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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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林权人的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含林木和散生木,下同)的采伐和更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集体、个体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制定,规范和控制集体商品林消耗。

第四条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是指集体、个体所有的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商品林地上生长的树木。

法律禁止采伐的树木除外。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受权的乡级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商品林采伐第六条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它采伐。

第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林权证和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范围、林种、树种、年龄、面积、株数、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及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或者简易采伐作业设计);(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或者批复、核准)的木材生产计划或者森林经营方案;(三)上年度有采伐情形的,还应提交伐区验收和更新验收合格的材料。

第八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发展规划的,以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确定的主伐年龄为准;没有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的,以经营目的确定的工艺成熟或者数量成熟年龄为准。

第九条商品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林权人可根据采伐目的和迹地更新计划,确定采伐方式。

(一)择伐实用于中幼龄林木多,且符合培育目的异龄林。

择伐强度一般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以内,有利于后续资源的培育。

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

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

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具体补偿办法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采伐原则、采伐类别、采伐年龄、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管理等。

本《规程》结合试行阶段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魏雪峰、杨启运、余涛、王雁、瞿林、徐伦先、程静、宋永全、张林艳、张以棚、吴兴华、杜宇航、陈晓东。

本《规程》主要审定人:胡志林、陈玉桥、王革、余昌元、张成程、许彦红、刘敏、白祖云、李恩良、杨德勇、王德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录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采伐原则4.1 生态优先4.2 分类经营4.3 合理利用5 采伐类别5.1 商品林采伐5.2 公益林采伐5.3 特殊情况采伐6 采伐年龄6.1 主伐6.2 更新采伐6.3 抚育采伐6.4 低效林改造采伐6.5 其他采伐7 伐区调查设计7.1 设计深度7.2 伐区区划7.3 伐区调查7.4 采伐生产设计7.5 更新设计8 伐区管理8.1 伐前公示8.2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8.3 伐区拨交8.4 安全生产8.5 伐区作业监督8.6 档案管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业。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林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云南省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思考

云南省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 ¥ 7 5 7 . 4 5; ¥ 7 2 7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3 1 6 8 ( 2 0 1 3 ) O 1 —0 1 0 2 — 0 4
Lo g g i ng Ma na g e me n t o f Co l l e c t i v e Co mm e r c i a l Fo r e s t i n Yu nn a n Pr o v i n c e
( 云 南 省林 业调 查 规 划 院 , 云南 昆明 6 5 0 0 5 1 )
摘要 : 随 着集体 林权 制度 改革 的不 断深入 , 传 统 的林木 采伐 管理制 度 已越 来越 不 能适应现 代林 业发 展 的需要 , 必 须进 一 步优化 限额 管理机 制 , 逐 步建立 与 集体林 权 制 度 改革相 配套 、 与发 展 现 代林 业
Ke y wor ds :c o l l e c t i v e f o r e s t r i g h t s y s t e m r e f o r m ;c o l l e c t i v e c o mme r c i a l f o r e s t ;l o g g i n g ma n a g e me n t ;S U S — t a i n a b l e f o r e s t ma n a g e me n t
LI L i u— c h un
( F o r e s t I n v e n t o r y a n d P l a n n i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Y u n n a n P r o v i n c e ,Ku n mi n g 6 5 0 0 5 1 ,C h i n a )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条为改⾰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促进⼈⼯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和⾃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商品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个⼈和其它⾮林业社会组织在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分为⽤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材林分为⼀般⽤材林、速⽣丰产林、⼯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径阶⽤材林。

第三条集体⼈⼯商品林采伐⽅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烧⽊、病⾍害⽊和⼲旱枯死⽊清理、以及因⼯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除速⽣丰产林、⼯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径阶⽤材林的主伐年龄依据其经营⽅案确定外,其他集体⼈⼯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林地上的林⽊,可由经营者⾃⾏设计,⾃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式。

第五条集体⼈⼯商品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和伐区⽣产规划组织采伐。

未编制森林经营⽅案的,旗县林业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苏⽊(乡镇)。

第六条集体⼈⼯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以旗县为单位实⾏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年度调剂使⽤。

5年采伐限额总量不⾜的,可以单报单批形式申请使⽤⾃治区备⽤指标。

在⾮规划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采伐,不纳⼊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凭证采伐。

第七条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主伐限额。

征占⽤林地采伐、⽕灾⽊和病⾍害⽊清理采伐,可以占⽤各分项限额指标;第⼋条集体⼈⼯商品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与⽊材⽣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控制指标。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商品林是指为经销和利用而大规模种植的林木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林资源之一。

