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合同未成立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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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典型案例1

缔约过失典型案例1

贵州磨料厂与贵州磨料厂、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一终字第87号【案由】民事经济-> 物权纠纷-> 所有权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判决日期】2006-06-25【审理法官】冯小光宋春雨辛正郁【代理律师】林青倪卫阳沈忱周鑫【代理律所】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中工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贵州磨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青,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卫阳,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唐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恒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贵州磨料厂(以下简称磨料厂)与原审被告贵州省龙洞堡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原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油料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1998)黔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被告工程指挥部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工程指挥部于2001年10月17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办(2000)114号文件予以撤销,明确其债权债务由民航局负责处理,故民航局变更为该案的再审申请人。

2001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立民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3年1月6日作出(2001)黔高民再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磨料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一、案例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法院司法确认类案例

法院司法确认类案例

法院司法确认类案例
一、杨某与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案
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与杨某继续签订合同,杨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二、张某与房东租赁关系确认案
张某与某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但房东在租期届满后要求张某搬离,张某认为自己与房东存在租赁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关系。

三、王某与邻居产权归属确认案
王某与邻居在一块土地上各自建造了房屋,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土地的产权归属。

四、陈某与车辆所有权确认案
陈某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但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五、刘某与婚姻关系确认案
刘某与某人举行了婚礼,但婚姻关系存在争议,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六、张某与公司合同解除确认案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解除了合同,张某认为解除行为无效,要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七、李某与商家商品归属确认案
李某在某商家购买了一件商品,但商品的归属存在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的归属。

八、王某与房屋所有权确认案
王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九、张某与某银行存款归属确认案
张某在某银行开立了一笔存款账户,但存款的归属存在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款的归属。

十、杨某与公司股权归属确认案
杨某在某公司担任股东,但公司股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的归属。

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28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宏勋王燕燕陈涛【审理法官】谢宏勋王燕燕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贾伟建【当事人-公司】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利李世广【代理律所】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贾伟建【被告】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贾伟建与懿可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贾伟建与懿可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前,约定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同时约定在××逾期付款或者房款未全部打到出卖人账户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付房屋。

本案中,懿可公司收到贾伟建全部房价款的日期为2017年2月4日,一审认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日期应为2017年2月4日,并无不当。

本案中,因懿可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于2016年12月已经通知贾伟建交付房屋,一审法院根据庭审中贾伟建自认的懿可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通知向其交付涉案房屋,认定涉案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充分考虑了本案情况。

信赖利益行政合同案例

信赖利益行政合同案例

信赖利益行政合同案例商人金德星一度以为自己在浙江龙泉市(县级)投资的水上项目会万无一失,毕竟招商主体是龙泉水利局,签过两份招商引资合同,市政府还召开了3次专题会议表示要支持项目建设。

良好的开端未必会有满意的结局。

政府是在招商引资压力下给了金德星“护身符”。

金德星也因此在明知相关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先上车后买票”,审批手续没办完就开工建设。

但当面临环保压力时,此前一路大开“绿灯”的水利局开始严格执法,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被强拆。

金德星一方向法院提起连环诉讼后,龙泉市水利局被判违法,需赔偿损失。

双方都付出了代价。

作出判决时,丽水中院(龙泉由丽水代管)引用了“信赖利益”保护的裁判原则。

在行政法规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通常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2014年行诉法修改后,行政案件中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判例明显增多。

丽水中院认为,金德星一方的水上休闲项目确实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属于违法建筑,但项目是水利局引进的,在建设过程中,水利局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在推荐、申报省级休闲渔业精品基地时给予支持。

丽水中院进而指出,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龙泉市水利局应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由于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金德星一方又将龙泉市水利局告上法庭。

在丽水境内,此类行政诉讼由云和县法院受理。

2022年6月9日,云和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赔偿案。

出生于浙江省金华的金德星,早年赴深圳经商,创业成功后在深圳落户。

2010年上半年,金德星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水库库湾水体富营养化怎样处理最好?库湾为水库的组成部分,指相对封闭的水域,库湾的一端或多端通常为山体、坝体,仅通过狭窄的水道与水库主体库区相连。

