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密尔《论自由》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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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极端自由主义——读密尔《论自由》有感
密尔将自由主义归纳为一种简单的“伤害原则”: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保护。权力能够违背文明共同体任何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涉的唯一目的,便在于防止他对于他人的伤害。他自己的利益,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道德的,都不足以成为充足的理由。……任何人的行为,他对社会负有责任的部分只能是那些与他人相关涉的行为。在仅仅关涉自身的部分中,他的独立性是绝对正当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便是最高统治者”(密尔《论自由》第16-17页,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密尔的这一论述相信绝大部分学人已耳熟能详,它也无疑激发了人们极大的追求自由的热忱。没有人愿意受干涉和约束,人人都希望自己主宰自己的生活,自由是惬意的,失去自由则是恐怖的,自由主义令人神往。

但是且慢!在你确定自己愿意皈依自由主义之前,有些问题必须首先搞清楚:

一、自由是手段而非“普世价值”
很多自由主义者乐于将民主和自由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并希望将它强加给全人类。但自由作为普世价值,这显然并不是密尔的本意。在《论自由》中,密尔明确地表示,他并不把自由看成某种“抽象权利”(abstract right),毋宁说,自由只是促进人类进步发展的“源泉”。简言之,自由只是手段,真正的人生目的是幸福或功利。

有人(如本论坛的maye106先生)认为,与其相濡以沫,不若相忘于江湖,“高尚的追求越来越少,那么我们的社会也越来越好”。这是把自由主义当作一种唯一的人生价值观来看待了。然而,“相忘于江湖”不可能是我们真正想要的生活,不管你的物质生活多么丰富。因为人是有情感的动物,所以不管我们多么有钱,生活多么地自由自在,我们内心深处仍在向往着“相濡以沫”,向往着群居性的情感生活。我不反对自由主义,但反对将自由主义当作唯一的人生价值。将自由主义当作“普世价值”,导致的就是价值的虚无主义,导致的就是社会的颓废,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嬉皮士”阶层正是前车之鉴。

目标优于手段。正是由于社会整体的幸福优先于个人的自由,所以密尔才主张有过酒后伤人前科的人应被禁止再度醉酒,而懒惰不负责任的父亲可以被强制去劳动(第174-175页)。在这类实例里,顾及社会连带责任的考量显然优先于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尊重,即使那些行为并未造成明显而立即的伤害。(参见密尔《论自由》之译序,于庆生,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9年)

二、自由意味着责任和风险

不要以为人人都向往自由,也有很多人宁愿过被支配但安稳的生活。东西德国统一之后,相当多的民主德国的人并不适应那种“自由”的生活。在民主德国时期,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是被安排好的,人们不需要操心自己的一切,他们过着虽然相对贫困但却十分稳定的日子,很有安全感。统一之后,民主德国人“被自由”了,许多人却一下子陷入了深深的恐惧之中,他们觉得自己无力掌握自己的命运,对未来充满忧虑。

权力必然意味着责任。自由意味着自己有支配自己的权力,也就必然同时意味着自己要对自己负起责任来。在一个人人自由的波涛汹涌的社会大潮中,若没有练就过硬的“到中流击水”的本领,很多人会宁愿选择被一个强者保护,受强者支配,同时也希望由强者来承担本该由自己负责的当家作主的责任。这样的“奴才”意识虽然显得卑微,却也是很多人乐于选择的生活。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的封建农奴制度能长久存在的原因,农奴们虽然牺牲自己的自由,但换取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和保障。

“铁饭碗”端起来虽然沉重,虽然有诸多的不自由,但还是有很多人愿意牺牲自由去端“铁饭碗”。打破“铁饭碗”虽然可以给你自由,看来很惬意,但它也意味着责任,意味着要自己对自己负责,而自己对自己负责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一个极端自由的社会里,个人是没有多少保障的,你的一个不留神或许就是你根本无法承受的灭顶之灾。这时候,你也许会想,如果能接受别人的安排,按照别人的意志行事,同时也由别人来承担我生存过程中一切风险,这真是不错的选择!所以,很多人限于自己的弱势地位或才智方面的欠缺,会选择做一个失去自由的“雇员”,却不愿意做自由自在却担着风险的“老板”!

一个极端自由的社会对弱势人群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往往不得不沦为受剥削和压迫的对象,他表面上的自由掩盖着的是他内心深深的无助和不自由。所以,现代西方并不主张彻底的自由主义,相反,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政府以税收或其它的形式剥夺富人的财富,限制强势人群的自由权利,并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比如每个国家都会制定《劳动法》或《劳工条例》,而早期英国是没有劳工条例的。那时候的人们认为劳动契约是一种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的民事契约,用民法来调整劳资双方的关系就足够了。后来的法学家意识到,用绝对自由主义的原则处理劳动契约,这将使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工非常不利。雇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

位,和雇员签订“自由契约”,规定超长的劳动时间,规定超低的劳动保障条件,最大限度榨取劳工的血汗。于是,专门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就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劳工条例是反自由主义的,它有利于保护劳工的权利,但对雇主是不利的。

