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半年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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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09]154号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国家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我部依据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结合2009年排污收费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并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筛选出各地区废气、废水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同时,对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全口径统计,完成了《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2.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重点企业通知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一: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一、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明确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等环境监管工作,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要求,筛选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筛选原则(一)以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总数量,并保证历史连续性。

(二)筛选因子。

废水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主,废气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主,同时考虑重金属。

(三)注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数据和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数据相衔接。

(四)参考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排污收费相关数据。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

三、筛选方法(一)以2008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分别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气企业;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分别按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水企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鄂环办[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排查情况看,我省履行项目环境监管职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审批不严等问题。

为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减排、维护群众切身环保权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等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推进企业布局的集约化和园区化,形成产业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积极推动钢铁、水泥、煤化工、电石、磷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规划环评,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协调,在编制当地“十二五”规划中,提前介入,开展“十二五”相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保护部:公布上半年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环境保护部:公布上半年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望全面实现年度 目标。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对 2 0 1 3
年上 半年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主要 污染 物 总量 减排 情 况进 行 了核 查 核算 。结果 显 示 : 2 0 1 3 年 上 半 年全
贵州 : 动态考评评标专家
从 l 1 月 1日起 , 贵 州省 将 对综 合评 标 专家 库 中 的专家 实行 动态 考评 管理 。这 是近 期贵 州 省综 合评
“ 所有 工 地 1 0 0 %围挡 , 1 0 0 %硬 化 出入 口和 场 内
道路 , 1 0 0 %覆盖 渣土 , 1 0 0 %冲洗 出工 地车 辆 。 ” 据悉 ,
江西 : 南 昌至上栗高速试 点 电子招标
西 安地 铁公 司将 对各 工地 实行周 检查 、 月打 分 。 按 季
对 发现 有 三次污 染 问题 的施 工单 位 , 将 暂停 为进一步打造 阳光交易平台, 确保招投标活动 度 考核 , 公开 、 公平、 公正, 近 日, 江 西 省交 通运 输厅 将 南 昌至 其招投标资格。
违 纪行为 向有 关 部 门反 映 , 经查 证属 组环保电价监督考核办法 、建设项 目排污总量指标 中存在 的违 法 、
管 理办法 ,以及推 进排 污权 有偿 使 用 和交 易试 点工 实 的可 以酌 情加 分 。 作 的指导 意见 。 Fra bibliotek西安 :
地铁施工单位三次污染 暂停其招投标资格
氧化物排放总量 1 1 6 7 . 5 万吨, 同比下降 3 . 0 2 %。
该 负责 人表 示 ,下 一 步 将重 点 抓好 以下工 作 :

据了解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仅担负着本
是 组 织对 “ 十二五” 减 排 工 作进 行 中期 评估 , 推 动 省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些项 目评标工作,同时

以人为本 优化发展 推动全省生态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节选)——在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以人为本 优化发展 推动全省生态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节选)——在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 0 1 0 年全 省环 境 保 护工

减 排 形 势 分 析 对减排进 展 滞 后 的地 区 和 项 目 ,及 时
预 瞽 或 约 谈 强 化 减 排 监 测和 统 计 体 系 建 设 严 格 减


作 的 预 期 目标 是 全 面


完成 《 浙江 省环境保护 十


, 和 《8 1 1 , 环 规划》



3%
以上

规 划 编 制 加 强 环 境 统 计 与 污 染 源 普 查 数据 的 衔 接


2
强化 普查 数 据 动态更 新 , 为“ 十 二五 ” 减 排提 供基 础
四是加 强大气环 境综合 整治。 以城市 为重点 , 全
数据支撑。 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污染减排支撑材料,
提 高环 境保 护部 对我省 的减排认 可率 。
、 、
前列

理 新 模 式 。 各 地 要 根 据 实际 情 况 制 定 贯 彻 落 实《 办

具 体 要 抓 好 8 个 方面 工 作 :
法》 的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分 阶段 的 排 污 许 可 证 发 放 范 围
, “
-
【 ) 狠 抓 污染 减 排 确 保 完 成 十



t f


减 排硬
和 阶 段 确 保 在年底前 全 面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证 制度


任务

四 是 加 强 基 础支 撑 。


充 分 发 挥各 技 术 单 位 在 污

确保 完成 十
氧 化 硫 继 续 削减

克服困难 强化责任 扎实做好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张力军副部长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及

克服困难 强化责任 扎实做好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张力军副部长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及

