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
电大商法复习题及答案
电大商法复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2.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A. 技术信息B. 经营信息C. 个人隐私D. 管理信息答案:C3.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商事主体的法定权利?A. 经营权B. 财产权C. 知识产权D. 选举权答案:D二、判断题1.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正确2.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担任。
()答案:错误3.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且不得续展。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案: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代理行为的独立性、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 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案:公司设立的条件通常包括: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公司名称和住所;有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制定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然而,由于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公司遭受了损失。
公司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但供应商拒绝。
请问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公司首先应检查合同条款,确认供应商的违约事实。
然后,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应商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论述题1. 论述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答案:商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
商法确立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如合同法、公司法等,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框架。
此外,商法还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代理的类别
代理的类别代理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代理分类方式:1. 根据代理行为性质分类:(1)民事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事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为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商事法律行为,并为其设定、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诉讼代理: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在诉讼程序中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其他代理:指除上述三种代理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代理,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
2. 根据代理权来源分类:(1)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如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指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如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指定代理:指根据国家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如律师接受法院指定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
3. 根据代理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分类:(1)第一人代理人:指为本人进行代理的代理人,如代理人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代理。
(2)第二人代理人:指为他人进行代理的代理人,如代理人接受公民的委托为其进行诉讼代理。
4. 根据代理权是否转移分类:(1)直接代理:指代理人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并直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2)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并间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代理分类方式,不同类型的代理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代理方式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练一练
•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美国B公司的 业务往来。7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 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 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 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 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 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 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之效 力?
• (一)两者有何区别?
• • • •
1、从代理产生的根据看 2、从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看 3、从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看 4、从代理行为的名义看
•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独家代理: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代理人对某类商品或业务有专营权的代理。
2、总代理:在确定的地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面业务活动的代理。
• • • •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①本人(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③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 ④主要标的物灭失。
•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本人
第 三 人 代理人
案例分析 •
克里斯坦诉弗拉特利 1985年
原告是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1979年夏季,原告 代表该事务所与被告在波士顿的财产管理人吉布斯接洽, 以便租到一套办公用房。吉布斯让原告看了一套面积为 1500英尺的房间,原告表示满意。1979年9月,在双方 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原告向吉布斯递交了一份表示愿承租 该房间的信件,以便让后者转交给被告。 • 被告在复信中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由波士顿格里特不动产 委员会推荐的格式租约。其中大部分栏目已经填好。该文 件规定的租期为7年,每年的租金为13500美元。该文件 中,开始租用那套房间的日期的栏目是空着的。 吉布斯告诉原告。一旦原告在该文件上签字,双方 就成交了。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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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商事代理的特征包括:代理商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被代理人)委托,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自己或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
在国际商事代理中,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通常处在不同国家,对人的信任逐渐转化为对资本的信任。
商事代理可以看作是民事代理在商事领域中的运用和发展,它遵循一般代理制度中的原则,但由于其商业性特点,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商事代理在商务、经营、委托、代理等领域有广泛应用,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问题的调整与解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主要包括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首先是代理关系的建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明示代理,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其代理关系;二是暗示代理,即当事人在行为中暗示其代理关系,如在交易中代表另一方行事;三是法定代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其行事等。
代理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当事人的双方协商或明示同意。
其次是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代表当事人行事的权利,但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代表当事人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违反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代理人还有保密义务,即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最后是代理行为的效力。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代理行为的性质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不同。
