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救济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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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江西忠忠皮具有限公司文件编
号:VS-HR-01-009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版次V02 页数2/1页
一. 目的:
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二.范围:
所有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因过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
三.权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在招聘中把关,禁止招用童工负责事后发现的童工的拯救措施;安排一些较
安全、健康的工作岗位给未成年工;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3.2 公司行政部、总经理:负责确保达到本文件的规定
四. 定义:
童工: 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工人
未成年工: 指年龄在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工人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五. 参考文件: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六. 程序:
6.1 人事部负责在招聘中把关,绝对禁止聘用任何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并于每次的内部审核
中检查是否聘用任何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

6.2 对已经入厂或事后发现的童工,人事部必须对其进行如下调查:
6.2.1 本人的文化程度;
6.2.2 童工所在地能提供的教育程度和教育环境
6.2.3 童工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的建议及证明材料
6.3 行政人事部根据所得到的调查情况应让其立即撤离工作岗位,进行综合分析及征求本人意见
后,安排实施义务教育(按国家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使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全面发展。

如回家接收教育,人事部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发放所余工资及补给回家车费、途中生活费。

BSCI拯救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程序

BSCI拯救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程序

拯救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程序版本:A0版适用部门:公司所有部门文件编号: COP-003生效日期:20160505修订记录版本改版者日期改版原因改版内容说明1.0目的1.1 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2.0适用范围2.1 所有曾在本厂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3.0定义3.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工.3.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3.3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4.0职责4.1总经理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4.2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4.3管理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4.4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5.0作业程序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招聘必须备有所有工人的有效身份及年龄证明文件.5.1培训5.1.1 负责招聘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确定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5.1.2 培训应包括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5.1.3 培训记录应保存.5.2招聘5.2.1本厂在招聘时如怀疑工人未达法定年龄,应要求其提供额外证明,以防止雇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5.2.2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厂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5.2.3本厂如果误招用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5.2.4遣散后之童工必须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厂护送回原居住地.5.2.5本厂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5.2.6若发现本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行政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5.3 未成年工的保护5.3.1对于本厂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辩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管理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5.3.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

07 童工及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07 童工及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1 目的为保证公司不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控制和管理。

3 定义3.1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 职责4.1 公司管理部负责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识别和控制。

4.2 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程序5.1 童工的保护5.1.1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雇用童工。

5.1.2 公司管理部在招聘员工时,必须认真核对员工的身份证和照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登记。

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核查其户口薄。

5.2 未成年工的保护5.2.1 未成的工的录用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需录用未成年工时,应经相应集团人事行政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同意,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登记和工作安排。

5.2.2 未成年工的工作安排公司录用了未成工后应通知使用部门,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a)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和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冷水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c)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d)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e)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f)国家规定的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5.2.3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5.2.3.1 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a)安排工作岗位之前;b)工作满一年;c)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文件编号:1.0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公司出现的所有童工。

3.0定义3.1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人。

3.2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3.3青少年工:按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特指16周岁以.卜但未满18周岁的工人,即未成年工。

4.0职责4.1行政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及推广儿童教育计划。

4.2管理者代表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及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5.0程序细则5.1本公司严禁雇用未满16周岁之员工从事工作。

行政部在招聘时应严格把关,检查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其哪年在哪里出生、属相及能否记得十年前发生的重大事件等问题来确认。

并鼓励员工举报使用虚假身份证进入公司的事件,尽早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

5.2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5.3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并且属因在本公司工作的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5.4根据需要,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它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5.4.1本公司有责任为己聘用的童工雇员及因以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提供足够的儿童教育计划。

5.4.2 实施儿童教育计划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儿童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群育和劳动教育。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EICC5.1版)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EICC5.1版)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1. 目的:防止误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社会责任标准及客户相关要求的要求。

2. 范围:公司内各部门、生产、工作场所。

3. 职责: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持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及救济童工的相关规定;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和监督各部门的合法用工。

4. 要求4.1 用工政策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及客户相关要求。

人事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身份证上照片与其本人,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年龄证明文件。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不满十六周岁工人,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和在校学生。

4.2 应聘人员应按本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程序》、《員工入職及勞動合同簽訂作業規定》办理相关的应聘、录用手续,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入厂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4.3 童工救济生产车间、班组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被登记录用,应立即向人事报告。

人事要迅速派人对其进行查实,确认该员工确属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对其进行体检。

