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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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晋高工组(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高工组(2018)47号各高等学校党委: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要认真研究,确定申报意向。

“双创”工作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及其院(系)党组织、基层党支部开展,校、院(系)党组织一般应至少成立5年,基层党支部一般应至少成立3年。

高校党委要专题研究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对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教党〔2018〕25号)和《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附件1-3)要求,确定本级党组织及所属院(系)党组织、基层党支部申报意向。

二要把握标准,择优遴选推荐。

严格对照培育创建“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的条件要求,择优申报教育部“双创”项目。

省级“双创”项目申报条件同教育部规定的条件一致。

每所本科院校“党建示范高校”项目限报1个,“党建标杆院系”项目限报2个,“党建样板支部”项目限报3个;每所高职高专院校和独立学院“党建示范高校”项目限报1个,“党建标杆院系”项目限报1个,“党建样板支部”项目限报2个。

研究生党支部不在本次“党建样板支部”项目申报之列。

省高校工委将从各高校推荐对象中遴选推荐2所“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4个“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和22个“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

同时,遴选10个左右“全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50个左右“全省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和100个左右“全省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政策支持。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持续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持续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持续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晋教政函〔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持续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活动的通知晋教政函〔2023〕35号各市教育局:现将《教育部人民日报社全国少工委关于中小学校持续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活动的通知》(教基函〔2023〕4号)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各学校要将主题活动作为中小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作为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抓手,积极会同人民日报社分社、各市少工委等单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设计实施,持续推动开展,确保活动覆盖到每一所中小学校,落实到每一名学生,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丰富活动形式。

各市各学校要将主题活动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和校园文化,结合中小学生特点和认知规律,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少先队活动课、专题演讲、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活动,引导广大学生感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树立“强国有我”的远大志向。

同时,注重发挥家校协同作用,引导家长积极参与,帮助学生开展好学习。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市各学校要用好“学习二十大拥抱新时代”、“习爷爷的时政活动”、“跟着习爷爷学用典”、“跟着习爷爷学党史”、“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等专栏,积极组织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阅读活动,鼓励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与“我们的新时代”主题展示活动。

各市各学校要加强活动规范管理,杜绝形式主义,要始终坚持公益属性,活动不得夹带商业活动和商业广告。

各市各学校典型经验做法以及主题短视频配音、旁白、文章朗读等好的主题展示作品可及时报送至教育部或人民日报社指定邮箱(***********.cn;****************)。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晋教职成〔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14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各高职院校:高职扩招是党中央、国务院抓“六稳”、促“六保”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的要求,持续推进《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2019年教育部等六部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圆满完成我省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招生考试1. 扩大生源范围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特别是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村两委干部、在岗乡村医生、学前教育教师、基层农技人员及企业在职员工等有社会实践经历群体。

非山西户籍在晋务工人员报考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仅适用于2021年高职扩招)。

在岗乡村医生是指符合《关于实施全省在岗乡村医生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提升教育项目的通知》招生对象要求的村级卫生室岗位工作的人员,报考时须填写《山西省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提升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在县(区)级卫体局进行身份认定。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晋价费字[2003]246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246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招办: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完善监督措施,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工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重大措施,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均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公示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

五、公示栏的主要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7施行日期2015.07.27文号晋政办发〔2015〕74号主题类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促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培养大批我省转型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应用相结合。

ftceducn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总结报

ftceducn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总结报

更新高职教育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建全国一流高等财经职业院校——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总结报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目录第一部分一、二、(一)(二)(三)(四)(五)三、第二部分一、(一)(二)(三)二、(一)(二)(三)一、(一)(二)二、(一)(二)(三)(四)(五)(六)三、(一)(二)(三)第四部分一(一)(二)(三)二、(一)(二)(三)(四)一、二、三、四、第六部分一、二、三、第七部分一、二、三、更新高职教育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建全国一流高等财经职业院校——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总结报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28所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对照“两部”有关精神,对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总结自评,现将总结自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28所立项建设院校之一。

三年来,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高度重视山西财专的示范校建设工作,多次召开示范校建设专题研讨和协调会,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并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了全方位的监控与管理。

学校及时启动和实施了各项建设任务,建设工作组织严谨,建设过程井然有序,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基本符合要求。

目前已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截至2009年6月30日,学校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如下:二、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一)地方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工作1.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共同成立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

省教育厅副厅长王李金和省财政厅副厅长石常明(后因工作调整为总会计师武涛)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李换珍、副处长师东海,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祝晋英、副处长马前昱担任领导组成员。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我厅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晋教高[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深化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我厅决定在高等职业院校中组织教学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思路根据《意见》精神,针对近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探索、新经验、新问题,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确定一批具有代表性、实践性、创新性、实用性的项目开展研究与实践;同时,对2003年立项的《山西省高职高专教育省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中具有推动和辐射作用且已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进行规范与整合,对已获奖的项目进行推广应用。

