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武环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环保局关于推进落实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武环办〔2016〕45号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工区安环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和处室: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贯彻落实《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鄂环委〔2016〕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16号,以下简称《强化措施》),按照2016年10月28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推进会部署,现将下一阶段全市环保系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和分工安排通知如下,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开展锅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一)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执法1、全面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燃煤锅炉。
根据前期清查情况,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仍然存在的燃煤锅炉,组织立即拆除;对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燃煤锅炉依法进行查处;对2014年2月10日《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武政〔2014〕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出台后违规建设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组织立即拆除。
责任单位:各有关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1月底之前。
2、严格落实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
对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专项清查和执法整治,建立档案台账,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对超标排放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依法严肃查处。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鄂环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6]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主要目标和措施》要求“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了全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于2006年2月17日召开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议,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担负起法律和国家赋予的职责,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作为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文件精神,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2006年1月11日我局会同省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我省第一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鄂环发[2006]2号)。
2月9日,我局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鄂环发[2006]7号),就落实《规定》作了工作安排,提出了相应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名单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促。
各地应加强对本地名单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宣贯工作,讲清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意识和主动性,明确目标,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审核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节能专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节能专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节能专项项目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为做好2020年节能专项资金分配工作,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和塑料污染治理,壮大节能装备产业,推动节能工作与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现就申报2020年省节能专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一)重大节能工程。
重点支持重大节能工程项目。
包括冷库、数据中心等新基建领域的节能改造。
公共设施照明、市政道路照明等新型城镇化领域的节能改造。
“百家”“千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二)节能装备产业。
重点支持高效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研发生产、产业化及应用示范项目。
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高效节能装备制造”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三)塑料替代产品。
重点支持塑料替代产品项目。
包括聚乳酸(PLA)、生物基材料、可降解塑料、可降解地膜、再生塑料等应用替代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补助标准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
4500万元支持节能项目15个,其中支持重大节能工程5个,支持节能装备产业5个,支持塑料替代产品5个,单个项目支持额度300万元。
500万元奖励超额完成2019年度节能目标的市州。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条件1.项目申报主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在湖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与完成所申报项目相当的投资、管理能力。
2.申报项目必须纳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并逐级审核、按时调度。
入库时,请在三库平台“所属行业”中进入“产业发展”大类,再在其子目录下勾选“高效节能产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5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八日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
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
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
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是推进污染减排,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办法,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中也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
同时,《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了全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今年7月1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审核的工作职责、程序、方法等要求。
为认真落实环发[2008]60号文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促进全省污染减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公布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是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4.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5.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6.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7.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8.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9.决定继续有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10.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11.决定予以修改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2014年12月31日——结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控新增、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城市。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生态系统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制订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2018年底之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之前重点掌握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印染、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下简称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渣场用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鄂政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21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鄂发改环资[2017]555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7]55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是国家《节能法》的明确要求,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关键举措,是落实“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时期,全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认真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为全省节能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十三五”时期,要以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为工作抓手,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能效水平,健全约束激励机制,保障全省节能目标顺利完成。
二、选取确定名单依据有关统计数据,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2015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湖北省“百家企业”备选单位(附件1)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将2015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在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单位纳入湖北省“千家企业”备选单位(附件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地区“百家企业”、“千家企业”以外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在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中选取确定“万家企业”。
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百千万”企业填报“双控”目标。
