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qing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讨论稿)

合集下载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
(2020年10月27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保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 管理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审查结果报告
关于《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24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22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大庆市机动车 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的意见。 12月2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同时,对常委会 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有关合理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转大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发布公告
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 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感谢观看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庆市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三条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费用包含停车场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向停车场内外明示,以便市民了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停车场的收费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收费系统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停车费收据,并将收据置于明显位置,以提供给车主查验。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定期对停车场内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和车主的安全。

第九条市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供市民免费使用。

第十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机制,接受市民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区域、停车时间、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法办理申请,并告知市民。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以及不同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停车费收费牌匾或告示牌,标明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和缴纳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提供便利的收费方式,例如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形式。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和车主应保持相互友好的沟通,共同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缴费窗口,并保证车主缴费的便利性和顺畅性。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不得向车主索取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车主应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车主可持停车费收据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提供停车服务质量的退款。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第297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9〕18号)、《黑龙江省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公通〔2019〕4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除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停车场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城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备案、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停车设施交通影响评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改造的停车设施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使用的,应当免费使用;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可以有偿使用。

在有偿使用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

第五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范围包括: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设施;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他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篇1为规范料场车辆出入和停车秩序,保障料场安全和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料场车辆进行管理。

2.熟悉掌握住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保证公司车辆使用车位。

3.负责监督和落实驾驶员岗位职责。

4.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

5.负责对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定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车辆管理。

2.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3.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4.负责指挥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交通、停车秩序。

5.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6.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工作期间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做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事。

4.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6.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的门卫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3.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4.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

5.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6.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7.停车场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

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

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一、停车场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1 目标:停车场的管理旨在保障停车秩序,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确保车主的车辆安全。

1.2 原则: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有据,坚持依法办事、公开透明,便利车主、维护秩序。

二、停车场的使用规定2.1 停车凭证:车主在停车场停车时,应向停车场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停车凭证(如停车卡、停车券等),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

2.2 临时停车:如车主需要临时停车,应遵守停车场的相关规定,经停车场工作人员批准后停车。

2.3 优先停车:停车场内设有特殊车位或者专门停车区域,供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使用。

其他车辆不得占用优先停车位。

2.4 遵守交通规则:车主在停车场内应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指示标志和标线行驶,不得逆行、超速或者占用多个停车位。

三、停车场管理的措施3.1 停车位划分:停车场应按照标准划定车位,并标示清晰,确保每个车位可以方便停放一辆车辆。

3.2 停车位规划:停车场应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的停车位规划,确保不同尺寸的车辆都能够方便停放。

3.3 停车位管理:停车场应定期检查车位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度,确保车主能够准确判断停车位置。

3.4 安全设施: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火设施等,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3.5 引导人员:停车场应配备足够的引导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避免拥堵和冲突。

3.6 投诉处理: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整改问题。

四、违规停车处理4.1 未携带有效停车凭证:若车主未携带有效停车凭证,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向其登记身份证明,并记录车牌号码、停车时间等信息,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相应的停车费用。

4.2 超时停车:车主若未按时取车或超出规定的停车时间,停车场应按照规定的费率收取额外的停车费用,如超过一定限制还需交付滞留费。

4.3 占用他人停车位:如车主占用他人停车位,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示其立即离开,如不听从劝阻,可以采取拖车等措施予以清理。

大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大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1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大庆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公众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职责分工】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税务、价格、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和管理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节约利用资源、设施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高新技术引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原则】公共停车场可以提供经营性服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服务。

第七条【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专项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有效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维护停车场秩序和安全,保障车主和车辆的利益,制定本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停放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顾客、访客等车辆。

三、停车场管理责任部门停车场的管理责任部门由公司指定,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停车场使用规定1. 停车场的开放时间为每天的8:00至22:00,其他时间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

2.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按照管理人员的指引停放,并将车辆钥匙交于管理人员保管。

3. 停车场内禁止非法停放、超速行驶、乱倒垃圾等违规行为。

4. 停车场内禁止擅自改装车辆、进行维修和加油等危险操作。

5.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私人物品和杂物,以免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

6.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严禁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五、停车费用及支付方式1. 停车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在停车场入口和缴费处公示。

2. 停车费用可通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3. 车辆离开停车场时,必须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并将费用交给管理人员。

4. 拒不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将被拒绝离开停车场,直至缴纳费用为止。

六、车辆安全保管1. 停车场内的车辆安全由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所有人在停车时应将车辆锁好并保管好车钥匙。

