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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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_法律后果(3篇)

滥用代理权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滥用代理权的认定1. 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即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

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代理权的基本准则代理人违反代理权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违反诚信原则:代理人利用代理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违反公平原则: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故意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

(3)违反忠实原则:代理人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

(4)违反披露义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重要信息隐瞒不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代理人应当赔偿被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所遭受的损失。

(2)返还财产: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代理人。

(3)承担违约责任: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被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合同被代理人发现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有权解除代理合同。

解除代理合同后,代理人应立即停止代理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限制或剥夺代理权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申请,限制或剥夺代理人的代理权。

例如,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严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限制或剥夺其代理权。

4. 侵权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代理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2)停止侵害:代理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代理人应当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三、案例分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甲购买一批货物,甲在购买过程中,超越代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公司发现后,要求甲赔偿损失,但甲拒绝。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规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

代理人超越代理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代理行为应当合法。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无论何种性质的代理,代理人都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4、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进行。

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3篇)

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够使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提高民事活动的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滥用代理权的概念及类型1. 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代理义务或者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即代理人实施了超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某商品,代理人却擅自将商品卖给了他人。

(2)违反代理义务代理人违反代理义务,即代理人未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例如,代理人收受他人贿赂,泄露被代理人商业秘密。

(3)违背被代理人意志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即代理人未按被代理人指示行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例如,被代理人要求代理人拒绝某项交易,但代理人却擅自同意。

(4)与他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与他人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例如,代理人收受他人好处,与对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被代理人撤销代理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情节严重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恢复原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

民法知识之代理权

民法知识之代理权

民法----代理权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代理法律行为的权限。

代理权受行为性质的限制。

二、代理权的发生
1、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权的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

2、委托代理权:委托代理权的取得,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其权限大小,应当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

三、代理权授予的方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四、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1、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计算或为被代理人以外的他人利益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建立法律关系。

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同事代理两个被代理人建立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即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时无效行为。


六、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合同或其他合同终止。

2、被代理人丧失主体资格。

3、代理人丧失主体资格。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代理实务完成、代理期限届满、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代理人辞去委托。

法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法定代理的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等、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取消指定。

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代理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

本文从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入手,分析其表现形式,探讨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代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滥用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代理权滥用的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限,擅自实施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代理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交易、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滥用代理权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外滥用代理权,如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撤销。

(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的,可以请求撤销。

2. 第三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滥用代理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滥用代理的定义滥用代理,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的基本原则,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 滥用代理的表现形式(1)越权代理: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违反代理权的基本原则: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谋取个人利益,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恶意代理: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4)滥用代理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即代理人应将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被代理人,使被代理人的利益恢复到代理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责令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如诈骗罪、侵占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公司甲委托乙为其代理人,授权乙在一定的范围内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时效制度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

(二)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入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次代理)。

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2)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权)(3)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双方代理、自己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见委托代理的表格图)内容委托代理的特征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产生依据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六大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特殊代理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复代理产生: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例外:选任、指示、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

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代理关系,使代理人得以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实现交易便利和效率。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权的滥用,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的滥用1. 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违背被代理人利益,从事对被代理人不利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擅自扩大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却故意为之。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 代理权滥用原因(1)代理制度缺陷:我国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如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代理权滥用。

(2)代理关系不稳定:代理关系存在期限限制,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容易滥用代理权。

(3)代理责任不明确:我国代理制度对代理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代理人在滥用代理权时,难以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在被代理人撤销代理行为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信誉损失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可主张权利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主张以下权利:(1)撤销权:第三人可依法撤销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代理权滥用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滥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代理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代理权滥用法律后果的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代理权滥用概述1. 代理权滥用的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实施超越权限的民事行为;(2)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擅自变更、撤销或者拒绝履行代理事项;(3)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代理人利益;(4)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

2. 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特征(1)违法性:代理权滥用违反了代理权的设立宗旨,违背了法律规定;(2)危害性:代理权滥用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3)可归责性:代理权滥用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所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代理人;(2)赔偿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支付违约金: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滥用代理权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 代理人承担行政责任(1)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进行罚款;(2)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严重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3. 代理人承担刑事责任(1)诈骗罪: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侵占罪:代理人侵占被代理人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职务侵占罪: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被代理人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甲委托乙担任代理人,授权乙代理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乙在签订合同时,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他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带来了损害。

本文将探讨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权的滥用概述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和规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自益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

2. 串通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 滥用代理权:代理人超出代理权范围,擅自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权滥用导致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在代理期间,滥用代理权,被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

三、代理权的滥用法律后果1.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被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关系。

2.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仍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2)第三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代理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认为代理行为无效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代理权的界限与无权代理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代理权的界限与无权代理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代理权的界限与无权代理代理权的界限1、滥用代理权无因原则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当第三人不值得保护的时候,就应当对无因原则进行限制,滥用代理权的制度就源于此。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它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若同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应当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实务中要证明恶意串通是很困难的,因此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是下面一类:代理人违反基础关系中对被代理人的义务,而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也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存在争论的是,相对人因过失不知的,是否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若普遍的肯定这一点,则会给相对人课以过重的义务,而否认这一点,单纯证明相对人的知情是很困难的,因此,德国判例采用了折中的标准,即违反基础关系中对被代理人的义务这一点对第三人来讲是明显(offenkundig)的,那幺就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另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是,代理人是否需要有滥用代理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德国通说采取的否定了立场,这是合理的,因为代理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因此只要相对人知道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就不值得保护,而无需考虑代理人是否知道。

