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诚信原则——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高飞
重庆市首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吊销案审结
重庆市首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吊销案近日审理终结,兴民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
兴民律师事务所是1998年7月27日经重庆市司法局审核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该所自1999年2月以来,在管理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一是违反合伙人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合伙人会议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二是事务所内财务管理混乱;三是合伙人之间矛盾尖锐,甚至出现打架斗殴事件。
兴民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严重违犯了律师法和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5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作出了吊销兴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兴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某、曾某、白某对处罚决定不服,遂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重庆市司法局。
法院一审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
当事人不服此判决,又向二审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近日,此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黄耀、邵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耀、邵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蕾褚翔宁建龙【审理法官】马蕾褚翔宁建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耀;邵某某【当事人】黄耀邵某某【当事人-个人】黄耀邵某某【代理律师/律所】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盛忠明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盛忠明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富建国盛忠明【代理律所】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耀【本院观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黄耀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与借条互相印证,可以证明黄耀尚欠邵某某借款未还的事实,故本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亦予以认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黄耀对于其向邵某某借款300000元、尚欠270000元未还的事实并无异议,其上诉主要认为,邵某某之所以向其出借款项,系为了取得其参股歌厅酒水的独家经营权,故在酒水供应期间,涉案借款可以继续使用,且不应计算利息。
本案借款与黄耀主张的酒水买卖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黄耀在借条出具后,还承诺分期还款,故其理应归还邵某某借款27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明力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黄耀对于其向邵某某借款300000元、尚欠270000元未还的事实并无异议,其上诉主要认为,邵某某之所以向其出借款项,系为了取得其参股歌厅酒水的独家经营权,故在酒水供应期间,涉案借款可以继续使用,且不应计算利息。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与黄耀主张的酒水买卖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黄耀在借条出具后,还承诺分期还款,故其理应归还邵某某借款270000元。
深圳市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升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升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6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升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升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升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慧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梁涵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乔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婷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汪周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慧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梁涵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乔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婷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汪周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慧杰梁涵乔瑞徐婷婷汪周敏【代理律所】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深圳市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中升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据易达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易达公司认为中升润丰公司未还清借款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
李建军、朱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军、朱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新02民终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耀军古灵江吕平【审理法官】王耀军古灵江吕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军;朱峰【当事人】李建军朱峰【当事人-个人】李建军朱峰【代理律师/律所】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拜金良【代理律所】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建军【被告】朱峰【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规定,本案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借款金额是多少;二是朱峰是否应当向李建军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王文亮、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亮、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2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卫平任莉周粤【审理法官】朱卫平任莉周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亮;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文亮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文亮【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燕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刘译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燕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刘译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燕莎刘译文【代理律所】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文亮【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开元物业公司是否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王文亮应否按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开元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文亮和被上诉人开元物业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开元物业公司是否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王文亮应否按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开元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上诉人王文亮与被上诉人开元物业公司签订的《湘潭万达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湘潭万达广场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诉人王文亮作为湘潭万达广场小区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即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项罡【当事人-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天鸽韩顺鹏宋可可【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项罡;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7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个人】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公司】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维伟潘艳岩【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被告】尹忠芬【本院观点】上诉人证大公司主张其是正规从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上诉人证大公司未提交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其从事网上借贷服务的备案登记文件,并且上诉人证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未明确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证大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证大公司主张其是正规从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上诉人证大公司未提交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其从事网上借贷服务的备案登记文件,并且上诉人证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未明确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证大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
