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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2•【字号】鲁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城乡绿色发展空间载体(一)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绿色发展。

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构建“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绿色发展目标和政策。

强化“三区三线”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连通性和完整性。

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两新一重”设施合理布局,建立城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与城市人口流动挂钩机制。

发挥济南、青岛两市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分别覆盖2000万人口的“1小时交通圈”。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问题。

支持青岛市开展国家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1•【字号】鲁政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5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繁重。

各级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措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各级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等措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0•【字号】鲁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2月20日鲁发[2004]1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胡锦涛总书记来山东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解决好“三农”问题,推动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种粮农民增收。

1.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继续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擅自设立和盲目扩大开发区的现象。

严禁利用耕地植林造林挖塘养鱼,认真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项目,切实搞好优质专用小麦和专用玉米基地建设。

实施沃土工程,继续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大土地开发治理,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从2004年开始,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20%以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适当补贴,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办组织实施。

2.实行对粮农直接补贴制度。

从2004年起,普遍实行国家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004年和2005年分别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40%和50%,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财政、农业和粮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支持粮食转化和加工。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通过发展畜牧业带动粮食转化增值。

鼓励和支持畜牧龙头企业、饲料和粮油加工企业向粮食主产区转移,促进粮油就地加工增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28•【字号】鲁政办发[1993]43号•【施行日期】199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鲁政办发〔1993〕43号1993年6月28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省级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核。

现将第一批取消的26份涉农负担文件以及8份修改后再执行的文件目录随文发下。

这是省委、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各市地、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类文件、项目清理结果,还将在七月十日前陆续公布。

取消省直机关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目录1.鲁土法字〔1990〕第19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的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鲁政发〔1985〕12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3.鲁政发〔1992〕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中在农村收取的部分4.鲁公发〔1992〕28号山东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船舶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5.鲁政发〔1983〕9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6.鲁建乡发〔1989〕8号《关于转发国家二部一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7.〔90〕鲁农机计字第63号山东省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1992〕鲁价涉字第368号《关于对火化证收费标准的批复》9.〔1992〕鲁价涉字第36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0.〔1992〕鲁价涉字第36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收取林政管理费的部分11.鲁政发〔1991〕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对果品及对以果品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征收育林费的部分12.鲁财农字〔1990〕第28号山东省财政厅、绿化委员会、林业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3.鲁政发〔1987〕110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4.鲁政办发〔199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派出所用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5.鲁文群〔1992〕19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全国进行文化馆、文化站达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6.鲁政发〔1990〕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通知》中在农村收取费用的部分17.鲁建乡发〔1991〕2号《关于印发全省村镇建设“十、百、千”活动计划的通知》18.鲁计育科字〔92〕13号《关于92年度全省县级服务站达标检查的通知》19.鲁计育科字〔91〕13号《关于对县级服务站达标检查的通知》20.鲁计育协字〔91〕12号山东省计生委、计生协会《关于在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达标活动的通知》21.〔1991〕鲁计育科字1号《关于开展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达标创优活动的通知》22.〔88〕鲁农果茶字第10号《关于开展省级苹果、梨成龄园省级样板园评比意见》23.〔91〕鲁农机办字第10号山东省农机局、人事局《印发〈山东省“铁牛杯”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24.〔89〕鲁农机基业字第1号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达标升级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5.〔91〕鲁农机基业字第32号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石油供应服务站达标升级标准(试行)〉的通知》26.〔92〕鲁水农字第8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作“鲁水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修改后再执行的文件目录1.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关于集市贸易管理费部分2.〔1993〕鲁价涉字第42号《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门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3.鲁渔管字〔1989〕第5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4.〔87〕鲁农机监字第7号《关于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的通知》5.〔1992〕鲁价涉字第227号《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婚姻登记、婚姻证书、离婚证书收取费用的部分6.鲁民民〔1992〕181号《关于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寄存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对农业户口收费的部分7.鲁民民〔1992〕67号《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出租殡仪服务车收费的批复〉的通知》8.鲁政民〔1992〕5号《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殡仪馆火化场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中对农民化尸费收取的部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6]6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水利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
20 1 6
年9 月 30 日
江 苏 省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和 安 置 补偿 意 见
省 水利 厅 省 发展 改 革委
省 国 土资源厅
为进

步 做 好 我 省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征 区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具 体
、 (





省 水 利 厅 省 发 展改革 委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江 苏 省 大 中 型水 利 工 程 建 设项 目 征 地 拆 迁和
、 、
安 置 补偿 意 见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 真 贯彻 执行
,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行 根 据 《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征 地 补成 果 和 移 民 安 置 方案 签 署 确认 意 见

偿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47

号令

) 、
二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项

、 、

应根据 国

省 政 府 关 于 调整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苏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合 理

补 偿 未 利 用 地不 予 补 偿
; ,

使用 国 有 养殖水
域 按 《 省 政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国 有 渔 业 水域 占 用 补 偿 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鲁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水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一)做好水库除险加固。

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2021年以后,严格落实当年到期、当年完成鉴定,实现水库安全鉴定常态化。

2021年年底前,完成402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其余小型病险水库2022年汛前全部完成除险加固任务;以后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按照“当年鉴定、翌年加固”的原则实施除险加固。

2025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存量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大中型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

(二)建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落实水库管护主体、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2021年年底前完成60%工作任务,2022年年底前全面推开。

“十四五”期间,在完善大中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的基础上,加快899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1284座小型水库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建立全省水库数字化信息平台,提升水库信息化管理能力。

二、强化工作措施(三)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支持政策。

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中央预算内资金给予支持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好省级和市、县(市、区)资金;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省级和市、县(市、区)承担;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和市、县(市、区)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山东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0月16日山东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细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1.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

