导相关证券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买卖;有微观信息,诸如上市公司年报这类定期公告,资产重组信息、重要合同签订等非定期重大事件信息。
(二)内幕交易人员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在接受调查时供述,2014年下半年,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项顺利通过证监部门发审会,并帮助该公司股票价格维持稳定并增长①。
为此,该上市公司负责人吴某向其行贿数百万元。
刘书帆利用该公司定向增发的消息,向朋友李某借款IOoO万元人民币,通过亲友的股票账户购买该公司股票,总共获利300余万元,刘书帆分得其中100余万元。
随后,刘书帆还多次向吴某打听得知更多内幕消息,持续买入股票,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2014年底,他看到另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配股后巨幅下跌,经向该公司一高管打探该公司股票具有上涨空间后,买入该公司股票,非法获利200①张新,祝红梅.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几经济学,2003, (3): 71-95余万元。
试论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界定
界定 内幕信息标准的意义 根 据 我 国现 行 《 刑 法》 、 《 证券法》 中 有 关 内幕 交 易 的 规 定 , 一般 法律规 定重在实施 , 如何实实在在运用 是关键 。在我 国《 证券 认为 , 内幕 信 息 、 知 情 人 员 和 内 幕 交 易行 为 是构 成 内 幕 交 易 的 三 个 法》 等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进行 界定的 同时 , 相关 的司法解释 、 实 主要 构成要件 , 其 中, 相关信息 是否属于 内幕信息 , 在判 断内幕交 施细则却未相应 的制 定和 出台, 这就给法律 的实施带来困难 。 如在 易 的过 程 中起 着 基 础 性 和 前 提性 的作 用 。 因此 ,我 们 有 必 要 在 立 《 证 券 法》 第 六十 七条 和 第 七 十 五 条 列 举 的事 项 中 , 多 次 提 到“ 重 大 法、 司法、 执 法 的 层 面 上 为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提 供 一个 可靠 、 完整 、 科 变化 ” 、 “ 重大决策 ” 、 “ 重要 合同” 、 “ 重大亏损 ” , 如何衡量和界 定“ 重 学 的标 准 ,这 对 于 理 论 研 究 的 深 入 和 实 务 领 域 的 实 践 都 将 产 生 指 大 ” , 显然标准不一, 这一点上 , 日本 的“ 量化 ” 立法 模 式 确 实 值 得 参 导性 的影 响 。 考 。又如在认定 内幕信 息的基本特质过程 中, 谁是认定主体 、 认 定 ( 一) 便 于 准 确 认 定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规范如何 、 认 定结果如何做 出, 这些问题 也是直接关系到 内幕信 息
券 市场 秩 序 。
【 关键词 】 内幕交 易 内幕信 息 界定 标准
不难发现 , 我国的《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 , 不 约 而 同地 采 用 了列 举 式 , 即立 法 者 针 对 证 券 交 易过 程 中 , 可 能 影 响证 券 交 易 价 格 的信 息 做 一 预 判 规 定 , 具体地列 出该些事项 , 这 就 存 在 两 方 面 的不 合 理 之 处 : 首先 , 列 举 的 方 式 难 以涵 盖 实 际证 券 交 易中出现 的所有 内幕信息的形式, 尤其是现今证券 交易规模大 , 涉 及 的信 息量 也很 大 ,很 难 预 知 某 种 信 息 可 能 成 为 “ 内幕 信 息 ” ; 其 次, 列 举 式 的 立 法 模 式往 往伴 随着 “ 兜底条款 ” , 其 本 意 是 为 了 弥 补 不周延性 , 但“ 兜底条款 ” 的 模 糊 性 与 不 确 定 性 又 可 能 导 致 执 法 者 滥用裁量权 , 滋生执法、 司法腐败 问题 。 ( 二) 相 关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
内部公司内部交易的法律要求
内部公司内部交易的法律要求内部交易是指公司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股权转让、贷款、销售、采购等。
这些交易在许多公司中是常见的,但是在执行这些交易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部公司内部交易的法律要求,以及公司应该如何遵守这些要求。
第一节: 内部交易的法律背景在介绍内部公司内部交易的法律要求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与内部交易相关的法律背景。
一般来说,内部交易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和劳动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约束。
1. 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内部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内部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公司法要求公司管理层必须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并禁止滥用内幕信息进行内部交易。
2. 证券法:证券法对公司的内部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内部交易的披露要求等。
证券法要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与内部交易相关的信息,并设立有效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
3. 劳动法:劳动法对雇佣关系中的内部交易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例如关于雇员与公司之间的贷款、优惠等交易的要求。
劳动法强调了工作关系的平等和公平,并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
第二节: 内部交易的法律要求在了解了内部交易的法律背景后,下面将介绍具体的内部交易的法律要求,包括公平性、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1. 公平性要求:内部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即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公司管理层在进行内部交易时,不能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得不当利益,也不能给予特殊待遇给个别股东或内部成员。
2. 透明度要求:内部交易应当透明可查。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交易审批程序、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等,确保内部交易经过适当的程序和机制,对公司及其股东都是可察觉和可控制的。
3.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内部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的主要内容、涉及的金额、交易方的关系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让公司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内部交易,以便他们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若干争议问题辩析
采 用 内幕 交 易 的情 形 下 , 可 能会 使 投 资 者 出现 营 也