这一类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善良风俗,它的法律效果仅仅是否定代理权,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2、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或者同时作为双方的代理人为其实施法律行为,被称为自己代理(Insichgesch ft)。

原则上,自己代理是被禁止的,这出于两个原因,第一,法律行为可感知;第二,避免利益冲突。

禁止的自己代理行为,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下述例外情形下,允许自己代理:(1)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2)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另一种类似的行为,即。

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是怎样的?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a、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代理关系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在。

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

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在双方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

同自己代理一样,双方代理有违代理原则,因此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各国实践中,均将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待,其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拒绝。

推荐下载: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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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现今社会,,所思所想所作所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法律,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共同受法律的支配。

那么在法律中,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会罗列出一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供大家解惑。

一、民法总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它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行的作用。

共分为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法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权利滥用指什么?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三、禁止权力滥用的含义1、《民法总则》第132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

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四、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1、构成权力滥用,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且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力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事先并无正当权利的存在,不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利形式无关。

2、禁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或制裁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没有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相关法律: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相关法律: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代理权⾏使的限制(熟悉)
代理制度的设⽴⽬的就是实现和保护被代理⼈的利益,代理权的⾏使不得滥⽤,因此,应对代理权的⾏使设⽴若⼲限制,以保护被代理⼈的利益。

(⼀)禁⽌⾃⼰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与⾃⼰为民事法律⾏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同时就是代理关系中的第三⼈(相对⼈),代理⼈与第三⼈的⾏为实际上都由代理⼈⼀⼈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不发⽣代理⼈为⾃⼰的利益牺牲被代理⼈利益的情况。

因此,⾃⼰代理,除⾮在事先得到被代理⼈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

(⼆)禁⽌双⽅代理
双⽅代理⼜称同时代理,指⼀个代理⼈同时代理双⽅当事⼈为法律⾏为的情况。

在交易中,当事⼈双⽅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由⼀个代理⼈同时代表双⽅利益,难以保障各⾃的利益。

因此,对于双⽅代理,除⾮事先得到双⽅被代理⼈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

(三)禁⽌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与第三⼈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的利益,这种⾏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的和诚信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和第三⼈串通,损害被代理⼈的利益的,由代理⼈和第三⼈负连带责任。

”。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代理权出现在代理关系当中,被代理⼈委托代理⼈处理相应的事情,但⼀般代理⼈都是有代理权限的。

如果代理⼈在⾏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损害被代理⼈的利益,那么就属于滥⽤代理权的⾏为。

究竟我国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⑴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同⾃⼰签订合同。

在此情形下,代理⼈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和合同的相对⼈,交易双⽅的交易⾏为实际上只有代理⼈⼀⼈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代理⼈损被代理⼈⽽利⼰的⾏为,应予禁⽌。

⑵双⽅代理⾏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的⾏为。

双⽅代理也称同时代理。

这种⾏为在有关代理⼈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当事⼈的利益,损害被代理⼈的利益,因此要禁⽌这种⾏为。

⑶代理⼈与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利益的合同。

此种⾏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代理权⾏为。

我国规定,“代理⼈和第三⼈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和第三⼈负连带责任”,即代理⼈要和相对⼈⼀起赔偿被代理⼈的损失。

代理权的要件:代理权的滥⽤是指代理⼈⾏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利益的⾏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⑴代理⼈有代理权。

⑵代理⼈实施了⾏使代理权的⾏为。

⑶代理⼈的⾏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宗旨和代理的基本⾏为准则。

⑷代理⼈的⾏为有损于被代理⼈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

如⽆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

我国对滥⽤代理权的⾏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为都是被法律所禁⽌的。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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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民法-代理 (1)

法律职业资格民法-代理 (1)

民法-代理(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2,分数:12.00)1.甲代理乙购买电脑,如果甲明知其朋友出售的电脑是假货,仍与其串通购买并谎称真货交给乙,从中渔利。

则对此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1.00)A.甲自己承担责任B.乙自己承担责任C.甲和其朋友负连带责任√D.乙和甲共同承担解析:[考点] 滥用代理权之利己代理[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所以本题选C。

2.甲公司为生产化肥的公司,张三为甲公司业务员,张三到乙公司采购编织袋,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乙公司许以高额回扣,遂签订买卖合同,货运到甲公司,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分数:1.00)A.甲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可给予张三行政处分C.甲可向张三主张连带责任√D.乙公司如果不能完全承担损失,则由张三负补充责任解析:[考点]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该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3.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

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

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做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

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

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

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

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分数:1.00)A.肖某承担√B.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C.刘某承担D.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解析:[考点] 复代理 [解析] 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2020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代理权

2020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代理权

2020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能够是书面形式,也能够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理应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理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理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水平。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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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a、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代理关系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在。

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

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

(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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