桂晓强与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晓强与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晓强;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桂晓强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桂晓强【当事人-公司】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宓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杨培泉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王光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唐金明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宓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杨培泉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王光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唐金明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宓森杨培泉王光强唐金明【代理律所】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桂晓强【被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桂晓强是否应支付卓信中达公司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05:48桂晓强与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3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桂晓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泉,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1号。
律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律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一、引言律师是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信用评级是衡量其专业能力、诚信度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
建立律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律师行为、提升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本制度旨在明确律师信用评级的相关内容和程序,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律师信用评级的重要意义律师信用评级是对律师从业资格、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对于维护律师队伍整体形象、规范律师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律师自律。
建立律师信用评级制度,有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自律意识,维护律师队伍整体形象。
2. 提升律师服务质量。
通过评级管理,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鼓励律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3. 增强当事人信任。
律师信用评级结果公开透明,便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提升律师的公信力和信任度。
4.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建立律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推动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三、律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律师信用评级范围:律师信用评级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2.律师信用评级标准:律师信用评级标准主要包括律师从业资格、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标准。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资格:包括律师的学历、执业证书、执业经历等方面的资格;(2)执业行为:包括律师的律师道德、职业操守、执业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规范;(3)服务质量:包括律师的专业能力、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评价。
3.律师信用评级程序:律师信用评级程序主要包括评级申请、评级评定、评级结果公示等环节。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评级申请:律师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级,也可由相关律师组织主动提名;(2)评级评定:律师信用评级由独立评级机构或相关律师组织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信用等级评定;(3)评级结果公示:评级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便于律师及当事人查询查阅。
自-律师与诚信原则——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高飞
律师与诚信原则——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高飞今年是重庆律师诚信建设年,“诚信”二字成了时下律师使用频率极高的字眼。
那么,到底什么是诚信﹖什么是律师的诚信﹖律师与诚信到底有怎样的关系,本文仅就此略陈管见。
诚信的基本含义在中国文字中,诚和信具有相同的含义,《说文解字》中就有这样的注释:“诚,信也;信,诚也。
”宋代思想家朱熹曾说过:“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
”由此可见,所谓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其基本含义是诚实无欺、讲究信用。
从道德角度看,诚信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民历来推崇的道德标准。
在同大自然作斗争的实践过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个人力量有限,集体智慧无穷,必须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才能生存、发展。
怎么才能使这种共同的社会生活正常地进行下去呢﹖必须遵守共同约定的规范,讲诚实,守信用。
如果彼此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猎物尚未捕获,先就为如何分肉而打将起来,那就会一事无成。
几千年来,人们通过文学、艺术、诗歌乃至宗教,讴歌、传诵的是诚实信用的美德;抨击、鞭挞的是背信弃义、巧取豪夺的邪恶。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诚实信用有着极深的渊源。
孔子就讲过:“言必信,行必果。
”《左传》在评价一国国君的水平和素质时,首先看重的是诚信,“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
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将“仁、义、礼、智、信”作为“王者所当修饬”的五种必备的品质。
诚信则作为道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讲求的是“一诺千金”、“一言九鼎”,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作为对自己承担义务的保证。
诚信也被融入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
”在市场经济大潮涌来时,对利的追求强烈地冲击着一切规范,成了首选的价值取向,于是在有些人看来,诚信成了愚蠢的同义语,而诈欺成了聪明、能干的代名词。
其实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
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追本溯源,就在于诚信原则受到了损害。
蒋某、杭州育才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杭州育才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9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圣超李国标韦薇【审理法官】韩圣超李国标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明达;杭州育才中学【当事人】蒋明达杭州育才中学【当事人-个人】蒋明达【当事人-公司】杭州育才中学【代理律师/律所】严诚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林文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瞿杨浩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诚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林文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瞿杨浩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诚强林文杰瞿杨浩【代理律所】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蒋明达【被告】杭州育才中学【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1000米跑步属于适合青少年的体育运动,也是中考的考核项目,杭州育才中学组织1000米跑步训练属于正常范围的体育教学活动,该教学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