二、立项范围根据《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厅《实施意见》中提出的重点工作,建议各校着重从以下若干方面选择研究方向,并确定各自的具体课题:1、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布局及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政策研究;2、紧密结合行业或地区的要求建设特色专业群的研究与实践;3、工学结合的精品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4、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5、校企合作开发课程的研究与实践;6、工学结合精品课程建设的研究与实践;7、校企合作开发优质教材的研究与实践;8、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9、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虚拟实验实训体系的研究与实践;10、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的研究与实践;11、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研究与实践;12、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13、高职院校开展社会培训与科技研发的研究与实践;14、培养规格与职业资格标准融通的研究与实践;15、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的研究与实践;16、学生就业、创业与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与实践;17、师范专科教育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研究与实践;18、高职教育的比较研究;19、院校学院文化建设的研究与实践;20、特色凝炼的研究与实践。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1.16施行日期2006.01.16文号主题类别教育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各高等学校:为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校园安定和谐,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将学生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并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贯穿于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每年新生入学时和新学期开学初,要进行集中教育;在节假日前要进行重点教育;在各种教学科研活动,特别是学生实训实践活动中要进行专项教育;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要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教育。

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学生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二、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安全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各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教高函[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教育部、财政部确定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100所高等职业院校(名单见附件1)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院校),从2010年开始分三批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每批项目建设期均为3年。

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院校举办方,按照《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求,引导建设院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有关地方政府要履行申报承诺,将建设院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切实支持建设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院校由政府、行业、企业多方共建,合作解决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基础建设、政策措施等问题,建立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吸引企业参与办学的优惠政策,建立顶岗实习制度,优化建设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环境;提前建设院校的招生录取批次,指导开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试点;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二、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和建设院校举办方,要明确职责,加大对建设院校的投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建设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保证企业兼职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耗材及设备损耗、学生生产实习保险、院校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企业教学管理等促进校企合作开支的需要。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晋教职函〔2018〕35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晋教职函〔2018〕35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晋教职函〔2018〕35号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各省属中职学校:《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推进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的通知》(晋教职〔2017〕15号)下发后,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和省直普通中专学校均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了各自办学条件达标的规划(见附件)。

为执行好达标规划,确保全省职业院校到2020年办学条件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标准《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教育部的职业院校设置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标准。

此《标准》既是职业院校办学标准,也是省教育督导部门的验收标准,各职业院校及其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严格执行验收规划办学条件达标规划,是根据各市、各职业院校提出达标时间确定的,各市、各职业院校须按此规划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各整改项目如期达标并通过验收。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按此规划确定各年度验收时间,一般为当年年底前。

2017年度达标验收与2018年达标验收一并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列入全省优质高职建设项目和省级示范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的学校全部办学指标务必在2019年前完成达标验收,否则中止优质高职建设项目和省级示范中职学校项目执行,收回已下达资金。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06•【字号】晋价费字[2002]256号•【施行日期】200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6号2002年9月6日)各高等学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的利益,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电[2002]66号)《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等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1、研究生学费标准(1)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国家任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得收费。

(2)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以及省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外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确定后,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3)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制两年)学费,每生每年最高3000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4)已获得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并且外语和综合课经考试合格后,中请硕士学位的论文指导、答辩收费,每生最高2500元。

2、双学位和重修费在校学生攻读第二学位学费按学分收取,但不得超过第二学位专业收学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可按该门课教学成本收费,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教职成厅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遴选管理办法》),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数量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首轮立项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重点布局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

二、申报条件申报学校须同时满足《遴选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要求,每所学校申报2个专业群,每个专业群一般包含3—5个专业。

相关条件和数据来源以国家有关部门发文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为主要依据。

三、工作流程(一)学校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自愿申报,按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推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学校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财政部(简称两部)。

(三)遴选确定。

两部委托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开展项目遴选推荐,对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布结果。

四、有关要求(一)申报学校须于2019年4月29日至5月 15日登录教育部官网职成司主页(/s78/A07/)“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专栏“双高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申报书》(简称《申报书》,见附件),并上传建设方案及佐证材料电子版。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晋教职成〔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5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决定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改革创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为山西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需要,对接我省传统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六新”突破,按照科教强省、人才强省的新要求,重点建设10个左右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突出、社会服务能力强的省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引领我省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列入计划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的办学水平、服务能力、社会声誉显著提升,为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职业教育成为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建设原则——坚持产教融合。

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精准对接区域人才需求,提升高职学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推动高职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提升产业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启动实施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遴选100所高职院校进行重点建设。

4年来,示范建设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的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扩大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数量,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在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推进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晋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20〕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为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职业教育服务我省转型发展、振兴崛起的能力,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一)实施职业教育铸魂育人计划。

