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中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尊敬的法院和尊敬的各位审判官:本案涉及的诈骗罪案件中,我作为被告人代表提供独立自主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本次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双方基本信息被告人:XXX原告人: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1. 被告人的身份:XXX,年龄XX岁,系某房地产公司企业家,拥有多年从事企业投资和管理的经验。
2. 原告人的身份:XXX,年龄XX岁,系某企业家。
3. 双方权利与义务:被告人和原告人在某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签订了一份项目投资协议。
根据该协议,被告人承担向该项目提供资金,资金用于项目开发。
项目完成后,被告人获得相应的收益。
原告人负责项目开发和管理,并承担向人员提供人力物质和技术支持等项责任。
4. 履行方式:根据协议,被告人向项目方提供资金的总额为XXX元。
原告人负责开发该项目,并在项目收益期内向被告人回报收益。
同时,原告人需要在办理相应的文件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项收益。
5. 期限:该项目的投资期限为XXX。
投资结束后,原告人需要在XXX之内将收益回报给被告人。
6. 违约责任:如果被告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资金,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原告人未能及时完成项目开发或未能满足相关要求,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被告人和原告人都是经商人士。
在签署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企业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并在合同的签署方面遵守相关程序。
此外,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面,双方也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各方权力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人和原告人在投资开发项目的过程中承担了不同的分工和职责。
在根据搜寻资金期限必须遵恪守的规定时,被告人需要向项目方提供资金的同时,也要确保资金的用途和效果的合理性。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知道与其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参与诉讼程序和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也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只有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障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人身安全保障,包括不受暴力威胁、不受侮辱或者诽谤。
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和学习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三、财产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依法获得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合法赔偿。
对于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使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经济赔偿。
四、救助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
法律援助是指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律师的辅助和帮助。
精神康复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和医学治疗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帮助和治疗,以便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总的来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保护好被害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法律、法官和律师都应该认真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列举如下:1.骗取金额较大:–骗取金额人民币5000元其他或者等值物品;–骗取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立案侦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金额达到5万元其他的;–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其他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骗取金额达到50万元其他的;–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其他的;–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其他内容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供您参考。
在实际情况中,具体案件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情节等因素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1.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以骗取对方财物。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以骗取对方信任和财产。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产生损失或危害的个人、单位或群体。
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与保护。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权益的含义与重要性被害人权益指的是被害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个人尊严等方面。
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司法公正与人权尊重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社会治安与稳定的维护。
1. 清晰的权益界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界定应明确、清晰,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也要保护其财产权益和名誉权等。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得到法律上的补偿与救济。
3. 帮助恢复被害人心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创伤。
通过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助,可以帮助被害人更好地恢复生活。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措施1. 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救助制度。
这个制度中包括了经济赔偿、法律援助、法庭支持等多个方面的保护措施,确保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必要的帮助。
2. 赔偿制度的完善: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司法赔偿获得经济补偿。
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害人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3. 隐私保护机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个人隐私需要得到保护。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避免被进一步侵害。
4. 涉外案件中的保护:在涉外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身处陌生环境,语言不通等问题会给其权益的保护带来困难。
因此,相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提供必要的翻译和辅助。
5. 心理辅助与康复: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常常较为严重。
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最近,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的规定,对于该标准的颁布,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以虚构的股票市场消息让他人相信自己是股票交易专家并诱导其进行
交易,然后通过交易中的手续费和佣金获取暴利,就属于合同诈骗罪
的行为范围。
而新的量刑标准规定,根据合同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害后果、被害人的认定情况等因素,赋予了更加具体的量刑标准。
具体来说,如果案件中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同时被告人如实
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案件中
