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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或者是一堆人在闹事,我们就会把它们叫做聚众斗殴。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概述
二、法律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
三、具体案例分析
四、总结
正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治安管理
处罚的一项明确规定。

该规定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依据其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一条款为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以下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具体处罚力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违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为例,如果某人未经许可,私自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这样的处罚力度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具
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未遂还是中止——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未遂还是中止——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犯 罪未完 成形 态 犯 罪预备 犯罪 中止 犯 罪未遂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1. 1 10 .5 22 0 ) 160 9
分究 竞该行 为处 于犯罪 的哪 个阶段 , 预备 阶段还是 实行 阶段 , 犯罪 未遂还是 犯 罪预备 亦或是 犯 罪 中 。 是 是 止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自愿有 效 防止犯 罪结果 发生 的打 算 。这 种 内心的想 法必 须是行 为人认 为客观 上犯罪 行为可 以继 续实行 下去 , 既遂 的可能 , 有 但 在庭 审过程 中辩 护人提 出余某 等人的行为属 于犯罪 中止 , 并 是 其基 于 内心的 原因 自愿放弃 的 。是否 基于客 观障 碍产 生放弃 且 因为本案 情节 显著轻 微 , 害不 大, 危 不应 当 以犯 罪论处 。 的想 法是 区别未 遂与 中止 的关键 : 次 , 再 犯罪 中止要 求客观 上有 对 于本案 中的争议 , 笔者 先从刑法 理论上对故意 犯罪形态谈 中止 的行为 ; 四 , 第 结果 上要求 中止行 为具有有效 性, 使得 犯罪未 起 。所 谓 故意犯 罪形态 , 指故 意犯 罪在其发 展过程 中, 是 由于某 能既遂 。 结合上 述理 论, 范某 、 某等人 的行 为是犯 罪 中止 还足 犯罪 余 种原 因出现 结局所 呈现 的状态 , 即犯罪预 备、 犯罪未遂 、 犯罪 中止 与犯罪 既遂 。 从大 的分类 来 说, 故意 犯罪形 态分为完 成形态 和未 预备 , 就需要 追究 斗殴没 有继 续下 去的原 因了 。本 案 中, 这 首先 完成形 态。 中既遂 是完 成形 态 , 罪预备 、 罪未遂 、 其 犯 犯 犯罪 中止 是对 方王某 没有 了斗殴 的故意 , 者说他始 终就没有 过斗殴 的想 或

聚众斗殴案例

聚众斗殴案例

聚众⽃殴案例曹某等三⼈聚众⽃殴案【问题提⽰】责任⼈的范围?对于积极响应但临场退缩⼈员能否认定犯罪中⽌?持械⽃殴者与⾮持械者在量刑时如何区别体现?⽃殴相对⽅存在过错对量刑调节有何影响?聚众殴⽃中作⽤较⼤分⼦在其他共犯均落⽹后投案这⼀情节,在量刑时如何掌握?【要点提⽰】以对持械是否存在共同犯意,作为认定承担持械⽃殴责任⼈员的范围;对临场退缩,但⼜不能有效阻⽌犯罪继续或结果发⽣的,不能认定犯罪中⽌;对持械与⾮持械⽃殴的责任差别,应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体现:⽃殴相对⽅的主观犯意、聚众情节及⽃殴⽅式等情况,均会影响量刑基准刑调节幅度;较之犯罪后及时投案,作⽤较⼤分⼦最后投案的量刑调节幅度不宜过⼤。

【案例索引】⼀审: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2011年6⽉17⽇)。

【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民检察院。

被告⼈:曹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20⽇15时许,北京瑞⼤盛达电器有限公司员⼯于海俊(男,18岁,已判决)与深圳市奥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被告⼈曹某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内因争夺客户发⽣纠纷。

北京瑞天盛达电器有限公司员⼯⾼庆林(男,29岁,已判决)与深圳市奥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陈某(男,25岁,另案处理)进⾏谈判未果。

后双⽅各⾃纠集⼈员前来帮忙,商庆林纠集了姚千秋(男,25岁,已判决)、张达(男,17岁,已判决)、刘洋(男,17岁,已判决)等⼗余⼈,陈某纠集了被告⼈曹某、⾼某某、⽜某某等三⼈。

