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17年度统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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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各设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在镇江市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设区市调解仲裁管理处、仲裁院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省总工会法律部、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劳动关系处、工伤保险处、劳动监察总队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处理初步达成共识。

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参考把握。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7月3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一、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一)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仲裁机构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分险等因素,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对于发挥联系中介作用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关系,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信息费用的,双方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如果劳动者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要求,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

统计师报考需要什么条件?

统计师报考需要什么条件?

【导语】统计师报考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想要报考统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快来看看吧!统计师报考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员职称制度改⾰的指导意见》(⼈社部发〔2020〕16号)规定,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的⼈员报考条件遵照以下执⾏: ⼀、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针、政策。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员,除第⼀、⼆、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毕业(含⾼中、中专、职⾼、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五、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员,除第⼀、⼆、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作满10年; (⼆)具备⼤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作满6年; (三)具备⼤学本科学历或学⼠学位,从事统计⼯作满4年; (四)具备第⼆学⼠学位或研究⽣班毕业,从事统计⼯作满2年; (五)具备硕⼠学位,从事统计⼯作满1年; (六)具备博⼠学位。

六、报名参加统计专业⾼级资格考试的⼈员,除第⼀、⼆、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具备⼤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作满10年; (⼆)具备硕⼠学位,或第⼆学⼠学位或研究⽣班毕业,或⼤学本科学历或学⼠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作满5年; (三)具备博⼠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作满2年。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统计师报名流程是什么? 答: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作采⽤全国统⼀上平台中国⼈事考试()实施。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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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2017年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经出来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窗口2016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据悉,2013年11月以来,江苏已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今后,参保范围将更加广泛: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提高:分为100-2500元12个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

相较于此前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相应有所提高。

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养老保险建终身个人账户: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苏组通[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10]103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6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公务员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表使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年10月制发的《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表式(附后)。

二、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继续使用《公务员统计系统》软件,中央组织部已对软件作了升级,请登录技术支持网站()下载更新程序,对统计软件进行升级。

三、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和省各有关单位于2011年1月28日前,将统计汇总数据的电子文件、统计汇总表的打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材料各1份(A4型纸),按照统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至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

四、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09〕3号)的规定,严格界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范围和对象,明确统计分工,密切配合,确保2010年公务员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统计汇总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培训,填报工作开展期间要深入基层单位检查指导,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严格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度人事考试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度人事考试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度人事
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1.03
【实施日期】201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度人事考试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7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江苏省2017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3日附件
江苏省2017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5.01.24•【文号】国统字[1995]46号•【施行日期】1995.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人事局:现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统计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资格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暂设置两个级别:统计专业初级资格、统计专业中级资格。

本规定执行后不再进行统计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组织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

甲种考试为统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

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统计学专业就业前景与就业方向

统计学专业就业前景与就业方向

统计学专业就业前景与就业方向一、统计学专业就业前景统计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良好的教学或数学与经济学素养,掌握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分析数据,能在企事业单位和经济、金融和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市场研究、质量控制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现在,中国的经济将和世界融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统计提供更多的统计方法,社会科学本身不断地向细分化与定量化发展,也要求统计能提供更有效的调查整理、分析资料的方法。

这样一来,社会对统计人才的要求就更多了,这种社会需求,促使统计学专业的教育发展已迫在眉捷。

而且,由于国际化的产生,中国的统计学专业也要和国际接轨,以便于更好地为宏观和微观主体服务。

就以上而言,统计学专业的发展趋势将会有三种。

第一、本专业要改进和完善国民经济的换算体系,逐步与联合国SNA接轨。

随着数学的发展,本专业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数学方法。

本专业的新分支或以数理统计为基础的边缘学科将形成,新分支如抽样理论,非参数统计,多变量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等;边缘学科如经济计量学,工程统计学,天文统计学等等。