2. 停车场内的监控设备将录制停车场内发生的情况,如有发生损坏或盗窃等问题,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3. 停车场内不提供车辆保险服务,车主需自行购买车险,并自行承担因车辆被盗、损坏等问题产生的责任。

七、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违反停车场使用规定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a. 给予口头警告,提醒车主遵守规定;b. 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一段时间;c. 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

2. 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车场,并报警处理。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停车场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应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

三、停车范围1.停车场分为临时停车区和长期停车区,每个区域划定专门的停车位。

停车时,车辆必须按照指示停放在指定位号内。

2.长期停车区的车位需提前预约,并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四、停车费用1.停车费用根据停车时间长短进行收费,费用标准由停车场管理方根据市场行情制定。

2.长期停车的车辆按月缴纳停车费用,逾期未交费的,停车场管理方有权采取拖车等措施。

五、停车场秩序1.严禁随意占用他人停车位,一旦发现,停车场管理方有权采取罚款等措施。

2.机动车主离开停车场后,应锁好车辆,关闭车窗,不得将东西暴露在车内。

若发生车辆损坏或财物丢失,停车场管理方不负任何责任。

3.临时停车区的停车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超时的车辆将按照超时费用进行收费。

4.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营销活动、拉客等行为,一旦发现,停车场管理方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六、车辆管理1.所有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辆都需提前办理入场手续,并将车辆信息登记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

2.长期停车的车辆需提供车辆所有权证明及有效驾驶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3.车辆离开停车场时,需出示相关凭证,停车场管理方核对凭证后方可放行。

七、安全管理1.停车场应设置监控摄像头,24小时全天候监控,确保停车场安全。

2.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火源、爆炸品等危险品的携带和使用。

八、违规处理1.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2.对于恶意破坏停车场设施、违法使用停车场等行为,停车场管理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侦办。

九、责任规定1.停车场管理方应对停车场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2.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停车场管理方不负担车辆安全方面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停车场管理方所有。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管理,规范车辆的停放和管理,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停车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和管理,包括停车场的内部人员车辆和外来车辆。

三、停车费用1. 临时停车:按照停车场标准收费,具体费用请参照停车场公告。

2. 季卡或年卡停车:按照缴纳的季卡或年卡费用进行停车,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缴费。

四、停车方式和规定1. 车辆进入停车场需按照指示路牌或者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示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多个停车位。

2. 车辆停放时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并按照停车线规定停好。

3. 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车辆停放规定。

4. 长时间停车或者非临时停车的车辆需要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并按照停车规定停放。

5. 临时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或者长时间停车车辆未缴纳停车费用的,停车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拖走车辆等。

五、安全管理1.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车、压线停车、逆向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

2.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3. 停车场内禁止违反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4. 停车场内安装了监控设备,违规行为将被记录并可能导致相应的处罚。

六、其他规定1. 停车场内不提供停放珍贵物品的保管,车主需自行保管好车内贵重物品。

2. 停车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交由保险公司处理。

3. 停车场内有特殊车位的,如残疾人车位、孕妇车位等,请有需要的车主合理使用。

七、处罚措施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停车场车辆,停车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留车辆、罚款等。

2. 停车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停车费用、规定和管理方式,并及时通知车主。

八、附加条款1.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通知车主。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车辆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停车场的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性化服务,推行智能化管理手段。

第四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科学管理和便捷服务的有效结合。

第二章停车场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第六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依法办事,尊重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歧视和不当处理。

第七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保障人车安全无误。

第八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遵循诚信原则,严禁私设陷阱和套牌收费。

第九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坚持便利与公益并重,合理设置停车位,并保障特殊需要人群的停车权益。

第三章停车场车辆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停车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合理布置,确保车辆进出的顺畅。

第十二条停车场车辆的停放应按照规定的泊位进行,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超过规定限制的,应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加收费用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车辆管理人员应保持工作人员素质,文明执法,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停车场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违章停车、无牌车辆等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理,保持停车场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停车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停车场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停车场车辆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停车场车辆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停车场车辆管理部门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并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停车场车辆违章停车、拒绝缴费、非法占用停车位等不合规行为,停车场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停车场车辆的停放管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责任由停车场经营者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责由该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第二章车辆进场管理第四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停放。

第五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车主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身份验证并出示停车证,未取得停车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第六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运物品等。

