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_上海“低空经济”蓄势待飞
作为新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低空经济正成为我国聚力发展的产业“新赛道”。
所谓低空经济,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主,以载人、载货及其他作业等多场景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低空空域通常指距正下方地平面垂直距离在1000米以内的空域,近年来,相关领域应用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国防事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通过对低空空域这一未被充分利用的自然资源的转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经济资源,成为我国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方向。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张英在《关于推动开展低空空域利用,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的提案》中建议,国家部委加大对地方相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安全基础上建立地方低空空域专业运行服务中心,提高低空空域上海“低空经济”蓄势待飞文 丁乙乙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
”这是“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将作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新增长引擎。
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指出,今年将成为我国低空经济商业化元年。
上海作为在全国率先布局未来产业的城市,在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五大未来产业集群过程中,立足顶层设计,聚焦人才和供应链优势,联动长三角区域,展开“未来空间”系统布局,为低空经济腾飞打下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而面向未来,上海又将如何紧扣范式创新,加快新兴产业颠覆式发展?低空经济长产业链条包括了新的航空器制造、开放的低空空域飞行、新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随之产生了新的低空服务产业。
这不仅需要技术的革命性突破,还需要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更需要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做强创新引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2022年9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削减,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循环型社会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0%,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循环型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5%,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重点任务将碳达峰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加强统筹谋划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重点举措、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主体,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3)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的预防与控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沪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上海市“质量标杆”名单的通知-沪经信技〔2019〕95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上海市“质量标杆”名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上海市“质量标杆”名单的通知沪经信技〔2019〕95号各区经委(商务委)、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为推动企业进一步树立追求卓越的理念,助推企业有效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沪经信技〔2018〕699号)要求,经申报、评审、答辩、遴选等程序,选定了2018年度上海市“质量标杆”,现将名单公布(见“附件”)。
“质量标杆”活动是以标杆引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活动。
希望质量标杆企业在质量提升上再接再厉,积极与国内外质量先进企业开展多方位的对标,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率先引领作用,着力营造“树标杆、学标杆、超标杆”的质量改进新氛围,为进一步推动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2月15日附件2018年度上海市“质量标杆”名单排名企业名称申报名称1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实施“FREE”高质量供电服务模式的经验2上海赛科利汽车模具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赛科利集聚工匠群智慧实现模具智造的经验3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融合管理模式的实践经验4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VUCA环境下上汽自主品牌项目质量策划的创新与实践5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电源系统产品试验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与应用的实践经验6上汽集团商用车技术中心商用车技术中心基于数据化平台的全产业链绿色材料管控体系实施经验7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海尼药业实施基于黄金圈法则的药品质量风险管控模式经验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能力开放和共享平台实施9上海沪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沪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10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实施微波检测智能控制(AMOS)的经验11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运用信息化结合卓越绩效模式实现电气安全监管解决方案的经验12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工业互联网进行二次供水设备服务化延伸经验1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BPS的经验14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正泰电气公司可靠性工程建设初见成效15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运用信息化系统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实践经验——结束——。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9年4月10日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绩效导向,建立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办法,以评促转、以评促优,形成四个“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依据,对“高产田”和“低产田”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导,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方面分类施策,促进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优势,持续推动经济规模和效益提升。
上海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根据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要求开展。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直接交易的实施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直接交易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市场成员和权利义务第五条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中,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
(四)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4]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的通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的通知(沪经信法〔2014〕5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公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等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为了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公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基准。
一、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基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8万元作为处罚基准:(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多人伤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6万元作为处罚基准:(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的;(3)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二)市政府督查室(三)建议提案处(四)综合处(五)区政处(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七)应急管理协调处(八)政府信息公开处(九)电子政务办公室(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十一)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流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流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沪经信运〔2018〕628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流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沪经信运〔2018〕628号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为了进一步督促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石油流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商办运函﹝2018﹞348号),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组织开展全市石油流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及对象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对获得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
二、检查方式及内容(一)企业自查(10月15日前完成)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要结合今年的年检工作,以社会加油站为重点,督促企业开展自查。
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要组织安全部门对所属油库、加油站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自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三是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重点自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散装汽柴油销售管控情况,包括查验登记记录和监控设施有效性等。
四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点自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沪安委会〔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安委会〔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向市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现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3月15日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根本,以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总目标,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为上海继续当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提供坚实安全生产保障。