为了有效保护和利用商品林资源,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其中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对林木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林木资源的持续利用和保护林木资源,我国实施了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和控制商品林的采伐活动,确保商品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采伐许可制度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了采伐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商品林采伐活动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商品林的采伐量,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破坏。

2.采伐计划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商品林资源,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采伐计划进行林木采伐。

采伐计划包括采伐地点、采伐数量、采伐时间等内容,确保采伐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影响。

3.采伐方式规定为了保护商品林资源和减少林木破坏,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规定了采伐方式,包括人工采伐和机械采伐。

同时,也规定了必须使用合格的采伐工具和设备,确保采伐活动安全和高效。

4.林木保护规定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无法使用的公益性林木,如保护林、禁伐林等。

同时,也要求采伐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保护规定,确保商品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通过实施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我国有效控制了商品林资源的采伐量,保护了林木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促进了商品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同时,也提升了林木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经济效益,为我国的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结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商品林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该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有效保护和利用了商品林资源,促进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商品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林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林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林地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第四条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生态经济和绿色发展。

第三章:林地规划管理
制定云南省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发展方向。

第六条
严格执行林地利用规划,严禁私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四章:林地保护与恢复
第七条
加强对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防止林地生态系统破坏。

第八条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制度,确保林地安全。

第五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林地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林地合法性的审查。

第十条
强化对林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林地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林地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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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X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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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

第八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九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集体商品林资源,制定一套科学的采伐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集体商品林采伐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一、调查研究。

在实施采伐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集体商品林的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情况,明确采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调查研究内容包括,林木种类、数量、质量,采伐地点的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情况,采伐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等。

只有经过科学调查研究,才能制定出合理的采伐方案。

二、制定采伐计划。

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集体商品林的采伐计划。

采伐计划要明确采伐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数量,合理安排采伐的顺序和节奏,确保采伐活动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同时,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地形等自然条件,避免采伐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三、采伐技术。

在实施采伐时,要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减少对林地的破坏。

采伐要求采用合理的疏伐密度和采伐方式,避免过度采伐和乱砍滥伐。

同时,要配备专业的采伐人员,确保采伐活动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四、监测评估。

在采伐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定期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采伐活动可能引发的问题。

监测评估内容包括,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伐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采伐的经济效益等。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估,才能及时调整采伐方案,确保采伐活动的可持续性。

五、宣传教育。

在采伐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要积极开展集体商品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集体商品林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六、经济激励。

为了促进集体商品林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可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奖励那些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商品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集体商品林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七、法律法规。

在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一切违法采伐行为。

对于违法采伐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维护集体商品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具备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权进行流转的管理。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须依法进行,以实现农民集体经济增收、促进农村居民脱贫致富、推动森林资源持续管理利用为目标。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主体与条件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林权的流转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决算。

(二)具备清晰的林地界址,以及合法的林地证明文件。

(三)具备合理的林地整合计划,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集体经济发展。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权进行流转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林地地理位置、林地面积、林地属性、流转方式等。

第七条农民对流转集体林权有一定的自愿性,不得强制流转或变相强制流转。

第八条流转集体林权的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具备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实现林地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三)具备经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九条集体林权流转应通过公开招标、协商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集体林权的方式和条件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全体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流转的林地面积、期限、流转费用、流转后的管理责任等事项,并缴纳相应的流转费用。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管理要求对流转的林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不得私自转让、转包、抵押林地。

第十三条流转集体林权期限限定为5年至30年不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期。

第十四条流转集体林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林地利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流转集体林权或者非法转让、转包、抵押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撤销流转。

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

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

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一、采伐试点的原则1、生态优先的原则。

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借机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坚持按计划采伐的原则。

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超出材量采伐。

3、坚持重点的原则。

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重点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和我县八十年代初承包造林大户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

二、试点的对象采伐对象为人工林抚育间伐,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过熟林采伐更新。

采伐树种为刺槐、华山松、油松、泡桐、杨树类等。

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为:刺槐、泡桐、杨树21年以上,松类41年以上。

三、采伐方式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

除过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

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

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国有、集体、个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据下达的采伐计划,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采伐申请书。

集体、个体采伐者的申请书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盖章后,连同林木权属证明一并报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将国有、集体、个体采伐申请审查合格后,安排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五、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作业面积在两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面积在两公顷以下的,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六、作业设计依据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并在本方案确定的采伐对象范围内进行设计。

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应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为。

云南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云南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云南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一、采伐规划在进行林木采伐前,应制定详细的采伐规划。

规划应明确采伐区域、采伐量、采伐方式等,以确保采伐活动有序进行。

同时,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采伐季节应根据不同树种的生长特性和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采伐季节。

