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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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下文是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法(第七版)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

税法(第七版)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税款征收制度
(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 税务检查;【答案:A、B、C、D 】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同时具备( )的条件。 A.有欠税的事实存在 B.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C.由于行为人的转移或隐匿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 的税款 D.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了1万元以上
考点; 法律责任;【答案:A、B、C、D】 □□根下列各项属于逃税所采取的手段有( )。 A.伪造记账凭证 B.擅自销毁账簿 C.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D.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A.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 D.安全许可证
考点:税务管理; 【答案:A、B、C】 □□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A.查账征收 B.定期定额征收 C.代扣代缴 D.代收代缴
考点; 税款征收;【答案:A、B、C、D】
□□《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包括( )。 A.查账权 B.生产、经营场地调查权 C.询问权 D.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文申报
考点; 税务管理;【答案:A、B、C、D】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
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保存( )年。
A.5 B.8 C.10 D.15
考点; 税务管理;【答案:C】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是( )。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C.20日
D.30日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 算的原始依据。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发票
2.发票适用的范围
(1)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 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 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 的起点。
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 情况。
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 即得到确认。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 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 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拒收。
(4)禁止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提示】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 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
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 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卷票) 。
(2)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 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成文日期:2006-12-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七、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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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发票类型
类型
具体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特定范围使用的 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
其他发票
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第3页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查定征收: (1)定义:指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 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 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 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定义: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 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 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 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 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 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 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核定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情形 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 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款 1.责令缴纳 征收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措施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国税发[200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

常规分析主要动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专题分析主要反映特定税收问题或现象。

征管法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4•【文号】国务院令第123号•【施行日期】1993.08.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26•【文号】国税发[2007]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3.餐饮业;4.服务业娱乐业;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6.石油石化行业;7.金融保险业;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

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

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是: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

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课件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课件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征管法》概述 • 《征管法》的核心内容 • 《征管法实施细则》详解 •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及案
例分析 •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践与展

01
《征管法》概述
《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立法目的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
是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的必要前提。
税务登记的内容
02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经营范
围等基本信息。
税务登记的程序
03
纳税人需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登记注
册,领取税务登记证。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 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
特点
内容全面、具体、操作性强,注重保 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调税收征管 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
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执行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 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配合税务机 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04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 系及案例分析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
01
立法层次与效力
《征管法》是国家层面的税收征管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实
施细则》是对《征管法》的细化,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税收合法征收,并维护税收征收秩序。

本文将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纳税人纳税义务、税收征收决定和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税务检查和调查、税务违法行为处罚以及附则。

这些章节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规范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明确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按照法定标准和税率,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纳税申报、纳税支付和税务报告等必要手续。

同时,纳税人有义务提供与纳税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资料、账簿和单据等,以便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详细规定了税收征收决定和征收管理的程序和权限。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前,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根据核实的结果作出纳税额确定和征收决定。

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活动进行的检查、调查,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赋予纳税人权利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书后,如认为该决定有错误或不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检查和调查也有严格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的程序和方式,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纳税人出具检查意见书。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行为时,也要依法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相应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征收滞纳金,对明知情况虚伪投资、骗取税额的行为,可以订正税额并加征罚款。

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 章节练习 第07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 章节练习 第07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日。

A.7B.10C.15D.60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A.7日B.10日C.15日D.30日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账簿和凭证管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B.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C.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D.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5年4.下列关于发票的说法,错误的是()。

A.通过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使用D.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

A.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B.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C.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D.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发票开具、使用和保管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长国税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1月10日以长国税发[2007]3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确定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了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税种登记,并通过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由企业自行选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征收方式确定(一)对当年新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派员对纳税人填报《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对《鉴定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实,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企业第二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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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2.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的信息;
3.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 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 法;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职务;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行为。
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
方税务局系统对各自负责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
分别管理。
提供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 具体包括: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3)提供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4)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 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
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
账簿、凭证的概念
• 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和反映其各种经
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
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工具和载体。 •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 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设置账簿的范围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 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 证记账,进行核算。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 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 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 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 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 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 臵。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
变更 登记
纳税人 报送变更 申请书及 有关资料
纳税人 填写变更 税务登记 表
税务机关 重新核定有 关登记事项
纳税人 1.取回变更登记表 2.领回变更后的税务 登记证
税务机关 1.将有关事项存入分户 档案 2.修改税务登记内容, 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期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 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 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
停业、复业登记
6.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
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税务登
记。 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 征收管理。
7.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
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2.注销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
3.注销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4.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 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义务素质; 3.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 文明服务,尊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 接受监督; 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不征或 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和 扣缴义务人; 5.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2.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5.增减注册资本;
6.改变隶属关系;
7.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8.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9.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自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 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 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
(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2)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被撤消;
(3)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改变主管税务 机关; (4)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它情况。
注销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六)银行账户的管理
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3.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
4.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 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分为以下两类:
–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 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 他事业单位。 – 其他纳税人。具体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 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 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 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1月1 日起施行;1995年2月修订;2001年修订。)。
– 广义: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 管罪的有关规定,也是税收征管法的有机组成部 分。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消以及依法应
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
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对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或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问题
•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除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外,该分支机构还应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 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1)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银行账户的管理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或其他参考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
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的概念
(二)设臵账簿的范围
(三)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的管理 (四)账簿的保存和管理 (五)税控装臵的安装和使用
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
•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
条件的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如果
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还应在税
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
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
开业 登记 纳税人 报送税务登记 申请报告和有 关资料 税务机关 1.建立分户档 案 2.打印税务登 记证件 纳税人 填写税务 登记表及 附表 税务机关 审核及核 定纳税事 项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它
税务证件;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注销 税务 登记 纳税人 报送注销申 请及有关资 料 管理科室 审核申请及有 关资料,查询 发票、申报征 收记录 机 内 查 询 征收科室 有无逾期申报、未纳税;保 证金是否结清 稽查科室 有无在查案件
票证科室 检查发票是否缴销完毕,《发 票领购簿是否缴回》
管理科室 核发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 填写完毕
票证科室 将注销登记户销账 征收科室 将注销登记户销账
稽查科室 选案、综合环节 1.注销登记清理资料; 2.向有关科室传送《注销税务登记 通知书》; 3.对迁出户开具《迁移通知书》
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 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 3.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 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等权利; 5.有权控告有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 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1.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
和其它与税法相低触的决定;
2.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
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
一、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纳税申报 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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