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一章绪言)
保险法教案第一
保险法教案第一章保险法概述(2课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和保险法的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深刻理解保险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与危险,保险本质的各种学说,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教学难点:保险与危险,保险本质的各种学说。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的语意保险英文为“insurance”,源于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本义为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损失分散制度。
后传到英国,并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
保险在汉语中为“事物存在的安全状态或者运行的安全系数”。
日常用语为“稳妥可靠”、“安全无恙”,即“无危险”。
(二)保险的专业含义从经济学角度讲,保险是指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的社会单位或者个人,集中一定的资金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因该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经营性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对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承保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对于保险的概念,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理解: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法课件第一章 绪论
(二)保险的要素 1.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可保风险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 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就一个具体 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保险当事人事先无法知 道其是否发生损失、发生损失的时间和发生损 失的程度如何;
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 可能性; 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 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 合同期限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费,以聚集资金 支付赔款,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 利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绪论 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6年前,一位父亲买了一份价值49万元的保险 后,与妻子双双失踪;6年后,父母被法院宣告死亡, 作为当时那份保险的受益人的儿子刘刚,要求保险 公司赔付时,却被以未交保费为由拒绝。在闹上法 庭后,青羊法院于日前成功调解了这起保险合同纠 纷案。最后,保险公司同意给付40万元给刘刚。 父母失踪 儿子喊赔
2. 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 人,保险人通过承保而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 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 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 件: 一是多数人的风险。 如果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 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 测定,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是同质风险。 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 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 集合与分散。
保险法(第一章)
3. 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机制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 :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 整的, 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关系。 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是区分保险法律关系与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2、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五、保险法的特征
1. 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
保险业的社会责任 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
2. 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超额保险 自愿原则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二、保险的双重属性 经济属性 法律属性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概念: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保险关系: 保险关系: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 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为预防经营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 1000万元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中国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年的保 险费。 险费。 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9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 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 500万元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万元 。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向甲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问: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法讲义(1).doc
保险法讲义李文华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一一般情况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
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第一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编保险合同法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一节保险索赔第二节保险理赔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编保险业法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案例引入:##2005年春前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猝死引起工伤赔偿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区别##2004年6月某公司轿车在内蒙古某地交通肇事案:工伤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1绪论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1、从经济学角度 2、从法学角度
受同类威胁的人为满足其成员损失补偿 的需要,而组成的双务有偿性且具有独立的 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
共同团体
危险: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 同一性
补偿的需要性
有偿性
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2条
1、保险的含义 2、保险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概念的比较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 实施的方法不同 在给付和反给付关 系上的前提条件不同 目的不同 个别均等 综合均等
2、保险与赌博 3、保险与保证
第三节 保险法律体系
一、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需要 整体:经济制度 商业保险 个别:契约关系 二、保险法的种类 保险行业法(整体) 保险合同法(个别) 强制保险法(公共利益)