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职业教育铸魂育人“三个一”工程,建设100个省级思政教育工作室,打造1000个特色文化育人品牌,建设10000门思政微课。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打造一批职业教育思政工作品牌,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二、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二)实施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

遴选建设60所基础能力强、校企合作深入、办学质量高的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持续支持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提升办学实力,做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第一方阵。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市县人民政府)(三)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保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

支持各市统筹推进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源整合,举办市级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06•【字号】晋价费字[2002]250号•【施行日期】200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2002年9月6日)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寓成本和学生家长承受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高校公寓收费标准规范如下:一、公寓管理费标准学生公寓管理费按照公寓楼投资情况、投入使用的时间,生均室内使用面积、内部设施条件等分类收费的原则制定(学生公寓类别等级标准附后)。

公寓营理费(不含床上用品等一次性物品费,此费另文下达)标准分为甲、乙两类:2000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用自筹经费建成的学生公寓为甲类公寓。

公寓管理费标准:甲类一级每生每年1200元、甲类二级每生每年1000元,甲类二级每生每年800元、甲类四级每生每年600元。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学生公寓为乙类公寓,管理费标准:乙类一级每生每年1000元、乙类二级每生每年800元、乙类三级每生每年600元、乙类四级每生每年400元。

学校要严格按照公寓类别标准进行收费,学生住宿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安排住宿。

中等专业学校公寓管理费可按相应乙类公寓等级标准的二、三、四级标准执行。

二、大中专院校公寓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晋教师函〔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1〕57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进教师培训提质增效和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和校园长队伍情况制定了2021年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培训项目(下称“国培计划”)规划(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本年度“国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安排,今年起,我省组织实施“国培计划”中西部骨干项目,设置农村骨干教师能力提升培训、重点区域领域帮扶培训、市县教师培训团队研修、农村校园长领导力培训等项目,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校园长和培训者深度培训。

2021年,我省共确定23个县(市、区)为“国培计划”项目区县,通过支持项目区县开展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送教下乡等培训项目,整体提升项目区县乡村教师校长能力,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今年,我省继续使用“国培计划”专项经费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在各市遴选确定的34个县(市、区)设置学校管理团队信息化领导力提升培训、学科骨干教师信息化教学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团队信息技术应用指导能力提升培训等项目,支持项目区县与承训单位联合对县域内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整校推进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完成教师每人不少于50学时(其中实践应用不少于25学时)的培训。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晋教职成函〔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职成函〔202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山西开放大学,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教材建设是高等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继续教育教学的基础工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筹管理,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按照国家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凡选必审,有关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选用教材具备正确的思想和观点,保证教材基本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服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提质强基。

二、完善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纳入本校教材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高等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使用、管理相关方案,在教材的选用方面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规范教材征订、使用、评价各个环节,确保使用教材质量。

同时,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坚持选用教材符合教学计划、课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要坚持优选原则,选用把握本学科、本课程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材,传授最前沿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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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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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晋教职〔2018〕17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建设的通知》(晋教职〔2018〕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遴选办法>和<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建设项目遴选办法>的通知》(晋教职〔2018〕5号)精神,在院校申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遴选工作。

经过形式审查、专家初审、会议答辩、联合审议、名单公示等环节,确定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20所学校为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山西省财贸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学校为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统筹设计。

建设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是我省
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我省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院校要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专业建设为重点,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
产教融合紧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契合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办学水平领先的优质高职院校,打造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优质品牌,有效提升全省高职院校整体办学实力、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吸引力。

二、认真编制建设方案及任务书。

各院校要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院校内部治理水平,完善产教融合机制,打造品牌专业集群,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国际合作水平,推进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设内容,在本校《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见附件3)。

建设目标、内容、预期成果和投入等不得低于原规划方案和《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申报书》中明确的标准。

要认真填报《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任务书》(附件4),进一步明确预期目标、重点任务、建设进度和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有效落实。

各项目院校要在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邀请、组织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对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三、保障经费投入。

凡列入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的公办高职院校,省财政各支持1000万元建设资金,在建设期内按照30%、40%、30%的比例分3年下达。

有关院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明确职责,认真履行申报书中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承诺,加大对项目建设院校的资金支持,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共同推进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各院校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他院校可采取自筹资金的办法,落实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四、强化过程管理。

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项目2018年全面启动建设,建设期为3年。

建设期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通过年度绩效考核、中期检查等程序,对立项建设院校实行动态管理,各项目建设院校要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要报送项目建设工作年度绩效报告;建设期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山西省优质高职院校”称号,并予以挂牌;对年度绩效考核、中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学校,终止立项,省财政支持过的院校,收回其财政支持资金,以确保优质校建设成效。

《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和《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任务书》请于6月30日前一式5份报省教育厅,同时发电子版至邮箱****************,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后予以实施。

联系人:赵敏,电话:************。

附件:
1、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名单
2、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名单
3、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
4、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任务书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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