三、合理分解目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合理分解我省“百家企业”、“千家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无论转让或受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均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污权信息管理台账,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实施跟踪管理,监督交易合同履行,并定期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收取、使用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收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省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市、州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量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第九条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为全省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鉴证、融资等服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鄂环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年来,全国重金属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着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旨在指导和帮助地方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号)要求,我省编制完成了《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把握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原则(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查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的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切实解决重金属污染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问题。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科学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
纳入国家规划重点防控区域(黄石市区、黄石大冶市及周边、襄阳谷城县、十堰郧县、荆门钟祥市、孝感大悟县)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 ;其他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重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铜(Cu)、锌(Zn)、钒(V)、锰(Mn)、钡(Ba)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鄂环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鄂环发[2008]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发改委(局):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污染减排及保证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规定,在各地筛选基础上,现将我省“十一五”期内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被公布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完成审核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我局和省发改委。
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由省环保局进行验收。
对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任务及时完成的,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在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地方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布名单,并在有关政策上也不予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现就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抢抓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全面开放设施建设及运营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运营监管,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城乡统筹。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
各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排水及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技术路线,促进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坚持“以城带乡、以城促乡、以城帮乡”,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镇污水处理是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紧紧抓在手中,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
以盘活存量、取得实效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集中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问题,切实消除“晒太阳”现象。
坚持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不搞一刀切。
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做好示范推广,建立长效机制。
我国清洁生产的进展
清洁生产的进展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 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 决定》明确指出:鼓励企业采 用清洁生产工艺。1999年,全 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将《清洁生产法》的制定列入 立法计划。
清洁生产的进展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 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 号召工业提高能效,开展清洁 技术,更新替代对环境有害的 产品和原料,推动实现工业可 持续发展。
清洁生产的进展
自1990年以来,联合国环境署已 先后在坎特伯雷、巴黎、华沙、 牛津、汉城、蒙特利尔等地举 办了六次国际清洁生产高级研 讨会。
清洁生产的进展
90年代初,经济合作和开发组织 (OECD)在许多国家采取不同 措施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例如在西德,将70%投资用于 清洁工艺的工厂可以申请减税。 在英国,税收优惠政策是导致 风力发电增长的原因。
清洁生产的进展
自1995年以来,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开始 把它们的环境战略针对产品而不是工艺, 以此为出发点,引进生命周期分析,以 确定在产品寿命周期(包括制造、运输、 使用和处置)中的哪一个阶段有可能削 减或替代原材料投入和最有效并以最低 费用消除污染物和废物。
清洁生产的进展
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署工业与环 境规划活动中心(UNEP IE/PAC) 根据UNEP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在 全球范围内推进清洁生产。该 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为组建两 类工作组:
一类为制革、造纸、纺织、金属表面 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组;另一 类则是组建清洁生产政策及战略、 数据网络、教育等业务工作组。该 计划还强调要面向政界、工业界、 学术界人士,提高他们的清洁生产 意识,教育公众,推进清洁生产的 行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炼、汽车整车制造、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规划。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打造生态湖北,根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区域流域综合整治类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主要围绕“十二五”减排任务,支持大气和水污染重点减排治理项目,《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2008-2010年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一)申报项目类型: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钢铁烧结脱硫脱硝一体化改造、水泥行业脱硝示范工程、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30吨(含)/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脱硫等大气污染治理减排项目;重点行业中重点工业点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治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2011年度总量减排方案。
(二)资金安排方式: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个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进行申报,由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环保厅、财政厅,省直管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由企业直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不占当地申报项目个数。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鄂环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以及区域削减措施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
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列专章论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科学计算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出控制目标建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鄂环发[2008]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发改委(局):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污染减排及保证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规定,在各地筛选基础上,现将我省“十一五”期内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被公布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完成审核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我局和省发改委。
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由省环保局进行验收。
对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任务及时完成的,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在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地方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布名单,并在有关政策上也不予支持。
附:湖北省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鄂环发[2009]6号)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2008年10月以来,我局派出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组,对全省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
目前,我局已对全省(除神农架林区)16个市(州)的21 7家企业的257套在线监测系统(废气125套、废水137套)进行了检查验收,其中213家企业的253套在线监测系统(废气123套、废水135套)通过了验收。
现将第二批通过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单位公布如下:一、武汉市(15家企业,8套气,12套水)1.废气类企业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1#机组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机组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3#机组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4#机组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5#机组武汉钢铁集团钢电公司武汉世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机组2.废水类企业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市阳逻长江造纸有限公司武汉双强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排水口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排水口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武汉汉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公司汤逊湖污水处理厂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龙王嘴污水处理厂武汉市水务集团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武汉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二、黄石市(19家企业,18套气,10套水)1.