第七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工作人员应向车主提供必要的停车指导和帮助,并确保车辆停放平稳。

第三章车辆出场管理第八条车主在需要取车时,必须办理出场手续,按照规定的通道驶出停车场。

第九条车主在出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停车证或支付停车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或未支付停车费用的车辆不得驶出停车场。

第十条出场时,车主必须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安全驶出停车场,不得随意变道或超速行驶。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停车场应依法设立相关警示标志,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灭火设备。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停车场的道路畅通、泊位清洁,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承担第十四条如果车主在停车场内违规行为,如超时停放、占用他人车位、破坏停车场设施等,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如果因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车辆受损、丢失等问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停车场管理人员和车主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停车场内车辆的有序停放,确保车辆的安全、便捷出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停车场车辆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工作规范、态度友好,服务周到。

第五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车辆及其车主。

第六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章车辆停放规定第七条车辆在停车场内停放时应当按照指定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八条临时停车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临时停车区域,不得停放在其他车位或通道上。

第九条车辆停放时应当遵守泊车方向,不得占用其他车位或道路。

第十条车辆停放时应当保持车间距合理,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空间。

第十一条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长时间停车区域,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出入。

第十二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规定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三章车辆出入规定第十三条车辆出入停车场应当按照车辆管理人员的指引进行,不得违反停车场的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当交付停车费用,并获取相应的停车凭证。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期间如有需要进出停车场,应当凭借停车凭证进行。

第十六条临时停车的车辆进出停车场不得超过指定的时间,超时需交纳相应的滞留费。

第十七条车辆出入停车场时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通行规则行驶,确保出入安全、顺畅。

第十八条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如需提前取出,应当提前通知停车场管理单位,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四章车辆安全监控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监控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内的车辆如遭遇盗窃、抢劫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范文(2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范文(2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保障车辆安全,并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

二、车辆入场管理1. 车辆停放前,必须经过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审核和登记,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2. 临时停放的车辆,停车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3. 严禁擅自停放违法车辆,如无牌车、逃逸车等。

4. 临时停车不得占用道路或其他车位,应按规定停放。

三、车辆出场管理1. 车辆出场时,必须经过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核对并出示有效凭证进行比对。

2. 临时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规定进行收费。

3. 临时停放的车辆要按时离开,不得长时间占用车位。

4. 车主若找不到车辆,应立即与停车场管理人员联系,不能自行擅离。

四、车辆安全管理1. 停车场要安装监控设备,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

2. 没有有效停放凭证的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停车场。

3. 车辆及其所携带的贵重物品应由车主自行保管,停车场不承担任何损失责任。

4. 发生事故或其他安全异常情况时,车主应立即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报告。

五、违纪和处罚1.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停车场或非法占用他人停车位的,将被处以警告,并要求驶离停车场。

2. 拒不支付停车费用或逃离停车场的,将被处以罚款,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在停车场内有违法行为、抢占车位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被罚款并取消停车资格。

六、其他事项1. 停车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解释,并及时告知车主。

2. 车主应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配合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作。

3.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提高服务水平,并定期进行培训。

4.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经我们停车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即将实施。

请广大车主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罚。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内车辆的管理,确保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随着城市交通状况的不断恶化,机动车停车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正常出行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位管理1. 停车位的设立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停车位数量与机动车保有量相适应。

2. 停车位的标志、标线应按照规定进行规范设置,保证停车位的可辨识度和使用效果。

3. 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停车位宽度和长度,以便机动车驾驶员有效停放车辆。

4. 停车位周边应设置相应的交通设施,如指示牌、标志等,以便引导和告知驾驶员停放车辆的位置和规定。

三、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的管理应遵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立停车场。

2. 停车场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收费设备、监控设备等,以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使用。

3.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公示,不得存在乱收费行为,并应保证合理收费。

4. 停车场应经常进行巡查和清理,保持停车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5. 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明确设置,以便进行有效的车辆出入管理。

四、停车行为规范1. 禁止在道路两侧直接停车,影响交通通行的。

2. 禁止在急转弯处、坡道、路口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车。

3. 禁止在消防通道、医院门口、学校门口等应急通道处停车,确保紧急情况的顺利处理。

4. 禁止占用残疾人停车位、公交车站等特定停车位,保障特定人群的出行权益。

5. 停车时应保持车辆整齐停放,不得停放在非法地点,以免堵塞交通。

五、停车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措施。

2. 停车违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与投诉1. 公民及单位对于停车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向上级机构进行投诉。