利 与亏 损 的两种 结局 。投 资者 通 常 的交易 依据 于其 本人 对证 券 市场 的估 量或 判 断 ,并 不是 因内幕 者 的 “ 引诱 或者 其他 手 段 而做 出 的意 思决 定 。所 以 , 法 从 律 意 义上 讲 , 张 内幕 者 侵 害 了一 般 投 资 者 的经 济 主 利 益 的 观点 并非 完 全 正 确 ” ( ) 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 。 2“ 益” 能否 作 为 内幕交 易罪 的客 体构 成 内容 的关键 , 就
方向为刑法。
2 1 年 01
孟庆华 : 内幕 交 易 罪 构 成 要 件 若 干 争 议 问 题 辩 析
2 1
1“ 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宜作 为 内幕 交 易罪 客 . 投 不
泛 传 播 . 反而 不 利 于行 为人 利 用 “ 这 内幕信 息 ” 交 来
易获 利 。
体 的理 由是 :1 内幕 交 易与 “ 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 投 受
收 稿 日期 :0 10 — 9 2 1- 6 1
融 管 理秩 序 ” 可 以作 为 内幕 交易 罪 的客体 构 成 内 则
容 . 应 当表 述 为 “ 券 、 货 市 场 的 正 常 管 理 秩 但 证 期 序 ” 比较 完整 。具体 理 由分述 如下 : 才
作者 简 介 : 庆 华 (99 ) 男 , 东济 南 人 , 孟 15 一 , 山 河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教 授 、 学 博 士 , 士 生 导 师 ,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 究 法 硕 中 研
到损 害 没有必 然 的 因果联 系 。行 为人采 用 内幕交 易 并非 一定 损 害 “ 资者 的 合 法权 益 ” 即 使在 行 为 人 投 ,
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本文以当今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法域和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通过综合运用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等方法,剖析其规范结构并考察其实施效果,探寻差异产生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目的选择的偏差及对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最终从提高内幕交易规制实效的立场出发,明确厘定核心制度利益,重构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证券内幕交易的对象要件:内幕信息及其界定”,提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成立的决定性因素。
在内幕信息的构成方面,重大性和未公开性获得各法域的一致承认,二者分别从量与质双重层面界定内幕信息的本质。
相关性和准确性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单独规定反而会影响内幕交易认定的实效和效率。
对于重大性的界定,具体模式无法对所有重大信息作出全面的事前列举,难以适应具有高度事实依赖性的认定实践。
而抽象模式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适应性,以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为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实际反应,对上市公司整体活动带来的预期影响,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内幕人对信息的重视程度等各项相关因素,以此确保规制效果的全面和准确。
对于未公开性的界定,形式模式和实质模式均致力于促进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广大投资者获得,以剥夺内幕人的不公平信息优势。
但实质模式以市场反应作为核心判断标尺,更为接近信息公开的客观真实,故此在合理性与效率性方面更胜一筹。
第二章“证券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特殊抑或一般”,提出域外关于主体要件的分歧可以归纳为特殊主体进路与一般主体进路的对立。
前者关注于内幕人的信息获得途径,要求其应当与内幕信息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职务合同或其他联系。
后者则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仅以拥有内幕信息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内幕交易主体构成要件。
特殊主体进路对于内幕人的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在主体渐趋多元化的内幕交易发展现实面日显被动,不得不在每一种新的主体类型出现之后予以事后确认,如此又造成法律规范的冗繁复杂,更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
新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标准
新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标准一、新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标准(沭阳律师整理)1、新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单位。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其具体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相关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这类主体可谓特殊主体。
根据“两高”2012年3月29日《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案件解释》),下列人员属于“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第六⼗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本法第六⼗⼆条第⼆款所列重⼤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变更; (五)公司营业⽤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级管理⼈员的⾏为可能依法承担重⼤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释义】本条是对内幕信息的规定。
利⽤内幕信息进⾏证券交易,是内幕交易这种违法⾏为的构成要件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对于在实践中认定内幕交易,从⽽惩处进⾏内幕交易活动的⼈员,是⾮常必要的,也是⾮常有益的。
本条第⼀款对内幕信息的性质作了规定。
从这⼀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内幕信息具有⼆个特点。
其⼀,内幕信息的内容分为两⼤类:⼀类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这类信息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发展前景,确定公司所发⾏的证券的投资价值,从⽽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依据,证券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需要了解、知悉这类信息。
这⼀类信息基本上是来源于公司内部。
另⼀类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影响的信息,这类信息有的来源于公司内部,也有的来源于公司外部,这些信息虽然不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但是传播开来,就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产⽣重⼤影响,有的会导致公司⾃⼰发⾏的证券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也有的甚⾄会影响其他公司的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
