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
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和作用,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现就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运用多种手段加快资产处置—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第一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好成绩 [J], 李岚;徐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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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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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J], ;
5.关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思考——深圳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工作调研报告 [J],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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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冀价经费[2010]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0]27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收费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附件一)规定。
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涉税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纳税人开展纳税情况审核鉴证业务,由委托行政机关按应补税额支付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税务师事务所因委托方原因需去外地执行业务的,其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五、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为中文一式三份,需翻译为外文本可另收翻译费,翻译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冀国税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8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正常秩序,营造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执业环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河北省以外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河北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手续,并接受业务所在的省、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包括:《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见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后,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网予以公告;持《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到业务所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其在业务所在市的办税服务厅及外网予以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财税〔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一、2021年底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4 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5 河北慈氏慈善基金会6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7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8 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9 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10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11 河北省德仁慈善基金会12 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13 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14 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15 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16 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17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18 河北省树磊扶贫基金会19 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20 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21 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22 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23 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 河北省石家庄外国语教育集团助学基金会25 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6 河北省圣兰慈善基金会27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28 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9 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30 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31 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32 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33 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34 河北省领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36 河北省中冀扶贫基金会37 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38 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39 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40 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41 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42 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43 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44 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45 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46 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47 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48 河北省慈善总会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二、取消后重新符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唐山天享老年公寓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三、登记后尚未取得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蔚县马宝玉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基金会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6 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7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8 河北省邢台市社会救助基金会9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1 河北省宁晋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2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3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4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5 河北省临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6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7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8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9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20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21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22 河北玖益慈善基金会23 石家庄市慈善和社会工作联合会24 正定县慈善总会25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26 承德市隆化县慈善总会27 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28 唐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29 涿州市教育发展促进会30 河北省星光慈善基金会31 河北省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2 河北省沙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3 河北中医学院教育基金会34 河北省静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仓澜慈善基金会36 石家庄市益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1月28日。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标 签】执业资格考试【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人发﹝2000﹞92号【发文日期】2000-11-21【实施时间】2000-11-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2000﹞75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0﹞52号)精神,为做好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日、2日、3日举行,各市要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三、报名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组织。
报名条件和报名程序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时,对老考生应采取人工录入方式采集报名信息(不能采取读卡方式),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对新考生采取录入或读卡方式均可)。
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冀国税函[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国税函〔2011〕22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协会配合,于6月13日至22日对全省169个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了为期10天的综合性大检查。
重点检查了各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执业质量、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收费标准、风险金提取、会费缴纳等七个方面内容。
本次检查工作领导重视、准备充分、组织周密、各市国地税局配合默契,达到了发现问题、以查促规范、促发展的效果。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现状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省共有税务师事务所169家,执业注册税务师1087人,从业人员3572人。
2010年为全省54571户纳税人提供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共取得经营收入1.55亿元。
比2009年度的1.39亿元增收1600万元,增长11.51%。
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工作中,共调增各项应纳所得税额 90亿元,调减各项应纳所得税额70亿元。
全省注税行业在有效履行协税护税职能,强化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服务税收发展事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力量。
但据检查统计,去年我省年收入50万元以下的事务所有102家,占总户数的60.36 %;全省存在经营亏损的事务所有76家,占总户数的45%。
我省注税行业小户多、亏损户多、业务水平低、整体发展慢的特点仍然比较突出,急需规范和发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邮政局关于转发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监督管理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邮政局
【文 号】冀劳社﹝2002﹞77号
【发文日期】2002-09-20
【实施时间】2002-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进一步阐明了加强扫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确保基金安全运营的重要性,明确了各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希望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辖区内的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管理运营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酌安全与完整。
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了《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23日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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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河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 号】冀财预﹝2002﹞108号
【发文日期】2002-12-16
【实施时间】2002-1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预[2002]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3)。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4)。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5)。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冀财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3]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22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8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上述文件以财政部的公布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或超过有效期的97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行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15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超过规定期限的22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宣布失效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省财政厅2013年5月2日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共222件)附件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冀财税〔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8〕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在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018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第六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上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扣除。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3月3日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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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空置商品房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1﹞351号
【发文日期】2001-09-17
【实施时间】2001-09-1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消费水平,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做出如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每平方米价格在3500元(合3500元)以上,张家口市、承德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其他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上的商品房定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