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
深入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 全面推进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
深入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8期今年以来,全省林业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出台10条林业系统助力稳经济措施,充分发挥林业在要素保障、扩大投资、发展产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布第1号省总林长令,完善林长制运行机制和考核体系,推动林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提前完成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任务,森林覆盖率从61.17%提升到61.24%,排名上升至全国第3位,实现争先进位;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进入第二批国家公园设立候选序列;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木数量、疫点数量实现“三下降”;大力实施“千村万元”林下经济增收帮扶工程,打造竹产业分解加工三级体系和竹制品产业链,建成全国首个县级竹林碳汇收储交易平台,林业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明显成效。
林地、湿地、林业碳汇、森防、装备园建设等一批经验做法得到国家林草局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
下一步,全省林业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瞄准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打造林业现代化先行省的总目标,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高质量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把“山居图”越绘越美。
党代会提出,要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开发利用林业碳汇。
2022年以来,浙江省在林业碳汇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比如,省市共建林业碳账户,大幅缩减了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时间,降低了开发成本,实现碳汇项目经营主体效益最大化。
安吉着力推进竹林碳汇收储交易,创新“林地流转—碳汇收储—基地经营—平台交易—收益反哺”的全链条碳汇交易模式,不仅拓宽了共富实现路径,而且也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出了一条可行路径。
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全省森林质量仍然偏低,林业碳汇潜力有待激发,碳汇开发交易机制仍需完善。
全体务林人要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持续推进森林城市和“一村万树”建设,不断夯实美丽浙江生态底色。
改革开放40年浙江林业十大成就
改革开放40年浙江林业十大成就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18年第12期一、综合改革激活林业发展新活力1981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工作,拉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序幕。
之后,经历了完善林权制度、延长承包期、深化改革等阶段,探索出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林业股份合作制、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业金融改革等创新性做法和经验。
目前,全省已建林业股份制合作组织168家、专业大户4347户、家庭林场1645个,累计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1352本。
通过改革,全省林业系统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二、国土绿化绘就浙江大地新蓝图1989年,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五年消灭荒山,十年绿化浙江”的目标,1990—1994年,全省绿化荒山1088.2万亩,提前消灭宜林荒山。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浙江“实现荒山造林绿化规划省”称号。
此后,全省林业工作重点向“全面绿化浙江,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并于2000年实现“十年绿化浙江”目标。
进入新世纪,重点开展平原绿化美化等大规模绿化行动。
自2010年以来,共完成平原绿化建设279.2万亩,累计投入资金663亿元,平原区域林木覆盖率达到20.01%,比8年前提高了5.21个百分点。
全省开展“新植1亿株珍贵树”行动,已新植珍贵树6957.7万株,建设珍贵彩色森林739.8万亩。
三、培育保护促进森林资源新增长1979年第一次浙江省森林资源清查显示,全省森林面积为342.89万公顷,森林蓄积量79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36.44%。
经过40年的培育保护,据最新清查数据显示,全省森林面积607.8万公顷,森林蓄积量3.3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61.17%,分别增长264.91万公顷、2.51亿立方米和24.73个百分点。
森林生态功能极大显现,截至2017年底全省森林植被碳储备量2.58亿吨,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5779亿元。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浙林资〔2014〕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打造行政审批速度最快的省份,并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森林等生态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生态破坏行为。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
根据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核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林地审批范围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除外),临时使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林业厅委托林地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步委托执收。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项目林地审批要求(一)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二)城镇分批次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建设用地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分批次建设项目说明(包括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以及附图),可作为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林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林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对策——以浙江省为例
