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圣才
【精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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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司法赔偿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2.论行政赔偿程序的特点。 Evaluation only. 3.行政机关拒绝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或者职权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性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4.司法赔偿程序的种类与区别,我国国家赔偿法 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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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行政赔偿程序。 2.刑事赔偿程序。 Evaluation only.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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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 Evaluation only.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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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概述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特征(1)行政复议的性质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进行监督和救济的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②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④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⑤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3.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概况(1)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裁判所最早是建立于1846年的“铁路专员公署”。
行政裁判所都是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设立的,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相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
各裁判所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2)美国行政复议和裁判制度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行政争议在诉诸法院解决之前,都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判机构的裁决。
1946年制定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复议有相关规定。
(3)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
善意救济,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如果异议人对该上级机关的决定仍然不服,便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一、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概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2)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3)行政依据可分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4)行为内容明确且合法;(5)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亦可分为以下四类,即主体违法、依据违法、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
其中主体违法包括主体构成违法、主体职权违法(又分为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违法)和主体主观违法三种;依据违法包括事实根据违法和法律根据违法。
2.行政超越职权行政超越职权,通常被简称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越权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即逾越行政管辖权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
(1)行政权限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事务、地域和层级的一方面或几方面逾越该主体职权的情形。
(2)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力主体限度的情形。
3.行政滥用职权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裁量行为。
(1)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①滥用职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②滥用职权只发生在裁量权限范围内。
③滥用职权是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裁量行为。
④滥用职权是发生在裁量权限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的总概念。
(2)判断行政滥用职权的方法①主观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符合法定的动机、目的。
②过程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
③结果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结果是否显失公正。
④比较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对待、惯例、比例等。
4.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1)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
(2)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包括不正确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202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旳行政范围行政法上旳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旳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旳行政一般指公共行政, 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旳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旳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旳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础旳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旳多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旳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旳行政行为旳侵犯, 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 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 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旳决定而发生旳多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旳多种关系3.行政法旳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 即根据法律实行行政活动, 详细是指行政权旳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 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对应旳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①、行政权旳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旳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旳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合适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旳前提下应尽量合理、合适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旳实行为目旳。
详细规定:①、行政行为旳动机应符合立法目旳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旳目旳, 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旳原则和幅度内根据详细状况更精确地体现法律旳意图。
②、考虑有关原因, 排除不有关原因(1)有关旳考虑,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旳原因。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局限于特别领域的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一般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行政权作用之领域,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
(2)伦理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蕴含着十分浓厚的伦理色彩,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性质。
(3)抽象性。
原则涵盖面广,具有很强的抽象性。
(4)情势变更的特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统领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2)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适用实在法时所产生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二、依法行政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c.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d.关于国有经济组织、基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1)判例法(2)法的一般原则二.依法行政原则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内容:(一)法律优位原则(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内涵:(一)平等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二)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均衡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适用:(一)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指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一、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①特定的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法律特别授予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形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
②特定的监督对象。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还可以是接受行政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特定的监督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活动,其中主要是行政行为,但又不局限于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行为之外的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活动的合理性。
2.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①强化对行政的监督,是由行政职能和行政职权的特性所决定的:第一,在国家各种职能中,行政职能,具有组织和执行的特征,是国家法律的主要实施机关,较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更密切;第二,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的作用法权和准司法权,集数种权力于一身,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被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第四,行政权的实施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和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②建立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需要。
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于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活动,必须设定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2)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和纠正行政职权违法和不当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和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1.行政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的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2.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一、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1)起诉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①起诉的一般条件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时间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类:a.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b.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a.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章 行政法学【圣才出品】
第三章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学主要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它与行政法密切联系,但又区别于行政法。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可分为三类:(1)基本研究对象,即行政法。
(2)相关研究对象,即与现行行政法现象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行政法的外部影响、行政法的历史等。
(3)行政法学自身对象。
行政法学应将其自身纳入研究的范围,如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方法论等。
2.行政法学的体系行政法学体系是行政法理论概括和科学阐释的逻辑化、系统化。
行政法学体系即行政法学科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构成。