所以,这种信息是投资者⾮常关⼼的,对投资者进⾏投资决策也是⾄关重要的。
由此可见,内幕信息的内容是对投资者进⾏证券投资决策⾮常重要的情况,是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公开的。
其⼆,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开信息就是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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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翟继光【内容提要】内幕交易是发达国家证券立法的三面旗帜之一,本文分别从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四个方面对学界一些处于争论之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载体要件,知情人是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要件,内幕交易必须符合行为方式要件。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致使他人按其建议进行了证券买卖或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此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买卖的行为。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方式证券内幕交易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并逐渐发展的,其危害性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自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以来普遍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并把反内幕交易视为证券立法的三面旗帜之一。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以及证券欺诈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刑法的修改和证券法的出台,对内幕交易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制裁。
为了更好地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就必须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得并不十分明确,且在许多方面的规定值得商榷,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
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
在确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过程中需要一个总的指导思想,这一总的指导思想就是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探讨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或合理性是什么。
本文将先探讨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然后在这一理论基础的指导下,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和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者的主观心态和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等四个方面作一探讨,最后在这一探讨的基础上给内幕交易下一个定义。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对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
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主要有内幕人员报酬说、减少股价波动说和私合同说,但这些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赞成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主要有公平说、资源配置效率说和财产权利说。
早期英国普通法基于信托关系只追究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董事的责任,而且董事也仅对公司承担信托责任,并不对股东个人承担批露义务。
美国早期判例也采信托责任理论,但逐渐改采信息责任,转向对公平利用信息的维护。
本文认为,禁止内幕交易的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证券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三大原则。
这一点已得到了学界许多学者的认同,如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地利用信息作为追究违反者滥用其信息优势的法律责任或信息责任的基础。
”美国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在通过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时,指出:“滥用其他投资者所没有的信息优势是不公平的,是和广大投资者所期望的所有参与者能按相同规则进行交易的诚实、公正证券市场背道而驰的。
”内幕交易将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降低对证券的需求,从而增加证券发行的成本。
具体来讲,公开包括公开和公布信息资料。
公平包括不允许内幕人员滥用信息优势和任何人超前利用信息,以保证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利用公开的信息资料。
公正则要求证券市场的相关主体不进行欺诈、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和具有重大遗漏的陈述等,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总之,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确保投资者公平地利用公开的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所依据的基础,内幕信息的存在是进行内幕交易的前提,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载体要件,没有内幕信息也就谈不上内幕交易,因此,准确界定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对于规制内幕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讲,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造成较大波动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由此可见,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未公开,二是引起股价非正常波动的可能性,即价格敏感性。
(一)信息公开的标准内幕信息的根本属性在于其“内幕性”,即未公开性,因此,探讨信息公开的标准对于认定内幕信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认定信息公开的标准,大致有以下四种:(1)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2)市场消化该信息;(3)公司通过全国性的新闻媒介公布该项信息;(4)只要有相当数量的股票分析师知道就行,即使大部分投资人不知道,也算公开。