㊀第2卷㊀第1期2022年3月林㊀草㊀政㊀策㊀研㊀究JournalofForestryandGrasslandPolicyVol 2㊀No 1Mar 2022林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对策以浙江省为例朱倍乐1ꎬ3㊀黄瑞荣2ꎬ3㊀高鹏芳3(1㊀浙江省缙云县林业局㊀浙江丽水㊀321499ꎻ2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院㊀杭州㊀310019ꎻ3㊀浙江省林业局㊀杭州㊀310004)㊀收稿日期:2022-01-07㊀第一作者:朱倍乐(1992-)ꎬ女ꎬ学士ꎬ助理工程师ꎬ研究方向为林业执法ꎮE-mail:1375468984@qq com㊀通信作者:黄瑞荣(1990-)ꎬ男ꎬ硕士ꎬ工程师ꎬ研究方向为森林资源监测ꎮE-mail:rrhuangxy@126 com摘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ꎬ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ꎬ对依法治林具有重大意义ꎮ面对林业系统机构改革㊁执法信息化的新形势ꎬ林业行政执法目前存在执法力量比较薄弱㊁信息化发展较缓慢㊁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ꎮ针对这些问题ꎬ文中结合浙江省林业执法现状ꎬ从信息化发展㊁执法体制机制㊁执法人员素质方面分析原因ꎬ提出优化林业执法制度环境㊁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制㊁提升执法人员综合能力㊁推进执法数字化改革等建议ꎬ以期为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㊁推进依法治林提供参考ꎮ关键词:林业ꎻ行政执法ꎻ对策ꎻ浙江中图分类号:F326 20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2096-9546(2022)01-0064-08DOI:10.12344/lczcyj.2022.01.07.0001朱倍乐ꎬ黄瑞荣ꎬ高鹏芳 林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对策:以浙江省为例[J] 林草政策研究ꎬ2022ꎬ2(1):64-71.Existing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Forestry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CaseStudyofZhejiangProvinceZhuBeile1ꎬ3㊀HuangRuirong2ꎬ3㊀GaoPengfang3(1 ForestryBureauofJinyunCountyꎬLishui321499ꎬZhejiangꎬChinaꎻ2 EastChinaInventoryandPlanningInstituteoftheNationalForestryandGrasslandAdministrationꎬHangzhou310019ꎬChinaꎻ3 ZhejiangForestryBureauꎬHangzhou310004ꎬChina)Abstract:Itisofgreatsignificancetoimprovetheabilityof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anddoagoodjobinforestry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Inthefaceofthenewsituationofforestrysystemreformandlawenforcementinformatizationꎬtherearesomeproblemsinforestry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ꎬsuchasweaklawenforcementforceꎬslowdevelopmentofinformatizationꎬandthecomprehensivequalityofpersonneltobeimproved.BasedontheseissuesandcombinedwiththecurrentsituationofforestrylawenforcementinZhejiangProvinceꎬthispaperanalyzesthereasonsfromtheaspectsofinformationdevelopmentꎬlawenforcementsystemandmechanismꎬandthequalityoflawenforcementpersonnel.㊀第1期㊀朱倍乐㊀黄瑞荣㊀高鹏芳:林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对策㊀㊀Suggestionssuchasoptimizingtheenvironmentofforestrylawenforcementsystemꎬperfectingtheforestry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systemꎬimprovingthecomprehensiveabilityoflawenforcementpersonnelandpromotingthedigitalreformoflawenforcementareputforwardtoprovidereferenceforfurtherimprovingtheabilityofforestry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ndpromotingforestmanagementaccordingtolaw.Keywords:forestryꎻ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ꎻcountermeasuresꎻZhejiangProvince㊀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ꎬ高质量推进法治浙江建设ꎬ近年来ꎬ浙江省林业系统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ꎬ健全行政决策机制ꎬ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法治ꎬ落实 三项制度 ꎬ规范公正文明执法ꎬ依托 双随机㊁一公开 平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ꎬ采用多元化宣传方式普及法治思想ꎬ林业依法行政能力得到全面提升ꎮ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前ꎬ森林公安隶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ꎬ森林警察综合能力较高㊁装备设施齐全㊁经费保障充分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使用拘留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1]ꎬ每年办理行政案件几十万起ꎬ是林业行政执法战线上的重要力量[2]ꎮ机构改革之后ꎬ森林警察转隶公安机关ꎬ不再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ꎬ且未能落实 一款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4条第1款㊁第76条㊁第77条㊁第7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ꎮ同时ꎬ为统筹推进 山水林田湖草沙 