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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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大地税函[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的纳税人,如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中有不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预征率应当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别,按以下标准执行:1、住宅的预征率为1%;2、除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2%。

上述“房地产类别”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会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确认。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国税函[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江苏、浙江、重庆、青岛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辽宁、深圳省(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

国税发[2009]114 合法凭证问题

国税发[2009]114 合法凭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颁布时间:2009-7-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

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辽地税[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7〕10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在做好测算工作基础上,确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征收率。

二、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信和审核。

三、各市要依照《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具体办法,落实岗位责任,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ΟΟ七年八月二日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辽地税函[2011]215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1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操作人员受理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中出现的纳税人异议处理程序,针对纳税人提出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根据“金税三期”的统一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单争议处理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受理岗录入税收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岗确认房屋交易信息正确后对房屋进行交易价格评估,打印《税收基础信息表》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录入的房屋交易信息和房屋核定价格。

纳税人对房屋核定价格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出重新估价申请的,填写《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见附表),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岗受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管理岗人员对符合简单争议处理条件的申请,在“自然人类纳税人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修正”模块中对原来的核定价格在±5%的幅度内重新确定一个新的计税价格,纳税人对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没有异议的,窗口申报岗按照新确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各税。

《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随纳税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二、一般争议处理1、市局、县(区)局应分别设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受理权限内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审核工作。

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一般争议处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市局、县(区)局具体的调整幅度或金额权限以及报批层次,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2、纳税人对管理岗人员核定的价格在±5%幅度内仍不同意的,经管理岗人员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受理纳税人的重新估价申请,进入一般争议处理流程。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3•【字号】大政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取消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准入审批环节。

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其房屋符合房地产交易条件的,均可自愿上市交易。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二、取消对房改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实行分配的规定。

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只要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款全部归售房人。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收益金标准。

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受让方均须缴纳转让价款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变。

四、扩大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范围和调整转让金的分配比例。

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

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直接另购新房的,凭购买新房的手续,可得转让金的95%,5%交房屋所有权单位;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转让人可得转让金的90 %,10%交房屋所有权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各基层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和《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3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1.23•【字号】大地税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7号)各基层局: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10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照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供应应税凭证或不照实供应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纳按期汇总缴纳方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觉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详细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第六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2011-07-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2010.11.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营,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大地税函[2007]20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4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以下简称“大地税函[2006]76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2)纳税人签订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4)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第(1)、(2)、(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大连房改房60号文件计算公式

大连房改房60号文件计算公式

大连房改房60号文件计算公式
1.房屋购买价格计算公式:房屋购买价格=建筑面积×单价×(1+增值税率+附加税率)+优惠政策。

2.房屋交易税费计算公式:房屋交易税费=买房营业税费+买房个税+购房契税+公证费+社会保险费+印花税+银行贷款手续费。

3.住房按揭贷款计算公式:住房按揭贷款额=购房总价×首付比例。

4.首付款计算公式:首付款=购房总价×(1-首付比例)。

5.购房总价计算公式:购房总价=房屋购买价格+房屋交易税费+首付款。

另外,大连房改房60号文件还规定了一些相关的促销措施和补贴政策,如购房补贴、税收减免和利率优惠等。

这些措施和政策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的计算公式和标准还需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

以上仅是对大连房改房60号文件计算公式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和具体数值可能因市场波动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请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

大连房屋契税标准

大连房屋契税标准

大连房屋契税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港口城市,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购买房屋时,除了房价本身,还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房屋契税。

房屋契税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费,是一种间接税收。

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是按照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价格来计算的。

不动产登记价格是指根据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土地出让金、建设工程造价等因素确定的房屋估价。

根据大连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房屋类型和价值范围有不同的税率标准。

对于普通住宅,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为1%,即根据不动产登记价格的1%作为契税的交纳比例。

如果一套普通住宅的不动产登记价格为100万元,那么购房者需要额外支付1万元的房屋契税。

对于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为3%,明显高于普通住宅的税率。

这也反映了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价值和交易频率相对更高的特点。

对于豪宅和高端别墅等高价值房屋,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还有所不同。

具体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登记价格的高低而定,通常在5%到10%之间。

这也是因为高端房产的价值更高,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契税。

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房屋类型外,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还包括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土地流转、房屋继承、经济适用房等,都有着不同的契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是根据不动产登记价格来计算的,并且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和价值范围有着不同的税率。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注意契税的交纳问题,确保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以免因未缴纳契税而导致纠纷和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房屋契税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税收的正常收缴和使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信息来源仅供参考,具体税费标准以当地政府官方发布为准。

】第二篇示例:大连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购买或转让房屋时,房屋契税是不可避免的一项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税【发文字号】财税[2009]10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6【实施日期】2009.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2009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现将《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方案》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要选定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二、各地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进度安排、人员配置和经费预算等。

三、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财税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部门关系、确定工作方案、建立资金保障等工作。

实施小组负责配备人力资源、提出具体评税操作方案、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四川、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加大保障力度,抓紧将评税技术应用到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中,选用或参照杭州版、丹东版软件,年内完成征管软件的本地化修改及培训,集中力量采集数据,尽快发挥示范效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评税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请各地在2009年10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及选定的试点地区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2009年12月1日前上报评税技术标准的制定及通用软件的选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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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
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标 签】交易计税价格认证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9﹞60号
【发文日期】2009-04-24
【实施时间】2009-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98号)的规定,现对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实施时间
瓦房店市地税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直属局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运行,其他基层局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2、适用房屋的条件
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所适用的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二)房屋是指住宅房屋,不包括实行整体转让的住宅房屋、拍卖的房屋及法院判决的房屋;
(三)房屋仅指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房屋。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房屋,其交易计税价格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确定。

3、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买卖双方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高于评估系统评估价格的,买卖双方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买卖双方申报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系统评估价格,但未超过所规定比例的,买卖双方
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买卖双方申报的房屋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系统评估价格,且超过所规定比例的,评估系统评估价格扣减所规定比例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所述具体规定比例由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在5%~15%之间(含5%和15%)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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