废气类企业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湖北华祥水泥有限公司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陈贵镇国发炼铜厂湖北兴成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黄石振华化工有限公司焙烧炉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原大冶特殊钢)一炼铁厂烧结机头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原大冶特殊钢)一炼铁厂烧结机尾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原大冶特殊钢)一炼铁厂球团竖炉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原大冶特殊钢)一炼钢厂3#电炉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原大冶特殊钢)一炼钢厂4#电炉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原大冶特殊钢)四炼钢厂7#电炉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原大冶特殊钢)四炼钢厂8#电炉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4#磨机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大冶市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炼铁厂、大冶铜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排气口武钢矿业集团大冶铁矿球团厂2.废水类企业武钢矿业公司金山店铁矿劲牌有限公司1#排水口劲牌有限公司2#排水口劲牌有限公司3#排水口劲牌有限公司4#排水口湖北阳新县瑞新化工有限公司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树煤业分公司黄石业正镀锌薄板有限公司黄石山力锌铝板带有限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铜绿山铜铁矿三、襄樊市(10家企业,10套气,1套水)1.废气类企业湖北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6#机组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东风汽车公司襄樊管理部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襄樊)有限公司湖北省邓林农场水泥厂湖北水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保康荆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吉港宝石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四、荆州市(9家企业,5套气,4套水)1.废气类企业湖北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供热中心湖北新生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拍马纸业有限公司湖北松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田化工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湖北吉象地板制造有限公司荆州市彩虹印染有限公司荆州市薄板有限公司洪湖市三民化工有限公司五、宜昌市(27家企业,9套气,20套水)1.废气类企业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美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楚磷化工公司(属湖北兴发化工集团)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1#排气口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2#排气口秭归县矸石发电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一期)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二期)2.废水类企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厂)湖北兴发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白沙河化工厂蒙牛乳业(当阳)有限公司宜昌田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远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硫铁矿制酸厂(属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都东阳光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兴山县污水处理厂夷陵区丁家坝污水处理厂宜昌沙河污水处理厂宜昌市临江溪污水处理厂宜昌市夷陵区污水处理厂宜都市陆城污水处理厂远安县污水处理厂秭归县污水处理厂宜昌市平湖污水处理厂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盛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纸业有限公司六、十堰市(30家企业,14套气,19套水)1.废气类企业东风汽车公司热电厂湖北金龙水泥有限公司湖北银桥水泥有限公司鄂研院武阳水泥厂十堰市宏建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厂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宇森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官殿电石厂郧县汉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天马崖水泥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丹福钢铁有限公司丹江口铝业有限公司2万吨丹江口铝业有限公司3万吨丹江口铝业有限公司5万吨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公司东风(十堰)环保工程公司2.废水类企业东风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工厂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车架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车身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铸造一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铸造二厂湖北省丹江口市开泰激素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十宝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竹山县天新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污水厂十堰市污水处理厂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东风锻造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有限公司丹江口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七、孝感市(8家企业,6套气,3套水)1.废气类企业(汉川)湖北省汉新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湖北省孝感凤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悟县立马水泥有限公司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集团公司大展钢铁有限公司湖北省728盐化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湖北省金龙泉神水啤酒有限公司维达纸业(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集团公司八、荆门市(29家企业,23套气,17套水)1.废气类企业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4#机组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5#机组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6#机组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7#机组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1#旋转窑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2#旋转窑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3#旋转窑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4#旋转窑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5#旋转窑湖北永新水泥有限公司(京兰水泥分公司)1#窑湖北永新水泥有限公司(京兰水泥分公司)2#窑湖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京山新生水泥厂湖北省沙洋新生水泥厂沙洋马良水泥厂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厦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经和陶瓷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佳源分公司湖北中天荆门(佳源)化工有限公司(联碳)湖北中天荆门化工有限公司京山县华贝化工有限公司荆门市福岭化工有限公司沙洋武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百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英博金龙泉(湖北)啤酒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荆门市夏家湾水务公司湖北鄂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雄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立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九、鄂州市(8家企业,7套气,1套水)1.废气类企业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鄂州德胜钢铁有限公司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1#排气口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2#排气口鄂州鸿泰钢铁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湖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武钢矿业公司鄂州球团厂2.废水类企业鄂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十、黄冈市(12家企业,5套气,10套水)1.废气类企业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机组华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1#窑华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2#窑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红安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红安县红信化工有限公司罗田县富阳化肥有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湖北宏源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华立染织有限公司武烟集团红安卷烟厂十一、咸宁市(20家企业,10套气,16套水)1.废气类企业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1#机组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2#机组赤壁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动力车间锅炉赤壁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碱回收炉湖北赤壁中南水泥有限公司崇阳县慧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巨宁森工股份有限公司武钢森泰通山冶金有限公司1#排气口武钢森泰通山冶金有限公司2#排气口华新水泥(咸宁)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大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湖北海丰纸业有限公司湖北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湖北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嘉鱼县风华化工有限公司通城县宝塔砂布厂赤壁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咸宁市甘源水务有限公司湖北银泉纺织有限公司咸宁市精华纺织有限公司赤壁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巨宁森工股份有限公司武钢森泰通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崇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十二、随州市(3家企业,3套水)广水市中山恒兴纸业有限公司广水中山造纸包装责任有限公司随州市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十三、恩施州(8家企业,3套气,5套水)1.废气类企业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县协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石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绿源城市污水处理公司马鹿池煤业有限公司巴东县天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巴东云坨新城污水厂)十四、仙桃市(6家企业,2套水,5套气)1.废气类企业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2.废水类企业仙桃市恒祥化工有限公司仙桃市仙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仙桃亲亲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十五、潜江市(5家企业,3套气,5套水)1.废气类企业湖北齐力华盛铝业有限公司电厂1#机组湖北齐力华盛铝业有限公司电厂2#机组湖北齐力华盛铝业有限公司电厂3#机组2.废水类企业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制造厂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厂潜江市远达化工有限公司潜江市污水处理厂十六、天门市(4家企业,4套水)天门顺康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天门福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天门)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