系统治理ꎬ林业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并入自然资源管理体系[3]ꎬ浙江省仅剩10个市(县)单设林业局ꎬ其他或与自然资源部门合并ꎬ或与农业农村部门合并ꎬ或与水利部门合并ꎬ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青黄不接ꎬ加上没有统一的执法制服ꎬ缺乏执法车辆和经费保障ꎬ执法办案压力增加ꎮ本文将以浙江省为例ꎬ根据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的浙江省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基础数据ꎬ探索新时代实现依法治林的新路径ꎬ分析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现状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ꎬ及各地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ꎬ提出健全林业行政执法机制的一些建议ꎬ以期为推进林业法治化发展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㊁增强执法素养和水平等提供借鉴ꎮ1㊀数据来源通过开展专题调研ꎬ在浙江宁波㊁温州㊁衢州等多地召开座谈会ꎬ就林业行政执法现状㊁下一步工作思路等与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广泛深入讨论ꎮ针对一线(县市级)林业执法人员在林业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设计了林业执法调查问卷ꎬ共设33个问题ꎬ主要包括目前浙江省统一的行政处罚系统存在的问题㊁改革后执法队伍情况㊁处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罚后执行情况等ꎮ向各县(市㊁区)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包括林业执法全部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县综合执法人员)发放调查问卷85份ꎬ共收回有效问卷82份ꎮ此外ꎬ对在各县随机抽取的126份处罚类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ꎬ从主体是否适格㊁事实是否清楚㊁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关联㊁程序是否合法㊁裁量权应用是否合理㊁装订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ꎮ评查结果表明总体情况较好ꎬ各地行政执法力度未减㊁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未降ꎬ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㊁证据充分㊁程序正当㊁依据正确㊁处理适当ꎬ较好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ꎮ2㊀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的困难2 1㊀涉林配套制度不完备ꎬ提高了执法难度近年我国对«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已进行了修订ꎬ但配套制度仍不齐全ꎬ且缺乏具体操作性ꎬ提高了执法难度ꎮ新«森林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实施ꎬ内容变化较大ꎬ如取消对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56㊀㊀㊀㊀林㊀草㊀政㊀策㊀研㊀究㊀第2卷材运输许可证制度ꎬ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㊁毁坏林地等6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作了调整ꎬ新增了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的职责等ꎮ但«森林法实施条例»至今仍未修订出台ꎬ缺乏更细致的法律规定ꎬ造成诸多困扰ꎬ如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的职责落地难㊁对运输非法来源木材的监管难度提高㊁对天然林被破坏后如何处罚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乏具体规定ꎬ以及对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谁管理和具体依据的规定不清晰[4]ꎮ新«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ꎬ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㊁管辖㊁决定㊁执行等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ꎮ新法中增加了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ꎮ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另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ꎮ 新法第42条强调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ꎮ新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调整为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ꎮ这使得«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简易程序规定的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ꎬ可以由一人进行等内容与上位法存在抵触情形ꎬ且缺乏针对林业的程序规程ꎬ提高了基层人员执法难度ꎮ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2ꎬ«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已废止ꎬ即原规定中林业系统对个人2万元㊁对组织10万元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已不再适用ꎬ而且新«行政处罚法»将听证程序由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ꎬ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变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ꎬ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ꎮ这使得«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ꎬ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ꎬ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 等内容已经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ꎬ亟需进行配套修改ꎮ2 2㊀执法体制机制尚不健全2 2 1㊀人员编制不足ꎬ执法力量薄弱机构改革后ꎬ林业执法队伍重组ꎬ林业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也进行了调整ꎬ导致部分人员无法申领执法证件ꎬ在过渡期内ꎬ林业执法力量明显削弱ꎮ在调查问卷 你认为目前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的反馈中ꎬ答案最多的是 执法机构和人员不健全 ꎬ占比为47 56%ꎮ浙江省林业执法人员人均执法面积较大㊁林业行政案件类型繁多ꎬ执法力量与当前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需求不匹配ꎮ从管护对象看ꎬ浙江省森林蓄积量3 62亿m3ꎬ其中公益林面积341 03万hm2ꎻ从案件类型看ꎬ按照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ꎬ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共有158种ꎬ涉及林地㊁林木㊁野生动植物㊁种苗㊁松材线虫病㊁森林防火㊁风景名胜区㊁自然保护地等方面ꎬ违法案件类型主要有违法征占用林地㊁盗伐林木㊁滥伐林木㊁违规用火ꎬ以及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等ꎻ从实际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比例上看ꎬ执法人员占林业在编人员总人数不足10%ꎮ此外ꎬ林业执法人员需要持证上岗ꎬ按照目前相关改革要求ꎬ事业编执法主体已不合规ꎬ不能申领执法证ꎮ调查问卷显示ꎬ68 67%的被调查者称其所在单位存在事业编执法人员ꎬ如这些执法人员逐渐退出执法队伍ꎬ将更难满足执法工作需要ꎮ2 2 2㊀职责边界不清ꎬ部门衔接不顺将林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作为深入推进 大综合㊁一体化 