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深刻汲取“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教训,坚持依法监管,坚守安全底线,深化改革创新,强化责任体系建设,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着力解决工作中、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实行联动联控、群防群治,全力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更好地保障城市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2年)各有关单位:为整顿和规范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的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本市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市场,基本杜绝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清理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安监执法[2013]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安监执法〔2013〕60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意见》”)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本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适时细化政策措施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银监局等七部门组成的市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推进工作的总体协调。
工作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
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按职责对口落实七部委《意见》要求,细化有关政策措施。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还要主动向区县政府汇报,争取资金支持,将标准化建设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及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2]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2.20【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2]94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电力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协商,做好供电安全隐患排查,逐步加以整改完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做好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相关工作,加强运行管理,共同确保供用电安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实施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实施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实施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等环节并将于2017年实施,下⾯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近⽇,上海市政府公布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44号政府令,简称《办法》),进⼀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等环节,将于2017年1⽉1⽇起施⾏。
新修订的《办法》全⾯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要求,寄递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范畴,禁⽌承运危险化学品。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邮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含⽣产、经营、储存、运输、使⽤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通过邮件、快件寄送危险化学品的,应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邮寄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事故应急预案和依法查处等⼯作。
《办法》⾸次明确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通过邮件、快件寄送危险化学品违法⾏为⽽未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地⽅⽴法层⾯的重⼤突破,对于加强综合治理、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以及推动本市寄递业安全地⽅⽴法,具有重要意义。
下⾯是办法全⽂: (2016年9⽉5⽇上海市⼈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章总则 第⼀条(⽬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民⽣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 本市⾏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产、经营、储存、运输、使⽤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录执⾏。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有关统计工作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有关统计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沪安监执法〔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有关统计工作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10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14年9月18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统计认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
2.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3.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均纳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1.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救援措施不力,而导致自然灾害引发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单位员工在单位浴室、更衣室,食堂,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以及各种单位所属的员工休闲场所发生的,由于单位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造成的事故。
3.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
4.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参加本单位生产的非正式合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到单位进行参观、检查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本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伤亡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3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集团(控股)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本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对非煤矿山、尾矿库、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等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1)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调查工作。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是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要认真做好报表填报工作。
要严格按照调查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报表,确保各项基础数据准确、完整、可靠。
三、属于各集团(控股)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的企业信息,由各集团(控股)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填报;其他的企业信息,由各区县安监部门填报。
请各单位于7月24日前将本区域、本系统的调查汇总表传真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不得拖延。
各集团(控股)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统计数据传真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一处;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的数据传真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危化处。
附件:1.上海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2.填表说明(略)3.各集团(控股)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名单(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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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保障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
【标 签】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保障成品油供应质量,成品油供应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号】沪经信运﹝2012﹞672号
【发文日期】2012-09-13
【实施时间】2012-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安全监管局、税务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公安分局,各成品油生产、零售、批发、仓储企业:
根据市领导关于加强本市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管、从重从严处罚不合格油品的要求,为保障本市成品油供应质量安全,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和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各司其职、从严管理、从重处罚、形成长效”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对成品油质量控制、市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和销售行为,维护正常的成品油经营秩序。
二、组织领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油源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工作。
各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生产环节:成品油生产企业不得在油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添加剂,并以成品油名义出厂。
(二)批发环节: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采购成品油,不得向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或销售成品油,不得在批发环节往成品油中添加化工原料或添加剂。
(三)仓储环节: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核查入库成品油的炼厂来源,不得为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代储成品油,不得将化工调和油以成品油名义出入库,不得在仓储环节往成品油中添加化工原料或添加剂。
(四)零售环节:成品油零售企业要规范进油渠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即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炼厂生产的成品油),不得向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或为其代销成品油,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成品油,不得在零售环节往成品油中添加化工原料或添加剂。
各加油站要逐步推进建立视频系统的工作。
(五)禁止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油品来源的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油品购买合同、购买发票进行抽查,发现成品油采购渠道不正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
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区县经济信息化部门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质。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成品油销售企业和成品油购入企业的税收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消费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进行跨区、跨省协查。
(四)工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大对本市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油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的各类犯罪行为,对经营假冒伪劣油品或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其违法经营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落实责任,从重从严处罚经营来源不当、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的行为,建立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