今后尤其要借助电子计算机,促使本专业的教学逐步完善。

第二、本专业将进一步推进中国官方统计与国际接轨教育,首先是统计标准体系的接轨,其次是统计调查方法的国际化,再次是调查表设计的国际化,统计指标计算方法的国际化,再次是统计信息发布的国际化,最后是严格遵循为调查者保密的原则.第三、本专业要着力于改进有关统计指标体系的教学。

包括清理现行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指标的名称、定义、口径及计算方法,使之尽量与国际通用标准一致。

计算一些派生指标,以反映我国经济,特别是服务业的现状。

进一步加强“三资"统计,了解外资进入我国的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对外合作度明显增大,风险也随之增加,各个贸易、外资独资、合资伙伴出现得越多,风险就会越大,因而,统计学专业的教学,将加大力培养人才,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国民经济运作的安全预警监测系统,以保障国家的安全。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苏人社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为人才减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公布我省《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三、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28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培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培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1]17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17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办[2011]8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苏人才办[2011]9号)(请各市在“江苏人才工作网”下载http:///)要求,决定在全省选拔2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以下简称“333工程”)中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对象与条件按照《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高技能人才特点,推荐培养对象人选的年龄为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同时,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

首页 | 公开目录 | 公开指南 | 公开规定 | 公开申请 | 公开报告 | 公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浏览次数:3188362017年10月18日中文|加入收藏提交查询内容索引号:717823004/2017-00214 分类:政策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管理;部发文发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2日 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文号:人社部发〔2017〕68号人社部发〔201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2024年度统计员个人工作总结参考范本(5篇)

2024年度统计员个人工作总结参考范本(5篇)

2024年度统计员个人工作总结参考范本____年,我行统计工作本着“及时、准确、实用”的原则,认真完成了上级行、监管部门及政府机构的各项常规及临时性统计报表、统计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汇总、整理了相关统计数据,较好地发挥了统计岗位的职能和作用。

现将____年部门统计工作总结如下:一、部门统计工作1、统计基础工作健全、规范作为省级金融机构,我行领导对统计工作十分重视,在分行及支行分别设立统计岗位,并配备专门统计人员和计算机设备,制定统计规章制度,实现了统计数据处理的现代化和大部分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

在分行统计部门统一组织下,分支行统计人员参加了统计上岗培训及上岗考试,取得了统计上岗证,并按要求及时参加了统计继续教育及“____”教育,取得合格证,分行统计部门还根据统计工作及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内部培训及交流,做好统计队伍建设。

确保了全行统计工作质量,为行业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服务。

在实际统计工作过程中,我行行领导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要求统计人员严格遵照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准确、科学、及时地上报统计信息,并对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和宣传,既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保证统计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坚持依法统计,有效实施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统计资料报送准确、及时为全面落实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我行按要求参加了省统计局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并将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认真的的____和落实。

按《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要求完成了统计资料的上报,并根据省统计局编制行业宣传册的要求报送我行相关资料。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行统计资料上报的质量,除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统计外,我行还通过采取数据初步生成、人工再次核实等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3、积极进行统计改革,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在开展部门统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还积极进行统计工作方法的改革和研究,注重与上级统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改进和完善本部门统计工作,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调与协作,提高统计数据采集的自动化水平和统计资料质量。

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d文件国家统计局t人社部发(2011J90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1一订完善。

(此件主动公开) -2一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3一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

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注册土木工程师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勘 察 注册化工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15 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册 工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 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
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383种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2

383种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2
附件
383种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教材名称 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事迹读本(第二辑) 德育活动手册 数学(第五版 上册) 数学(第五版 下册) 数学(第五版 下册)(机械、建筑类) 数学(第五版 下册)(电工、电子类) 计算机基础与应用(第四版) 创新教育读本 珍惜生命 远离危险——校园安全读本 类别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第 4 页 专业(职业)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公共课 机械 机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 技术培训教研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 教育教学研究室 果连成 孙大俊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组织开发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 教育教学研究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 教育教学研究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 教育教学研究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 教育教学研究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 教育教学研究室 宦 平 主编
专业(职业) 冶金 冶金 化工工艺 化工工艺 种植养殖公共课 种植养殖公共课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 养殖
组织开发单位
主编 杨 俊
王大海 贺小兰 四川省技工学校教学研究室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 工教育处 刘 斌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文件精神,1995年,开始实施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10年,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一、组织机构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报名条件(一)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L报名参加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2.报名参加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报名。