美国目前采用第四种作法。
美国法律协会草拟的《联邦证券法》有关条款主张,当公司公布某项消息一周以后,该消息可视为已被市场充分消化,有关的事先获知该消息者可以放心大胆地入市交易;但如果有关知情人员需要在一周内进行交易的,他必须设法证明证券市场已将该项消息完全消化,而其买卖行为并无不公平的嫌疑。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内幕人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票价格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布。
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
”我国《证券法》规定,信息公布和公开应以有关消息和文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为准。
台湾的惯例是经过10个营业日,内幕人员须等消息公布后第11个营业日开始,才可以安全地买卖相关公司的股票。
比较而言,台湾的做法更具合理性。
与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早有思想准备不同,普通投资者面对内幕信息的公布,短时间内可能难以立即作出反应,有基于此,某项信息公开与否,不仅要看公司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全国性新闻媒介公开了此消息,而且还必须要对市场产生有效影响,即只有在市场对信息公开作出反应或经过合理时间证明市场已经消化了这些信息后,那些事前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才可以进行证券交易。
台湾要求内幕人员须等到消息公布后的第11个营业日才可买卖股票的限制较之大陆以新闻媒介公布与否为标准的做法,更有利于保证广大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分析、消化消息,从而与内幕人员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证券交易。
美联邦高等法院在审理证券管理委员会(SEC)诉T(系内部人)一案中,确立了“有效市场理论”。
该案被告在公司向新闻界发布探矿成功的消息后大约30分钟,在市场上买进该公司的股票,但法院依然判决T所从事的股票买卖为内幕交易,理论依据在于:公司虽然在被告买进股票约30分钟前发布了探矿成功的消息,但该消息在30分钟内并非能为所有投资者知道,进而进行分析和消化。
内部人员还必须待一个更长的足以能让市场消化该信息的合理时间后才能买卖本公司证券。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由某信息公布之时起算,到市场消化、分析该信息,并引起股票价格变动之时止的时间,也即内幕信息公布后,必须经过市场吸收、消化后,才能认定该内幕信息为真正公开。
至于到底要等待多少时间,美国司法判例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公司、知名度高的公司,只须等待10来个小时即可;小公司则须等待数天。
我国台湾地区一般也认为,消息公布后的第11个营业日才算是真正公开,此时,掌握内幕信息者才可自己从事证券买卖。
我国《证券法》对信息公布是否即为信息公开,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第17条的规定来看,《证券法》倾向于认为信息公布即为信息公开。
这样,事先掌握内幕信息者在该信息公布后便立即进行证券交易,既能规避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又可为自己带来大量的利益,而此时其他投资者甚至还未知悉该信息,更谈不上去利用该信息。
可见,以法定的公布时间(即形式的公开)为信息公开的标准,同样也会侵害到其他不知情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运用本文确立的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来解释,以法定的公布时间为信息公开的标准首先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因为在法定的公布时间,有的投资者可以获知此消息,而有的投资者尚未获知此消息,而这种未获知并不是由于投资者主观的原因,因此,对投资者来讲,此时进行的交易是不公平的。
其次,也违背了公开的标准,诚如上文所说,在法定的公布时间,有的投资者无法获知这一信息的真正含义,这一信息对这些投资者就没有发挥其应当具有的作用,这一信息对这些投资者来讲与未公开的信息无异,实际上相当于尚未公开的信息。
因此,我国证券法的这一规定有违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需要修改。
建议在我国今后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时,应将美国的“有效市场理论”借鉴过来,或借鉴台湾的做法规定一定的期限,从而便于实践中对内幕信息的认定。
(二)价格敏感性价格敏感性是某一未公开的信息是否能构成内幕信息的必备要件,“价格敏感性”信息,通常是指一旦在证券市场上公布,便足以引起公司证券价格发生波动,并左右投资者作出买进或卖出决定的信息。
这里强调的是引起证券价格发生波动的可能性,而不是要求必须发生波动的实际后果。
在这一点上,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值得商榷,证券法第69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这里规定的是“有”重大影响,而非“可能有”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这就会给某些内幕信息的认定造成困难,因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总是事后进行的,如果某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但这一内幕信息实际上并未引起证券价格的重大波动,这样,根据证券法的这一定义,就不能认定这则信息是内幕信息,进而也就不能认定此人的行为是内幕交易。
其实,仅从证券法69条本身的规定来看,也是矛盾的,其第二款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以下所列举的八项内幕信息也仅是极有可能引起证券价格重大波动的信息,而非必然引起证券价格重大波动的信息,因此,证券法应该对这一定义进行修改,把“有”改为“可能造成”。
在这一点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更具科学性。
(三)国家政策与内幕信息国家政策是否有可能成为内幕信息呢?《证券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赞成说,其理由是:“诸如国家银行宣布减息、国家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宣布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变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政府在经济管理及宏观决策方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由于其对证券市场的巨大影响,……使得这类信息较之公司的内部信息更为重要。
实践中,有些信息似乎与证券市场无关,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证券交易价格波动,如国家领导人的职务任免、领导人在非正式场合的讲话等,利用这类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规避内险,也应被视为利用了内幕信息。
”二是否定说,其理由是:“国家政策的变化显然会对证券价格发生重大影响,但相关政策变化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掌握和确定,而不是由企业掌握和控制的。
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系统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