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ꎬ可助力行政执法优化ꎬ但存在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ꎬ影响改革质效ꎮ在实际工作中ꎬ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接的林业处罚事项往往是林业主管部门完成立案㊁调查㊁取证㊁专业鉴定㊁现场勘验㊁证据保存等工作后ꎬ将相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ꎬ再由66㊀第1期㊀朱倍乐㊀黄瑞荣㊀高鹏芳:林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对策㊀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ꎬ出具处罚决定书ꎬ并将处理结果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ꎮ虽然这只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增加了一道移送环节ꎬ但既可能会因为案件办理时间延长导致信访事件发生ꎬ不利于社会稳定ꎻ也会使违法行为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处罚权而不配合调查ꎬ不利于以后执法工作的开展ꎻ更会降低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性ꎬ不利于其在保护森林资源上发挥主体作用[5]ꎮ此外ꎬ部分划转事项的职责边界和分工内容不明晰ꎬ各部门间又缺乏有效及时的沟通与协作机制ꎬ有可能出现案件多重管理㊁无人管理或超期处理等问题ꎬ例如群众到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已划转执法事项的有关违法线索ꎬ却被告知要去行业主管部门举报ꎮ据统计ꎬ目前浙江省具有森林公安编制的警力为941名ꎮ以往森林公安不仅承担林业刑事案件的侦办ꎬ也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ꎬ其中林业行政案件查处量占全省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总数90%以上ꎮ而现在森林公安只负责处理林业刑事案件ꎬ但因涉嫌刑事案件的移送机制不健全ꎬ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ꎬ容易出现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未出具受理回执㊁事件定性不一致㊁价值认定标准不同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困难问题ꎻ加之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ꎬ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现场勘验等证据材料移送时可能并不被公安部门认可ꎬ如果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则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人翻供㊁证据被销毁等问题ꎬ影响案件办理进度ꎬ因此造成大量人力㊁物力资源的浪费[6]ꎮ2 2 3㊀经费保障不足ꎬ执法装备不全在转隶公安部门前ꎬ浙江的森林公安拥有专门的执法车辆和装备ꎬ经费保障也较为充足ꎻ而转隶后ꎬ执法车辆和装备被一并带走ꎬ造成执法装备不全ꎮ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称自己所在执法机构没有执法车辆保障ꎬ如遇紧急突发案件或案件发生在偏远地点ꎬ难以及时到达现场以有效控制案件的进一步发展ꎬ令原本紧缺的执法力量更显不足ꎬ执法效率低下ꎮ此外ꎬ有19 51%的被调查者称所在单位没有专门的执法经费ꎬ导致执法记录仪配备不齐全或老旧失修ꎬ无法正常使用ꎬ加上执法音像视频内存大㊁存储设备不足ꎬ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难以落实ꎻ便携式计算机㊁扫描仪㊁测绘仪等设备配备比例不高ꎬ执法设施信息化程度不足ꎻ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办案询问室ꎬ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只能在日常办公室完成ꎬ存在执法工作不规范的问题ꎻ没有统一部门标志及具有一定辨识度的服装ꎬ降低了执法人员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权威性ꎬ影响执法效率ꎮ2 3㊀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升2 3 1㊀专业匹配度低ꎬ知识结构亟待优化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重建过程中ꎬ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不一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质量和效果ꎮ调查问卷显示ꎬ82位一线林业执法人员中仅有18人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ꎬ占比21 95%ꎬ导致林业执法队伍整体上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准确ꎬ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违则㊁罚则引用错误ꎬ以及新旧法律条文引用混乱等基础性错误ꎮ例如ꎬ吸烟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应该引用的违则是«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ꎬ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引用了第十七条ꎮ对于学历偏低的执法人员来说ꎬ虽然其通过在林业执法一线的长期工作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ꎬ但整体年龄偏大ꎬ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往往较慢ꎬ且通过在职进修的比例也相对较低ꎬ不利于其专业能力的提升ꎬ加剧执法力量薄弱的窘境ꎮ2 3 2㊀实践经验不足ꎬ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目前ꎬ一线执法人员正趋于年轻化ꎬ办案经验不足ꎬ缺乏与当事人沟通和现场调度等能力ꎮ例如ꎬ遇到收购㊁运输明知是盗伐㊁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案件ꎬ需证明违法行为人具有明知是非法来源林木的故意时ꎬ往往因取证难度大㊁执法经验不足而导致案件办结率低ꎮ调查问卷显示ꎬ在获得执法证的47位被调查者中ꎬ仅有18人具有2年及以上林业执法经验ꎬ占比38 29%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ꎬ大多数林业执法业务由自然资源㊁农业农村或水利76㊀㊀㊀㊀林㊀草㊀政㊀策㊀研㊀究㊀第2卷部门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承接ꎬ常因业务不熟悉㊁兼顾不暇等不能按时保质地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ꎮ通过案卷评查分析也发现ꎬ部分案卷存在装订混乱㊁复印件无核实意见㊁证据链不够严密等基础性问题[7]ꎮ例如ꎬ在某滥伐林木案中ꎬ目录中的多处日期与文本不一致ꎻ在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中ꎬ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未经本人核对签字ꎻ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从某街道办事处取得位于某村某水库附近土石方一批ꎬ但当事人在清运土石方和采石期间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ꎬ破坏了施工区域原有树木ꎬ并将被毁坏的树木掩埋丢弃ꎬ案卷询问笔录虽提及 根据合同要求需要通过爆破方式施工ꎬ但公司没有执行ꎬ因为当事人认为这个事实上是无法执行的 ꎬ却没有再仔细询问为何认为无法执行ꎬ且这个原因是否会影响量刑等均未阐述ꎬ证据链不够严谨ꎬ出现量刑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ꎮ这些案例都反映出部分一线执法人员业务基础不扎实ꎬ欠缺法律思维ꎬ行政处罚行为缺乏规范性ꎬ依法办事能力亟待提高ꎬ凸显出目前浙江省林业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ꎮ2 