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

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

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

第六章附则 (13)

附件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

(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宣传以及业务推广。

(三)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培训及考核评价。

(四)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价格指导及同业授信申报。

(五)负责与国内银行交换 SWIFT 密押以及相关 SWIFT 报文收发等。

(六)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本行年度法人授权书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与分析,负责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等进行标准性审查。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

关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并给予业务办理中需求的法律支持。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会计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监控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定期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归档和清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公司金融部负责本辖区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单据集中处理和技术审查,以及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提交 SWIFT 系统操作申请。

第十二条分支行、总行营业部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作为业务拓展部门,主要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前台操作,按规定处理相关台账及档案资料,客户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客户需求及意见的收集和反馈,接受客户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发起授信申请及信贷流程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基础交易须有真实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下列情况严禁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

(一)无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国内贸易或贸易单据存在欺诈嫌疑。

(三)其他本行认为不宜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办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

(二)国内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

(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

(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十五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仍有权对申请人追索:

(一)单据涉及的贸易不真实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转让的债权所涉信用证遭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本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构成欺诈的情形,包括:

1.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行如在同一国内信用证下为申请人办理了打包贷款

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融资款项必须优先偿还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打包贷款融资。

第十七条本办法仅涉及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具体操作,授信前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参照《XXX银行分支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X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规定,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档案进行合规管理。

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第十九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第二十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本行可以直接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资产,也可以作为委托人,通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操作上述国内信用证应收款、债权或收益权的投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福费廷买入业务的融资期限为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应收款或债权到期日加一定的宽限期计算(原则上为 3 个银行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福费廷买入业务授信额度占用及管理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应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授信额度。

(二)福费廷买入业务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不占用客户授信额

度。

第二十三条利率及费用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 LPR)为定价基准,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在进行客户营销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定价基准上加减点定价。

(二)对于本行承担国内信用证服务包括单据审核等,可根据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务办理流程

(一)协议签署经营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 1)。申请人向经营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2);

2. 《款项让渡函》(见附件 3);

3.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凭证》(见附件 4);

4. 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二)业务审核

经营机构受理申请后,除落实信贷业务调查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确认调查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 着重调查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对于增值税发票需在融资发放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进行查询并打印留档,如有疑问还应由信用证开证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核实真伪。

3. 该福费廷申请所涉国内信用证业务符合本办法规定。

4. 了解并明确开证行资信情况。

5. 融资期限为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宽限期计算(原则上为 3 个银行工作日)。

6. 买断应在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后才能办理。经营机构落实《款项让渡函》及相关报文发出后开证行予以确认回函或回复。

7. 对于在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时已确定办理福费廷的应明确要求开证行在付款到期日将款项划入本行账户,不得划入受益人账户。对于托收凭证确定为受益人账户的,应按照《X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开证行落实变更。

第二十五条融资发放

经营机构放款操作程序参照《XXX银行放款管理办法》执行,福费廷买入业务融资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

经营机构除履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外,在业务存续过程中,应加强对收款情况的监控,于债权到期日前向债务人提示付款。经营机构应于次月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联网或其他方式二次核验并留存核查凭证,避免融资后被注销的情况。对大额增值税发票应每月进行一次联网核查。如发现存在注销发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如存在发票非正常注销或虚假发票等情况,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新增业务,并向总行授信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七条融资归还如期收到开证行付款后,经营机构应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申请人在本行账户。如到期未收到信用证款项,经营机构应立即联系债务人实行催

收。

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第二十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以下简称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远期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当中,包括自营买入后转卖业务和直接转卖业务。直接转卖指本行作为财务顾问或经纪,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以下简称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本行从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卖出机构)无追索权地买入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

第二十九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融资期限必须与包买商确认的期限一致。

第三十条直接转卖业务项下,经营机构应事先通过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其他包买商询价,在其他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后,再向客户报价并进行有效确认。

