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须知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概述病历复印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患者的医疗事务管理、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和法律诉讼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提高复印质量和效率,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二、复印申请1. 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可以提出病历复印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患者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 复印用途的说明材料,如医学教育、科研、法律诉讼等;(3) 患者的住院号或门诊号等患者信息。
2. 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复印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患者的复印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三、复印审批1. 医疗机构负责审查患者的复印申请材料,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注明原因。
2. 复印申请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限制复印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 复印申请涉及医学教育、科研或法律诉讼等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理需求,并及时给予审批。
四、复印操作1. 复印工作由医疗机构指定的专人负责,确保复印操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复印前,应对原始病历进行清点核对,并在复印品上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或复印专用章。
3. 复印品应与原始病历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删改、涂抹等痕迹。
4. 复印品应按照病历复印申请的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和封存。
五、复印费用1. 病历复印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2. 复印费用应合理、公正,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复印费用的专款专用。
六、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
2. 从业人员在从事病历复印工作中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患者隐私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处理病历复印废纸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七、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病历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院及医疗机构来说,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加强病历复印管理,规范病历复印操作,保护病人隐私权,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及医疗机构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三、病历复印程序1.病历复印申请(1)病人或其亲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病历复印申请。
(2)医院或医疗机构收到病历复印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登记到管理系统中。
2.病历复印审批(1)病历复印申请表由相关人员提交给负责病历复印审批的人员,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病历复印。
(2)审批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保病历复印符合相关要求。
3.病历复印操作(1)由专门负责病历复印的人员根据病历复印申请表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2)病历复印应使用复印机进行,确保复印件清晰、完整。
4.病历复印检查(1)病历复印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对复印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复印。
5.病历复印记录(1)已复印的病历应登记到管理系统中,包括复印日期、复印人员等相关信息。
(2)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病历复印权限管理1.医院内设病历复印权限管理人员,负责对医院内有关人员的病历复印权限进行设置和管理。
2.病历复印权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不同人员具有不同的权限。
3.相关人员在使用病历复印机进行复印操作前,应先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
五、病历复印机及设备保管管理1.医院内设专门负责病历复印机及设备的保管和维修的人员。
2.病历复印机及设备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与其他设备共用。
3.定期对病历复印机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病历复印的保密措施1.病历复印操作应在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病人隐私权。
2.病历复印件应由相关人员及时送达给申请者或者其他有权接收的人员,不得私自保留或外传。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12.3各医疗机构应明确跨机构病历复印的流程和责任,提高协作效率。
十三、病历复印的档案管理
13.1医疗机构应将病历复印件纳入档案管理,确保病历复印件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13.2病历复印件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标准进行,便于检索和查阅。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一、病历复印的基本原则
1.1为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真实,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开展病历复印工作。
1.2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隐私,严格保护患者个人信息,防止病历资料泄露。
1.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规范、高效、便捷。
二、病历复印的范围及条件
17.1医疗机构应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推进病历复印标准化建设。
17.2标准化建设应包括病历复印的操作规范、质量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17.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复印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各项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十八、病历复印的国际化接轨
18.1鼓励医疗机构在病历复印管理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标准,提升病历资料的国际通用性。
二十一、病历复印的宣传教育
21.1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病历复印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21.2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病历复印的目的、流程、注意事项等,帮助患者及家属正确理解和行使病历复印权利。
21.3医疗机构应定期更新宣传教育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十二、病历复印的违规处理
十一、病历复印的应急预案
11.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复印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正常进行。
11.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型、应急处理流程、责任分配等内容。
复印病历的注意事项
复印病历的注意事项
1. 哎呀,复印病历的时候可别马虎啊!你想想,要是弄少了一页,那不就像做菜少放了一种调料一样,味道就不对啦!比如小王那次,就是不小心漏了关键的那页检查结果,后来得多麻烦呀!
2. 注意啦,一定要核对好病历上的信息呀!这就好比你出门前得照照镜子整理下着装一样,不能有差错呀!像小李,之前没仔细核对,后来发现名字都弄错了,多闹心啊!
3. 嘿,别忘了找对复印的地方哦!可别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你看小张,到处瞎找,浪费了好多时间呢!
4. 复印病历的时候要轻拿轻放呀,这病历可不像玩具可以随便折腾。
就像对待宝贝一样小心对待它,不然弄坏了可就麻烦大啦!邻居家的大妈就不小心把病历弄皱了一块,多不好呀。
5. 一定要按顺序整理好病历再去复印哟!不能东一页西一页的,那可不行,这就像整理书架一样,得有条理呀!我上次就是没注意,结果复印得乱七八糟的。
6. 哇塞,记得带上有效证件啊!不然怎么证明你有权利复印病历呢,这就跟你出门得带钥匙一样重要呀!我的朋友就因为没带证件,白跑了一趟呢。
7. 复印病历的时候数量也要弄对呀!别多复印也别少复印。
这就好像做菜放盐一样,多了咸少了淡,恰到好处才行啊。
我听说有人复印多了,真是浪费呀!