保险法教案
五、风险管理
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 寻求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实际上就是人们主动去认识、控制、处理风险 等的行为。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 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前者的目标是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 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的目 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 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社会责任。二 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 政治风险
这是按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 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 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 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 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 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很难严格区分,如一 项社会问题本为社会风险,但很可能因累积过 久而导致成为政治问题,从而引起政治风险。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 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 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 形式。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原则
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 保险法仅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义的保 险法,除了狭义的保险法之外,还包括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保险的规定。
保险学授课教案_第一章__保险概述
保险学基础(教案)经济管理系黄颖静第一章保险概述本章重点:理解风险、风险的概念、风险与危险的关系;可保风险的特征;风险管理的步骤;风险管理各种技术的特征和适用情况;保险的定义和本质;保险的构成要素。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风险、纯粹风险;掌握可保风险的特征,了解风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理解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了解风险管理的过程;牢记保险的定义;深刻理解保险的职能,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
本章内容第一节风险管理与保险问题:为什么要保险?1.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巨大2.个人或集体对风险损害后果难以独自承担,需要社会化的风险分散与控制机制一、概念风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
风险和风险是二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1.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随机不确定性:风险的分类风险分类:收益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危险----纯粹风险即“危险”。
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它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风险的分类:二、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人身载体财产载体2.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发生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根据性质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物理风险因素。
(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无形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因素:人们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在保险的场合,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的心理风险因素: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的风险——非故意的3.风险事故:被称为风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在的事件。
保险法第一章概述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保险是一种转移危险、共同分摊危险的方法。对参 加保险的成员来说,是通过众多成员的定期的、小 额的保险费支出,来弥补个别成员的不定期的、巨 大的事故损失;这些参加保险的众多成员,表面上 没有任何关系,相互之间也不了解,但通过保险制 度,他们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的这种多数人的互助共济,通常有两种形态: A.多数人的直接集合:
保险法
主讲人:路艳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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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章:保险业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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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一:神舟六号航天员获保险保障超千万元
在神舟六号载人飞船成功返回之 日,据悉,作为此次发射的唯一寿 险承保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不但为两名上天宇航员承保了 高额人身保险,并且为此次参与 “神六”任务的全体航天员设计了 专项保单,其总保额超过千万 元。 中国人寿在承保神舟五号的基 础上,根据神舟六号的特点调整了 保险方案,确保保障的合理性和科 学性,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航天员 风险提供保障。两名航天员返回后, 需待一周后经全面检查确定身体没 有任何问题,此项保单责任才算完 成。此外,该公司还为全体航天员 设计了全方位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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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三:黄金荣 揭开火车票强制保险秘密
人物简介:黄金荣,男,32岁,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主要事迹:2005年8月8日,黄金荣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 乌的K101次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此后,他偶然得知票 价中包含了金额为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且 从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但车票上没有任何告知信息。这 是任何一个乘坐过火车的人都经历过的情况,但黄金荣没有 沉默。黄金荣认为,北京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 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时,未履行告知义 务。2005年9月27日,他把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黄金荣提 出三项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未 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强制收取的意外伤害保险 费3.98元人民币;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与此同 时,黄金荣还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申请书,请求保监会对铁 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将其撤销。这两次出击 均以受挫告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保险法课程设计
保险法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提高学生运用保险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二、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介绍保险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