3 3㊀网络技术薄弱ꎬ信息化技能需提升信息化发展的大趋势提高了对一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的要求ꎬ需要其有一定的网络办公能力ꎬ但办案流程信息化让部分执法人员还未能适应从纸质办案到网上办案的转变ꎬ尤其是信息化技能不足的执法人员ꎮ有52 44%的被调查者称对浙江省统一行政办案系统操作不熟练ꎬ表示没有操作过或不会操作该系统ꎮ例如ꎬ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ꎬ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ꎬ此时可以采用掌上执法系统办理案件ꎬ既可以普及 互联网+检查+执法 模式ꎬ也可以提高办案效率ꎬ但因执法人员不清楚操作流程㊁找不到办理界面ꎬ造成掌上执法系统使用频率和掌上办案率低ꎮ目前ꎬ浙江省通过森林资源 一张图 建设全面提升了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ꎬ但对于习惯通过纸质地形图来了解地类等信息的执法人员来说增加了工作难度ꎬ提高了业务能力要求ꎬ更是加重了执法检查困境ꎮ2 4㊀执法信息化发展较缓慢2 4 1㊀办案系统不完善ꎬ影响推广应用运用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可以促进办案流程规范化ꎬ但现有系统还处于摸索与完善阶段ꎮ通过梳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问题反馈发现ꎬ存在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不利于办案系统的广泛使用ꎬ也不利于 数字法治 建设:一是在案件存在2个及以上当事人的情形下ꎬ系统不支持多当事人ꎻ当事人有2个及以上林业草原违法行为时ꎬ系统不支持制作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ꎮ二是自由裁量标准只能选1项ꎬ但实际工作中1个案件可能涉及耕地㊁林地㊁建设用地㊁公益林㊁商品林等ꎬ其裁量标准均不同ꎬ不能多重选择会影响最终处罚结果ꎮ三是林业行政案件在系统办理时在多个办案环节设置法制审核ꎬ包括立案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㊁行政处罚意见书等ꎬ不符合林业处罚办案程序ꎮ四是浙江省林业部门机构比较复杂ꎬ如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单独编号ꎬ不利于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ꎮ2 4 2㊀数据共享不畅通ꎬ影响改革进程随着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ꎬ公众及各部门间数据共享需求量提升ꎬ但数据共享平台未建成㊁数据来源繁杂不统一等问题不利于形成 掌上查 掌上办 掌上管 的执法监督模式ꎬ也不利于打破数据 孤岛 ꎬ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合力ꎬ影响行政执法规范化㊁标准化㊁智能化及执法监督数字化转型ꎮ从日常工作情况和各地反映的问题中发现ꎬ在 双随机 抽查任务中ꎬ部分被检查对象因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ꎬ导致多重检查ꎻ执法日常工作涉及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㊁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㊁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等ꎬ由于平台来源不同ꎬ数据并不能完全同步ꎬ导致工作成本增加㊁工作效率降低ꎬ影响执法监管 一网通86㊀第1期㊀朱倍乐㊀黄瑞荣㊀高鹏芳:林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对策㊀㊀管 的全面推进ꎮ3㊀林业行政执法改进对策3 1㊀优化林业执法制度环境优化林业行政执法制度环境既是着力健全治理体系㊁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ꎬ也能让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可依ꎬ规范行政行为ꎮ一是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ꎮ加快做好制度衔接ꎬ使新«森林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具体化ꎬ增强法律可操作性ꎬ减少执法困难ꎬ如制定破坏天然林的处罚规定为实行全面保护天然林制度提供强制保障ꎬ细化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办法等[8]ꎬ使维护森林资源的法律制度有效落地[9]ꎮ二是修订«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ꎮ通过修订内容解决管辖权争议问题㊁确定违法行为地的具体内涵等能够规范行政处罚行为ꎬ有助于进一步正确及时处置林业行政案件ꎬ制止和打击违法涉林行为ꎬ维护生态资源安全ꎮ三是修订«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ꎮ明确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及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ꎬ细化听证程序ꎬ保障当事人陈述㊁申辩的合法权益ꎬ同时提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10]ꎮ四是制定代履行的相关规定ꎮ针对执法部门先行垫付的费用来源㊁执法机构在违法者不承担代履行的费用时能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㊁违法者对代履行费用存在异议时如何申辩和救济自身权益等问题ꎬ制定具体全面的配套规定ꎬ落实新«森林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代履行职责ꎬ即当违法者拒不补种树种㊁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ꎬ或者补种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代为履行ꎬ以畅通运行㊁确保实效ꎮ3 2㊀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制3 2 1㊀加强队伍建设ꎬ确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㊀㊀健全行政执法机构㊁配备执法人员既是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要抓手ꎬ也是坚持绿色发展ꎬ充分发挥林业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主体作用的关键举措ꎮ一是可保留林业部门下设的林业站作为派出机构ꎬ由其管理辖区内行政案件ꎬ这样既能利用林业站熟悉林情㊁民情的优势ꎬ有利于案件处理ꎬ也能通过被委托承担林业行政处罚职能ꎬ缓解执法大队办案压力[11]ꎻ对于与其他部门合并的林业机构可指定具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ꎬ避免出现无人执法㊁无暇顾及或不熟悉林业法律规定等现象ꎮ二是在过渡期间ꎬ可从森林公安抽调部分业务骨干ꎬ到林业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工作ꎬ协助打造一支专业执法队伍ꎮ三是落实执法资金保障ꎬ不断完善硬件设施ꎬ保证执法装备㊁执法车辆齐全ꎬ确保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处理案件ꎻ同时ꎬ设置专门的办案室ꎬ提高询问笔录的保密性ꎬ保护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12]ꎮ3 2 2㊀厘清执法权限ꎬ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㊀㊀针对纳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权力事项ꎬ应与综合执法部门厘清职责边界ꎮ可以从线索移送㊁调查取证㊁处罚决定等环节进行职责界定ꎬ确定职权范围ꎬ明确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ꎬ不仅有利于部门之间建立衔接机制ꎬ也便于行政责任追本溯源[13]ꎬ从源头上杜绝推诿扯皮㊁多重管理现象ꎮ全面㊁准确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和浙江省委关于森林公安转隶的工作要求ꎬ确保森林公安职能 一条不减 ꎬ继续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ꎬ依法严厉打击涉林资源违法犯罪ꎬ构建责任明晰㊁协调配合有效㊁打防结合㊁治理有力的森林保护机制ꎮ加强部门间协作机制ꎬ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研判㊁联合督办制度ꎬ实现森林防火㊁案件查处等工作的沟通衔接和协同配合ꎮ健全案件移送机制ꎬ明确林业案件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时的具体要求ꎬ加强证据材料移交㊁接收衔接ꎬ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ꎮ3 3㊀提升执法人员综合能力3 3 1㊀加强学习培训ꎬ提高综合技能一是整体部署ꎮ通过举办林业政策理论和96。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市、区,下同)划为林区县。