第三十一条直接转卖给其他包买商的转卖业务,无需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在直接转卖业务下,本行作为财务顾问或经纪收取一定的费用,如信用证业务咨询服务费等,在包买商报价的基础上加点

收取。

第三十三条直接转卖业务办理流程

(一)合同及协议签署

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应事先与经营机构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 1)。实际操作中,如需与包买商签署协议,与其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可根据业务操作模式区别确定,经过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后即可使用。

(二)询价

在具体办理业务时,逐笔提交申请。经营机构收到申请人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的询价申请后,由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包买商询价并确定条件最优的包买商。经营机构在包买商报价基础上加点后向申请人报价。申请人同意本行报价并做出书面确认。

(三)业务申请

申请人提交全套国内信用证项下单证,通过本行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在本行得到债务人有效的付款承诺后,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附件 2)。

2. 《款项让渡函》(附件 3)。

3.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附件 5)。

4. 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四)业务审核

经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参照福费廷买入业务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并填写《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附件6),并经有权人审批。

(五)提供背景资料

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按照要求向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提供福费廷转卖业务清单和相关材料,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1. 申请人提交的《款项让渡函》副本;

2. 承诺付款电文的复印件;

3. 国内信用证及修改(如有)复印件;

4. 发票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5. 寄单通知书;

6. 包买商要求的其他单据。

(六)转卖确认

本行通知包买商以有效通讯方式向本行发送正式的买入确认,经营机构收到包买商正式确认后,按照包买商的要求分别向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发送款项让渡电文和向开证行发送转让通知函。拟定报文内容并由有权人签字确认后,参照《X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报文发送。

(七)款项处理

1. 包买商按买入确认函电中规定的时限将款项汇入本行指定账户;

2. 经营机构在收到包买商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款项后,根据《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附件 6)进行会计处理。扣除本行点差、相关费用及同一来证项下前段融资本息(如有)后,将净额划入申请人账户。

3. 包买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款项汇入,经营机构应立即向包买

商查询;

4. 在办理入账的同时,经营机构应填写《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附件 7)交付申请人;

5. 在国内信用证承诺付款到期日,债务人应将国内信用证款项直接支付包买商;若债务人将国内信用证款项汇至本行,应避免重复入账,本行应在收到款项后当日汇往包买商账户。

第三十四条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由买入持有行通过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同业询价,并获得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三十五条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持有期间须进行开证行 /保兑行额度占用,以无追索权方式转卖后释放授信额度。

第三十六条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办理流程

(一)业务初审及资料传递

总行贸易金融部参照第二十三条(二)的规定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办理后,按要求将信用证、承兑电等相关单据发送至包买商。

(二)办理内部审批

总行贸易金融部完成内部审批,并与同业签署福费廷交易相关协议;对于超权限业务,需逐级上报审批。

(三)业务处理

总行贸易金融部根据包买商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加押报文将债权转让至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机构。

总行贸易金融部收到买入机构的款项后,按规定联系完成清偿客户在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相应账务处理,同时相应释放债务人金融机构额度。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其余操作可参照直接转卖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授后管理

(一)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机构同意,业务经办机构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二)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如转卖协议规定由本行进行索偿,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偿付行索偿。

(三)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业务经办机构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收到付款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机构,以免承担迟付利息。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由买入机构或债务人承担。业务经办机构可根据买入机构指示,协助催款,相关费用由买入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纳入总行统一管理,由总行贸易金融部实施操作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流程

(一)卖出机构向本行询价;

(二)回复卖出机构价格;

(三)要求卖出机构提供以下单据:

1. 贸易单据(如发票、提单/运输单据等);

2. 信用证、相关修改书正本(如有);

3. 承兑电文;

4. 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资料审核及内部审批对外签订协议及接受正式报文。

(五)账务处理并划拨款项

(六)回款监控及管理

(七)款项收取及额度归还或执行逾期催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XXX银发〔2016〕2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