虽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蒋明达主张的跑步后即躺下休息以及食用同学给予的奶黄包的行为与脑梗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蒋明达系在上课过程中出现身体异常状况,而杭州育才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安排没有教师资格的老师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在履行教育管理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
张步政、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步政、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7【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步政;高飞【当事人】张步政高飞【当事人-个人】张步政高飞【代理律师/律所】宋卫芳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官玉良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卫芳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官玉良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卫芳官玉良【代理律所】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步政;高飞【本院观点】两份通话录音书面材料无法清晰反映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步政向高飞交付款项行为的性质,张步政为主张借贷权利,提供了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记录,高飞抗辩张步政交付其案涉转款系源于双方之间的合作投资关系,但高飞未能提供证实合作投资关系存在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交付行为系民间借贷性质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6 01:03:05张步政、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45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步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芳,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玉良,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步政与上诉人高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39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高峰、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峰、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峰;高飞【当事人】高峰高飞【当事人-个人】高峰高飞【代理律师/律所】沈静波安徽环邦律师师事务所;代一冰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静波安徽环邦律师师事务所代一冰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静波代一冰【代理律所】安徽环邦律师师事务所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峰【被告】高飞【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高峰偿还本案借款数额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高峰偿还本案借款数额是多少。
高峰主张2017年10月27日自高云账户转给高飞的100000元是偿还本案借款,与高峰关于2018年2月27日通过打电话及短信要求高飞将高云的借款100000元偿还给高云的上诉内容矛盾,且高飞不予认可,并提供了高飞于2017年10月15日向种杰账户转款100000元的银行流水,证明该100000元转款是偿还其他债务的,高峰称该款可能是高飞还的钱,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高飞欠付其款项。
故高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高云所转100000元是偿还本案借款。
高峰上诉称2018年10月11日其向高飞妻子戚小云偿还5000元,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故高峰关于其共计偿还高飞150000元,仅欠本金约伍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高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张军与叶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军与叶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拯向川章兴东【审理法官】钟拯向川章兴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军;叶浩【当事人】张军叶浩【当事人-个人】张军叶浩【代理律师/律所】饶梅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梅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梅【代理律所】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军【被告】叶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军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18元,减半收取4909元,由上诉人张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2:17:2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菲是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号附3号华辰财富广场1幢16层7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5年9月6日,吴菲为甲方(出租方)、华辰酒店公司为乙方(承租方)签订了一份《华辰·财富广场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与开发商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获得财富·广场1幢16层7号商业办公房屋产权;该房屋为已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书的现房,租赁面积为建筑面积59.19平方米;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乙方,用于酒店经营活动及其他合法用途;租赁期限共十年,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之日,即为租赁起算日,自2015年8月29日起满十年,至2025年8月28日止;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及相关费用,1、年租金为123439元,租金为固定租金,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调增或调减,2、年为租赁年度,即从起算日开始到届满12个月的对应日,租赁期内,乙方于每一年的8月29日将年租金足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以逾期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日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张丹与重庆渝中天才宝贝教育培训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丹与重庆渝中天才宝贝教育培训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科肖琴黎明【审理法官】蒋科肖琴黎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丹;重庆渝中天才宝贝教育培训学校【当事人】张丹重庆渝中天才宝贝教育培训学校【当事人-个人】张丹【当事人-公司】重庆渝中天才宝贝教育培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马趣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易晓忠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趣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易晓忠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趣易晓忠【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丹【被告】重庆渝中天才宝贝教育培训学校【本院观点】张丹以天才宝贝学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为由解除与天才宝贝学校的劳动关系,要求天才宝贝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应当对天才宝贝学校存在上述违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是否逐年上涨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自主行为,张丹不能举示天才宝贝学校在2018年、2019年也给张丹上涨10%的工资的证据,不能认定张丹的工资每年上涨10%的事实,一审按照天才宝贝学校2017年的《岗位薪资确认单》确认张丹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当。