林区县的划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
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第七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浙江省林业三定方案
浙江省林业三定方案浙江省自1981年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以来,初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
2006年5月,针对第一轮山林承包期陆续到期的实际,以及林业“三定”时因勘界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的四至不清、证册不符等遗留问题,浙江省全面部署开展以确权发证为核心的主体改革。
到2007年8月,全面完成该项工作,率先在全国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但是仍有少数地区存在集体经营的山林所占比重偏高的问题,这些集体经营的山林,存在人多地少、村集体组织撤扩并、农民对山林依赖度低等原因,大部分都是不适宜分山到户。
为此,浙江省开展了以“均股均利”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善工作。
主要做法是:一、摸清底数。
组织有关人员对集体林现状进行认真调查,实地勘察,与乡镇(村)农民进行座谈,掌握集体统管山面积和参加林改人口情况,了解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为开展完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制定方案。
有关县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意见,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
主要把握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通过召开多种会议,征求改革方案,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因村制宜,讲求工作方法和实效,试点先行,扎实推进,以点带面;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权和收益权;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规范操作。
在操作程序上,把制定的方案发给每个村民小组长,以组为单位,组织村民讨论修改,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通过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开化县的11个村实行“均股均利”统一管理的形式,即不分割山场地块,将集体统管山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按股份明确到人头,农民作为股东,享受经营收益,村、组集体保留30%以内的股份。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9〕30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9〕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4月23日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培育,提高公益林森林质量,规范公益林的采伐(包括采挖,下同)经营活动,依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包括列入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称为重点公益林),以及除重点公益林以外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确定的防护林和特用林(以下称为一般公益林)。
第三条公益林内林木以严格保护为原则,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重点公益林内林木禁止采挖。
第四条公益林内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量不得突破当年度公益林采伐限额,并按许可证内容进行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内实施皆伐作业的,应当在完成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章抚育采伐第六条公益林自幼林郁闭起,到主要树种实施更新采伐前,可以进行抚育采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发文字号】浙政发[2011]4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5【实施日期】2011.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省政府下达给各地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总限额2000立方米以上的县(市、区),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乡镇,不得层层截留。
各县(市、区)如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需集中采伐林木的,可以单列少量采伐限额,但不得超过森林采伐限额的5%;如因上述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县(市、区)政府向省林业厅申请,并由省林业厅在省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
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设部门和驻浙部队等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除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各类林木采伐许可证;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林资发[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2009年07月17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
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
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60%,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
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
各地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