2.保险合同:讲解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保险责任:阐述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免责事由和赔偿限额等制度。
4.保险纠纷的解决:分析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和司法解释等。
5.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运用保险法知识进行分析讨论。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本节课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方式:1.讲授法:系统讲解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为学生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2.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法:学生就保险法的相关问题进行小组讨论,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互动式教学:鼓励学生提问、发表见解,教师及时解答疑问,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本节课将利用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选用权威出版的保险法教材,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习资料。
2.案例资料:收集和整理具有代表性的保险法案例,用于案例分析和讨论。
3.多媒体课件:制作精美的多媒体课件,辅助讲解和展示教学内容。
4.网络资源: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料和信息。
5.实验设备: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相关实验课程,让学生亲身参与,提高实践能力。
五、教学评估本节课的评估方式将采用多元化的形式,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评估方式包括:1.平时表现:考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提问和回答问题的积极性等,以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课堂表现。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第一章绪言)(共5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保险法教案主讲人:庾晋鹏教材:贾林青著《保险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年3月第4版周学时:2第一章绪言基本要求:1.了解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2.掌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教学重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教学方法:理论教学本章课时:4课时教学内容:请谈谈:你为什么要选修保险法课程【实例枚举】甲实业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以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4年5月16日至2005年5月15日。
同年11月25日夜间,因与其相邻的某塑料制品厂的锅炉工处置炉渣不当引起大火,火灾殃及甲实业公司,导致其资产付之一炬,损失共计380万。
数日后,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书,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80万元,乙保险公司不同意。
甲实业公司遂以乙保险公司和某塑料制品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损失380万元赔偿,某塑料制品厂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考书目1.《保险法新论》韩长印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第1版2.《保险法论》郑云瑞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1版3.《保险法学案例教程》李玉泉编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年第1版4.《保险法案例分析》贾林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3版第一节保险概述明确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益人(只有人身保险中有)一、保险及其制度分析(一)保险(insurance)的概念1、概念经济制度:通过多数经济单位的共同集资,以合理计算为依据,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48P)
一、序言
二、保险法总论
目录
三、保险合同法
四、保险公司法
五、保险监管法
第一部分 序言 世界保险业发展变迁历史
1.1
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
1.2
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
1.3
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
第一部分 序言
以人身风险为例,来看作为自然人面临的风险:
受伤: 难产: 车祸: 在家中受伤: 受到致命武器攻击: 死于突发事件: 死于车祸: 溺水而死: 死于火灾:
第三部分 保险合同法
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如实告知,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 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 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 欺骗保险人。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 “重要事实”的认定两个标准:
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 的商人规定了共同海损原则
第一部分 序言
公元前916年,希腊罗德岛的国王下令将共同海损原则写入《罗德法》。
1347年,热那亚商人开 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 现最早的保险单。
第一部分 序言
1.1
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
1.2
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
1.3
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
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1.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即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
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
保险法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表JX—2淮海技师学院教案编号:SHJD—508—14 版本号:A/0 流水号:课题:保险法教学目的、要求:知识目标:知道保险的、概念及种类,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能力目标:熟悉并理解相关知识点,达到背诵。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克服畏难情绪教学重点: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标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教学难点:保险种类、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授课方法:讲授法、案例法、抽查背诵教学参考及教具(含电教设备):多媒体教学注:要求以一块黑板的版面来进行板书设计教学后记教 案 纸教学过程学生活动 学时分配【复习】1、商业银行经营原则2、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变更条件、接管行为3、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导入新课】2007年6月,田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2009年,被 保险人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 绝赔付,理由为发现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疾病,田某为此将保险公司 诉至法院。
这种案例也屡见不鲜,一些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保费收入,在明知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仍对公司以及投保人进行隐瞒。
根据司法解释二,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这意味着在这类纠纷案例中,若保险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将获得法律保护。