代理人未经当事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出授权行事的行为也将无效。
因此,在国际商事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保证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涵盖了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仔细了解和遵守国际商事代理法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 (4)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如合伙合同关系)而发生。
默示授权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与明示授权具有同等效力: (1)要建立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如委托合同 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 (2)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商业之常规。 (3)是善意地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2英美法国家关于代理权产生方式的规定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委托授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默示授权
❖ 被代理虽未对被代理人明示授权,但其行 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或者: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 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法定代理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 1.大陆法 ❖ 2.英美法 ❖ 3.中国法
国际商事主体法及代理法
国际组织
法律人格由其章程约定,一般具有国际法律 人格。
国家
特殊的民事主体。当国家进行民事活动时, 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跨国公司
含义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 ,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 大型企业。
性质
“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 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追认:
追认后发生如同自始即经授权同样的效力
➢ 追认的条件 ①如果第三人在无权代理人行为时不知道他是没
有代理权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在本人追认之前 的任何时间通知拒绝受追认的约束
②如果本人的追认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的,第 三人可以在收到追认后立即通知本人拒绝接受 ,第三人同样不受追认的约束。
母公司 与
子公司
相互独立 的个体, 都具有独 立的法律 人格
跨国公司
总公司 与
分公司
分公司没 有独立财 产,不具 有独立法 律人格
国际商事主体的资格
一、国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商法中的意义
民事商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5篇
民事商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商事案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事项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________担任甲方在案件中的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法律事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代理权限1. 乙方代理甲方参与案件的起诉、应诉、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
2. 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签署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
3. 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收集证据、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三、代理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之日止。
案件终结的认定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生效为准。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X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如甲方需要乙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垫付及返还事宜。
3. 若因案件需要延期或增加代理事项,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相关费用。
五、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不得要求乙方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
六、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遵循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
2.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告知案件进展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支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2. 若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事代理
第七章商事代理【导语】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一般是从主体角度规制商事代理,称之为代理商。
然而,从商事行为的角度看,商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制度而具有区别于民事代理的特征。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事代理普遍存在。
因而,商法中对商事代理制度的研究有很高的制度价值。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均未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鉴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缺失,本章将研究重点放在对国外商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上。
学习本章,应注意对概念的把握和理解,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着重其与民事代理和其它中间制度的区别,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特别制度规定。
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一、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
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商品交易频繁,商业活动复杂,这就使代理制度最终形成并得到充分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商事代理制度由于满足了经济活动中节省交易成本和方便快捷的需要,在现代商品社会发展更为迅速,成为许多国家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中,立法上对于代理有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分别在其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确立起了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十三编“委托”中的1984-2010条对民事代理做了规定;而其《商法典》在商人编中对商事代理做了规定,并于1958年12月25日专门颁布了第58-1345号《关于商事代理人的法令》,1991年6月25日又颁布了第91-593号《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日本民法典》在债编中以委任合同的形式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商。
英美普通法国家虽没有严格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但代理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
英国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商事代理法》。
1971年又专门制定了《代理权利法》。
美国1953年8月6日专门制定了《商法典修订法》(商业代理法),美国法学会在1957年专门起草了《代理法重述》。
民商事再审委托代理合同7篇
民商事再审委托代理合同7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法律顾问)鉴于甲方涉及民商事再审案件,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该案件中的再审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证据、起草再审申请书、参与再审庭审、与对方协商和解等。
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再审案件终结之日止。
若案件进展超出预期,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工作量确定。
2. 代理费用分两个阶段支付: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总费用的XX%;第二阶段为再审案件终结后支付剩余费用。
3. 若案件发生地域较远,甲方还需支付乙方合理的差旅费用。
4.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支付延迟,乙方有权顺延代理期限或终止代理。
四、职责与义务1. 乙方应尽职尽责,依法代理甲方的再审案件,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如遇重要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