8. 千万注意保护好病历的隐私呀!这可不是能随便让人看的。
就像你自己的秘密不想被别人知道一样,得谨慎呀!上次看到有人大咧咧地拿着病历到处走,真不应该。
9. 好啦,记住这些注意事项,复印病历就不会出啥问题啦!可别嫌我啰嗦,这都是为了大家好呀!。
患者复印病历须知
患者复印病历须知
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701号令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一.就医者如需复印、复制其病厉及影像资料,借提供就医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经医务部工作人员审批后方可复印;如其监护人复印,需加户口本等佐证资料;如委托他人复印,需加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印的纸质病历需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版章。
病历复印科普知识
病历复印科普知识
病历复印科普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病历复印制度: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其所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施行的医疗机构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为患者提供病历进行查阅、复制及封存的制度。
2. 复印所需资料:本人申请复印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代办人申请复印的携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 复印时间:一般出院后14天以后可以复印,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联系主管医师确认病历交至病案室后,再来复印。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提供复印服务外,其他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工作时间都可至病案室窗口复印病历。
4. 复印地点:各个医院的具体复印地点可能不同,需要咨询相关医院。
5. 复印步骤:到病案室复印窗口处,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审核信息无误后,等待,交复印成本费(每张元),核对无误拿取病历离开。
以上是关于病历复印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流程,如有需要,可以向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咨询。
复印病历须知.
复印病历须知
各位病友,您如需复印病历,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受理复印资料申请对象和相关手续: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双方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申请人是否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薄等)。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双方身份证)。
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薄等)。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委托书需患者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二)申请人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
出院记录、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化验单(检验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三)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四)档案病案室负责复印住院病历。
(五)复印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请在出院结帐的一周后到档案病案室办理。
黔西桦晨医院
二00七年一月。
病史复印管理制度
病史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史复印的操作流程,保护病人隐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人应当全面执行。
三、操作程序1. 病史复印申请(1)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研究、教学等工作需要时,应填写《病史复印申请单》,并附加相关的工作证明材料。
(2)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复印申请时,必须经过科室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的审核同意才可进行。
2. 病史复印操作(1)经过审核同意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携带《病史复印申请单》和原始病史材料,前往指定的复印室进行操作。
(2)在进行复印操作时,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病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或外传病史材料。
(3)复印完成后,原始病史材料应立即归还到原始位置,避免丢失或遗漏。
3. 病史复印质量检查(1)复印完成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复印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内容完整清晰,不得出现错页漏页等情况。
(2)经过质量检查合格后,才可将复印件交与申请人员,不得擅自篡改或删除内容。
4. 病史复印材料管理(1)复印件应当及时交与申请人员,并在《病史复印申请单》上标注交件时间,以便追溯查证。
(2)复印件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相关文件管理制度,不得私自带离医院,避免外传泄露。
5. 病史复印申请单的归档(1)经过申请人员接收复印件后,应将《病史复印申请单》及时归档保管,便于后期查询核对。
(2)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史复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材料的安全可靠性。
6. 病史复印违规处理(1)对于擅自泄露、篡改或外传病史材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及人员将依法纪处。
(2)医院应当建立举报和处理机制,鼓励人员积极参与,保证信息安全。
四、监督管理1.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务监督部门,负责病史复印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医务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
2.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密切配合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参加信息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能力。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准确和保密,为医疗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病历复印管理工作。
三、病历复印的程序与要求1.复印申请:(1)复印病历需提前向医务科书记申请,注明病历编号、病人姓名及住院号等必要信息;(2)申请人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在上面签名确认;(3)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复印权限:(1)医务科书记审核复印申请,根据病情和需求判断是否同意;(2)医务科书记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复印病历,并记录复印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3.复印操作:(1)医务科相关人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病历复印;(2)复印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不受损失,并记录复印的时间和数量;(3)复印后的病历需及时归还医务科,并由医务科确认收到。
4.病历复印费用:(1)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应在医疗机构内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2)病历复印费用由申请人在复印申请时支付。
五、病历复印的注意事项1.保密原则:(1)医务科及相关人员在复印过程中应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原则,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2)未经病人书面许可,禁止私自复印病历并泄露病历内容。
2.病历保存:(1)病历复印后应及时归还医务科,由医务科妥善保管;(2)归还的病历应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和要求放置于指定位置。
3.复印质量:(1)复印的病历必须清晰、完整,不能有信息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2)复印时应注意纸张质量,确保复印件的品质符合要求;(3)复印件上应注明复印时间和数量,以便日后追溯和查询。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医务科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医务科所有。
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医务科通报。
病例复印程序及须知
病例复印程序及须知
本文档旨在提供病例复印的程序和须知。
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病例复印:
1. 预约时间:在病例复印前,请提前预约时间,以确保能够得到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支持。
2. 填写申请表:在复印病例之前,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
该表格包括以下信息:患者姓名、病历号、需要复印的病历日期范围等等。
请确保填写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3. 提供身份证明: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护照等。
工作人员需要核对您的身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4. 支付费用:在复印病例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请咨询工作人员获取有关费用和支付方式的信息,并及时支付费用。
5. 复印病历:一切准备就绪后,工作人员将开始复印您所需要的病历。
请耐心等待。
6. 领取复印件:当病历复印完成后,您可以前往指定的地点领取复印件。
请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在指定时间范围内领取。
以下是病例复印的一些须知:
- 请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免影响复印的进程。
- 病例复印只限于个人使用,严禁非法传播和使用他人病历的行为。
- 复印件仅供参考和个人记录,不能作为官方文件使用。
- 如需复印特殊类型的病历(如传染病病历),可能需要提供特定的许可证明。
请遵循以上程序和须知,确保病例复印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工作人员。