打电话的是浙江省龙泉市政府部门干部,称正面临招商引资的压力。

金德星的回答是,最好的方式应该是养鱼,治理水体的同时还能产生经济效益。

经过几轮磋商,2010年11月,金德星与龙泉市水利局签定了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投资项目为紧水滩库区生态休闲有机农业开发,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确认合同效力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它涉及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能力以及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确认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背景确认合同效力是指当事人争议合同是否有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例如主体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

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来解决,并最终确认合同的效力。

二、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争议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但后来发现该合同存在违法行为。

张某认为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而李某则认为合同有效,并拒绝履行退款义务。

本案涉及主体能力和合法性等问题,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返还购房款给张某。

2. 案例二: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后来因公司原因解除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公司则主张合同有效,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本案涉及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最终仲裁机构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并判决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给王某。

三、对确认合同效力问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确认合同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体能力、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

在我的观点中,合同的效力与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密切相关。

当事人在签订合应该确保自己具有相应的法律能力,并对合同条款有明确的理解。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当事人应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并确保没有被欺诈或胁迫等行为影响判断和选择。

总结与回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涉及了合同法的多个要点,包括主体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

在法律制度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合同效力的争议,并最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在个人观点中,我认为合同的效力与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密切相关,当事人应该具备法律能力、确保合同合法和真实表达意思等。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罗树忠、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树忠、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树忠、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6【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1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焕【审理法官】李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树忠;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罗树忠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树忠【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群龙刘丹佳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群龙刘丹佳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群龙【代理律所】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树忠【被告】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之规定,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石化物业是否有权要求罗树忠支付涉案房屋争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大田花园业主与石化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

合同相对性案例

合同相对性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258号 /257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人民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范绍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根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云如,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莹、马友泉,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佑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军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晓青,上海市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诉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三建)、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下称亿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根才、沈云如,被告南京三建的委托代理人张莹、马友泉,被告亿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晓青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诉称:1997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南京三建订立《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南京三建承包、被告亿德公司建设的上海福民商厦工程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工程价约人民币8,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工期为730天,自1997年7月1日始至1998年8月1日止竣工,工程款按施工进度及预算分阶段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支付总价的95%,4%决算后支付,1%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于期满后15天结清,合同还约定了奖罚条款。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施工,但被告南京三建及亿德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

期间,为使被告亿德公司能按期使用建设工程,原告外借资金将工程于1999年2月12日竣工。

工程竣工后,被告南京三建和亿德公司未按约与原告验收和决算。

1999年3月26日,原告将工程在被告南京三建参与下交予被告亿德公司。

刘南革、洪永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南革、洪永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南革、洪永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1【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67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松【审理法官】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南革;洪永旺【当事人】刘南革洪永旺【当事人-个人】刘南革洪永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南革【被告】洪永旺【本院观点】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刘南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01:36【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六份裁判文书,与本案审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涉案房产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法律及政策禁止流通的房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据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令上诉人返还因合同收取的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且本案中,涉案房产并未交付买受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金进行处理,不会改变房屋占有现状,亦不会对行政机关后续处理涉案房产产生影响。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和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南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刘南革、洪永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67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南革。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在签订合同时,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乙某的签字亦非乙某本人所签。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情分析1.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定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过其他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来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2.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3.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主体合法、有效。

2.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避免因合同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刘名安、万安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名安、万安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名安、万安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赣08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文君钟君林刘娟【审理法官】胡文君钟君林刘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名安;万安县水利局【当事人】刘名安万安县水利局【当事人-个人】刘名安【当事人-公司】万安县水利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名安【被告】万安县水利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本案中,万安县水利局与刘名安签订的《万安县水务系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系用人单位万安县水利局与其工作人员刘名安签订的劳动人事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驳回刘名安的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7:07刘名安、万安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08行终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名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安县水利局,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开发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8014838090H。

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杰【审理法官】刘丽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心仪;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郑心仪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心仪【当事人-公司】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瀚林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郑明君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杨云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瀚林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郑明君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杨云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瀚林郑明君杨云鹏【代理律所】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心仪;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和泓置地公司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郑心仪承担违约责任,其二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和泓置地公司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郑心仪承担违约责任,其二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恰当。