黎梅个人账户向张丹支付的金额的性质应由张丹提供证据证实是否属于天才宝贝学校支付的工资待遇,现张丹未能举证证实黎梅账户支付的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丹以天才宝贝学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为由解除与天才宝贝学校的劳动关系,要求天才宝贝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应当对天才宝贝学校存在上述违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王凤与被上诉人高刚、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凤与被上诉人高刚、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凤;高刚;王晶【当事人】王凤高刚王晶【当事人-个人】王凤高刚王晶【代理律师/律所】夏飞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齐金华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陈露露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飞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齐金华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陈露露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飞齐金华陈露露【代理律所】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凤【被告】高刚;王晶【本院观点】王凤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相关理由在裁判说理部分一并阐述。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借款是否已清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王凤和王晶对于诉争借款如何清偿,分别陈述如下:1.一审中,王凤陈述2016年3月至4月分三次以现金的方式还清诉争借款。
王晶对王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2.二审中,王凤陈述诉争借款以现金方式分三次还清,两次各还款3万元,一次还款4万元,还款地点均在王晶经营的门店。
而王晶陈述王凤分三至四次以现金方式向其还清诉争借款,还款数额有数千元、1万元、2万元、3万元,还款地点有时在王凤家中,有时在王凤经营的门店。
二审另查明,1.2019年2月19日,王晶通过微信向王凤转账6400元。
高飞、吕爱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飞、吕爱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4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晓东王华唐娜【审理法官】裴晓东王华唐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飞;吕爱原【当事人】高飞吕爱原【当事人-个人】高飞吕爱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飞【被告】吕爱原【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高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22:40高飞、吕爱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9民终42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荣,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爱原。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飞因与被上诉人吕爱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飞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高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裴晓东审判员王华审判员唐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晨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徐剑峰、张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剑峰、张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天伏【审理法官】黄天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剑峰;张斯【当事人】徐剑峰张斯【当事人-个人】徐剑峰张斯【代理律师/律所】许凤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陈颖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张玉莹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胡力方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凤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陈颖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张玉莹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胡力方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凤陈颖张玉莹胡力方【代理律所】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剑峰【被告】张斯【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剑峰与张斯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剑峰与张斯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审查,应当从出借人是否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并支付借款两个方面,结合借款人的抗辩、交易习惯等事实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虽然徐剑峰提交了借条和转账凭证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但徐剑峰与张斯并不认识,出借款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还款利息,明显不符合陌生人之间民间借贷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习惯,且事后除了起诉外,亦未向张斯催讨借款。
程勇与杨光大张晓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程勇与杨光大张晓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1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善进李洪武龙江莉【审理法官】江善进李洪武龙江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程勇;张晓民;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大【当事人】程勇张晓民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大【当事人-个人】程勇张晓民杨光大【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程勇【被告】张晓民;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大【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张晓民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借款虽系单个的民间借贷行为,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身就是由众多的民间借贷行为所组成,故本案借款同样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律师协会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为树立律师执业示范,促进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行业规范服务水准,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推广与形象宣传,市律协于2013年10月开展了“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得到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积极响应,共有41家律师事务所申报参评案例59个,其中初审符合参评条件的案例51个,初评入围案例28个。
经评选活动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提出入围案例名单并公示,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评审会进行评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甘志成、龚建律师承办的《王某故意伤害案》等8个刑事辩护案例被评为“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百君律师事务所陈昱、黄天雨律师承办的《重庆某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与曾某、重庆某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案》等10个民商事诉讼案例被评为“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索通律师事务所马赟、周小茜、秦宏基律师承办的《某银行重庆分行“微贷通”项目法律服务》等8个非诉讼案例被评为“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非诉讼经典案例”(应当事人要求对真名做技术处理,见附件)。
获得“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26个案例,较好体现了承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专业水准,展现了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价值,提升了我市律师行业诚信、专业形象,树立了我市律师执业的标杆,对推进我市律师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
希望获评年度经典案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再接再厉,创造更多更好的业务精品,取得执业的更大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与诚信原则——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高飞
今年是重庆律师诚信建设年,“诚信”二字成了时下律师使用频率极高的字眼。
那么,到底什么是诚信﹖什么是律师的诚信﹖律师与诚信到底有怎样的关系,本文仅就此略陈管见。
诚信的基本含义
在中国文字中,诚和信具有相同的含义,《说文解字》中就有这样的注释:“诚,信也;信,诚也。
”宋代思想家朱熹曾说过:“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
”由此可见,所谓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其基本含义是诚实无欺、讲究信用。
从道德角度看,诚信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民历来推崇的道德标准。
在同大自然作斗争的实践过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个人力量有限,集体智慧无穷,必须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才能生存、发展。
怎么才能使这种共同的社会生活正常地进行下去呢﹖必须遵守共同约定的规范,讲诚实,守信用。
如果彼此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猎物尚未捕获,先就为如何分肉而打将起来,那就会一事无成。