如有疾病,应立即通知其家人,将其送回家中,并由公司出资治疗直至其痊愈,误招的童工未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的,公司应资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公司建立档案并对童工的受教育过程进行跟踪。

4.4 未成年工保护公司在使用未成年工时,不能安排未成年工搬运等重体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建立未成年工档案,注明工种、班次,上岗前进行体检及上岗安全和技能培训;定期安排体检,工作每满一年或年满18周岁但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要对未成年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他们的健康情况。

公司不雇用在读未成年工。

5. 相关文件《人力資源管理程序》《員工入職及勞動合同簽訂作業規定》。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程序机密等级一般制作日期2014.03.06 1、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使用童工」。

2、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用尽可能对承包商/供应商的用工要求。

3、权责单位3.1 总经理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人事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管理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相关文件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3《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4.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5、名词解释5.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工。

5.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5.3 使用童工:公司招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从事经营活动之就业。

5.4不属于使用童工:企业与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征得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同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6、内容6.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SA8000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6.2负责招聘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确定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培训应包括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

培训记录并保存。

6.3企业人事组在招工时,须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查验,核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6.3.1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原件。

6.3.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面试及部门主管面试)6.3.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6.3.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doc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doc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广州市健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RBA6.0/SA8000-2014)1.0目的:防止误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社会责任标准及客户相关要求的要求。

2.0范围:公司内各部门、生产、工作场所。

3.0职责: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持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及救济童工的相关规定;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和监督各部门的合法用工。

4.0要求4.1用工政策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及客户相关要求。

人事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身份证上照片与其本人,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年龄证明文件。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不满十六周岁工人,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和在校学生。

4.2应聘人员应按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员工入职及劳动合同签订作业规定》办理相关的应聘、录用手续,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入厂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4.3童工救济生产车间、班组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被登记录用,应立即向人事报告。

人事要迅速派人对其进行查实,确认该员工确属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对其进行体检。

如有疾病,应立即通知其家人,将其送回家中,并由公司出资治疗直至其痊愈,误招的童工未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的,公司应资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公司建立档案并对童工的受教育过程进行跟踪。

4.4未成年工保护公司在使用未成年工时,不能安排未成年工搬运等重体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建立未成年工档案,注明工种、班次,上岗前进行体检及上岗安全和技能培训;定期安排体检,工作每满一年或年满18周岁但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要对未成年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他们的健康情况。

公司不雇用在读未成年工。

5.0相关文件《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员工入职及劳动合同签订作业规定》6.0相关表单无。

4.8 童工救济和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4.8 童工救济和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童工救济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程序1目的为了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保证本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规要求,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童工的年龄界限及对童工实施的救济标准和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下属所有部门、生产或工作场所。

3职责3.1办公室主要负责招聘员工的身份年龄信息核查;3.2办公室负责对已发现童工实施救济;3.2生产部主要负责员工身体状态观察并发现童工。

4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4.1童工和未成年人的极限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 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成年人是指: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

公司明确规定:任何部门禁止招聘使用<16周岁的员工。

4.2员工招聘年龄审查程序4.2.1员工招聘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在招聘员工时应首先查验核实应聘者的身份证信息;4.2.2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应聘者年龄<16周岁的不可招聘录用;4.2.3对首次审查年龄符合要求的应聘者,办公室应通过国家政府部门的网络查询系统,查验其身份证真伪,预防假身份证使用的事件发生;4.2.4办公室招聘人员、用人部门主管等在面试或审查资料时,应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4.2.5通过证件查询、相貌差异对应聘者年龄有怀疑的,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4.2.6年龄审查符合要求的员工,才可按公司招聘程序办理其它入职手续。

4.2.7办公室应建立所有入职员工的档案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状况、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紧急事件联系人及联络方式、入厂日期、升职、调薪、培训、离厂日期等。

4.3童工救济工作程序如果发生因员工隐满真实年龄进入公司的童工(<16周岁),公司将对童工实施以下救济活动。

4.3.14.3.2用人部门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立即安排专人送该员工到就近公立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童工拯救和未成年保护程序

童工拯救和未成年保护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一、目的: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定规》,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

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

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案,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中已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他成员到该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该公司工作。

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

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03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03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6.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6.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6.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6.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5.3本厂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厂护送回原居住地。
5.4本厂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童工时,应立即通知SA管理代表或人事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6、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厂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人事部在招聘时需辩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上学和上班的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6.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定义
4.1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4.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4.3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工作程序
5.1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辩识身份证明,本厂不可雇用童工。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A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A0

