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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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免征营业税,人身保险业务,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1998﹞49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
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处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95号)转发给你们。
经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谓"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即对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返还
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自98年6月1日起一并遵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
人身保险业务处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8]95号)
(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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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30号
【发文日期】2014-04-14
【实施时间】2014-04-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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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47号
【发文日期】2014-05-20
【实施时间】2014-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现将《》(财税〔2013〕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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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标 签】花岗石资源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03﹞44号
【发文日期】2003-09-01
【实施时间】2003-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标准仍为每立方米3元。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湘财税[2016]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14【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湘财税〔2016〕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2016年5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国税机关不统一集中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
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经营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销售额合计÷(1+征收率)。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新开业的纳税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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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动漫产业,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09﹞63号
【发文日期】2009-08-31
【实施时间】2009-08-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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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20号
【发文日期】2014-01-23
【实施时间】2014-01-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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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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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08﹞120号
【发文日期】2009-01-16
【实施时间】2008-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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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3﹞11号
【发文日期】2013-03-18
【实施时间】2013-03-1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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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税务局转发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 业税的通知
【标 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00﹞12号 【发文日期】2000-11-18 【实施时间】2000-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 税[2000]78号)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Hale Waihona Puke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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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06﹞21号
【发文日期】2006-03-02
【实施时间】2006-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部分条款失效。
第五条规定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普通住房的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的规定执行。
即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文中第二条“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执行中按房屋购买发票载明的当月起至转让当月止的实际月份数除以12换算成年数,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加计扣除计算办法如下:
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发票所载金额×5%×年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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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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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营业税,增值税,供电工程贴费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字﹝1997﹞319号
【发文日期】1997-11-13
【实施时间】1997-1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税款不得退库,也不得抵缴。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湘财税[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9〕6号)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及职责。
(1)申请退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州)财政局为初审机关,负责对退税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本地退税企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现场考查验证,定期向所在地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申报的资料;(2)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负责对初审退税材料的复核审查;(3)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终审机关,下发审批意见;(4)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对初审机关的资格认定意见以及具体退税初审意见联合进行实地抽查;(5)终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州)退税工作质量进行进度检查;(6)初审与复审退税的具体工作由财政机关负责税政法规工作的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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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24号
【发文日期】2014-02-26
【实施时间】2014-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现将《》(财税〔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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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21号
【发文日期】2014-01-20
【实施时间】2014-0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现将《》(财税〔201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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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
五批)的通知
【标 签】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3﹞12号
【发文日期】2013-03-19
【实施时间】2013-03-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财税〔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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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26号
【发文日期】2014-02-26
【实施时间】2014-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财税〔201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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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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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
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4-09
【实施时间】2013-04-0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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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农业生产资料征免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01﹞57号
【发文日期】2001-09-26
【实施时间】2001-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
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