就此,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和泓置地公司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郑心仪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查《房屋认购协议书》内容并结合双方履行情况做出郑心仪与和泓置地公司已经就涉案房屋形成房屋买卖本约合同关系的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依据上述协议书约定,和泓置地公司有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郑心仪交付约定房屋的义务,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公司实际在2017年8月25日为郑心仪办理交房手续。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乾军等刘青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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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乾军等刘青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新32民终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比艾妮帕·肉孜瓦克常喜盈牛勇【审理法官】比艾妮帕·肉孜瓦克常喜盈牛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乾军;刘青原【当事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乾军刘青原【当事人-个人】苏乾军刘青原【当事人-公司】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国忠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国忠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国忠【代理律所】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苏乾军;刘青原【本院观点】该案争议焦点为刘青原以冶建公司名义与苏乾军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是否为代理行为。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刘青原以冶建公司名义与苏乾军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是否为代理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案例

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案例

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案例:
1. 重要事项未约定: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或未明确约定重要事项,如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

2. 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违背公序良俗,如赌博、贩卖毒品等。

3. 欺诈或误导: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用欺诈、隐瞒真相或误导对方的行为,导致对方误解或受到损害。

4. 无法履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5. 无能力签约: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导致合同无效。

这些案例都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和事实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发生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庭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论家事协议的拘束力--以英国判例为借鉴

论家事协议的拘束力--以英国判例为借鉴

论家事协议的拘束力--以英国判例为借鉴王海燕【摘要】Whether or not the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family members can be as legally bind-ing contract need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arties had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when they made the agreements.In England,case law uses the technical means of evidence law in principle pre-sumption that family agreement “without creating legal relationship intention”,so it is not a contract and has no legalbinding.However,the presumption can be overthrown.If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family members has parties’“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and the true meaning,it is exception.To determine the binding of family agreement,there should be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first,the content of the agreement,in particular whether the obligation to pay is the property or personal nature fulfillment.Second,the par-ties’specific situations,emotional closeness when the parties enter the agreement,and third,wheth-er the parties have the reliance interests to the agreements.%家庭成员间订立的协议能否作为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合同,需要审查当事人行为时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采矿许可证废止法律后果 案例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采矿许可证废止法律后果 案例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采矿许可证废止法律后果案例案情简介一、2007年,xxxx有限公司(“牙克亚公司”)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祥公司”)签订《转让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xxx将某铁矿的采矿权转让给金祥公司。

合同签订后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批准手续。

二、xx公司起诉至xxx法院,请求xx公司履行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xxx法院判决牙克亚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合同》,办理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xx公司不服乌鲁木齐县法院判决,向xxx市中院提起上诉,xxxx 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xxx不服乌xxx中院判决,向xxx高院申请再审。

xxx高院对本案提审,判决:撤销xxxxx市中院、xxxx县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xx公司不服xxxxx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提审本案,判决维持xxxxx高院判决。

裁判要点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必须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应认定合同未生效。

本案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采矿权转让已经经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最终最高法院认定《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尚未生效。

xx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xx公司因此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结果确认书只是对采矿权价值等作出评估和确认,并非准予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拟受让采矿权的当事人一定要及时促使双方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合同将不生效,影响合同履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可具体约定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的主办理主体及协办主体,以及办理时限,并约定违约条款,督促双方尽最大努力促成合同生效。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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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丰民初字第086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代理人蒙天龙,男,满族,1991年1月1日出生,律师助理,西城区契丹街路北11组2022号。

委托代理人,张生贵,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松松,男,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洪山区雄楚大道693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闫松松到庭参加里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极。

原告郭某某诉称:2011年10月,我看到了被告关于“网购商盟”方面的广告,便联系了被告的工作人员,其向我进行了大量的介绍,并让我先付款,承诺有合同。

2011年11月9日,我汇给了被告18500元。

同月14日被告给我汇来了合同,然而合同上的条文与被告的承诺完全不同,我便没有签署该合同。

我多次要求被告退款,其均拒绝。

被告的行为给我构成了巨大的损失。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我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未
成立;二、被告返还我18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公司认为合同时成立而且有效的,原告已经付款,而且我公司也旅行了合同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9日,郭某某汇给公司18800元。

同月14日,公司将其盖章后的《网购商盟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寄给郭某某,郭某某未签字。

以上事实,有原告郭某某提供的汇款凭证打印件、《网购商盟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被告公司向郭某某发出的其盖章的协议实际为要约,郭某某未予承诺,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郭某某请求确认合同未成立的诉讼请求,此节明确,无需进行判决。

被告公司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郭某某向被告公司缴纳的款项,被告公司予以返还1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
185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间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康运
代理审判员张炎
代理审判员曹静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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