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是不到50万元,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
从中等幅度减轻处罚;如果案件中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被告人到案
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从重或减轻处罚
等等。
这一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赏,因为它更加明确了量
刑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减少了司法裁量空间,让犯罪者无从逃脱。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此提出了批评。
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
布的此项规定条文有点过于简略,有些种类的犯罪情况被忽略了,量
刑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不然容易给犯罪者留下漏洞,滋生更
多的犯罪行为。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举措,将
更加有力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制止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但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和修缮,以更加完美地服
务于社会正义和公平。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一,宣告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宣告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应该明确宣布受害人的权益,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名誉尊严等。
这种宣告有助于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被害人来说,提供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调查取证等。
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
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限制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在案件中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第四,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性侵、儿童被虐待等敏感案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有助于减少被害人进一步负担和心理压力,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第五,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经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
法律系统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方式。
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心理创伤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第六,执行判决和赔偿。
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法律机关应严格执行判决和赔偿程序。
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检验。
法律机关必须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将其权益放在首位。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核心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合同诈骗罪下的合同效力认定
合同诈骗罪下的合同效力认定摘要:刑民交叉案件一直以来都属疑难案件。
其中尤其以合同诈骗罪与其合同效力问题尤为突出,复杂。
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多以讨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的适用问题展开。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不断开放,经济持续增长,实务领域注重民事权益更显具有实体,程序的合理性。
合同诈骗罪中民事部分应当交由民法调整,以期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刑民并行民事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合同为主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出现在了国内的各个领域,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也因此屡见不鲜。
对于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民法典》与《刑法》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效力,明确规定了可撤销,无效和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况。
《刑法》则以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设置在了分则部分。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二者彼此之间存在交叉与竞合并存的情况,使得对于此类问题出现了相当的争议。
二、成立合同诈骗罪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下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广大争议。
如何评价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也成为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重大难题。
因刑民法律规范反映不同的价值判断与取向,学者们也拥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立场。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分歧1、合同无效说。
合同诈骗罪中,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订立,签署合同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实质上仍然属于犯罪,而不应该将其定义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不存在讨论其合同效力的必要性。
2、合同非当然无效说。
主张此种观点的多数为秉持刑法与民法应维持各自自治的关系。
对不同情形应予以区分。
对于确实侵害社会利益,为一般社会价值观念所不容的犯罪行为可从刑法角度予以惩罚与制裁,但是未违背社会常理常情的真实意思自治的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的合法保护。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其本质上是刑法与民法的逻辑架构与判断方式的问题。
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了案件怎么办
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了案件怎么办背景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当合同一方无法完成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时,会引发合同纠纷。
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纠纷可能会演变为合同诈骗,合同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时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一方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可以是通过交易中的错误或欺骗以获得财务利益,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行为。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虽然都与合同有关,但存在一定差异。
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
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调解、法律诉讼等措施。
而合同诈骗则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使用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达到欺诈对方的目的,合同诈骗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合同诈骗的防范措施1.提高风险意识:了解合作伙伴的信誉、经营实力及过往的合作记录,看看是否存在经营风险等问题。
另外,通过签订诚实守信的守则,有效了解合作伙伴的经营态度及合作意愿,降低风险。
2.定期做好审核:做好交易的审核是防范合同诈骗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审核,了解各方信息真实可靠性。
3.消除交易杂音:因为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多细节环节,如合同内容和条款的确定等,如果不及时清除交易过程中的杂音,可能会引起误解、纠纷,导致合同诈骗的发生。