3.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L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2017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相关要求一、报评对象(一)凡在我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及《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机关工作人员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二)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申报,所取得的高级统计师资格作为其本人统计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二、资格条件报评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国家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省定合格标准,其中省定合格标准为2015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73分以上(含73分),省定合格标准仅在2016年度评审中有效。

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按《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苏人发〔2004〕24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中的外语、计算机要求说明如下:(一)外语要求对申报评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1、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三、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可在江苏省统计信息网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栏中下载电子表格),一式三份,用A4纸正反打印;2、《江苏省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下载地址同上)一式3份,用A3纸打印;3、免冠1寸或小2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后注明姓名);4、取得统计师或统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原件、各类证书原件;5、《单位公示证明》和《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下载地址同上)。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备注
15
注册冶金工程师 勘 察 设 计 注册采矿/矿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注 工程师 资源社会保障部 册 工 程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准入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统计重点研究课题的通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统计重点研究课题的通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统计重点研究课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统计
【发文字号】苏统[2017]2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5.25
【实施日期】2017.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统计重点研究课题的通知
(苏统〔2017〕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向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促进统计改革与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7年度江苏省统计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现就课题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范围
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结合江苏实际,认真研究当前统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统计改革研究、统计应用研究、统计重大基础理论创新研究等,具体参见《2017年度江苏省统计重
点研究课题指南》。

二、项目类别
2017年度江苏省统计重点研究课题项目类别分为立项资助项目、立项无资助项目两种。

各类别立项数量根据申报的具体情况确定。

原则上立项资助项目不超过20个,其他通过评审且经申报者同意的列为立项无资助项目。

课题报告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提交。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7]9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04
【实施日期】2017.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9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委:
经研究,现就我省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和“苏北计划”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一)省聘大学生村官在使用专项事业编制期间参加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和职业年金,同时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其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服务时间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服务时间按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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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7]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7〕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教材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统计局人教处委托省统计教育中心负责。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统计局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资格终审工作。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10月22日(周日)。

请各市严格按照《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立考点;高级资格考试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科,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2科;初、中级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1科,试题题型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橡皮等文具。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者,还可携带与考试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非电子设备)入座。

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四、报考条件
(一)报考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考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获硕士学位后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获得博士学位。

(三)报考统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报考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统计学或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统计学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6年;
5.获得非统计学或非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
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六)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中专或大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报考初级资格时,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即可。

五、报名组织
(一)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统一定于5月23日至6月7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12日。

本次考试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组织方式,请各地合理安排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留有一定的缴费时间。

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和省各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报名。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统计局要积极做好本地区考试报名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凡新报考者,须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4.从事统计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报考初级资格者或获博士学位报考中级资格者免)。

往年参加过此项考试的报考人员,持往年准考证可直接办理同级别考试的报考手续,无需再提供备审材料(报名表除外)。

各市要做好此类人员的资格复审工作。

(四)各市应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原件,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员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

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所有报考人员的信息和报名汇总名册、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的报名表以及有关材料按报考级别分类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六)10月10日至10月20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大纲及教材征订
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的考试大纲;高级资格考试使用2012年度的考试大纲。

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均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栏目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网址:http:
///tjfw/tjzyjszgks/)。

2017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用书、相关辅导材料由中国统计出版社独家发行,考生可登陆中国统计出版社官网(网址: http:///)或官方指定网络销售平台(网址:https:///index-49117.html)购买,联系电话:010-********。

七、成绩查询
12月下旬,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网址:http:///tjfw/tjzyjszgks)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八、收费事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2003〕124号、苏财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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