行政法学体系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是一致的,因此,行政法总论部分(一般理论部分)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创制、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1.行政法学的产生(1)行政法学产生于l9世纪,法国不仅是现代行政法的母国,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的发源地。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l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2)德国第一本行政法专门著作是波哲教授的《巴伐利亚行政法教科书》;德国行政法学大师奥托·麦耶将行政法学原理有系统地“总则化”。
他们指引了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广泛影响到当时的大陆法系国家(3)到l9世纪后半叶,英美法的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学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
近年来,行政法学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
2.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1)1914年3月31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成立行政法院。
(2)1914年5月18日北洋政府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
(3)l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统编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
(4)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使命1.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现有行政法律规定尚不够周延,制度设计还需要完善。
这就要求行政法学为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1.受案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受案范围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它对诉讼的三方人员意义重大:(1)对于作为原告的相对人而言,受案范围决定其诉权的大小,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寻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只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才享有诉权,才能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2)对于被告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受司法权监督的广度,也就是说受案范围决定着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要接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受司法权的控制;(3)对于诉讼活动的主持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审判权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有权力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行使司法主管权。
2.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概括式,即对受案范围确立统一的、原则性的标准。
(2)列举式,即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
(3)混合式。
正是由于上述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所以有些国家采取混合的方式,即将以上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
(4)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其次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类行政案件;最后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解释》第1条又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类行政案件。
3.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三个:(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直接执行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而言:①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行政行为,须满足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③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2)违法侵权标准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是依法行政,只有当行政行为违法,才具有可诉的性质,相对人对此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概念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简答:1,行政关系的分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种类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论述:行政法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一、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八、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九、条约与协定: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论述)1,依法行政。
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圣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一、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1)起诉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①起诉的一般条件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时间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类:a.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b.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a.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诉讼的概念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②行政诉讼兼具有救济性和监督性。
③行政诉讼原被告地位具有恒定性。
④行政诉讼重在解决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行政裁判和民事诉讼①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大陆法系行政诉讼与英美法系司法审查的区别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a.解决行政争议的法院是否具有专门性。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典型特点是行政诉讼不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而是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的;由普通法院统一解决包括行政案件的所有案件,是英美法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
b.法院审判是否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
大陆法系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整一般私人关系的法律规则,而适用专门根据行政需要而确立的行政法规则;在英美法系,由于所有的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上和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规则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的出现,对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英美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裁判所成员多是专业成员,其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采用准司法程序,但英美法系的行政裁判所不是法院,它所解决的争议也不限于行政争议,还包括民事纠纷,同时,行政裁判所裁决不具有最终性,原则上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因而不宜将其归入或等同于行政诉讼。
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并列的两项诉讼制度,二者的区别主要有:a.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处理的民事纠纷,纠纷发生于平等的公民、法人之间,它只与民事权益有关。
b.诉讼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
民事诉讼就没有这种限制。
c.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
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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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意义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
①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司法监督的界限和程度。
②受案范围标志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
③受案范围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因此,恰当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和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可能性和现实性。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判例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制定法为主的模式。
①以判例为主的模式,某一行政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主要不是由立法统一规定,而是由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定和发展的。
采用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英国、法国。
②以制定法为主的模式,由制定法具体规定何类行政争议由法院来解决,这类模式为多数国家所采纳。
运用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模式也并不表现为一元性,而呈现出多样化。
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方式,采用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模式国家基本有三种方式:列举式、概括式和混合式。
③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涉及受案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即第2、12、13条。
其中,第2条为概括式规定,列在总则之中;第l2和13条是对受案范围的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规定,对于这样一个规定方式,学者基本认为属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混合式。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
1.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和范围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2)《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3)《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2.可诉性行政行为
法院可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类型: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不可诉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世界各国通例,主要原因在于:
①国家行为本质属于政治性行为,虽然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体利益有直接影响,但它的作出更多是基于整体利益和重大利益,很难直接用单个个体利益得失来判断国家行为正确和适当与否。
②法院不具有判断国家行为适当与否的能力。
③国家行为的审查机制应通过政治途径加以解决,其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体现出来。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
①我国现行法律已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提供了有效途径。
②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确定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并不直接涉及具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其实现有赖于一个个具体行政行为。
③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是多数的不特定的对象,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其提出诉讼,事实上等同于公民诉讼,打开“洪水之门”,法院将难以承受。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理由:
①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为行政系统的内部行政争议。
决定有一定的复杂性,且属于行政系统的内部事务,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比较适宜。
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救济途径。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由法律作出的最终裁决事项是:
①上一级公安机关就中国公民、外国人出入境处罚所作出的复议决定;
②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③省级人民政府就自然资源权属所作出的复议决定。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及原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所以引发如此多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①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要求的增加,出现了不少新型案件,《行政诉讼法》无法囊括这些案件或实际把这些案件排除在外。
②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欠缺良性互动关系,司法机关不能保持足够的能动空间和开放
③立法技术不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技术不完善和表达方式有一定的关联。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
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的修订包括改变立法方式和实质性扩大受案范围两项核心内容。
受案范围应采取概括式的肯定规定加排除式的列举规定方式,即除明确列举排除的情况外,所有行政行为均在受案范围之内,成为行政法学界的共识,也符合当今世界通例。
四、行政诉讼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1)行政诉讼管辖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它实质上关系到我国行政审判组织体制和行政案件受理方面的分工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
①它解决的是普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分工。
②它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分工。
③它既要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还要确定不同地域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2)管辖的种类
①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