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冀政办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1日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法》(十二届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
94
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修正)第 31 条; ⒉《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正)第 6 条、第 43 条; 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 3 条。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社会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准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房产处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24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
行政 处罚
号修正)第
30
条。
-4-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准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机关有关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依据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七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在厅网站上公开我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在厅网站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九条依据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职称管理科
29
纪律惩戒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
《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文件、公开栏
依申请公开
部门内部公开
不收费
考核任免奖惩科
行 政 职 权 目 录 登 记 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
单位
协办
单位
备注
30
社会
长期
冀价行费字[2000]40号评审费160元
职称管理科
27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职改字[1993]2号))
文件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职称管理科
28
调动认定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有关聘任问题的补充通知》(冀职改办字[1990]24号)
文件公开栏
申请部门
长期公开
不收费
考核任免奖惩科
35
辞职辞退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辞退辞退实施办法》(冀人[1996]34号)
介绍信
本人用人单位
随时公开
不收费
人才流动开发科
行 政 职 权 目 录 登 记 表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冀环办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2010〕12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的开展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钢铁行业是我省经济支柱行业,钢铁产能大,企业数量多,涉及面比较广,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组织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精神。
钢铁企业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
为积极稳妥的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省环保厅成立了由杨智明副厅长任组长的钢铁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污防处、环评处、政法处、总量处、监测处、环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污防处,负责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及联系人,并上报钢铁核查办公室。
二、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程序及监管要求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1、企业申请:由企业按要求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供环保核查资料,经市环保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钢铁核查办公室。
2、现场核查:钢铁核查办公室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后出具专家核查意见。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修订版共97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1招标方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3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办公室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经济贸易处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5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核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备案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环法函〔2017〕147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环法函〔2017〕1471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厅各执法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错必究、错责相当的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四条厅法制机构负责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执法依据的管理。
文件制发处室、单位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甄别;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开、清理等管理制度并经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梳理本机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定执法事项流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冀环办发〔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
各级环保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在管理中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观念,建立环评事中事后齐抓并举的管理思想。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一)统一管理尺度,严格依法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清单等国家相关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按照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环评审批中,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简称“三挂钩”机制),严守环境准入条件,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目前各市存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职能归属不同部门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四级联网相关要求,及时上传有关项目信息,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篇总则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罚教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改正的,可不发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立查分离、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三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报审案件时,应当对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篇分则第一部分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细化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试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03-6-12 16:19:33 浏览2968次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调查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查处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一)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一)跨设区的市的;(二)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超过法定权限时,应当逐级请示有处罚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实需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在接到举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0日内予以立案登记。
第十条调查案件必须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和材料,调查终结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过程;(三)违法事实;(四)法律依据;(五)处罚建议。
第+三条证据及有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监测报告和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冀环评[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
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
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
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冀环办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11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已经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内设处室、厅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可依法向厅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9•【字号】冀环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机关各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厅3月17日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冀环评〔2009〕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4月29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改革有关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第五条省环保厅依法受理、审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冀环办字函〔2017〕453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53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8月16日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年检、清理等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我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
人事与离退休干部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执法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五条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为厅机关、厅属单位在编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被吊销的两年内不得申领。
第七条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对本处室、单位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条件、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做好信息采集、填报、审查、汇总等工作,提出申领申请,送政策法规处统一汇总。
《河北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生物加、吕比性电才游戏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2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13
餐饮服务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14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六条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11.10
•【字号】冀环办发【2014】173号
•【施行日期】2014.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4】173号各处室、各有关执法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法【2014】11号)要求,经厅领导同意,制定了我厅《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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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修订版)
(共81项)
行政权力
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准
备注
其他类129018 社会化环境
监测机构审
核备案
省环保
厅
监测处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
款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
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
政办〔2009〕30号)
企业、社会组
织
视情
况而
定
不收费
其他类129019 各类声环境
功能区的划
定
省政府污防处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设区市市、县
(市)人民政
府
20日不收费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