文件审批记录文件修订记录救济儿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1.目的确保童工及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必要的所有支持活动。

2.范围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3.职责与权限3.1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并针对其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公司最高管理层确保本公司的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3工会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的执行情况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4.定义4.1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4.2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满已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定义为“未成年工”。

4.3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的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工作程序5.1童工的保护5.1.1本公司承诺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不允许雇佣童工的行为。

5.1.2公司在招工时向所有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政策或规定,相关要求招聘人员在招聘简章或信息中明确。

5.1.3行政部在员工招聘及登记时仔细辨别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核对相关信息。

确保拟招聘人员不是儿童。

求职者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5.1.4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要求求职员工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5.1.5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5.1.6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行政部需对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5.1.7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事或单位主管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5.1.7.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5.1.7.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5.1.8当发现本公司有童工则予以遣散,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5.1.8.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公司保留《童工遣散记录》。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为了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的控制管理制度,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童工的定义:
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
二、运作程序如下:
本厂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工厂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
2、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的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
3、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
4、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5、如果被公司最终发现有童工时,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童工)隐满真实年龄,本厂将停止其工作,安排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直接安排专人将其送到家中,工厂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工厂要承担全部费用直到痊愈。

如果童工的家庭不能负担其教育经费,工厂负责承担该员工的教育经费,直至其超过16周岁为止。

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工厂时,工厂将无条件接受。

童工及其教育经费的文件,保存于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
年后毁弃。

1。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0 目的为了防止雇佣童工,并为了保障曾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行动。

2.0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

3.0责任3.1 人事部协助曾是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

3.2 公司社会责任管理者代表及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

4.0 定义4.1 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4.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是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5.0 参考文件5.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5.2《劳动法》5.3公司员工招聘规定6.0程序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16岁以下的雇员(如客户有要求禁止聘用18岁以下的雇员时,按照客户要求执行),并于员工进厂后每月定期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

6.2人事部负责将本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要求:任何本厂员工如有发现在认识的员工中有使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进厂员工时,必须立即向人事部报告;人事部必须立即对嫌疑员工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年龄。

6.3 公司人事部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要求员工提供政府认可的年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并按照身份证明文件和真人进行严格检查验证,核对员工的身份证文件和资料与员工实际年龄是否一致。

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和传真联系员工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公司人事部负责存档保留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

6.4 对因隐瞒年龄使用假身份证件而公司未能审核出或本公司因失误,招聘入公司工作的童工。

入发现有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时,应及时通知社会责任管理代表几人事部采取补救行动。

6.4.1即可通知员工并安排体检。

如体检有问题,应立即予以治疗直到康复;6.4.2结清其全部工资6.4.3公司派人专程护送其返回家乡父母身边,并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证明该员工已安全到家,一切费用由公司负担;并根据该员工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给童工作为生活费,直至其年满16周岁为止。

01童工与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01童工与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童工与未成年工控制程序版次:A/0编制:审核:批准:受控分发号:2015年2月08日发布 2015年2月08日实施XXX有限公司1、0目的1.1给予童工和未成年工适当和必要的保护,确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育。

1.2确保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制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SA8000管理系统的要求。

2.0适用范围童工、未成年工。

3.0定义3.1童工:任何16周岁以下的员工。

3.2未成年工:任何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

4.0权责4.1 管理部:监督执行相关童工及未成年工的保障制度。

4.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及执行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4.3 管理代表及工会/员工代表:负责对保障制度及处理方案进行审核。

5.0作业内容5.1童工保护5.1.1 管理部应对招聘员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核对应聘者的年龄,如证实符合童工定义,一律不予录用。

5.1.2 应聘者持假证,管理部招聘人员疏忽大意或无法辨别真伪,让其混入,而事后发现的,立即报告有关情况给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马上体检,并寻找学校让童工接受教育或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父母身边),同时除付其应得劳动报酬外,护送其回原居住地和教育所需费用,亦全部由公司承担。

若发现其他关联的责任将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1.3 发生以上情况,管理部应把详细情形登录《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

5.2未成年工保护5.2.1 未成年工应登录《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5.2.2 未成年工的保护参照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5.2.3 未成年工亦应按照5.1有关条款执行保护。

6.0 参考文件6.1 劳动法 6.2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7.0 SA记录7.1 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你有没有想过,孩子本该在学校里坐在教室里,学习拼音,写字,玩捉迷藏,做做手工,放飞梦想,可是现实中却有一部分孩子,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背井离乡,穿梭在工厂车间,流水线前,手指按着一堆冰冷的机械,眼神空洞。