1 — 3
作部署时 , 环境 保 护 部就 明确提 出 : 动态 更 新 工作 要 以总量部 门牵 头组 织 , 环境统 计 将
接 创造 了基础 。
( ) 新 工 作 方 法 , 本 达 到 了 为 环 境 四 创 基
与总量 管理有 机结 合起来 ;同时还 要求 , 各
地 要尽 可 能 建立 以监 测站 为 主 的环 境 统 计
普查 数 据 上 升 1 % ; O . C D排 放 量 为 2 8 . 2 78 2
国环境 统计 工作 会 议 , 动态更 新 工作 专 门 对
进 行 了部署 。 年来 , 家 克服 困难 , 心 组 一 大 精
万 吨 , 普查 数 据下 降 79 ; 较 .% 氨氮 排 放量 为 2 43万 吨 , 普查 数 据 下 降 38 ; 氧 化 0. 较 .% 二 硫 排 放 量 为 10 . 吨 ,较 普 查 数据 下 降 9 40万
1 .% ;氮 氧化 物排 放 量为 2 1 . 吨 , 79 01 9万 较 普 查 数据 上升 了 1 .% 。经过 校核 分 析 , 1 9 应
织 , 常工作 , 时完成 了 2 0 动态 更新 超 及 09年
各项 工作 , 到 了预 期 目的 。 达
( 一)采取 超 常措 施 ,圆 满 完成 了 2 0 09
年 动 态更 新 工作 。因受 2 0 年 污 染源 普查 07 数 据 公 布 时 间 的 限 制 ,0 9年 动 态 更 新 工 20
该说 , 动态 更新 数 据 总体 反 映 了我 国实 际排
放情况。
( 加 强与 总 量衔 接 , 势推 进 了环 境 二) 趁
作 部署 晚 ,给 各 地 工 作 开 展 带来 了较 大 困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是推进污染减排,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办法,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中也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

同时,《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了全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今年7月1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审核的工作职责、程序、方法等要求。

为认真落实环发[2008]60号文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促进全省污染减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公布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是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2008年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要求,我省全面展开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目前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进入集中验收期。

为进一步加快与规范系统验收工作,尽快对各地拨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现有就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办法与有关要求1.验收申请。

各地应督促企业迅速完成建成系统的验收监测,按照《湖北省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连续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集中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验收。

对验收资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项的,不予受理。

2.验收办法。

省环境监察总队、规财处、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验收组对系统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方案要求对《废水、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现场验收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验收,80分以下者不能通过验收。

无验收监测报告或不能联网的不能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验收。

现场验收评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因全省国控企业数量大、验收时间紧张,为了加快系统验收进度,省局主要负责对废气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对于废水监测系统,省局在各地进行现场验收示范后,由各地参照省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局备案,省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3.验收合格后,企业凭环保部门下发的验收合格文件申领相关的建设补助,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钥匙移交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各一把,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给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查 中心 :
( ) 三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 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开展的环境执法检
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 (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各督查 四) 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 的企业不重 复计算 , 由省级环保部 门负责计算 , 环境保
为落实《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 核算办法 ( 试行 )( 》 环发  ̄0 7 14号 )进 2 0 ]9 ,

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以及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 列入 C D和 S : O O 总量减排治理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地方各级 环保部门, 环境保护部各督查 中心和环境保 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 内实际监测、 检查
的企业 。
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
月不 少 于一次 。
境敏感 程度 、 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 , 增加现
场监察频次。
( ) 二 减排 监 测频 次 :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 主要污
染 物总 量减排 监 测 办法 》 国发 [07 3 ( 2 o ]6
号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 和《 技术规范( 试行 )( 》唧
行。
5— 0 7 的规定执 5 2o )
围:
法》 国发 [073 号 )《 ( 2 0 ]6 、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核算细则( 试行 )( 》环发[0 7 13 ) 20 ]8 号 和《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 ̄08 2 号 ) ( 20 12
的有关规定 , 脱硫设 施不正 常运行 的认定 范
( ) 线监 测数据 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性 : 三 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精神,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为有序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我部成立了以周生贤部长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近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了我部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我部将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拟于2011年9月开展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省(区),请以上14省(区)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吕春生汪涛电话:(010)66556243、66556244(传真)附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为推动各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主题主线新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部署,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努力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各地环境质量改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鄂环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09]4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局: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铁军,彻底扭转环保执法偏软的局面,充分发挥环境执法队伍“排头兵”、“主力军”作用,为全省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保执法的重要意义(一)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但是,当前我省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区域性、结构性污染严重,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个别地方忽视环境保护,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两高一资”产业有所抬头;一些地方为保增长,放松环境监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我省环境保护面临新挑战。

(二)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执法工作。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环保执法为民,切实转变执法思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形象,大力加强环保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铁的态度、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加快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铁军,全面提升环保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要全力支持和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在规范环保执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等三个突出问题,坚决扭转环保执法偏软的局面。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鄂环办[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13]146号)厅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已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根据厅机关“三定”规定(鄂政办发[2009]118号),现将省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考核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负责拟定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规划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负责全省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和环保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四)组织开展污染源、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五)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现场核查工作。

(六)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调查。

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跨市(州)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环境政策法规研究、法治单位建设、法制宣传等工作。

(八)负责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及运维管理。

(九)指导全省排污费的征缴工作。

负责全省30万KW以上火电等省直管企业的排污费征收。

(十)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

(十一)负责全省重点企业的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绿色信贷、污染责任险、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等工作。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5〕278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5〕278号)

— 1 —附件1: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一、火电行业(含自备电厂)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表1-2。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为:310)1000/5500(-⨯⨯+⨯=i i i i GPS D CAP M式中:M i 为第i 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 i 为第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GPS i 为第i 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3.0278.0⨯⨯=i i H D式中:D i 为第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 i 为第i 台机组的设计供热能力,兆焦。

