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证的9大风险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主要风险要点
信用证主要风险要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提供了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保障。
然而,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风险要点,本文将重点讨论以下几个主要风险要点。
首先,诚信风险是信用证操作中的一个重要风险要点。
诚信风险是指开证银行可能存在的支付能力风险以及出具的信用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需要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来判断是否开立信用证。
如果开证银行不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或者在信用证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就有可能导致支付风险和纠纷的产生。
其次,交货风险是信用证操作中的另一个主要风险要点。
信用证是基于货物的交付而支付款项的,因此买方可能面临卖方未按照合同要求交货的风险。
例如,卖方可能未按时交付货物、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根本没有交货。
这种情况下,买方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银行进行索赔,否则可能会面临无法追回款项的风险。
第三,文件风险也是信用证操作中的一个关键风险要点。
信用证的操作是基于文件的,开证银行对文件的检查和认可直接影响到支付款项的释放。
因此,卖方需要确保提供的所有文件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且在交货期限前提交给开证银行。
如果文件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可能会拒付,并要求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导致付款延迟。
此外,政治和国家风险也是信用证操作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风险要点。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易,政治和国家风险是不可预测的。
例如,一国政府可能会宣布实施进口限制或者禁止一些商品的进口,或者国际冲突可能导致货物无法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面临支付款项但无法收到货物的困境。
最后,法律风险也是信用证操作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风险要点。
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法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不同。
如果发生争议,将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等问题,可能增加索赔的复杂性和成本。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常见的风险
信用证常见的风险尊敬的先生/女士,我写信给您是为了就信用证的常见风险进行讨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尽管信用证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仍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需要注意和规避。
首先,虽然信用证意味着银行对支付承诺负责,但存在付款风险。
买方可能无法按时向银行提供交付所需的文件,或者文件可能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这可能导致卖方无法及时获得付款,造成经济损失。
其次,信用证还存在欺诈风险。
买方或卖方可能故意提供虚假的文件,以获得不应得的款项。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建议买方和卖方在信用证中规定详细的文件要求,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信用证还存在国别风险。
在一些政治不稳定或经济不健康的国家,买方或卖方可能面临无法获得付款或承兑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适用于此类国家的特殊条款或风险保障措施。
此外,信用证还存在货物质量和交货时间风险。
卖方可能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受到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这些风险,建议信用证中提及清晰的交货期限和质量标准,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市场波动和汇率风险也可能影响信用证交易。
国际贸易中的货币可能有大幅波动,导致交易双方无法按照原定汇率进行结算。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相应的汇率约定,并留出适当的调整余地。
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应该充分了解和控制这些常见风险。
定期与银行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贸易咨询也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重要一环。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生意兴隆!此致XXX尊敬的先生/女士,上文已经讨论了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风险。
现在,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些风险,并提供一些规避措施和建议。
首先,我们来谈谈付款风险。
对于卖方而言,他们期望能按时收到款项以支付其他生产成本或提供其他商品和服务。
然而,买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付款,例如资金不足、法律纠纷或者其他财务问题。
信用证支付中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信⽤证⽀付中受益⼈⾯临的风险及防范2019-08-05⼀、信⽤证⽀付中受益⼈⾯临的主要风险(⼀)开证申请⼈不按合同要求开证的风险1.开证申请⼈不按时开来信⽤证当买卖合同签订贸易后,出⼝商履⾏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及时收到进⼝⽅开来的符合国际惯例、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信⽤证。
如果进⼝商不能按时开来信⽤证时,出⼝商就要投⼊⼀定的精⼒进⾏催证。
在催证期间,市场上该商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如果合同约定的货物市场价格下跌,进⼝⽅有可能会以违约为代价来降低⾃⼰的经济损失。
当进⼝商先违约时,虽然出⼝商拥有解除合同并向进⼝商提出违约赔偿的权利,但出⼝商要得到真正的救济还可能需要和进⼝商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这些程序本⾝就耗时耗⼒。
相反,当合同约定的货物市场价格上涨时,如果买⽅不及时开来信⽤证,出⼝商就可能会错过货物销售的最佳时机,造成⼀些⽆法弥补的损失。
2.开证申请⼈开⽴的信⽤证不符合贸易合同信⽤证的性导致信⽤证与贸易合同相,信⽤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但⼀经开⽴,就成为于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以外的⼀项契约,不受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约束。
信⽤证业务仅以信⽤证条款为唯⼀的依据。
因此,受益⼈在收到开证⾏开出的信⽤证后发现信⽤证条款内容与贸易合同内容不⼀致时,如果不及时要求修改信⽤证,就会陷⼊两难境地,即按照合同履⾏交货义务就⽆法要求银⾏付款,按照信⽤证要求履⾏交货义务虽然可以收回货款,但仍然⾯临着进⼝⽅按照合同规定提出违约赔偿的风险。
(⼆)信⽤证软条款风险所谓信⽤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在信⽤证中对受益⼈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
它采⽤了⽐较隐蔽的欺骗⼿法,从表⾯上看,软条款信⽤证是合法的真的信⽤证,实际上信⽤证中规定⼀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受益⼈的利益处于⽆保障的状态之中。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种:1.信⽤证暂不⽣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效,⽣效的主动权控制在申请⼈或开证⾏、通知⾏等⼿中。