后被告⼈曹某向⾼某某提议准备⼑具,被告⼈⾼某某将装有⼑具的推车推⾄曹某⾝边。

当⽇20时许,被告⼈⽜某某被陈某叫回现场后,伙同曹某、⾼某某继续与⾼庆林⼀⽅在沃尔玛超市内对峙。

⾼庆林⼀⽅纠集的⼈员在分发⽊棍后,经⾼庆林突然发令,与陈某⼀⽅纠集的⼈员开始互殴。

期间,被告⼈曹某持⼑参与互殴,被告⼈⽜某某逃离现场。

南京刑事律师:聚众斗殴罪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聚众斗殴罪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网,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开办,律师团队长期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以良好的辩护成效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团队一贯秉承“专业打造诚信品质”的效劳理念和诚信勤勉的职业精神,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口碑。

在长期执业进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代理成效,深适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

联系人:李律师联系:【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玄少刑初字第15号【案件情形】被告人周杨,男,1981年10月8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杨波,男,1989年9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本院裁决中对被告人杨波的缓刑裁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202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波202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4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9月19日诞生,汉族,原龙翔工程检测员工。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1月12日诞生,汉族,原系南京市栖霞区新港综合治理办公室员工。

2021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作者:邱晓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聚众斗殴罪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此罪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

本文认为,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系相同法益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尽管对象错误,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如果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即打击错误,应当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可能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形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的竞合,也可能不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词复行为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作者简介:邱晓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58-02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聚众斗殴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复行为犯。

所谓复行为犯,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包含两个以上“行为”的犯罪。

典型的复行为犯如抢劫罪、强奸罪等等。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占有财产”两个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行为” 两个行为。

而聚众斗殴罪包括“聚众+斗殴”两个不独立成罪的行为,故聚众斗殴罪属于复行为犯。

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不是复行为犯,其主要理由为: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所以并不要求在斗殴之前具有聚众的行为”、“临时突然起意斗殴的,完全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而且“如果说聚众斗殴是复行为犯,就难以说明积极参加者也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即便临时起意的斗殴,“临时起意”很难说没有“临时聚众”的意思,共同犯罪本来就有事中共谋情形的存在。

而积极参加者也对自己将要参加的是“聚众”的斗殴有一定的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聚众性”的认定。

韩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

韩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

韩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贾荣玉律师受韩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韩某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不应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对韩某定罪量刑。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这一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事前没有预谋要持械。

其次,韩某没有持械。

再次,韩某在这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中系被召集人,积极参加者,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韩某不应该对共同犯罪中的整个行为即持械行为承担后果,韩某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即应以一般聚众斗殴罪对韩某定罪量刑。

在以上的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韩某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是量刑过重,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点明确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另外该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而该规定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罪量刑的基准刑是一年,从以上的量刑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韩某量刑没有遵照这些规定实行。

另外,在本次犯罪中,韩某的地位和作用与已决犯杨某相仿,但杨某仅仅比韩某多了两个月,那么根据此量刑指导意见,一审法院也没有正确适应。

公共科目题库之六刑法(复习重点)

公共科目题库之六刑法(复习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刑法(203题)一、判断题(62题)犯罪构成1、有的行为尽管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只要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比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醉酒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3、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和物。

(×)4、犯罪必须具有危害结果才能予以处罚。

(×)5、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6、《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7、某甲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陡峭山路上,某乙为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贸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

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突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死亡。

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8、王某正在匀速行车,8岁儿童李某玩弹弓,射出的石子击中王某的左眼,王某本能地捂住自己的眼睛,方向盘失去控制将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撞死。

王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9、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10、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11、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12、15周岁的张某聚众斗殴并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3、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14、赵某(15周岁)抢夺他人3万元人民币,应当定罪处罚。

(×)1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打架斗殴的成本和后果200字

打架斗殴的成本和后果200字

打架斗殴的成本和后果200字
打架斗殴的后果有哪些
1、经济损失
把人打伤后,需要承担对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也包括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因行政或刑事处罚而产生罚金费用,最后还有因拘留或徒刑而少挣或扣罚的工资、奖金等。