2. 停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对所涉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反馈。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实施和监督。

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2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2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急剧增长,停车难问题成为城市交通拥堵的一个突出痛点。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保障车主出行的便利性,制定一套科学、规范、有序的停车场管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一份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社区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停车场的秩序与安全。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充分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取费用。

第二章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便捷、安全、合理的原则,选址应考虑交通环境、人流密度等因素。

第七条停车场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确保停车场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执勤岗亭、车位指示牌、视频监控等,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九条停车场应制定车位管理办法,合理分配停车位,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条停车场应配备足够的停车位,以满足车主停车需求。

第三章停车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方应依法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停车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包括现金、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但不得强制车主使用特定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停车费用的收取应提供明确的收款凭证,便于车主查验。

第四章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保持车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挪移他人车辆。

第十六条停车场内禁止发生违法行为,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和车位指示牌,便于车主及时找到合适的停车位。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加强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便于对停车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录像。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范文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范文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范文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确保车辆停放的秩序与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车辆主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车辆的停放,并配合停车管理员的指导和工作。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员负责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理停车场内发生的问题。

第四条车辆停车用户需在进入停车场后,凭借有效的停车证件或芯片进行停车。

第五条停车场内严禁占用多个停车位,一车一位的原则必须得到遵守。

第六条车辆停放用户禁止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出入口、楼梯口等禁止停车的区域。

第七条车辆停放用户在停车场内禁止进行修理、加油等操作。

第八条严禁随意调换停放的车位位置,如需调换位置请与停车管理员联系。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禁止乱停车、逆行、鸣喇叭等行为,同时禁止超速行驶。

第十条车辆停放用户在离开停车场前必须关闭车门、锁好车窗。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在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如有需要,请尽量选择停车场管理较为严格的区域。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在车辆内吸烟、投放垃圾等行为,离开车辆后请自觉关好车窗。

第十三条停车场内禁止非法营销及宣传,一经发现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车辆停放用户,在停车场内发生任何问题,应及时向停车管理员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用户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未缴费的车辆将被禁止进出停车场。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用户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车管理员有权处理违规车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若有与本细则相悖之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通过车辆停放用户通知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停车场管理员所有。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终止以停车场管理员宣布为准。

停车场管理细则范文

停车场管理细则范文

停车场管理细则范文
第一条:总则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停车位分配
1.停车场将按合理比例划定车位,确保车位充足。

2.车位分配以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不得提前预定或占用他人车位。

第三条:停车费用
1.停车费用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放时间长短而定,车主应按时缴费。

2.未按时缴纳停车费,停车场有权对车辆采取罚款、拖移或其他相应
措施。

第四条:停车安全
1.停车场应配备安全摄像头,确保车辆安全。

2.车主停车后应将车窗关好,锁好车门,并检查车内贵重物品是否放
置妥当。

3.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活动,如酒后驾车、非法贩卖物品等。

第五条:停车纠纷解决
1.停车场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
停车场管理方提出投诉申请。

2.停车场管理方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其他规定
1.禁止在停车场内乱丢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2.禁止在车位上进行维修或存放杂物。

3.禁止在停车场内非法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违规处理
1.如果车主违反本管理细则,停车场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车辆等。

2.在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依法报警,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第八条:附则
1.本管理细则由停车场管理方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细则的范文,供参考使用。

具体管理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组织条例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组织条例

附件: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条款]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基本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二)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三)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四)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五)机动车停车场基础数据信息的登记;(六)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的制定;(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八)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税务、发改、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庆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车辆、本居住区车辆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放的场所。

临时占道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泊位)。

第四条成立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挂靠城管委),负责全市停车场的统一管理(涉及部门多,职责不清,不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及本办法的实施。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城市道路交通体系规划,规划中应包含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并在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审核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审批的变更。

建设、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逐步建立停车场管理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并可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城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土地等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体系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县(区)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汇同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年度临时占道停车场(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公共停车场的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的具体优惠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并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

第十六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异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

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出停车场经营申请,在取得《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场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内车辆停放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照审批许可的位置、面积经营,按照停车场准停车型停放车辆;(二)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三)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四)配备管理人员并佩带明显标志,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并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各相关手续;(六)除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停车站(场)外,不得在停车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托运部及客货运信息代办点或者从事其他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八)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息系统。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可以利用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建设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利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经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现场踏查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专用停车场。

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