信用证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信用证风险?
信用证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信用证风险?信用证常见危险:1)开证行挑不符点,拒付款,扣款2)客户不想要货了,不买单3)来自银行与客户,合伙欺骗卖家4)货代不优先安排定舱,无法如期交货交单5)远期信用证,汇率危险6)本身出产忙,无法如期交货交单7)信用证软条款/圈套----浙江云资信----躲避危险三大原则:1)闻名大银行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原理就是“银行做中心担保人”,那么这个担保人就要可靠,要德高望重,国外的银行许多都是私营的,规划有大有小,信用度也良莠不齐,一夜间关闭关门,与客户勾通,设圈套坑害出口商的不乏其例闻名大银行由于历史悠久,考究诺言,在信用证操作上基本能做到公平合理,对买卖双方的效劳也比较周到。
保兑:A)收费0.3%左右,一般卖家承当B)并非“全国无贼”,只在没有不符点情况下才有用。
2)单证要求合理可行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特别是由第三方组织如商检局、货代等出具的单据,我们是否都能准时、按量获得。
此外,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往往还详尽到语句表述,碰到这类对词句有特别具体要求的单据,没有十足把握的,最好事先向单据出具方咨询,承认是否能按要求缮制。
如果这一点有遗漏,到时候不能彻底依照信用证要求来出具单证,必然产生不符点,信用证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了。
如果单证要求不合理可行,则要尽量要求客户更改,一般能够要求客户把开证请求先给你承认。
3)无“软条款”辨认信用证“软条款”2原则:A)保证客户没有付款买单(赎单)之前无法提货。
B)保证“制单不求人”,切当地说是“不求客户”,也就是信用证中不要规则由买方签署出具什么单证,一切的单证,都由我们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官方组织或货运公司出具。
识破了软条款,就要力排众议,或采纳变通手法,让客户撤销该条款。
比方前面提及的“正本提单径交客户”,就可改为副本提单交客户,让客户届时以银行担保的方式先行提货,而一旦如此操作,基本上就等同于无条件许诺付款了,一举两得。
当然,也不是说见到“软条款”一概枪决--事实上也做不到。
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信用证本身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
首先是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那么,详细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 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同时,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只要文字一致,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险。
其次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那么。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xx修订本) 《UCP600》的规定,银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外表上构成相符交单”。
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其独立性表现在它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主合同。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根底贸易相别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
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以下几种:(1)买方成心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防止的,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
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防范措施: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防止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对内容检查,进展逻辑分析,不放过任何字误。
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银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银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信保建议】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笔者这里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和需要防范的具体措施又或者说是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较为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百分之±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注意措施】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限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当前常见的信用证风险点
1 、信 用 证 规 定 指 定 货 代 出 G IL O A I G)联 运 提
单 . 当一 程 海 运 后 ,二 程 境 外 改 空 运 ,容 易 被 收 货 人 不 凭 正 本 联 运 提 单 提
货。
1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引 用 转 让 信 用 证 的 免 责 条 款 ,表 明 是 形 式 上 的 背 对 2 背信用 证 , 质上 的转让 信用证 实 l 、 单 收货 人 、 知 人 、 期 、 的港凭 开证行 另行 通知 。 3提 通 装 目 l 单 据议 付需 凭开证 行另 行通 知 , 可议 付 。 4、 方 l 、 用证 规定 为通关 验货须 先 免费放 单或 无单放 货给 开证 申请 人 : 5信 l 、 用 证 条 款 多 处 自相 矛 盾 , 以操 作 : 6信 难 1 、 分 信 用 证 和 部 分 T T, 于 电 汇 部 分 的 款项 不 到 位 , 物 装 船 出 7部 / 由 货 运 , 容 易 被 客 户 仅 支 付 信 用 证 项 下 款 项 就 取 得 单 据 ,提 走 整 个 款 项 的 货
物 。
1 、 信 用 证 显 示 Isrne pl ycvr g a i so l so a gs 8 nuac oi oei l r k f o rdmae c n l s s
-I
w a o vr a ssai n , 条 款 要 求 综 合 险 或 不 论 什 么 原 因 引 起 的 损 失 都 h t ee ue r ig 此 s e s 在 赔 付 范 围 ,这 不 符 合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保 险 公 司 不 可 能 出具 带 有 这 样 条 款的保 单 。 l 备 用 信 用 证 规 定 受 益 人 要 求 开 证 行 付 款 必 须 提 供 开 证 申请 人 的检 9、 货 合 格 证 书 的 回 折 , 则 不 于 付 款 。 条 款 完 全 违 背 ( C 5 0) (S 9 ) 否 该 U P 0 ) ID 8 关 和 )
信用证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14《商场现代化》2007年9月(中旬刊)总第515期案例很多。
例如,1992年,香港一船公司本该将一船天然橡胶运到新加坡一进口商,后来该船公司竟将整船的天然橡胶卖给我汕头一公司,在广州港卸货时被国际刑警抓获。
船公司获得汕头公司的货款后逃之夭夭。
最后,天然橡胶还给了新加坡进口商。
此案例新加坡进口商虽找到货物,但由于船公司的不守信用,使得汕头公司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
如果没有国际刑警,那么,损失的就是新加坡进口商了。
2.出口商的风险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表现在:做单、交货以及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有问题等方面。
(1)单证不符的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
用这种方式,出口商的收汇有保证。