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浙林资[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林资〔201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柯桥、宁海、景宁及临安5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于8月20日前报厅审批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2、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浙江省林业厅2014年7月17日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一)基层林农对于深化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取得了林权证,拥有了林木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层林农、经营大户和竹木企业主都希望改革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
(二)市场经济规律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已有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对森林经营者予以经济补偿,主要追求生态效益,应予以严格保护;而商品林则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森林经营者充分发挥自主经营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商品林的市场属性得到充分发挥。
2023修正版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采伐是指在林木生长期内,有计划地对林区内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收运的活动。
林木采伐对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浙江省的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办法。
二、采伐范围和要求1.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浙江省内的所有林区、林地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2. 林木采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按照采伐计划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数量。
- 遵守环境保护和林业法规,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采伐过程中应保护和维护采伐区域的其他生物多样性。
- 采伐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林木的品种、年限和数量等信息。
- 采伐后必须进行补植,保证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采伐许可和审批1. 林木采伐必须事先取得采伐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行采伐。
2. 采伐许可的申请程序:- 提交采伐申请书,包括采伐林木的区域、数量、品种等信息。
- 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采伐对环境的影响。
- 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监督和处罚1. 林木采伐活动需要接受监督,确保依法进行。
2. 未经许可或采伐超出许可范围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要求停止采伐活动。
- 处以罚款,并收回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采伐的林木和工具设备。
-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 非法采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采伐数据统计和报告1. 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和林区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统计和报告林木采伐活动的数据。
2. 报告内容应包括采伐区域、数量、品种、采伐目的等信息。
3. 报告周期为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31日。
六、附则1.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和规章不适用。
2. 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条为改⾰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促进⼈⼯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和⾃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商品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个⼈和其它⾮林业社会组织在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分为⽤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材林分为⼀般⽤材林、速⽣丰产林、⼯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径阶⽤材林。
第三条集体⼈⼯商品林采伐⽅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烧⽊、病⾍害⽊和⼲旱枯死⽊清理、以及因⼯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除速⽣丰产林、⼯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径阶⽤材林的主伐年龄依据其经营⽅案确定外,其他集体⼈⼯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林地上的林⽊,可由经营者⾃⾏设计,⾃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式。
第五条集体⼈⼯商品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和伐区⽣产规划组织采伐。
未编制森林经营⽅案的,旗县林业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苏⽊(乡镇)。
第六条集体⼈⼯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以旗县为单位实⾏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年度调剂使⽤。
5年采伐限额总量不⾜的,可以单报单批形式申请使⽤⾃治区备⽤指标。
在⾮规划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采伐,不纳⼊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凭证采伐。
第七条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主伐限额。
征占⽤林地采伐、⽕灾⽊和病⾍害⽊清理采伐,可以占⽤各分项限额指标;第⼋条集体⼈⼯商品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与⽊材⽣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控制指标。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国对于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进行了严格规定和管理。
集体商品林是指由农民个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的、以木材和林产品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林地。