厅党组召开贯彻落实会议,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实施意见》,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召开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做好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委、水土保持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参与。

完成时限:2023年底)2.推动建立省级部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市县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人事处、水土保持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3.构建省市县三级水土保持率目标体系。

将全省2025年水土保持率86.77%、2035年水土保持率90.67%分解到各市、县。

(责任单位:水土保持处负责;省水文中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参与。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4.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

配合水利部做好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6.01•【文号】国办发[1996]23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水土保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6年6月1日国办发[199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开发"四荒"的重要意义80年代以来,一些"四荒"资源较多的地方,出现了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大规模治理开发"四荒"的好势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对于进一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控制水土流失、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地的产出率,对于保护、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计划、有领导地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是组织广大农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一项战略措施。

二、治理开发"四荒"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合理规划的原则。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规划,并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治理开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鲁政办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二章水价分类及构成第六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和农村自来水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城市自来水厂、水力发电、旅游及其他用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1•【字号】鲁政办字[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7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搞好我省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强紧迫感,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坚持不懈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资源调配、防灾减灾和供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有力促进了全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连续6年粮食增产作出了突出贡献。

干旱缺水、十年九旱是我省的最基本省情。

目前我省农田水利基础没施状况与实现千亿斤粮食规划目标、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

全省80%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于上世纪50— 70年代.工程老化失修严重。

水库病险率高、河道防洪标准低、地下水超采严重、农村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田间灌排工程,由于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工程效益的整体发挥。

2009年入秋以来,由于干旱少雨,全省已有 1200多万亩农田受旱。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扩内需保增长有关政策的战略机遇,紧急行动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突出重点,明确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目标今冬明春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与省委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障三个安全,促进人水和谐”的治水总目标,坚持统筹治水、科学用水、依法管水,全面发动,精心组织,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保证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鲁政办发[2004]334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推进农村就业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农民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充分认识农民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

农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也是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转化的重要载体,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截止2002年底,我省共有农村劳动力3695.16万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0.6%,中专文化程度占3%,高中文化程度占13.9%,初中文化程度占52.5%,小学文化程度占23.9%,文盲半文盲占6.1%。

这种大数量、低素质的劳动力状况的存在,严重制约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影响农民增收,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大力开展农民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培养大批掌握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新型农民,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是新时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山东省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1月1日山东省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水利部《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1〕22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提升水利行业监督能力建设,构建完善的水利行业监督体系,履行水利行业监督职责,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着眼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积极践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决策部署,聚焦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明确监督工作目标,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加快推动全省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督。

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部门“三定”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坚持统筹协调。

开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层层有责,各负其责。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实行清单式管理。

——坚持创新引领。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作用,推动监督方式和手段创新,提高监督效能。

(三)主要目标2021年,全省16市、各市50%以上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立行业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村水利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村水利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村水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村水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2022年全省农村水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2年3月21日2022年全省农村水利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农村水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创新引领,提升标准质量,健全体制机制,加快补齐农村水利工程短板,推动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灌溉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促进农村水电规范科学绿色发展,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水利支撑。

一、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1.巩固拓展农村供水保障成果。

以县为单元,以行政村为对象,开展农村饮水状况排查,用好各级监督举报服务平台和供水单位服务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动态清零。

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保障机制,做实应急供水方案,确保不出现整村连片饮水安全问题。

2.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

按照“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目标任务,继续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年底前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2%,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人口比例达到82%。

加强定期调度通报,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确保节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3.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县级统管服务人口比例稳定在85%以上。

用好省级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强化农村水管员管理,分级推进农村供水水管员培训,提升水管员技能水平。

进一步健全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发挥中央和省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撬动作用,建立项目清单和资金使用台账,开展运行成效评估,带动市县财政资金投入,破解管护资金筹措难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鲁政字[2010]2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鲁政字[2010]2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鲁政字〔2010〕2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促进全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水利保障,现就加强今冬明春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多年来,我省坚持利用冬春季节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广大农民得到了实惠,为全省粮食实现连续八年增产、农民持续增加收入、农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但是,由于长期投入不足,不少地方农田灌排设施不配套、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农业用水效率不高等问题仍较普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极端天气频发,我省不同程度地遭受洪涝灾害,暴露出我省水利基本设施应对能力不强,与中央提出的确保农业生产不滑坡、农民收入不徘徊、农村好形势不逆转的要求不相适应。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切实作为今冬明春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迅速掀起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热潮,为2011年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打下坚实基础,为“转方式,调结构”贡献力量。

二、全面完成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土资源保护能力,多渠道增加投入,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治水改土积极性,为保障粮食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鲁政办字[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多年来,乡镇财政在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财政职能发生重大转变,肩负的任务越来越重。

同时,乡镇财政收支规模不断增大,对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切实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壮大乡镇经济实力,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一)逐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

各地要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支出责任,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等因素,调整优化县乡财政收支结构,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保证乡镇具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源,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

推动各级财政向乡镇倾斜,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随财力增加逐年增长。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

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27【摘要】SDPR—2018—0180002鲁水规字[2018]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1日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总页数】3页(P72-74)【作者】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J],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J],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加强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特别是2006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移民直补资金全部兑现,移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提高,实施了一大批农田水利、道路交通、饮水安全、教育、文化、卫生等民生项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基础设施条件初步改善,社会总体稳定,实现了“确保政策兑现、确保资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阶段性目标。

但由于受自然资源条件差、投入不足等因素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发展后劲不足,水库移民与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水库移民连带影响问题、长远发展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民生、加快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面临诸多困难。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移民群体将继续扩大,水库移民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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