2、行政、刑事处罚
致人轻微伤处五到十五日行政拘留;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社会影响
因留有违法或犯罪记录导致的参军、申报公务员、入党政审无法通过;无法担任一些企业中的重要岗位;一些职业如律师,因有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还会吊销执照。

打架有风险,动手需谨慎。

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打架斗殴就是犯法的,不管是给谁造成伤害,都是承担法律的责任的。

公司打架斗殴处罚文件范本

公司打架斗殴处罚文件范本

公司打架斗殴处罚文件范本
公司打架斗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处罚文件范本。

范本如下:
公司打架斗殴处罚文件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的规定,以及对公司员工的管理要求,经公司调查核实,发现员工(姓名)在(日期)在公司内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

该事件导致公司秩序混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安全和员工权益,特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员工(姓名)将被立即停职调查,并接受严肃的纪律审查,禁止进入公司任何区域,不得参与公司任何活动,包括公司聚会、培训和会议等,直至调查结果出来。

2. 经公司调查核实,若证明员工(姓名)在打架斗殴事件中起到主要作用,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将予以辞退处理,终止其劳动合同。

3. 若证明其他员工在该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绩效奖金、降职、发警告信等。

4. 公司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冲突解决能力。

同时,公司将加强安保力度,确保公司的安全环境。

5. 公司将对员工在公司内外发生争执、冲突等事件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理,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员工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该处罚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希望全体员工能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安全的工作环境。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部门
日期:
备注:上述內容僅為範本,具體處罰內容可根據公司具體要求和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聚众斗殴”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聚众斗殴”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人 集 会 的 宁 德 市 区 某 音 乐 会 所 楼 下 , 某 得 该 情 况 后 与林 某 等 人 刘 商 议 对 策 并 找 到 砍 刀数 十 把 , 后 刘 某 召集 被 告 人 谢 某 等 人 来 充 之
当 打 手 。 随 后 陈某 及 刘 某 两 伙 人 在 该 音 乐 会 所 楼 下 持 刀 聚 众 斗 殴 , 中张 某 被 砍 某 成 轻 伤 。谢 某 从 刘 某 处 分 得 砍 刀 一 把 , 参 与 其 欲
聚 众 斗 殴 , 是 拿 到 刀 之 后 看 到 对 方 冲过 来 , 害 怕 就将 刀 扔 了并 但 因 逃离现场 , 实施伤害行为 。 未
加者 了, 只是 他 在 犯 罪 中 的 地 位 、 用 是 次 要 的 , 正 是 因 为 这 样 作 也 所 以笔 者 说 谢 某 构 成 的 是 聚 众 斗 殴 罪 的 从犯 。 第 二 种 观 点 是从 犯 罪 的 具 体 状 态 来 评 价 谢 某 的行 为 , 体 是 具 犯 罪 预 备 、 罪 中止 还 是 犯 罪 未 遂 、 罪 即 遂 。结 合 本 案 案 情 , 犯 犯 谢
某 持 械 参 与 了 聚 众 斗 殴 , 聚 众 斗 殴 的 过 程 中确 实 是 自动 中止 了 在 他 自 己本 人 犯 罪 , 是 笔 者 认 为 谢 某 的 行 为 不 能认 定 是 犯 罪 中 止 。 但
在 本 案 当 中 , 告 人 陈 某 、 某 及 刘 某 、 某 纠 集 多 人 参 与 聚 被 张 林 众 斗 殴 , 据 我 国刑 法 二 十 六 条 、 十 七 条 的 规定 , 告 人 陈 某 、 根 九 被 张 某 及 刘 某 、 某 在 共 同犯 罪 中起 主 要 作 用 , 首 要 分 子 无 疑 , 成 林 是 构 聚 众 斗 殴 罪 。 而 对 于 被 告 人 谢 某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罪 以 及 在 犯 罪 中的

打架斗殴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打架斗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街头发生口角,甲认为乙言语侮辱了他,于是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扭打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事后,乙报警,公安机关将甲、乙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在街头发生口角,甲认为乙言语侮辱了他。

2. 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3. 在扭打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4. 乙报警,公安机关将甲、乙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三、法律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乙双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虽然乙的伤情未达到重伤程度,但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甲、乙双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甲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甲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乙承担的法律责任乙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因言语侮辱甲,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对事件的恶化负有责任。