表1-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燃 料地 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煤高硫煤地区新建锅炉0.7现有锅炉 1.4 重点地区全部0.175— 2 —燃 料 地 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其他地区新建锅炉 0.35 现有锅炉0.7 油重点地区全部 0.115 其他地区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 全部0.175表1-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燃料地 区 适用条件 锅炉/机组类型绩效值(克/千瓦时)煤重点地区全部全部0.35 其他地区全部 W 型火焰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0.7 其他锅炉0.35 油重点地区全部0.23 其他地区新建锅炉全部0.23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全部 0.25注:新建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二、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2-1、表2-2。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鄂环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鄂环发[2008]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发改委(局):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污染减排及保证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规定,在各地筛选基础上,现将我省“十一五”期内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被公布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完成审核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我局和省发改委。

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由省环保局进行验收。

对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任务及时完成的,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在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地方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布名单,并在有关政策上也不予支持。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软件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软件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软件统计数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软件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0年11月13日至15日,环保部对我省市、县(区)环保部门有关人员开展了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软件培训,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上报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软件统计数据的通知》(环办函[2011]22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监测基本情况,请你们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软件培训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软件数据统计工作,并上报我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内容此次统计的主要内容为2010年12月31日前各地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数据。

请准确、完整填报,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上报时间数据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同时请各市、州汇总辖区内县(区)联系人信息,于1 月20日前上报。

三、上报方式省本级数据通过互联网登陆http://114.251.10.43/MonitorManageWeb直接在网页上填报,各县(区)数据通过软件填报后,导出数据,发送至上级环境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各县(区)上报数据导入市级监测行政管理软件,连同市本级数据汇总后,导出数据,发送至省环保厅监测处。

四、技术支持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倩倩电话:************152****7229五、填报要求请你们抓紧组织部署,及时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数据,并进行汇总、审核,按时将本辖区环境监测行政管理统计数据上报我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打造生态湖北,根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区域流域综合整治类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主要围绕“十二五”减排任务,支持大气和水污染重点减排治理项目,《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2008-2010年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一)申报项目类型: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钢铁烧结脱硫脱硝一体化改造、水泥行业脱硝示范工程、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30吨(含)/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脱硫等大气污染治理减排项目;重点行业中重点工业点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治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2011年度总量减排方案。

(二)资金安排方式: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个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进行申报,由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环保厅、财政厅,省直管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由企业直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不占当地申报项目个数。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鄂环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以及区域削减措施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

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列专章论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科学计算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出控制目标建议。

环境保护部公布2010年上半年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环境保护部公布2010年上半年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51 6 .1
1 3 0 7.
06 . 6
O 5 .5
15 .5
—2. 0 3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1 6 6 5

2 .0 58
l.9 29 4 .5 50 2 .3 84
2 .2 15
2 .5 52
l .5 28 4.3 35 2 .7 75
O9 .5 676 5.
09 .3 6 19 4.
— .1 20 23 .9
12 .6 l4 . l78
12 . 4 15. 10 3
一 .4 13 02 .2
全国
13 .2
32 .7
量 减 排 核 查 核 算 。 结 果 显 示 , 上 半 年 全 国 化 学 需 氧 量 排 放 总 量 641・ 9万 吨 , 与 2009 年 同 期 相 比 下 降
2. 9 % ;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总 3 量 I 0. 5 3万 吨 , 与 20 9 1 0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0. 2 。 2 %
陕 西
甘 肃
Hale Waihona Puke l .6 6 2 8 4 .l
l .5 8 5
8 3 .9
2 4 .8
0 2 .4
4 .0 22
2 .2 5 3
4 .l 0 2
2 .7 5 7
一 .l 4 7
17 .6
青 海 宁 夏 新 自治 区
3 5 .6 4 8 .3 l .8 2 5
3 6 .l 4 8 .l 1 .9 2 4
山 西
内蒙 古
U 丁
l.8 2 8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0〕37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0〕37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碳排放核查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的要求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和《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89号)有关规定,为切实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我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及任务(一)核查省内2019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核查民航企业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对2019年新增企业开展2017至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初始核查。

参与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及核查任务分配方案见附件1。

(二)指导企业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

企业根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9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企业需按照2019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并提交2019年排放监测计划(见附件2)。

2019年新增企业需提交2017至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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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半年污染减排核查核算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0]9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半年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0]9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目标责任书各项内容的全面考核年。

环保部将按照污染减排考核、监测、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对各省减排工作进行年中集中核查核算,对核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预警。

按照工作安排,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将于7月初组织对我省今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核算。

为扎实做好核查迎检工作,确保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总量减排工作紧迫感,认真组织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今年以来,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组织对全省各地总量减排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建设滞后、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010年5月13日,环保部召开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

会上,周生贤部长宣布对未按时完成重点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有关城市和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对我省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挂牌督办,要求该公司停产进行脱硫设施改造,经环保部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上述问题的出现,说明我省极少数地区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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