彻底的自由主义将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为社会埋下动乱的种子。

三、自由主义以个人的理性为前提

密尔在其自由原则的论证之中,始终以“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者”为逻辑前提。密尔相信,没有任何人会比行为人更为关注他自身的利益,因此,也没有任何人会比行为人更了解自身的利益所在(第135页)。显然,只有当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自由主义才是顺利成章的判断。

这个假定不仅帮助密尔完成了一项重要命题——即,人人都有权利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且它也成为了西方自由民主政治之所以肯定普选权的重要前提。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指出,民主政治必须假设“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否则我们没有理由不采取类似柏拉图所主张的“监护统治”(guardianship),由那些更了解我们利益所在的人来替我们规划人生。(参见密尔《论自由》之译序,于庆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但密尔的这一假定并非不证自明的事实,人类学家的大量研究证明,人绝不是那么理性的动物。未成年人的不理性行为自不必说了。小孩感冒了,他很可能就是不愿意为了自己的健康而心甘情愿地接受打针吃药,大人们将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她维护自己的利益。但不要以为只有未成年人才会缺乏理性,成年人也同样如此。记得小时候,我村里的一个农夫被倒下的电线杆压断了腿骨,村里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将他按倒在地,由跌打郎中强行接骨治疗,痛得他杀猪般嚎叫不止。这时候,村民们可不曾可虑伤者的“自由权利”,不曾认为他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即使认为伤者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也不认为他有足够的理性和勇气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与此相似的是,对吸毒成瘾者,社会必须以强制力给他戒毒,这里没有他的所谓“自由权利”。

如果一个人在十四五岁就须择偶结婚,而且一旦结婚就终生不得反悔,这时由父母来替你做主,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情窦初开的男女,未经世事,贸然闯入婚姻的殿堂,往往造成终身的遗憾。显然,密尔论证的逻辑前提“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并不总是成立。既然如此,难道自由主义就没有前途了吗?我觉得,自由主义仍然有值得坚持的价值,但密尔的论

证需要有适当的修改:

(一)虽然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理性的缺失,由此给他本人造成的利益损失,这样的“自然惩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了,他人和社会的强制并无必要。这是自由主义值得遵循的最重要依据。一个人采取错误的行为习惯,比如懒惰、不讲卫生、花钱大手大脚,由此将导致自己生活不如意,也可能招致他人的厌恶而不愿意与之合群,他承担着这些糟糕的后果之后,自然就会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不需要强制力的参与。密尔对此实际上也有充分的论证。

(二)虽然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一般情况下,外界的强制力犯错误的可能性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还是把个人的命运交给他自己去主宰更合理一些。

(三)虽然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社会必须让人们学会自己对自己负责任。让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学会自己主动去寻找幸福,这是社会具有创造力并保证社会不断进步的不竭源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对个人的包办,将使个人丧失追求幸福的能力,也将使社会陷入僵化和停滞。密尔说:“如果社会竟然允许其相当数量的成员长成以后还只是幼儿,不能按照长远动机之合理考量行事,那么社会自身便要为此结果而受到指责。”社会可以而且应该通过教育使公民尽可能成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不该使用强制力去包办,因为一旦包办,人们以后就反而失去了对自我利益的判断能力,后果糟糕透顶。

据说,在沙特阿拉伯,女性被认为是缺乏理性的,她的行为需要被人监护。所以沙特阿拉伯实行男性监护人制度,未经监护人的允许,沙特阿拉伯的女性连手机都不能买。在沙特,女性不许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出行、到公共医院就诊或单独生活。男性还可以责打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女性。沙特的法律将女性当成了不能为自身负责的小孩子,同时还将所有权力都给了男性,堪称荒谬。(见今日的《参考消息》)

在这里还必须谈谈中国的信访制度。很多人因为自己的失误,没有注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结果导致损失,于是愤而上访。比如,劳动者求职时没有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时候,政府不应该过分迁就弱者的诉求,无原则地保护弱者的权益。只要不是重大的损失(如显失公平的合约),让弱者吃点苦头也是应该的,否则他永远把自己当作幼儿,动不动要求政府“为民做主”,而自己永远成了永远长不大的“未成年人”。

这是自由主义值得遵循的另一个有力的理由,密尔

对此也有论证。

(四)正因为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所以在涉及当事人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引致无法挽回的后果的时候,社会应该予以强制和干涉。雇主不能听任雇员忽视自己的安全,若有雇员不戴安全帽进入工地,工地管理者有义务予以制止。建筑工人也许会抱有侥幸的心态,宁肯冒险作业而不愿意采取安全措施,但雇主不能以“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为由而不管不问,因为这后果有可能太严重且不可逆转。

与此同时,社会应尽量提供一种个人的纠错机制。尽量不要让个人的错误后果不可挽回,比如因个人的错误选择了一个不合适的对象结婚,应允许其反悔而离婚。

总之,自由主义有其价值,但极端的自由主义绝非我们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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