谢谢!。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____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的复印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权,提高医疗机构信息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历复印,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社会公众、患者或者其相关人员办理特定的事项,按照其要求提供病历复印件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复印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明确病历复印流程、责任和权限,并加强对病历复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病历复印应当遵循患者自愿、明示、书面为原则,且必须保证患者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病历复印流程第六条患者或其相关人员办理病历复印,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其指定的授权文件,明确复印需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复印申请书,并提供给患者或其相关人员填写。
第八条患者或其相关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后,将其提交至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病历复印服务窗口。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部门或病历复印服务窗口应当及时受理患者或其相关人员的病历复印申请,并进行审核。
第十条病历复印服务窗口接受审核通过的病历复印申请后,应将申请交给病历复印人员进行复印。
第十一条病历复印人员应按照患者或其相关人员的要求,从病历档案中复印相关内容,并填写复印记录。
第十二条病历复印人员复印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作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并填写复印时间、病历复印编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复印件及复印记录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存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或其相关人员的要求及时发放病历复印件。
第三章病历复印责任和权限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病历复印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病历复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病历复印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患者的病历信息。
病历复印流程
复印病历流程
1、医院复印病历资料,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2、病人家属(直系亲属)复印病历资料,需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人的关系有效证明。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需提供保险公司合同复印件,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患者本人
其代理人法定证明材料。
4、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例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
5、允许复印病历的内容:
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医嘱单,手术记录。
6、复印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7、病历复印具体流程: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出示身份证,向科室提出申请,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
并提交医务科,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 18 条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
规定收取工本费(每张 0.5 元)。
3.复印: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指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复印。
4.核实、盖章,除在首页病历盖章外,在所有病历边缘盖上骑缝章。
以上是《复印病历流程》文件的全部内容,文件下发后,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疑议,请大家及时反馈给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与总经理进行统一协调解决,再由汇编人进行统一修改;其他人不可擅自对原件进行修改使用。
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1。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须知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须知
一、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申请复印住院病历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是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
1、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患者为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患者死亡的,代理人应当提供:
1、患者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户口本销户证明原件;
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申请人为公安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
1、两位工作人员的警官证原件;
2、单位介绍信;
(五)申请人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
1、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保险合同复印件;
二、病历复印收费标准:根据上级物价部门规定,复印病历工本费为每张0.5元。
三、复印病历时间:为办理出院手续14个工作日以后(节假日、周六、日顺延)。
四、病历复印邮递:于想者出院后当日携带以下证件到便民服务部办理:
1、代理人相效身份证原件;
2、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患者为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五、工作时间:周一周六
冬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夏秋: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复印地点:1号楼1楼病员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在处理病人病历复印时需要遵循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1. 病历复印需要获得病人的书面授权或同意,医疗机构或医生应在复印前向病人说明复印的目的,并取得病人的签字同意。
2. 医疗机构或医生应定期对病历复印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复印的目的合法合规,并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 病历复印应遵循原件的真实、完整原则,不得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
4. 医疗机构或医生在进行病历复印时需要保护病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 病历复印的文件应进行妥善保管,设置相应的存档管理制度,确保病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6. 医疗机构或医生在复印病历时应收取相应的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标明费用用途和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对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医疗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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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引言病历作为医疗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为了保护病历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同时提高病历复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了本《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病历复印工作,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的复印。
三、病历复印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合法代表有权依法申请病历复印。
2.申请病历复印时,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3.医务人员应核实患者身份,确保复印申请的合法性。
四、病历复印费用1.病历复印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由患者或其合法代表承担。
2.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病历复印费用清单,准确明细列示各项费用。
五、病历复印操作1.纸质病历复印:1.1 病历复印需在专用复印室或指定区域进行,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
1.2 复印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复印操作。
2.电子病历复印:2.1 电子病历的复印应在专用复印设备上进行,设备需具备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功能。
2.2 复印操作人员应当保证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
六、病历复印结果1.病历复印结果应与原始病历一致,不得存在翻页、涂改等情况。
2.复印的纸质病历应清晰易读,不得有模糊、重影等问题。
3.复印的电子病历应与原始电子病历格式一致,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七、病历复印存档和归档1.病历复印的原始资料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存档,并进行有效的归档管理。
2.复印后的病历复印件应正确放置于患者档案中,且标注清晰,方便查阅。
八、病历复印追溯和安全审计1.病历复印过程中的操作记录应进行追溯,确保操作的可追踪性和可溯源性。
2.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病历复印的安全审计,检查复印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九、违规行为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可采取停止服务、解除合同等措施。