3.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案情资料,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导致代理困难或失败,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4.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不得要求乙方做出违法或不合理行为。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案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或差旅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2. 若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4考研法硕真题:商法学
2024考研法硕真题:商法学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关于商法的定义,正确的是:A. 商法是调整商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B. 商法是调整商人及其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
C. 商法是调整商业组织及其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
D.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
2. 下列关于商事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A.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D.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营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下列关于商事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为了调整商业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B. 商事合同是指商人及其商业活动相关的合同。
C. 商事合同是指商业组织之间为了调整商业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D. 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之间为了调整商业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4. 下列关于商事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 商事代理是指商人代理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活动。
B.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主体代理商人进行的商业活动。
C. 商事代理是指商人代理商事主体与其他商人进行的商业活动。
D.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主体与其他商人代理进行的商业活动。
5. 下列关于商业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A. 商业登记是指商人进行商业活动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
B. 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商业活动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
C. 商业登记是指商人及其商业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
D. 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及其商业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请简要说明商法的特征。
2. 请简要说明商事主体的资格条件。
3. 请简要说明商事合同的特点。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商事代理意见书
商事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代表XXX商事代理公司,针对贵公司要求我提供的代理意见,我认真研究了相关文件和情况,并就此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根据我对贵公司的了解以及分析,我相信代理商事将会成为贵公司发展的重要一环。
代理业务可以帮助贵公司扩大市场份额,推广产品以及增加销售额。
通过委托代理,贵公司可以将专业的销售团队和渠道资源与代理公司紧密合作,迅速推动产品在目标市场的销售。
其次,我建议贵公司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代理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代理公司的声誉和经验将直接影响贵公司与代理的合作结果。
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代理公司可以确保贵公司的产品在市场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也能够提供专业的市场调研,帮助贵公司制定更加科学的市场策略。
第三,我建议贵公司与代理公司签订详细的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销售目标、销售分成、销售区域、配送、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代理公司的服务与贵公司的需求相匹配。
同时,合同中也应包含适当的违约条款和补偿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建议贵公司与代理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
有效的沟通是双方合作关系的基础,通过及时的信息共享和碰头会议,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期望,共同制定营销策略,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此外,贵公司可以经常派遣相关人员到代理公司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代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产品知识,进一步提升合作效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符合贵公司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请贵公司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代理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合同约定,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
我相信,通过健全的代理关系,贵公司一定能够实现更好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增长。
我期待着与贵公司进一步探讨,以便就具体细节进一步提供建议。
谢谢。
商事代理合同模板
商事代理合同模板甲方:(委托方)乙方:(代理方)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为其代理进行商事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行以下事项:1.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及规格);2.筹划、组织和实施销售推广活动;3.签订销售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4.根据甲方的委托向第三方进行合作洽谈等业务合作事项。
二、委托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具体日期)止。
如需延长委托期限,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延长协议。
三、委托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或信息;(2)支付代理费用;(3)协助乙方开展代理工作;(4)对乙方代理行为享有监督权力。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甲方的委托,认真履行代理工作;(2)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3)按期向甲方提供委托事项执行情况报告;(4)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署合同。
四、代理费用甲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具体款项及支付方式如下:(具体金额)元,于(日期)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履行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人民法院裁决。
七、附则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上为商事代理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
希望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相互信任、合作愉快!。
民商事代理流程和要点
民商事代理流程和要点代理当事人一审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律师的具体工作不完全列举如下:一、接案阶段1、听取当事人陈述,梳理基本案情法律类型众多,涉及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关系复杂,仅民商法就分为侵权、合同纠纷、公司相关纠纷、票据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执行等。
律师据此梳理基本案情成文,以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记载案件的过程,并初步了解当事人已有的证据情况,证据有无原件,初步核实证据,以判断案件事实情况。
2、确定诉讼时效确定当事人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告知当事人如何避免中断诉讼时效。
3、确定管辖法院该事项包括分析判断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属于法院管辖事项,如不属于应当如何救济。
确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并通过相关司法判例确定选择哪个法院管辖对委托的当事人更有利。
4、分析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梳理相关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发送的电子版证据材料或提供的纸质版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逐字逐句研读与分析,以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部分、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部分,初步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初步的诉讼代理思路。