2.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3. 款项让渡函

4. 福费廷业务凭证

5.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

6.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

7.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 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 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 第六章附则 (13) 附件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 (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宣传以及业务推广。 (三)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培训及考核评价。 (四)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价格指导及同业授信申报。 (五)负责与国内银行交换 SWIFT 密押以及相关 SWIFT 报文收发等。 (六)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本行年度法人授权书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与分析,负责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等进行标准性审查。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 1,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1)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2)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2,特征 1)福费廷业务中的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通常涉及三方,分别为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如信用证涉及保兑行且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的,则信用证保兑行也应作为福费廷转卖业务中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的一方。 2)上述各方中,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是指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指的是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处或从二级市场中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 二,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与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开证行/保兑行的权利和义务 1,在福费廷业务中,无论是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还是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均是基于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或开证行发出付款承诺后,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后,也应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债权是否被转卖,债权人如何变更,开证行/保兑行都应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 2,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从受益人处买入债权后即成为新的债权人,再将债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时,应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开证行/保兑行。开证行/保兑行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付款指示(如有)在到期曰支付款项。 3,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后,再按双方约定形式(如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等)确定单笔福费廷业务的价格,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买入福费廷资产,承担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如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到期未能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未足额付款且差额部分非开证行/保兑行银行费用),除非发生福费廷协议约定的追索事件,否则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对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无追索权。 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将买入的未到期债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时,应按照与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1)在办理福费廷转卖交易前,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作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银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应按照内部风险管控的要求进行必要的KYC和KYB(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查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核查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有效性,确保拥有的未到期债权真实有效并且可自由转让; 为满足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审核基础交易的需要,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还需向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提供经其核实的必要单据,协助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进行交易审查;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防范福费廷业务的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信誉,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下面两种买断融资行为: (一)我行从货物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卖方在货物买卖业务中合法取得的由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由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 (二)我行从其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项下其善意取得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 第三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操作的方式。 第二章业务范围、类型和办理的条件 第五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买断范围包括: (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兑行已有效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 (二)非信用证项下经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签章的本票或汇票。 第六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 (一)我行直接买断。分为如下两类: 1.我行直接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 2.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 (二)我行间接买断。即我行向其他银行询价,在该银行报价基础上加一定的差价后再向货物卖方报价,最终由该银行买断货物卖方的远期票据/债权,我行不提前给付资金。 (三)我行已买断票据/债权的转卖。即我行将手中持有的已买断票据/债权再转卖给其它银行。

第七条我行直接买断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 1.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1(或标准普尔A-)。 2.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誉良好,与我行无纠纷记录,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2(或标准普尔A-2)。 3.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下发符合上述1、2款标准的银行名录。各业务机构必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最新公布的福费廷直接买断业务代理行名单范围内操作,超出该名录的必须先报总行国际部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 4.开证行/保兑行为境内银行的,应按我行境内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方式进行管控。 5.有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 6.货物卖方将远期360天(含)以内的全套单/票据交我行。 7.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 1.应符合本条(一)的条件。 2.仅买入信用证项下其他银行的转卖业务。 第八条我行间接买断或我行已买断票据的转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卖给总行国际业务部公布的福费廷业务合作代理行名单中的银行,或与我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的银行同业,或经总行认可的福费廷中介公司; (二)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 (三)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直接买断、间接买断及转卖业务可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相关合同文本及操作流程参照《中信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 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业务价格、利息计算和费用 第十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价格包含利率和手续费率。 第十三条业务价格的确定。申请行与我行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 (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 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接受申请 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 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 (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 (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 (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第八条款项让渡 我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转让通知函”(按照协议方提供的格式)以加押电文或有权人签字的方式发送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付款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直接解付给购买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同时以加押电文或有权人签字的方式将《款项让渡函》(按照协议方提供的格式)发送给协议方。 如信用证开证行与指定议付行同为我行,则对于我行作为开证行身份默认在各方就该笔福费廷转让达成一致之日,即已知晓证款已转让至协议方,到期应将信用证项下款项直接支付给协议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我行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之间的协议要求,向协议方提交包买协议中所列文本要求的包买票据: (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复印件; (二)开证行加押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复印件;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 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 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 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 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 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 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二十九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交易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交易 --- 介绍 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付款保障机制,它确保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和支付的安全性。而福费廷交易是一种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的方式。本文将介绍国内信用证和福费廷交易的基本概念、运作流程以及优缺点。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在国内贸易中使用的一种付款保障机制。它由买方的银行以买方的名义开立,承诺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合格的文件后,支付指定的金额给卖方。国内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买方按时支付货款,并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国内信用证的流程如下:

1. 买方与卖方达成交易协议,其中包括支付方式和条款。 2. 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关的销售确认和发货通知。 3. 买方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并支付授权费用。 4. 买方的银行将信用证发送给卖方的银行。 5. 卖方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发货。 6. 卖方使用合格的文件向卖方的银行索取款项。 7. 卖方的银行确认文件的合格性,并向卖方支付货款。 国内信用证的优点包括: - 保证了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降低了买方的风险,因为付款是在合格文件的基础上进行。- 增强了卖方的信誉和可靠性,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 然而,国内信用证也存在一些缺点: - 买方需要支付额外的授权费用。 - 可能存在操作复杂性和延迟付款的风险。 - 对买方和卖方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交易的限制。

福费廷交易 福费廷交易是一种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方式。它通过将未来的现金流转化为即时现金,提高了企业的流动性 和资金周转能力。福费廷交易一般由福费廷交易商或银行提供服务,包括资金运作和风险管理。 福费廷交易的流程如下: 1. 卖方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福费廷交易商或银行。 2. 福费廷交易商或银行支付给卖方一定的资金,一般为应收账 款的一定比例。 3. 福费廷交易商或银行负责向买方追收应收账款的全额。 4. 福费廷交易商或银行承担买方违约风险。 福费廷交易的优点包括: - 提供了即时现金,改善了企业的流动性。 - 减少了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和风险。 - 提供了灵活的资金筹集方式。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手续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手续 概述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手续是指在国内贸易中,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信用证和福费廷来完成支付和货物交付的一项重要贸易手续。本文档将介绍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手续的定义、流程和注意事项。 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由买方向银行发出的一种支付保函,确保卖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及时收到货款。买方向银行开具信用证,并通过银行向卖方通知信用证的内容和条款。 福费廷是指卖方将其未来应收账款(即货款)转让给福费廷机构,以便能够提前获得现金流而无需等待买方付款。 流程 1. 买方与卖方达成贸易合同,约定相关条款和条件。 2. 买方委托银行开具信用证并向卖方发出通知。 3. 银行向卖方提供信用证的副本及相关文件,并规定付款条件和交单要求。