病历资料复印须知(打印版)
病历资料复印须知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复印病历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患者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办理人不是法定监护人需另外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注: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0.5元/张,自愿复印。
病历资料复印须知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此外,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卫院复印病历须知
卫院复印病历须知
一、复印病历流程、收费
1.复印患者出院病案,请于出院10天后,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复印窗口办理:
复印者是患者本人的,请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薄或驾照或社保卡)以及出院结算单据。
注: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一律使用原件。
代办复印者,请出示患者以及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薄或驾照或社保卡或委托书)。
注: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一律使用原件,委托书上的签字必须与病历里面的签字相符。
2.复印病历每张纸交费0.5元,请拿好复印窗口开具的复印单到院财务科交费。
3.交费后请持财务科的收费单据返回复印窗口拿取病历。
二、复印地点:
收款处
注:窗口上班时间:
(1)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上班时间随季节变动)。
(2)周一至周日上班时间内。
医院病例复印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病例复印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病例复印工作,保护病人隐私权,防止病例信息泄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临床科室的电子和纸质病例复印工作。
第三条病例复印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法规、规章和纪律。
不得复印无关病例,不得私自传阅、外借或泄露病例信息。
第四条医院设立病例复印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病例复印工作,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五条医院病例复印工作应当根据病人需求和医疗服务情况,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章病例复印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病人及其家属、法定监护人可向医院提出病例复印申请。
第七条病人申请病例复印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书面申请理由。
第八条病例复印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印,并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请登记制度,记录每一次病例复印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病例复印申请,如需要向法院、检察机关提供病例复印件的,需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章病例复印流程第十一条病例复印中心接到病例复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并审核申请理由。
第十二条病例复印中心根据病例的保存形式,选择适当的复印方式,如电子复印、影印等。
第十三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病例复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病例复印中心完成复印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病例复印中心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病例复印管理第十六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对复印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信息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复印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例复印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复印申请、复印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备份重要信息和文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病例复印行为,医院将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3篇)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病历复印工作,保护医生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复印管理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与病历复印有关的人员和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是指医院内部将原始病历进行影印或电子复制,并提供给需要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工作。
第二章病历复印申请第四条凡需要复印病历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申请病历复印时,必须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提供明确的复印目的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病历复印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复印目的和需复印的病历范围;(三)相关材料的清单;(四)申请复印的时间和地点;(五)复印数量和方式。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病历复印限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病历复印进行限制。
第九条禁止复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病历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二)病历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三)病历中含有医院机密的部分。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复印限制清单,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病历复印程序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病历复印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病历复印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病历复印;(二)病历复印审核;(三)复印病历;(四)核对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分发复印品。
第十三条复印病历的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确保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病历复印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应当明确病历复印管理责任,并落实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设立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病历复印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病历复印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病历复印须知
病历复印须知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其中就患者申请复印其住院病历事宜,作了如下专门规定:
(1)请申请复印病历的患者,在患者出院并在住院处结账后的第3个工作日以后,申请人持一下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复印相关病案资料(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2)申请复印病历时,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出院结账单据。
(3)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患者本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和出院结账单据。
代理人为保险机构的还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或其亲属的委托书、承办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工作证原件。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患者死亡证明、户口簿原件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患者因死亡身份证或户口簿已注销的,必须出示派出所开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信。
代理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当地派出所开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的索引一栏)
(5)以上证件不全者,不予复印,敬请原谅。
委托书模式
患者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两者的关系,到济南协和医院复印住院病历。
复印病历用途:(门规、报销、异地医保等)份数:(需要复印几张)
出院科别:(如内一、如外科)出院时间:(按出院结账日期)
委托人签名或手印:
代理人签名:日期:当天复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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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须知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医院在受理申请人复印病历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到医务科申领申请书和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申请人与死亡患
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到医务科申领申请书和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办理人员须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以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务科
20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