5、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供相关证据通过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或面谈,从案件发生的时间、原因、人物、地点、方式等角度提问,提示当事人其遗漏的证据材料,如收据、电话录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公安机关对此出具的材料、第三方鉴定机构或公证处等出具的相关材料等,并指导其收集及收集作为证据的要求。
6、分析案件情况,确定最终诉讼代理思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收集证据材料确定的案件情况,分析确定法律关系,并确定最终的诉讼代理思路。
7、查找确定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律法规按效力级别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监察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军事法规。
但可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除该类法规外,还包括立法解释、批准条约的决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其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件、行业规范。
居间行为、商代理、行纪行为的区别
居间行为、商代理、行纪行为的区别一、概念商事居间: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商事代理: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事行为。
商事行纪: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二、区别1)以谁的名义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
(这里要尤其注意各自行为的性质,代理与行纪均为法律行为,但居间是事实行为,并不具备法律行为的特征。
)2)主体性质: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独立性)居间商是完全的商人,活动自由、独立,不受雇佣契约的约束。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3)权利来源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4)办理事务范围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相对于其他两者,居间的业务范围是最为广泛的)5)后果归属: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还有一种理解认为,由行纪人承担法律后果,而由委托人承担经济后果)6)有偿及取得报酬的时间: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
行纪、居间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时,才算是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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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商事代理作为代理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适应商品经济活动的需要,在民事代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与民事代理有一定的区别,它在制度特点上体现了商法精神,适应了商事活动的需要,相较于其他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ﻩ1、商人性
ﻩ商法中的商事代理实际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他们主要是专门为生产商和其他商人从事商品销售、货物采购、财产租赁的代理、拍卖、保付、各种经纪(如证券、保险、航运、房地产等)专利权转让、财产管理等与商事有直接联系的中间活动的代理商。代理商是以商业代理为职业的人,从其行为方式上可将其归入一种特殊的独立的商人范畴。因而,要取得代理商的资格,必须首先要取得商人资格。这就把商事代理与一般职务代理和民事代理区别开来。
学习本章,应注意对概念的把握和理解,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着重其与民事代理和其它中间制度的区别,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特别制度规定。
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商品交易频繁,商业活动复杂,这就使代理制度最终形成并得到充分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商事代理制度由于满足了经济活动中节省交易成本和方便快捷的需要,在现代商品社会发展更为迅速,成为许多国家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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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商事代理
【导语】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一般是从主体角度规制商事代理,称之为代理商。然而,从商事行为的角度看,商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制度而具有区别于民事代理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事代理普遍存在。因而,商法中对商事代理制度的研究有很高的制度价值。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均未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鉴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缺失,本章将研究重点放在对国外商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上。ﻩ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中,立法上对于代理有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分别在其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确立起了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十三编“委托”中的1984-2010条对民事代理做了规定;而其《商法典》在商人编中对商事代理做了规定,并于1958年12月25日专门颁布了第58-1345号《关于商事代理人的法令》,1991年6月25日又颁布了第91-593号《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日本民法典》在债编中以委任合同的形式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商。
2、职业性
代理商是从事代理等行业营业的人,他们的营业活动在时间上都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而专利、商标、证券、保险、保付等商事代理活动,都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经营者是具有职业性的代理商。而民事代理多为临时性的活动,即使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的法定代理,也只是在被代理人偶尔产生代理需要时才实际发生。因此,民事代理并非是一种职业行为。独立的,它与委托人之间并非隶属关系,这一点不同于由职业代理的商业使用人,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德国商法典》第84条第1款即明确规定,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这种独立性具体体现在:
(1)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对于一般民事代理,一般来说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活动,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而商事代理中,代理商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可同时为几个厂商和用户的代理人,并通过代理活动向本人收取佣金组作为自己的经济来源,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因此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英美普通法国家虽没有严格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但代理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英国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商事代理法》。1971年又专门制定了《代理权利法》。美国1953年8月6日专门制定了《商法典修订法》(商业代理法),美国法学会在1957年专门起草了《代理法重述》。此外,还在财产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制度中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可见,不同国家对于商事代理的含义人是不尽相同,但概括来说,可以做出如下定义: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在我国,商事代理活动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代理商或商事代理行为的专门立法。只有在《民法通则》的第四章第二节与《合同法》第三章的第47-49条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此外,《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第396条至第413条还对包含了代理合同的委托合同做了一些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事代理也适用这些规定,这些着眼于民事代理的规定很多方面都难以满足商事代理发展的要求,因而,对于商事代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完善,都有重要意义。
(2)商事代理人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商事代理人不同于商业使用人,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而委托合同较之一般民事代理在权限上又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不必严格按照商人赋予的职权与行为方式从事职务活动,而是灵活的决定其活动,行为过程中拥有明显独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