那些年轻的面庞,应该是灿烂的,而不是被汗水和油污蒙住了光辉。

想象一下,你的十岁,应该是拿着小铅笔在草地上画画,而不是在车间里搬运重物,握着工具做着不属于你年龄的工作。

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人道主义的呼声。

这不,这些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存在,让我们每个人都得想想,我们能做些什么,能为这些孩子撑起一片天?说到这,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唉,这事儿离我远着呢,反正我又不在那些工厂里工作,不用管这种事。

但事实上,你是否想过,你吃的零食、穿的衣服,背的包,甚至用的手机,可能都和这些孩子的劳动力有关系。

也许有的家长甚至还在安慰自己,“哎呀,孩子在外面能挣点钱也好,锻炼身体嘛!”但是你想过没有,这种所谓的“锻炼”,背后可能是剥削,是让孩子的青春年华泡在工厂里的牺牲。

如何让这些孩子得到救济,如何确保他们能远离这份辛酸的工作?我们得明白,保护孩子的权益,保护未成年工不受伤害,得靠法律来撑腰。

大家可能听说过很多关于劳动法、儿童保护法的规定,可是,实际执行起来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甚至有些企业,为了利益,明知有未成年工在工作,还是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会找一些歪门邪道的手段来掩饰。

像是,假装孩子是成年人的证件,或者给他们安排低强度的工作,尽量不让外人发现。

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所以,我们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救济程序”。

一个能让这些孩子从劳动压迫中解救出来的程序。

想要救济这些童工,首先要从发现着手。

你以为打个电话就能把问题解决了?这可不容易!很多时候,童工在工厂里工作,老板的眼皮底下,一切都井井有条,外面的人根本看不出来。

要是真想知道这些孩子是否真的被迫工作,调查员就得像侦探一样,偷偷摸摸地去了解、去搜集证据。

RBA-SP-03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RBA-SP-03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目的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千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3.1总经理:3. 1.1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4. 1.2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2人力资源部:3.2.1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3.2.2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和青少年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3.3.1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3.3.2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4、工作程序4.1相关定义4.1.1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4.1.2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4.2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4.2.1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4.2.2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4.2.3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4.2.4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童工的识别4.3.1招聘过程的识别4.3.1.1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力资源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是否持有本人真实身份证/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确保儿辈受到应有的保护不会因本公司招聘而从事劳动工作;4.3.1.2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431.3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431.4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拯救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拯救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6.1.2公司在使用未成年工时,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a)未成年工不得加班;
b)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c)接触对他们的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危险环境、物质、药剂或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会导致冷热应激或受伤的环境/条件
需要采用听力防护的噪声环境
爆炸物或含有爆炸物成份的材料
以任何形式接触放射性物质,包括镭、自发光化合物、钍盐或电离辐射,承受量超过美国劳工部指南规定的每年0.5雷姆
5.3夜班工作:晚上10:00至凌晨6:00进行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6.工作程序
6.1招聘中童工鉴别及未成年工特殊要求
6.1.1招聘中童工鉴别:
a)公司招聘员工最低年龄为16周岁以上,16岁以下禁止雇用;
b)公司招聘专员需经过相关社会责任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c)关于童工鉴别相关资料可参考《HR-3014 童工、未成年工鉴别作业办法》执行。
d)童工返回学校接受教育,公司除承担其学费外,还承担其他合理的杂费,例如书本费、学习用品费和基本生活费,并与当地政府或童工本人保持联系,直至其完成初中教育;
e)该童工年满 16周岁后,如童工本人愿意,公司应重新雇用其回司工作,给予职位应与该员工之前的职位相当或是更优。
6.4未成年工保护措施
6.4.1对于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人力资源部在招聘时需辩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管理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4.5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4.6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椐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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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范围
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 人力资源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SA8000管理代表确保本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0定义
4.1 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4.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工人。

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0工作程序
5.1 人力资源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居住地。

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SA8000管理代表或人力资源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6.0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人力资源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

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6.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6.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6.8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6.9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6.10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11 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6.12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6.13 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14 人力资源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7.0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7.1 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送回原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7.2 在童工被遣送回原地前若有患病或伤残,本公司应当负责医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3 被遣送的童工确实需上学而家中又有困难者,厂方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止。

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7.4 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

8.0相关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9.0相关记录
9.1 员工档案
9.2 童工救济报告
9.3 体检表
编号:QR-006
×××××××有限公司
童工救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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