4.合同文件备案:应当对合作伙伴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以及相关文档等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核查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合法合理的要求,以确保合同诚信执行,减少发生合同诈骗的几率。
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置流程当合同纠纷已经演变成合同诈骗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
1.建议及时报警:合同诈骗已经涉嫌犯罪,受害者应该及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援助和帮助,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寻求司法救济: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都涉及到欺骗行为,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异同辨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签订、履行或变更合同,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签订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变更过程中,取得非法利益;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
合同诈骗罪已经构成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点1. 情节轻重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需要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而合同民事欺诈是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损失的赔偿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由民事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2. 法律适用不同:合同诈骗罪涉及到刑法的规定,适用刑事法律程序和刑事法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则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民事法律程序和民事法律责任。
3. 处罚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的,则主要以民事赔偿和合同效力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有一定的重叠和关联性,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涉及欺骗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和合同法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既构成合同诈骗罪,又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此时,对于犯罪分子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和法律责任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民事欺诈罪的法律条文
民事欺诈罪的法律条文1. 法律概述民事欺诈罪是指利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占有不当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民事欺诈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可以了解到民事欺诈罪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论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犯前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六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侵占论处。
犯前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七十七条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论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犯前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论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不影响依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与被侵犯权利人达成和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起诉。
第七条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从事的行为即有职务侵占与其他罪行的情况,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可以适用。
3. 实际案例解析在实际案例中,民事欺诈罪的法律条文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权。
例如,某个人通过虚假转账等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并使用所谓的“高息理财”进行占有不当等情况,此时法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严惩该行为。
在涉及职务侵占情况下,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 总结民事欺诈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行,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什么是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虚假的陈述或其他手段,使对方产生误解或者被迫订立不利于自己的协议或者合同,从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属于一种不诚实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是民事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契约精神、民事诚信原则。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合同效力的确认当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受骗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中的陈述或者保证有虚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或者损害对方的利益,受损害方可以解除合同。
”赔偿责任当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违反的条款无效;但是,无效条款整个协议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实施欺诈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人损失和合理支出。
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告诉李某自己在投资股票方面有多年经验,可以帮助他获利。
李某相信了张某的话,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批股票。
但是后来发现,张某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股票投资经验,他将李某的钱用在了其他方面。
李某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诉李某实际情况而许下承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赔偿李某5万元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王某以幼教机构名誉很好为由,向李某推销幼儿园加盟计划。
王某声称,加盟后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丰厚的利润。
民事起诉状之合同诈骗
民事起诉状之合同诈骗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编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为合同诈骗纠纷案件。