但能否取得货款,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和出口人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对于开证行的资信,出口商可以通过通知行事先加以了解。
如果开证行的资信确实有问题,可以要求进口商更换开证行或增开一家保兑行加以保兑。
开资行的资信解决以后,出口人收汇能否顺利就完全取决与出口人的做单与交单。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的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
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
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
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
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2)不按合同交货带来的风险出口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银行只认单,不认货,往往会给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一种误解,只要交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忽略了交货也要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
信用证使用的局限性及风险解析
【信用管理实务】信用证使用的局限性及风险解析一、信用证支付方式迅速下降20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但进入90年代的主流支付方式,L/C风光不再。
引人关注的是越是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或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越普及;相反越是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使用比例越小。
二、信用证的局限性1、手续繁杂、耗时冗长。
信用证业务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
但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有时耗时较长,对短途交易来说平添了许多麻烦。
如中国大陆销售到台湾省的产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从天津新港启运,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
2、费用过高。
信用证占用了相当的信用额度,并且费用种类繁杂,所需费用是所有结算方式中最高的。
3、相当信用证交单时间规定得不甚合理。
一般说来,如信用证无交单时间的规定,可按最迟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银行议付有效,但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
而实际中,信用证有效期常短于规定的装运日后21天的最迟期限。
或者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但有效期较之提前。
这些规定都常会令出口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出现不符点的情况下及时更改或修改单据。
三、信用证的风险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
1、申请人的风险。
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
因此,信用证条件下,进口商仍将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风险。
2、受益人的风险。
信用证强调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
一旦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经济波动,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还是要面对货款无法收回或迟收款的风险。
3、银行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以单据为前提。
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 ,忽视采取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
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01熟人“陷阱”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的亲戚,××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所以事关重大,建议三思而后行。
02代理“陷阱”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
表现形式: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
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03客户“陷阱”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
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04高利“陷阱”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入设置的陷阱。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风险与防范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交易保障。
然而,跟单信用证的使用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欺诈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诈骗者经常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
例如,他们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单据或文件来骗取货物或资金。
这种欺诈行为往往会给贸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
操作风险:跟单信用证的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当事人。
由于操作不当或疏忽,可能会导致一些重要细节的错误,如单据不符或货物质量不符等。
汇率风险:在使用外币进行交易的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由于汇率波动可能会导致实际支付金额发生变化,从而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
违约风险: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损失。
例如,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等。
加强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在开展贸易活动前,应对贸易伙伴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以确保对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这有助于降低欺诈风险和违约风险。
严格审核单据和文件: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应严格审核各种单据和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与卖方保持密切,及时了解货物运输和装卸情况,以防止出现虚假单据。
选择可靠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选择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第三方参与者,能够降低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
灵活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熟悉和灵活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可以帮助贸易双方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更加有理据。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涉及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公司和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从而降低操作风险。