【新授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种类:(1)依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依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依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原保险和再保险(4)依据:保险责任发生效力——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教案纸教学过程学生活动学时分配3、保险法的概念: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保险管理和保险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二、保险合同1、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论教学设计
保险法论教学设计1. 课程背景保险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通过学习保险法,学生能够了解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理赔处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从而为未来从事律师、保险从业人员等相关职业奠定基础。
2. 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1.使学生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2.培养学生分析解决保险案例的能力;3.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了解法律职业的特点。
3. 教学内容安排保险法论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2.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形式及保险费用等;3.保险人的权利义务;4.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5.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撤销;6.理赔处理及争议解决。
4. 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1.讲授。
教师通过讲解理论知识,向学生传授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2.案例分析。
教师提供真实的保险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和解决,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讨论。
教师引导学生对课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
5. 教学评估为了评估学生的掌握程度,本课程将采用以下评估方式:1.考试。
在课程结束前,将对学生进行一次笔试,考核学生对于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知识的把握情况。
2.课堂表现。
平时将记录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包括参与讨论的频率、交流的质量等。
3.个人作业。
学生需要每周提交一篇关于当周学习内容的学习笔记或者文献阅读报告,检测学生个人学习进度。
6. 教学资源本课程的教学资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课程教材。
教材系列包括《保险法》、《保险案例与分析》等。
2.案例资源。
提供一些真实的保险案例,供学生进行分析和解决,并进一步了解职业现状。
3.媒体资源。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杂志等,引入职业从业人员讲述实例。
7. 总结通过本课程教学的设计,能够帮助学生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学习,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及发展趋势,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险法教案一
保险法教案一保险法》教案孙玉芝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危险及危险管理讲保险必须先讲危险,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无危险就无所谓保险。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人类无时无刻不与危险相伴,虽然随着人类的进步,科学术的应用,人们增加了应付危险的手段,但另一方面,新技术、新发明的应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险。
一、危险的概念及特点危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都真真切切地存在着,而不是人们主观臆想的产物。
其次危险是与损失相连的,保险作为应付危险的手段,主要功能在于损失填补,不存在发生损失可能的状况,对保险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第三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它的不确定性表现情形有三:一种情形表现为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
判断某种危险属于发生与否不能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一是从做出判断的时间上,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依据。
二从作出判断的主体上,应以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所作出的判断为依据。
第二种情形表现为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某些特定危险虽属肯定发生,但究竟何时发生,不能确定。
第三种情形表现为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二、应付危险的手段自古以来,人类想出各种方法来应付危险。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回避,即设法避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回避确实是应付危险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这种方法有时是可能的,却是不可行的;有时回避了某种危险,却可能面临另一类危险;而且这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因为在回避危险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从事某项活动所带来的利益。
2、防损和减损,即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尽量减少损失的程度。
3、自留,即由企业或个人自己来承担危险。
这也是我国大多数人传统的应付危险的习惯做法。
4、转移,即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从当今社会来看,转移危险有许多种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有:(1)成立公司。
(2)合同安排,即通过买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转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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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主讲人:庾晋鹏教材:贾林青著《保险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年3月第4版周学时:2第一章绪言基本要求:1. 了解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2. 掌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教学重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教学方法:理论教学本章课时:4课时教学内容:请谈谈:你为什么要选修保险法课程?【实例枚举】甲实业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以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4年5月16日至2005年5月15日。
同年11月25日夜间,因与其相邻的某塑料制品厂的锅炉工处置炉渣不当引起大火,火灾殃及甲实业公司,导致其资产付之一炬,损失共计380万。
数日后,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书,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80万元,乙保险公司不同意。
甲实业公司遂以乙保险公司和某塑料制品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损失380万元赔偿,某塑料制品厂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考书目1. 《保险法新论》韩长印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第1版2. 《保险法论》郑云瑞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1版3. 《保险法学案例教程》李玉泉编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年第1版3. 《保险法案例分析》贾林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3版第一节保险概述明确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益人(只有人身保险中有)一、保险及其制度分析(一)保险(insurance)的概念1、概念经济制度:通过多数经济单位的共同集资,以合理计算为依据,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2条;教材p4)2、保险的要素(1)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保险事故“无危险则无保险”(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众多的投保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非人寿保险——损失补偿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二)保险的特征1、保险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2、保险。