原告作为被告的交易合作伙伴,受到被告的诈骗行为的严重侵害,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合同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件事实和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X万元作为合同履行的对价;2.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货物义务;3.经过调查和了解,原告发现被告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诚实守信、积极配合的义务,存在明显的欺诈意图;4.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前,曾向原告提供虚假的资料和承诺,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5.被告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将原告支付的款项据为己有,并逃避履行合同的责任;6.原告通过多次书面和口头通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完全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7.原告已遭受了经济损失,且无法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证据目录1.合同正本及副本;2.被告提供的虚假资料;3.声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4.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5.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1.2 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要求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1.3 恶意串通垄断,扰乱市场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1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2.2 胁迫订立合同; 2.3 恶意操纵市场。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1.09•【文号】公通字[1997]6号•【施行日期】1997.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几年来,各种严重的经济诈骗犯罪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由于诈骗罪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比较复杂,同时还往往因合同双方分属不同地区,致使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经常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
特别由于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
有的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有的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有的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有的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
同时,也有把被害人控告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受理;把外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协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为解决上述问题,维护国家正常经济活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部门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际情况,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唐心忠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心忠案件是指2019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件被告人唐心忠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
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制度、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思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1. 合同诈骗罪唐心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被骗财物、赔偿损失等。
2. 职务侵占罪唐心忠在担任某公司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单位行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单位行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单位行贿行为可能对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受害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这是我的第16篇普法文章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有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功能。
刑事判决中叫责令退赔,责令被告人退缴或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则是原告根据民事判决去执行被告,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者在填补经济损失这一目的上,功能是重合的。
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举个例子:甲对乙实施(借款型)合同诈骗,丙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后甲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并责令退赔乙的经济损失。
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二:乙能否对丙,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三:在民事判决时,是否将刑事责令退赔部分扣除?一、问题一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1、针对本金,不可以;2、针对本金之外的经济损失(如利息),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很难。
首先需明确一个观点,即甲利用借款合同实施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该借款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1】。
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看是否存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为刑事审判的依据、角度和民事审判有很大区别,不存在只要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一定无效这样的逻辑关系。
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和乙之间就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甲对乙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乙的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需要退赔乙的经济损失;民事法律关系是,甲到期不还钱,构成违约,需要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经济赔偿,同样是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有何区别呢?赔偿范围不一致。
责令退赔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括本金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而民事判决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
二者在本金保护上完全重合,所以在有责令退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责令退赔的执行,来弥补自己的本金损失,没有必要再提起一个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该观点属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2】。
针对本金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针对利息呢?这就有争议了。
合同诈骗案中被害人的代理意见
合同诈骗案中被害人的代理意见最近,我们代理了一宗合同诈骗案件,这个案件也很可能是许多人都会遇到或已经遭受过的一种欺诈类型。
在这里,我们分享一些案件细节和建议,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细节这位被害人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承诺可以帮他快速赚钱的项目,并通过电话联系了项目方的销售人员。
这些销售人员告诉他,只需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就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
为了让被害人相信他们的诚意,这些销售人员还会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例如项目方的营业执照、公司股权证明等。
经过几轮沟通,被害人终于下定决心,按照项目方要求的步骤,将大笔资金转入了对方提供的支付账户。
然而,支付后,他再也无法联系上对方,也无法取回投资的资金。
代理意见1. 警惕高收益项目大部分合同诈骗案都是以骗取高收益为诱饵的。
就像这个案例中的老人一样,他盲目地相信了不切实际的承诺,导致了损失。
因此,要特别警惕这类高投资、高回报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文件和项目方的实力。
2. 不要相信来路不明的电话和信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诈骗分子通常采用电话、短信和网络平台等方式联系受害人,传递虚假信息。
受到来路不明的电话或信息时,要保持警惕,尽量不要提供个人信息,更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说辞。