运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运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来跟踪和监控交易过程,可以有效地降低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
跟单信用证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的也带来了诸多风险。
信用证风险简说
6、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 致。
4、索汇路线不清,如受票人名称、寄单路线、偿付行名称地址 不清等。(参阅日本来证)
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THE NEGOTIATING BANK MUST AIRMAIL THE DRAFTS TO THE DRAWEE BANK TOGETHER WITH THEIR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ALL DOCUMENTS HAVE BEEN FORWARDED BY REGISTERED AIRMAIL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LOTS.
6、转运,又称转船
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否则只要同一纸提单包括了海运全 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既转船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
(1)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 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2)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
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 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
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 知方可生效
3、客检条款”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
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4、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 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信用证结算不只是受益人面临着一定风险,开证申请人也 会面临受益人不诚实的问题,开证申请人防范受益人欺诈的几 个建议:
信用证付款风险有哪些
信⽤证付款风险有哪些任何⾏为都存在⼀定的潜在风险,那么社会的发展会相应的带动经济发展,现在有很多的⼈都会使⽤信⽤证,那么对于信⽤证使⽤以及⽀付⼜有什么样的风险,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信⽤证付款风险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有所了解。
⼀.信⽤证业务中进⼝商⾯临的风险信⽤证项下作为申请⼈的进⼝商⾯临的有:1.伪造单据。
出⼝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
实际没有交货。
或交了毫⽆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商货款。
由于信⽤证⽅式是“纯单据业务”。
银⾏只审查受益⼈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证条款规定“表⾯上”相符。
以决定是否履⾏付款责任。
⽽不管实际货物。
因此。
受益⼈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证条款相符。
甚⾄制作假单据。
也可从银⾏取得货款。
⽽申请⼈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
从⽽成为欺诈⾏为的受害者。
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
进⼝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
致使⽆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蒙受损失。
特别是成组化运输。
即出⼝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
组成较⼤的装卸单位以提⾼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
承运⼈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
于是⼀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
曾经发⽣进⼝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
进⼝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
使进⼝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
其中多数是采⽤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
进⼝商尚未收到信⽤证项下单据时。
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
这时进⼝商如不及时提货。
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
只好请求开*⾏担保提货。
开*⾏会要求进⼝商提供书⾯保证。
保证不论对⽅银⾏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证相符。
都得对外付款。
也就是说进⼝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
这样的情况下。
他即⾯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信⽤证业务中出⼝商⾯临的风险信⽤证项下作为受益⼈的出⼝商⾯临的主要风险有:1.进⼝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
信⽤证是银⾏根据开证申请⼈(即进⼝商)的要求或指⽰开⽴的。
信⽤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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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证的9大风险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
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 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
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
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
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 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
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
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
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
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
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
又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
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
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
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
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
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
"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