、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第一,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第二,保险对象不同第三,营利性不同第四,保障水平不同第五,法律依据不同第六,管理体制不同二、保险制度的发展(一)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在保险制度形成过程中,财产保险制度先于人身保险制度形成,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形成。
1. 海上保险的形成①共同海损②海上借贷(冒险借贷)一般认为,近现代保险制度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其发祥地为当时海上贸易最为发达的包括伦巴弟地区的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各城市。
1384年比萨保单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英国海上保险的形成,对现代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7至19世纪,英国的海上保险一直雄踞世界第一。
劳合社 ----爱德华•劳埃德总之,我国保险界普遍认为:海上借贷是海上保险的雏形;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伦敦是海上保险的中心。
2. 火灾保险的形成1666年伦敦大火事件:1666年9月2日,在英国伦敦发生了一场大火,烧毁了全城的一半,起因是皇家面包店的烘炉过热,火灾持续了5天,有13000幢房屋和90个教堂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
尼古拉斯•巴蓬创办火灾保险公司:独创性地依据房屋的结构和租金收取保费,例如,砖石建筑的费率定为年房租的2.5%,木质结构的房屋费率则提高至5%,这种差别费率制为日后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样板,巴蓬本人也被誉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3.人身保险的形成[意] 洛伦佐•佟蒂在1656年起草完成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1689年法国路易十四推行《佟蒂法》获得巨大成功。
使人身保险制度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是 [英] 埃德蒙•哈雷。
他在1693年制成了第一张人口死亡表。
[英] 多德森和辛普森在1762年创办了相互保险组织“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简称“老公平”。
人寿保险公司已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机构4、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险,它的起源更晚于人寿保险。
责任保险其产生基础是健全的法律规定,早在19世纪初,法国就在《拿破仑法典》中作出了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定,并率先开办了责任保险,其后,德、英、美国等也相继创办了责任保险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特点(重点)1.新的保险种类日益增多,保险范围不断扩大2.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进一步加强3.综合保险获进一步的发展4.各国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5.各国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且竞争激烈6.福利性的人身保险比重增加7.责任保险成为各国普遍重视的业务8.再保险进一步发展,保险管理现代化9.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三)新国保险业的发展1.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2.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了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重获新生;3.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4.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5.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91年,为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政策,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6.1988年,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合资创建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9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7.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跨出了对外开放的第一步;8.1994、1995年,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在上海成立;9.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我国保险业走上了法制化发展道路;2002年10月、2009年2月两次修订。
10、200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营业许可证;11、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保险法》颁布后的首批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即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保险宏观管理体制日渐成熟。
请看几张图片在民族保险业蓬勃发展之时,洋商仍在继续吞噬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
一战前英商凭借在华特权、雄厚的资金、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再保险实力的优势,率先占据中国市场。
但一战后,美商保险乘英国休养战争创伤之际,逐渐渗入中国。
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商保险已能与英商平分秋色,其中尤以美商美亚保险公司发展最为迅猛。
出生在加利福尼亚的史带,1919年来到“冒险家的乐园”——上海,在美丰银行老板鼎力相助之下,成立美亚保险公司。
史带的脚跟尚未在他的新办公室踩实,1920年美亚承保的上海一些堆栈就发生火灾,损失惨重。
美亚还没赚到多少保费,就要赔出一大笔,许多灾户都谣传,美亚要赖账了。
但是出乎众人意料之外,史带甚至不惜负债,迅速处理了赔款事宜。
美亚公司“被灾户深为满意,从此获得社会人士的信任,业务日有起色”。
小小的美亚很快就从众多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
1921年后,史带在上海陆续创建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和友邦水火保险公司,甚至利用保险资金开设了友邦银行。
美亚还与英商、法商、华商合办保险公司,同时还代理了26家保险行的业务。
在业务最发达的时候,史带旗下的公司占中国保险总收入的30%以上。
史带只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在中国创建了一个庞大的保险帝国,被人们称作“远东保险王”。
他的发迹史也成为旧上海津津乐道的经典故事。
1939年由于中国局势不稳,美亚总公司由上海迁至纽约。
在经历了中国抗战、解放战争之后,1951年美亚停业,撤离上海。
史带在中国古庙向客户介绍保险业务(图略)上海外滩的扬子保险大厦。
当时于仁、保家、保宁、中华等十几家保险公司都租用该楼办公,为当时著名的保险大楼。
(图略)外商 -- 于仁洋面保安行于1908年5月15日签发的汉口到上海货物运输保险单。
(图略)1877年安泰保险公司在香港成立。
(图略)图为光绪11年(1885年)5月10日,香港安泰保险公司签发的水险保单。
(图略)1912年成立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安家保寿险保单(图略)中国天一保险公司保费收据(图略)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期间,薄一波亲笔函告南汉宸总经理“中央同意搞保险公司”,极大地鼓舞了与会者。
(图略)1979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大光明电影院举行的“贯彻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险’大会”(图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庆典(图略)2003年12月17日上午9点30分,王宪章在纽约证交所交易大厅,为当天股市鸣响开业钟,这时,拥有210多年历史的纽约证交所外飘扬着五星红旗。
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全球投资者看向中国。
(图略)2005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93家(07年,102家)。
课下作业:阅读教材、阅读法条第一节内容回顾:一、保险及其制度分析(一)概念保险的概念法律制度: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