一般来说,春季和秋季是适宜的采伐季节,此时树液流动缓慢,树木含水量低,有利于采伐作业。

三、采伐方式采伐方式应根据树种、树龄、林分密度和林分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常用的采伐方式有皆伐、择伐和渐伐等。

皆伐适用于成熟林,择伐适用于中龄林或近熟林,渐伐适用于幼龄林或中龄林。

四、采伐强度采伐强度是指单位面积上采伐的株数或蓄积量。

采伐强度应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

过高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应根据森林经营目标和当地生态条件来确定合理的采伐强度。

五、采伐后处理采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将残留物进行分类处理。

枝丫可以就地利用或加工成木片,主干则可根据需要进行加工或运输。

同时,应及时补种适宜的树种,以保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六、森林恢复在采伐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进行森林恢复工作。

可以采用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方式,逐步恢复森林植被。

恢复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原有植被造成破坏。

七、伐区清理伐区清理是林木采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清理工作包括清理残留物、整理林地等,以降低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风险。

清理过程中应遵循环保原则,合理利用残留物资源,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八、安全生产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应定期对采伐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九、技术培训为提高采伐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采伐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等。

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采伐技术规程,提高采伐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云南省森林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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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林权人的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含林木和散生木,下同)的采伐和更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集体、个体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制定,规范和控制集体商品林消耗。

第四条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是指集体、个体所有的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商品林地上生长的树木。

法律禁止采伐的树木除外。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受权的乡级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商品林采伐
第六条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
和其它采伐。

第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林权证和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范围、林种、树种、年龄、面积、株数、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及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或者简易采伐作业设计);
(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或者批复、核准)的木材生产计划或者森林经营方案;
(三)上年度有采伐情形的,还应提交伐区验收和更新验收合格的材料。

第八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发展规划的,以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确定的主伐年龄为准;没有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的,以经营目的确定的工艺成熟或者数量成熟年龄为准。

第九条商品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林权人可根据采伐目的和迹地更新计划,确定采伐方式。

(一)择伐实用于中幼龄林木多,且符合培育目的异龄林。

择伐强度一般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以内,有利于后续资源的培育。

(二)皆伐实用于单层林、中幼龄林树木少或者计划更换培育树种的成、过熟林。

皆伐面积不得超过30公顷,对
采伐后易引发水土流失的区域的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皆伐地块之间应设置不低于皆伐面积的保留带。

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严禁采用皆伐。

(三)渐伐实用于天然更新能力强,天然更新树种符合培育目的的成、过熟林。

渐伐次数和强度,应视林木生长状况和更新需要合理确定。

(四)拟采用天然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采伐迹地的,应科学合理确定和布局母树,将符合培育目的的优良木,作为母树保留。

第十条商品林的抚育采伐方式为透光抚育、生长抚育、定株抚育等。

抚育采伐实用于郁闭度≥0.70的中幼林和以培育大径材为经营目的近熟林。

林权人可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和林木生长状况,确定抚育采伐方式。

抚育采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40,不得出现天窗。

第十一条商品林的低效林改造方式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

低效林改造实用于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并符合低效林标准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林权人可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和林木生长状况,确定低效林改造采伐方式。

(一)皆伐改造实用于树种不符合经营目的和受自然灾害的低效林。

皆伐改造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对采伐后易引发水土流失的区域的皆伐改造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水土
流失严重的区域严禁采用皆伐改造,皆伐改造地块之间应设置不低于皆伐改造面积的保留带。

(二)择伐改造实用于符合经营目的树种数量不足的低效林。

择伐改造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30。

(三)综合改造实用于无成材希望的低效林。

第十二条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皆伐地块不得超范围采伐;择伐地块不得超范围和数量采伐。

(二)皆伐小班的范围应设置采伐范围标记,母树、保护树种应设置保留木标记;择伐木、抚育间伐木(定株抚育采伐除外)应设置采伐木标记。

(三)伐桩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四)伐区剩余物易兹生病虫害和引发病虫害蔓延的,应进行清理归堆后,必须对伐区剩余物采用烧毁或者防病虫害处理。

第三章商品林更新
第十三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内的采伐迹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采伐迹地更新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

严禁引种对当地
生态环境和生物有危害的外来树种。

第十五条采伐迹地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更新面积、范围应与采伐相一致。

(二)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不低于85%,三年保存率应不低于80%。

(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的成活率应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

(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的幼树应不低于合理造林株数。

(五)未及时更新的采伐迹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个人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对无力或者不愿意更新采伐迹地的单位、个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伐迹地更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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