在实施集体商品林采伐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案和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保持。
首先,对于集体商品林的采伐,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划和审批。
在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明确集体商品林的位置、面积、树种构成等情况,并确定合理的采伐年限和采伐强度。
在采伐实施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林地的生态功能和保护需求,确保采伐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其次,采伐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采伐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采伐规划和审批要求,确定采伐的树种、径级、数量等指标,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采伐作业。
在采伐过程中,要采取科学的采伐方法,尽量减少林地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对于采伐后的林地,要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或者自然更新,确保林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保护。
另外,对于集体商品林的采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通过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对于采伐实施的效果和生态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跟踪和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采伐方案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集体商品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保持。
最后,对于采伐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治。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采伐、采伐超标超限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于集体商品林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遵守规划审批、科学采伐、监测评估和法律处罚等方面的要求,才能有效保护集体商品林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集体商品林的保护和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集体林改 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衢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纪实
集体林改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衢州市深化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纪实
王小栋; 朱宇晴
【期刊名称】《《绿色中国A版》》
【年(卷),期】2015(000)011
【摘要】衢州山青水秀,是浙江省重要的生态屏障。
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004.4万亩,占全市总面积的75.6%,森林覆盖率71.5%,活立木蓄积达2601万立方米,为浙江省三大重点林区之一。
2006年,衢州成为浙江省首个实现"一片绿"的地级市,2008年,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2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主要生态指标处于全国前列,是全国9个生态良好的地区之一、全国12个具有国际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分布中心之一。
【总页数】4页(P66-69)
【作者】王小栋; 朱宇晴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帮扶扎赉特旗巴彦塔拉嘎查纪实[J], 辉军
2.让荒山荒坡变成“金山银山”——正宁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纪实[J], 师正伟;石大维;杨振乾
3.深刻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时代价值——纪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
银山"理念提出15周年 [J], 王炳林;郑丽平
4.不断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
更好助推赶超发展
——湖州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经验与成果 [J], 王晓军
5.绿水青山如何变成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有效实现途径研讨会在京举行 [J], 耿国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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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 三定方案
浙江省林业局三定方案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木材经营许可。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职责1.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不含生态公益林采伐)。
3.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4.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5.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
6.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7.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9.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0.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1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1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1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浙林策[2010]7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0.08.13【实施日期】2010.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策〔2010〕7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精神,我厅对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梳理和规范,现将《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八月十三日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