3. 当心提前支付另一种诈骗技巧是要求受害人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以便获得更高的回报。
这个案例中,老人的损失正是由于提前支付了大量的资金。
因此,千万不要在不知情或不确定的情况下提前支付任何费用或投资任何项目,以免遭受欺诈。
总之,要避免合同诈骗的发生,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如果你已经遭受到这类诈骗,应该尽快与警方联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德宏律师事务所临沂分所林刚办过的合同诈骗案子
北京市德宏律师事务所临沂分所林刚办过的合同诈骗案子案件背景北京市德宏律师事务所临沂分所的林刚曾办理过一起合同诈骗案子。
该案涉及多方合作,存在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件调查林刚在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他与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收集了相关证据和文件,并与其他涉案方进行了沟通。
通过梳理各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他获得了对案件的初步了解。
合同纠纷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合同纠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林刚发现某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某项业务,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中一方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
诈骗行为揭露经过进一步调查和梳理证据,林刚发现其中一方涉嫌诈骗行为。
该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并以虚假承诺吸引对方合作。
此外,他们还通过伪造文件、偷换概念等手段误导对方,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法律途径针对上述合同纠纷和诈骗行为,林刚建议当事人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他首先与当事人讨论了案件的可行性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林刚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
2.刑事报案:针对涉嫌诈骗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3.调解协商:在司法程序之前,林刚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尽可能寻求和解的途径,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法律代理作为律师,林刚承担了当事人的法律代理工作。
他起草了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并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林刚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负责提供证据、辩护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结果经过多次庭审和调解协商,最终该案得到了解决。
受害方获得了经济赔偿,并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同时,涉嫌诈骗行为的一方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北京市德宏律师事务所临沂分所的林刚成功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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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中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作者:王鹏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后盾,与此同时刑法还具有明显的谦抑性。
亦即说在经济交往中,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时才可动用刑法工具加以制衡,方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受到严重的侵害。
本文从民刑交叉的角度探究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冀望起到相应的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保障法当事人合法权益作者简介:王鹏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66-02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与案外人权益保护的冲突案例:萧某、沈某夫妇在某市有一套房屋(登记在萧某名下),平时出租给案外人骆某居住。
萧剑系二人之子,染毒瘾恶习,在外欠巨额债务。
2013年7月,萧剑从其父母住所处盗取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予以伪造。
8月12日,萧剑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以其父母的名义发布了房屋出售信息。
周某在看到出售信息后,通过房产中介与萧剑联系,表示想购买该房屋。
8月22日,萧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周某一起到现场看房后(萧剑经常代父母收房租,故与租客骆某也认识),萧剑与周某约定以42万元转让该房屋,并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月28日,萧剑通过雇佣他人(案发后一直未找到)冒充其父母并伪造其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方式,以其父母的名义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萧剑、冒充的萧某、沈某与周某到行政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行政部门未能发现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系伪造,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周某名下。
过户完毕后,周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萧剑将房屋钥匙交付周某。
当年10月份,萧某、沈某到涉案房屋处收取房租时发现房屋已经由周某居住,遂向房管局查询,房管局遂向警方报案,至此案发。
萧剑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中涉诉房屋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约45万元。
萧某、沈某后向法院起诉,以萧剑出卖其房屋系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周某返还房屋。
从萧剑出卖房屋的行为到最终房屋登记过户到周某名下,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法众多领域。
如刑事部分,萧剑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等,受萧剑雇佣者涉及刑事共同犯罪问题;行政部门没有审查到相关证件系伪造的事实,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周某名下,又涉及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及国家赔偿等问题。
而本文主要探讨萧剑的行为所涉及的合同诈骗犯罪,其他犯罪形态不再赘述,所谓合同诈骗罪,表现为以民事合同为幌子而实施诈骗犯罪,该特点与民法上的合同理论极其相似,甚至有某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亦有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本文试图从原告萧某、沈某的诉讼请求出发,从合同诈骗类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入手,并在此基础上以民法的视角探讨本属于民法范畴的合同效力问题,从而以合同诈骗中民事法律关系中加以梳理,进而对合同诈骗犯罪引起的民事责任做出清晰定位,探索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权益与案外人权益保护冲突解决困境与出路。
二、萧剑冒名行为的法律定性——民事欺诈抑或刑事诈骗上文所述案例属于法律上的合同诈骗民刑竞合交叉案件,它是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约束。
在该案例中萧剑的行为到底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区分二者的性质主要需要考察萧剑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谁是房屋的出卖方本案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落款签名为“萧某、沈某”,单从买卖合同形式上看,萧某、沈某是出卖人。
但通过对案情的整体分析,一方面,真正的萧某、沈某自始至终没有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实质上不是出卖方。
另一方面,受萧剑雇佣的二人只是萧剑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受萧剑操纵实施签字行为,亦并非真正房屋出卖人。
笔者认为,在认定谁是出卖方而处分了讼争房屋这个问题上,不应该割裂开来讨论,而应该从实质上整体把握,即认定萧剑是讼争房屋的实际出卖人。
(二)冒名、隐瞒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种形态笔者认为,本案例中它属于民法上一种拟制的无权处分行为,亦属于一种抽象的法律行为,该理论的创立及其在德国民法典中的最终确立,是民法学理论难以逾越的理论巅峰。