4. 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履行合同,准备相应文件。 5. 卖方将所得货款转让给福费廷机构,获得现金流。 6. 卖方向银行提交相应的文件,以领取信用证支付的货款。 7. 银行审核文件并确认合规后,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注意事项 1. 买卖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应认真审慎地对合同内容进行商议和协商,明确支付和交付的条件,以避免后续纠纷。 2. 买方应保证信用证的开具和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准确无误,并尽快与卖方沟通确认。 3.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需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到货款。 4. 卖方选择福费廷机构时,应仔细评估各家机构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并了解相关费用和手续流程。 5. 在办理信用证和福费廷手续时,卖方及时了解银行和福费廷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操作符合相关规范。 总结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手续是对国内贸易中的支付和货物交付进行保障的重要手段。买方通过信用证来确保支付的安全,而卖方则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介绍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 1.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商品,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保证出口商 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相应款项。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将 信用证开给出口商。 3.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获得融资或进行资金结算。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可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 并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 4.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将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5.若出口商选择进行资金结算,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进口 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方法 1.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购销合同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议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进口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所选择的银行申请开立信 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申请书和合同副本。 3.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开证申请。若接受,银行将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确认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银行是否可信和可行。若满足条件,出口商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融资或资金结算。 5.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融资申请和背书文件。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6.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7.若选择资金结算,出口商将信用证交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结算申请。银行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手续费。 8.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将信用证结算文件交给进口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和资金结算工具,为出口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资金支付方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力。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证的审查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2002.11.06 •【文号】建总发[2002]152号 •【施行日期】2002.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 通知 (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七、为加强票据转卖业务的风险管理,在福费廷业务开办之初,凡涉及票据转卖业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报价集中处理。 八、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各分行可提供相关的信息。 九、由于客户要求出具承诺函的业务较少,且我行因此而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在《办法》中取消了承诺函的相关规定。如客户有此需求,分行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十、为保障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收益,同时也为降低福费廷业务风险,若客户申请的融资期限低于20天,则其利率及费率按照20天计算。 十一、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由会计部另行发文规定。 十二、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利率及费率,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5 **农村商业银行流程操作手册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部门: 总行公司银行部 版次号:A/0 密级:** 生效日期:

目录 0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1ﻩ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2ﻩ定义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基本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办理原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办理对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3金额、期限、利率............................................................................................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ﻩ支付客户票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到期收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6ﻩ其他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ﻩ职责与权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级支行客户经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2ﻩ经办支行外汇结算岗............................................................................................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收单支行外汇结算岗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5ﻩ一级支行信贷主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总行公司银行部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ﻩ总行风险管理部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8总行国际业务部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9ﻩ总行国际业务操作中心结算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交易策略与技巧,监管及合规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交易策略与技巧,监管及合 规 信用证福费廷交易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结合了 信用证和福费廷两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一种安全、高效的贸易融资工具。在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交易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下将从交易策略与技巧、监管及合规方面进行阐述。 一、交易策略与技巧 1.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在进行信用证福费廷交易时,企业应选 择信誉良好、具备足够资金实力的合作方,以降低交易风险。 2.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应积极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并按 时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建立起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获得银行融资的 机会。 3.灵活运用信用证条款:在签订信用证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灵活运用各项条款,如延期付款、部分付款等,以满足自身的运营 需求。

4.选择适合的福费廷方式:福费廷交易有多种方式,如保兑福费廷、非保兑福费廷等,企业应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交易对手的信用状 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5.定期了解市场动态:企业应及时了解外汇市场的行情和变化, 同时关注各项贸易政策的调整,以合理制定交易策略,降低汇率风险。 二、监管及合规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信用证福费廷交易时,应遵守 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2.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在签订信用证福费廷交易合同时,应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注意支付安全:信用证福费廷交易涉及资金支付,企业应确保 支付环节的安全,如使用安全的支付通道和加强内部财务控制等。 4.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交易对手 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并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降 低交易风险。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协发〔2019〕156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 附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