几千年来,人们通过文学、艺术、诗歌乃至宗教,讴歌、传诵的是诚实信用的美德;抨击、鞭挞的是背信弃义、巧取豪夺的邪恶。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诚实信用有着极深的渊源。
孔子就讲过:“言必信,行必果。
”《左传》在评价一国国君的水平和素质时,首先看重的是诚信,“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
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将“仁、义、礼、智、信”作为“王者所当修饬”的五种必备的品质。
诚信则作为道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讲求的是“一诺千金”、“一言九鼎”,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作为对自己承担义务的保证。
诚信也被融入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
”在市场经济大潮涌来时,对利的追求强烈地冲击着一切规范,成了首选的价值取向,于是在有些人看来,诚信成了愚蠢的同义语,而诈欺成了聪明、能干的代名词。
其实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
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追本溯源,就在于诚信原则受到了损害。
从法治的角度看,诚信是一项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其立法的根基是自然法道德的“善”。
意大利法学家朱塞佩·格罗梭在其所著的《罗马法史》中指出:在罗马法中,“诚信是一种规范要素,诚信创造出一系列罗马的规则。
当然这些规则既适用于罗马人,也适用于异邦人”。
1911年瑞士民法典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明载律章:“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以后,欧洲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均随其产生,以致被学者奉为“帝王规则”、“顶级规则”、“超级调整规范”而久享盛名。
诚实信用原则也被我国法律广泛采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另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把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其中了。
由此可见,诚信既是一种道德标准,又是一个法律准则。
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与法制原则一起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但过去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比法制经济多,对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我国的诚信制度却关注不够。
现在我们重新强调诚信原则的重要,重拾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范和法律原则,充分表明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诚信原则对律师的要求
诚信是律师的合同义务,这主要是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而言的。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合同的关系,律师工作的特点就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服务和帮助。
因此,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基础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律师业务活动的内容就是为了履行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
在这当中,诚信义务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它要求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对当事人以诚相待,而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律师应当在建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实地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含义进行充分明确的解释。
聘请律师,需要签订委托合同,这是任何一名律师从事律师活动的开始。
签订合同是律师的拿手戏,当事人则是门外汉。
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只知道他们想怎样(有的甚至连想怎样都不知道),而对于能否这样,能否实现他们的想法,如何实现他们的想法,如何请律师,律师有哪些工作,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应当为他们做些什么,请律师应该花多少钱,是否应该花这么多钱等等一概不知。
在这样的情况下,诚信义务就要求律师应当履行告之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的解释,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尤其是对当事人存在的诉讼风险以及当事人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尽可能地进行说明,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签合同、明明白白地请律师,如果能够这样,即使官司输了,当事人也完全可以理解,律师也完全可以问心无愧。
2.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当事人之所以请律师就在于律师所拥有法律知识,能够运用这些专业知识为他们进行法律服务,为他们谋取利益。
俗话说:“拿人钱财,为人消灾。
”律师在签订了代理合同,享受了收取代理费的权利之后,就应当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合同义务,而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同样需要诚实信用。
这就要求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代理(双方代理),也不得在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时接受其委托(自己代理);同时还要求律师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或选择安全妥当的途径或方式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3.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律师在工作进程中,为了更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毫无保留的交流关系,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地向律师披露真实的信息,这就使律师容易直接了解到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和秘密。
律师由于其职业的特点,往往在承办案件或接受代理的过程中,还会了解或接触有关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甚至国家机密,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够很好地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势必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损害后果。
诚信是律师的职业要求
对于律师的理解,当前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和理论,但无论是将律师定义为法律工作者,还是将律师定义为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均不能否认律师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法律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的,因此,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依靠法律,而不能歪曲法律,更不能玩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在对当事人诚信的同时,更应该对法律诚信;合同对当事人的诚信只是一种基础的合同义务,而对法律的诚信义务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
曾经有一位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留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而被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人认为这是合同义务和职业要求的矛盾,是由于对当事人讲诚信而违反了职业诚信,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对当事人的诚信与职业要求的诚信是一致的,只是层次和要求不同,并非矛盾。
有的律师一味讨好当事人,尤其是在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是独立意志,将自己的意志当作是对当事人的诚信,这是对诚信的错误理解。
具体而言,律师的职业义务对律师诚信的要求主要包括:
1.公平竞争。
同业竞争、同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常见的现象,在律师行业,在各个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同样存在,但只有公平有序的竞争才能带来良性循环和最佳效果。
因此,律师在行业竞争中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不得贬低他人、抬高自己,以诋毁同行的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提供回扣、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利用新闻媒介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宣传,这些都是诚信原则对律师执业的要求。
2.依法代理,禁止伪证。
伪即假,作假即是不诚实,因此,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
该实事求是,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或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暗示、诱导他人提供伪证,这也是诚信原则对一名律师的基本要求。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更重要,谨慎比自信更重要。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来说也同样如此。
许多律师自视甚高,认为自己聪明、机智,口若悬河。
但作为一名律师同样是“学识比机敏更重要、诚信比自信更重要”。
愿以此与各位同行共勉。
(摘自《重庆律师》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