无权处分是德国民法理论所确立的一种内涵极其丰富的理论制度,由于其复杂性,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
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条款释义即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其内涵表现为:一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了限制,而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二是指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以他人为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
假冒他人名义出卖他人不动产的情况较为罕见,司法实践中对此如何处理尚无共识,理论界对冒名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范畴亦存争议。
根据上述无权处分的有效要件,具体到本案中,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关键点为受萧剑雇佣者冒充萧某、沈某名义对外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的“以自己名义”之情形?即“以自己名义”是形式要求还是实质要求?笔者认为,萧剑雇佣他人冒名出卖房屋的行为应属没有处分权而处置他人财产无疑,同时萧剑雇佣的二人对买房人周某宣称其是萧某、沈某本人,且以萧某、沈某名义签订合同,在形式上看是以“自己”名义行为,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与周某订立合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三、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基石——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路径在上述案例中,萧剑雇佣的二人以“萧某、沈某”的名义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单从形式上看,无疑具有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但从本质上讲,合同中的“萧某、沈某”签字内容又确实非萧某、沈某本人所签,萧某、沈某与周某之间没有就买房卖房事项经过要约、承诺的合意过程,二人也没有将涉案房屋卖与周某的意思表示,即真实的萧某、沈某夫妻二人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房屋的契约,如果事后得到实际房主萧某、沈某夫妇二人的追认,亦可视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以此维护合同交易安全。
而对本案萧某、沈某夫妇二人来说,最终关注的焦点是房子归属问题,而基于无权处分而形成的合同成立与生效则属于本文关注的焦点,其落脚点在于本案被告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对抗原告的核心问题。
(一)观点及理由就本案而言,首先,周某在受让该房屋时构成善意。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者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
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善意的判断标准是比较简单的。
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
一方面,现实中家庭成员之间代为处理合同前相关事宜的情况比较普遍,周某在购房过程中对萧剑通过伪造相应证件并雇佣他人冒充萧某、沈某出卖房屋的事实并不知情,即周某对萧剑出卖该涉案房屋系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
另一方面,周某对该不知情无过失。
被告周某系通过中介联系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人“萧某”也到场签字,应认定周某已经尽到了买卖行为中买受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且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出卖方提供的材料亦审核通过,未能发现伪造证件的事实,在此情形下,不可能要求周某负担比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其次,周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经鉴定,讼争房屋在过户时市场价为45万元,而周某支付房款42万元,应当认定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再次,讼争房屋已经变更登记过户到周某名下,周某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
综上,周某依照善意取得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二)对上述理论再检讨1.委托物和脱离物应区别适用。
无权处分人处分委托物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存争议。
关于遗失物、盗赃及诈骗所得财物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甚大,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各有人主张。
在《物权法》第107条中仅就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特别规定。
对此,少数对盗赃适用善意取得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之所以不规定盗赃的善意取得问题,立法机关的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
笔者认为,在《物权法》对盗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采取回避态度的情况下,判决没有综合考虑案情,仅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角度就确定善意第三人周某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在不动产静态安全与交易行为动态安全矛盾对立的局面下,优先考虑了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2.对盗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保持克制。
《物权法》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在处理无权变动归属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时,既要注意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又要重视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护动态交易行为的安全,保障无权处分情形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维护合同稳定和促进经济繁荣。
与此同时,对无过错原权利人来说,对其财产的静态安全保持同等的关怀也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正与不正的科学。
本案中,从风险发生的控制能力来看,原产权人萧某、沈某与善意第三人周某都是无过错的,对萧剑的偷卖行为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处于相当水平。
另外,从结果来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实质上意味着将追偿的负担以及追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谁的问题,从追偿的社会成本来看,也不能得到由萧某、沈某追偿相对周某追偿社会成本更低的结论。
据此,不应过分看重维护善意第三人周某利益而牺牲原产权人萧某、沈某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保持克制态度,对于盗赃等脱离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期在无过错原产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达成尽可能的利益平衡。
盗赃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参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适用。
具体来说,当且仅当冒名处分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房屋,善意第三人拍得房屋后,方可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所有权。
3.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可以肯定的是,更加完善和明确的立法会使司法实践遭遇类似的情况时变得有章可循。
鉴于此,笔者期待物权法能够改变当下回避的态度,进而对冒名处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明确规定。
然而,立法规范的缺失并不意味着此类问题不会发生,更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回避争议而拒绝裁判。
就本案情况看,相对上述判决结果,以下解决方案也许更加合理。
首先,本案冒名处分的属于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登记,原产权人萧某、沈某回复其房屋所有权。
当然萧某、沈某请求撤销登记返还房屋应在时间上做出限制,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请求返还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权受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其次,周某所购买的房屋不应毫无补偿地被收回,其所支付的购房款由原产权人偿付,从而摆脱向无权处分人萧剑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