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CDCS或CITF等贸易金融类证书。 第六条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实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二级市场买入行对受让债权文件和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单证审核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以按照本行贸易金融单证处理模式集中处理或分级处理,业务涉及的信用证、往来SWIFT电文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及纸质单据不应互相冲突。 第八条一级市场买入行对业务单据进行表面审核,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包括对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性的审核。在二级市场交易时,转卖银行应根据受让行的要求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必要单据,做到单据传递的完整、准确、及时,不存在伪造、变造情形,二级市场买入行可依据转卖银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一级市场买入行买断并持有的未到期债权真实有效、不可抗辩并且可自由转让,二级市场福费廷债权转让均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SWIFT电文或其他合作双方认可的渠道进行债权让渡,确保债权和风险的真实转移。 第十条福费廷会计核算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的相关要求,买入行按照信贷类贸易融资表内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余额纳入信贷类广义信贷资产考核口径。 第十一条银行开展一级及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以实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收取手续费,应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就利息开具发票的,由一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审批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审批 一、背景介绍 随着国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信用证和福费廷成为国内外贸易中广泛应用的付款方式。国内信用证和福费廷的审批过程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的审批进行介绍和探讨。 二、国内信用证审批 1. 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国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合作银行开立、确认并提供担保的一种支付工具。它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保证了合同履约的安全性。 2. 审批程序 国内信用证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申请:买卖双方向合作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书,包括交易情况、交货日期、货款结算方式等信息。申请:买卖双方向合作银行 提交信用证申请书,包括交易情况、交货日期、货款结算方式等信息。 - 审核:合作银行审核申请材料,确认交易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审核:合作银行审核申请材料,确认交易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 开证:开证行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开立信用证,并通知申 请人和受益人。开证:开证行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开立信用证, 并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 - 通知:开证行通知受益人关于信用证的开立和内容,以及相 关资料的提交要求。通知:开证行通知受益人关于信用证的开立和 内容,以及相关资料的提交要求。 - 履约:买卖双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履约,完成交易。履约:买卖双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履约,完成交易。 3. 重要性

国内信用证的审批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贸易信任度具有重 要意义。审批过程中,合作银行对交易双方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交易安全的保障。 三、福费廷审批 1. 定义 福费廷(Forfaiting)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工具,指的是出口商 将其出售给福费廷行的出口账款的权利,以获取提前支付货款。 2. 审批程序 福费廷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申请:出口商向福费廷行提交福费廷申请书,包括出口账款 的基本信息、金额等。申请:出口商向福费廷行提交福费廷申请书,包括出口账款的基本信息、金额等。

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对策 福费廷业务在西方已有5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还有很大的空白区。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我国大力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对策,如积极开展营销活动,加强人才培训,选择合适的福费廷买断方式,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等。 标签:商业银行福费廷应收帐款对策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业务量逐年增加,国际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商选择赊销方式是现实需求。但赊销方式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风险和资金压力。而福费廷业务(Forfeiting)是指包买商(商业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购买经进口商所在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这正是在赊销方式下给出口商融资的一种有效方式。 此外,在当前外资银行抢夺优质客户的背景下,如何引进和开发新的结算产品,扩大服务领域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课题。福费廷这种融资业务在西方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在中国还有很大的空白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福费廷业务加以研究。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所存在的问题 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对外宣传力度不足 在当前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来讲,是一种值得大力推荐的融资方式和防范风险手段。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该业务的时间不长,业务量较少,营销工作不到位。出口企业对福费廷业务了解甚少,没有充分认识福费廷的价值。 2.缺乏专业人才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金融业务,它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且跨越国家和地区,所以要求从事该业务的人员既精通外语、银行业务,又熟知国际商业法律、法规和惯例。而我国金融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熟悉该业务的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3.商业银行信息调研能力较弱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设立专业的市场调研部门,对其他国家和地

福费廷业务总协议

福费廷总协议 ,地址:与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92号增1号华侨大厦五层(以下则根据交易地位互称为“卖出银行”和“买入银行”),经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福费廷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其条款及条件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福费廷交易。 1. 福费廷交易 1.1 在该总协议下,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在本协议中称为“债务人”。 1.2 双方进行单笔福费廷交易时需签署福费廷报价函(见本协议之附件1)。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于每一份报价函,每一份报价函和总协议应视同一个整体予以理解和解释。如果总协议与报价函条款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报价函的规定为准,除非双方书面明示同意以总协议为准。 2. 福费廷交易流程 2.1 对于总协议下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买入银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2 如买入银行同意买入某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买入银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买入银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2.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买入银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后2个工作日(定义参见下文)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买入银行的付款条件为: (1) 买入银行已收到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有关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 (2) 报价函及总协议下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已履行; (3) 卖出银行将相关债权下的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入银行; (4) 卖出银行已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3.福费廷交易条件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