因此,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乙因言语侮辱甲,对事件的恶化负有责任,赔偿甲相应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架斗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是什么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是什么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是什么1、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2、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3、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一、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是什么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二、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2、妨害通讯自由案;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5、交通肇事案;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殴打他人未遂法律后果(3篇)

殴打他人未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殴打他人未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未遂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殴打他人未遂的法律后果。

二、殴打他人未遂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有殴打他人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2. 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

这里的殴打行为包括肢体打击、语言侮辱、使用工具等方式。

3.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即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未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三、殴打他人未遂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殴打他人未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行为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将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殴打他人未遂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未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因琐事发生纠纷,甲对乙进行殴打,乙躲闪及时,甲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未遂。

分析:甲有殴打乙的故意,实施了殴打行为,但由于乙躲闪及时,甲未能得逞。

根据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甲的行为也侵犯了乙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总结殴打他人未遂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未遂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战争罪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战争罪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战争罪是指在国际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实施或参与实施的行为。

战争罪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战争罪的法律后果。

二、战争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定义战争罪的刑事责任是指战争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日内瓦公约》和《罗马规约》等国际法规定,战争罪行为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2. 刑事责任的主体战争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包括武装部队成员、政府官员、政治和军事领导人等;团体包括国家、武装部队、组织等。

3. 刑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战争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范围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虐待、强奸、抢劫、破坏、掠夺、强迫劳动、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等。

(2)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战争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度分为刑事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减轻。

刑事责任追究包括定罪、刑罚、赔偿等;刑事责任追究减轻包括减轻刑罚、赦免等。

4. 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1)国内追究程序:国内追究程序是指战争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国内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追究程序:国际追究程序是指战争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国际刑事法庭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战争罪的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定义战争罪的民事责任是指战争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对受害者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日内瓦公约》和《罗马规约》等国际法规定,战争罪行为人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主体战争罪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相同,包括个人和团体。

3. 民事责任的种类(1)赔偿:战争罪行为人应当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2)恢复原状:战争罪行为人应当对受害者恢复原状,包括恢复被破坏的财产、恢复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等。

4. 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1)国内追究程序:国内追究程序是指战争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国内司法机关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案件调查中止法律依据(3篇)

案件调查中止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中止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暂时停止调查活动。

中止调查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权力,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调查中止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调查中止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该条款确立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为案件调查中止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条款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可以中止调查。

3.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调查中止的条件。

4.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应当中止侦查。

犯罪嫌疑人恢复健康后,应当继续侦查。

”该条款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而中止调查。

5. 其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执行的;(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下面将对该法条进行详细解析,分为三个
方面进行介绍。

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指的是违背公
共安全、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扰乱公共秩序、
聚众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范畴。

根据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这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给
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拘留和取保
候审等。

这些处罚方式的应用将依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
及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决定。

该法条还应当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作为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个条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并不是单独存在的。


进行法律适用时,还必须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
进行,并保证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和合法性。

总而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这些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以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同时,对于具体的处罚方式和程序,还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有效的执行。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98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98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98(总分6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下列行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有( )。

A.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B. 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但是没有造成他人残疾的C. 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人残疾的D.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残疾的2. 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

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

据甲交代,二人还曾在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

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

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甲的行为( )。

A. 构成奸淫幼女罪B. 构成强奸罪C.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D. 构成猥亵儿童罪3. 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聚众斗殴罪只是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负刑事责任B. 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聚众斗殴双方所有人都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对首要分子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 按照刑法规定,以下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 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B. 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C. 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D.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5. 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B. 单纯地恐吓他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C. 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D.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6. 蔡某想做生意,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律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打电话要挟律某用20万元换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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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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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这种性质比较恶劣的案件当中,确实也发生过聚众斗殴当中的其中有一方停止了这种行为,并且有一部分是建立在已经发现将对方打得特别严重的状况下赶紧停止了。

但是自己停止并不代表着被打者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可是聚众斗殴的主要责任人肯定也会考虑到聚众斗殴中止的这个行为,认为自己终止了相关犯罪行为是可以被从轻判决的。

一、聚众斗殴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且能够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有效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轻伤怎么判?
所谓聚众斗殴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因为争霸或者报复等心理动机,肆意破坏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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